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關係再研究(六)
(三)法律因果關係的含義
法律原因的任務是從具有法律價值性的一切事實總體因素中,找尋相當的因果關係作為結果責任認定的歸屬。鑒於英美刑法及判例偏重於從歸納總結司法審判經驗,側重於對具體特殊案件的處理,沒有形成一套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法律因果關係的認定規則,因果關係的確定往往因個案而異。而大陸法系的刑法偏重於刑法基本原理而進行邏輯分析,強調理論本身的完善及合理,因而在不斷反思、總結的基礎上形成了相對公認的通說——相當因果關係說。筆者認為可以將相當因果關係說用來確認法律因果關係。
此處的相當因果關係說,不同於大陸法系的相當因果關係說,它是第二個層次的理論範疇,是在確定行為與結果具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後,進一步把人類全部經驗知識作為基準來判斷,一般認為行為與結果是相當時就認為該行為與結果即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相當因果關係的核心問題是「相當性」。所謂「相當性」的判斷,是指將一切與行為之實行時間及地點相關的因素,或客觀可察的相關條件,在一般人所能「預見」的範圍內,加以判斷;若行為人有「特別認識」的因素,亦納入觀察,進行所謂之「事後的評測」。關於如何認定因果關係的相當性,筆者認為應採用折衷的相當因果關係說,即以行為時一般人所預見或可能預見之事實以及雖然一般人不能預見而為行為人所認識或所能認識的特別事實為基礎,判斷刑法因果關係之有無。也就是說,凡是一般人所能預見到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倫理上的條件關係,不論行為人是否預見,都認為存在刑法因果關係;凡是為一般人不能預見,但行為人能預見的亦認為存在刑法因果關係。
其理由如下:(1)折衷相當因果關係說克服了主觀相當因果關係說及客觀相當因果關係說存在的缺陷。主觀相當因果關係說將因果關係問題與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完全等同,而且還將因果關係與刑事責任相等同。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對這一結果有罪過,其行為就是這結果的原因,同時也就意味著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這在理論上會導致犯罪構成理論和責任理論之間關係的混亂,易造成主觀歸罪,也會在某種程度上否定因果關係研究的意義。客觀的相當因果關係說站在社會的立場上,不限於行為人認識或能夠認識的東西,僅考慮客觀存在的所有情況,哪怕是事後產生的情況,只要它是社會一般人所能預見的東西,就認定具有因果關係。客觀說把行為人不能認識的情況和一般人不能預見的情況都作為判斷的基礎,有過於擴大因果關係之嫌。折衷說較為妥當,它以一般人認識或能夠預見的情況和行為人特別認識或預見的情況為基礎來確定因果關係。
(2)折衷的相當因果關係說是在事實上的因果關係的範圍內確定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這就已經解決了因果關係客觀性問題。在事實因果關係的基礎上,根據追究法律責任的需要,從中選擇某些事實上的因果關係成為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這種刑法上的選擇當然具有主觀性,但這並不是人為地在本來並不存在因果聯繫的兩種現象之間硬加上因果關係,因而不違反因果關係的客觀性,恰恰是刑法因果關係區別於哲學因果關係的法律性特徵體現。
(3)從刑法因果關係研究的目的看,是為了最終解決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問題,因此參考社會一般觀念的看法很有必要,因為根據人們的日常經驗認識,人們通常無法預見的偶然情況,也就是意外事件,是排除在刑罰領域之外的。所以人們對無法認識的結果,也就沒有必要去研究行為與該意外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問題。
(4)刑法是規範社會的工具,它的基礎只能是建立在該社會通行的基本價值觀念之上,因此在決定何應懲罰,何應保護時,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考慮社會觀念的看法。因為國家適用刑法總是要期待社會的理解和支持,因而他所要否定的,一般情況下也必須就是為社會一般觀念所認為應當、需要否定的。因此,如果社會一般觀念上認為某行為與某結果的聯繫不符合因果關係的性質,那麼,在刑法上將之排除在因果關係研究範圍之外,就能使刑法的適用與社會一般觀念保持一致。
注釋:
(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575頁。
(2)(蘇)列寧著:《哲學筆記》,人民出版社,第170頁。
(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2頁。
(4)《馬克斯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52頁。
(5)《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3頁。
(6)《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3頁。
(7)轉引自張紹謙著:《刑法因果關係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第3頁。
(8)(英)布里特和瓦勒著:《刑法教程和案例》(英文版),1978年第4版,第145頁。
(9)邁里斯·柯里蒙那著:《刑法》(英文版),麥克米蘭教育出版有限公司1989年版,第44頁。
(10)皮特著:《刑法》(英文版)西部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75頁。
(11)皮特著:《刑法》(英文版)西部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75頁。
(12)(美)霍爾著:《刑法一般原則》(英文版),波士邁里爾公司1960年版,第249頁。
(13)邁里斯·柯里蒙那著:《刑法》(英文版),麥克米蘭教育出版有限公司1989年版,第44頁。
(14)儲懷植著:《美國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66—67頁。
(15)轉引自(美)哈特和霍諾雷著:《法律中的因果關係》(英文版),1985年出版,第90頁。
(16)轉引自(美)霍爾著:《刑法一般原則》(英文版),1960年出版,第277頁。
(17)邁里斯·柯里蒙那著:《刑法》(英文版),麥克米蘭教育出版有限公司1989年版,第44頁。
(18)(英)史密斯和霍根著:《刑法》(英文版),1973年第3版,第217頁。
(19)(英)布里特和瓦勒著:《刑法教程和案例》(英文版),1978年第4版,第145頁。
(20)轉引自(美)哈特和霍諾雷著:《法律中的因果關係》(英文版),1985年出版,第44頁。
