刑事犯罪中各種情節的法律適用和注意事項

作者:冠軍  時間:2011-08-09 

刑事犯罪中各種情節的法律適用和注意事項

作者:冠軍律師

一、刑事犯罪法定減輕、從輕情節

1、特殊主體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完全喪失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其實施犯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預備、中止或未遂

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典型的自首包括兩個條件,一是主動投案,二是入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外有一些行為雖然嚴格來講不符合自首的特徵,但法律也將其視為自首。

(1)被採取強制措施(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且能夠如實交待主要犯罪事實的,可以視為自首: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②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④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⑤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3)交通肇事後一般不逃逸即可視為自首,包括留在現場等候處理或者為搶救傷員離開事故現場。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必須如實供述同案犯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實施了多起犯罪行為,但只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4、立功

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立功表現:(1)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2)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3)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例如被收押期間獲得發明專利或者在突然重大自然災害時積极參与搶險救災),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重大立功表現:(1)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2)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4)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5、從犯、脅從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6、其他

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避險過當: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教唆他人犯罪,但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7、其他酌定從輕情節:

在司法實踐中,除上述法定情節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可以依據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結合具體案情對行為人予以從輕處罰:

(1)犯罪嫌疑人年老體弱或者患有殘疾的;

(2)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的;

(3)能夠積極退贓獲賠償被害人損失的;

(4)被害人有一定過錯的;(如犯罪嫌疑人在遭遇被害人羞辱後因激憤將被害人打傷的)

(5)初次犯罪、偶然犯罪。(洛陽冠軍律師)

二、刑事犯罪不能予以從輕處罰情節

1、醉酒的人犯罪。醉酒的人不僅不能成為免除或減輕、從輕處罰的依據,在交通肇事犯罪中,如果行為人酒後駕駛,不僅在責任上處於不利地位,而且可能因此從重處罰。但行文系病理性醉酒且自己不知情,因醉酒實施犯罪行為的,則因缺乏刑事責任能力,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

2、法盲。俗話說不知者不怪罪,但並不適用於法律領域。在現代社會,學法、守法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因此不知法不能減輕責任,「知法犯法」也不會「罪加一等」,否則人們就不會有學法的積極性,反而在觸犯法律時可以以不知法推卸責任。(洛陽冠軍律師)

三、刑法中的從重情節

1、累犯: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過失犯罪除外。

特殊累犯:(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2)第三百五十六條 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涉及毒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2、具有特殊情節特殊的:

此類加重處罰的情形在刑法中比比皆是,主要可以概括為以下四類情況:(1)後果特別嚴重,如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拐賣婦女兒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等;(2)情節特別嚴重,如搶劫犯罪中持槍搶劫、冒充軍警搶劫,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輪姦婦女等等;(3)手段特別殘忍,如利用挖眼、挑腳筋、潑硫酸等手段實施故意傷害行為的(4)犯罪對象特殊,如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貪污、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洛陽冠軍律師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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