(21)參閱埃利特和愛倫著:《刑法案例教科書》,1989年第5版,第39頁。
(22)(美)哈特和霍諾雷著:《法律中的因果關係》(英文版),1985年出版,第33頁。
(23)(美)哈特和霍諾雷著:《法律中的因果關係》(英文版),1985年出版,第29頁。
(24)轉引自(美)哈特和霍諾雷著:《法律中的因果關係》(英文版),1985年出版,第104—105頁。
(25)轉引自(美)哈特和霍諾雷著:《法律中的因果關係》(英文版),1985年出版,第90頁。
(26)轉引自(美)哈特和霍諾雷著:《法律中的因果關係》(英文版),1985年出版,第104頁。
(27)儲懷植著:《美國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65頁。
(28)(日)大塚仁:《犯罪論的基本問題》,馮軍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99頁。
(29)侯國雲著:《刑法因果新論》,廣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第11版,第304頁。
(30)(意)杜里奧。帕多瓦尼:《義大利刑法學原理》,陳忠林譯,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1頁。
(31)儲槐植、汪永樂著:《刑法因果關係研究》,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2期,第146頁。
(32)儲槐植、汪永樂著:《刑法因果關係研究》,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2期,第146頁。
(33)儲槐植、汪永樂著:《刑法因果關係研究》,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2期,第146頁。
(34)儲槐植、汪永樂著:《刑法因果關係研究》,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2期,第146頁。
(35)蘇俊雄著:《從刑法因果關係學說到新客觀歸責理論之巡歷》,載《法學家》1997年第3期第72頁。
(36)侯國雲著:《刑法因果新論》,廣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第11版,第309頁;
(3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70頁。
(38)蘇惠漁主編:《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124頁。
(39)周柏森《研究刑法中的因果關係要以馬克思主義哲學作指導》,《法學研究》1982年第2期,第8—9頁;田彥群:《論我國刑法理論中的因果關係問題》,《全國刑法碩士論文薈萃》,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89年3月版,第178頁;江英傑:《因果關係是必然聯繫》,《刑法學論集》,北京市法學會1983年編,第82頁。
(40)周柏森《研究刑法中的因果關係要以馬克思主義哲學作指導》,《法學研究》1982年第2期,第9頁;田彥群:《論我國刑法理論中的因果關係問題》,《全國刑法碩士論文薈萃》,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89年3月版,第178頁;江英傑:《因果關係是必然聯繫》,《刑法學論集》,北京市法學會1983年編,第83頁。
(41)《列寧全集》,第38卷,第170頁。
(42)轉引自張紹謙著《刑法因果關係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69頁。
(43)轉引自張紹謙著《刑法因果關係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70頁。
(44)李光燦等著:《刑法因果關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114頁。
(45)轉引自李光燦《犯罪中的因果關係》,《法學論文選》,西南政法學院圖書館1981年編,第50—51頁。
(46)李光燦《犯罪中的因果關係》,《法學論文選》,西南政法學院圖書館1981年編,第51頁。
(47)吳建國《唯物辯證法對偶範疇論》,江蘇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5頁。
(48)蘇惠漁主編:《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26頁。
(49)馬克昌編:《犯罪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6月第3版,第210頁。
(50)陳興良著:《刑法因果關係研究》,載《現代法學》,1999年第5期,第8頁。
(51)李光燦等著:《刑法因果關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32頁。
(52)(日)大塚仁著:《犯罪論的基本問題》,馮軍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96頁。
(53)別利亞耶夫等編:《蘇維埃刑法總論》,群眾出版社1987年版,第135頁。
(54)(美)霍爾著:《刑法一般原則》(英文版),第246頁。
(55)(日)大塚仁著:《犯罪論的基本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翻譯出版,第9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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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原理》(第1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2月版;
(22)張紹謙著:《英美刑法理論中的因果關係探析》,黃河大學學報,1999年第3期。
後記
由於長期在基層法院從事刑事審判工作,一直對刑法學這門功課抱有濃厚興趣,因而把碩士論文的選題確定為刑法學。刑法因果關係是一個在司法實踐中經常碰到又較難釐清的問題。筆者讀碩士前就對該問題進行了斷斷續續的思考,讀碩士期間又在翻閱了大量資料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入思考,終於寫成此拙文。
由於這一選題難度較大,筆者學術水平又很有限,拙文中疏漏不足之處在所難免,祈請各位師長同學批評指正。
在拙作付梓之際,首先要感謝導師李曉明教授對我學業上的諄諄教誨和對論文寫作的悉心指導,其嚴謹的治學態度、深厚的理論水平令我敬佩。還要感謝東台法院刑事審判庭的楊仕雲、梅勇、趙瑞祥等各位同事,由於他們的支持,我才得以從繁忙工作中抽出時間完成學業。一併對蘇州大學法學院2000級法碩班各位任課老師對我學業上的幫助,致以深深的謝意。
施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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