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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都離了,征地款為何還得給?

婚都離了,征地款為何還得給?
征地款為何還得給?法理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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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離婚後戶口未遷出,是否具有村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款分配資格?近日,舞陽縣的蔡某把村民小組告上了法庭,索要土地補償款,獲得法院的支持。

身邊的事兒

舞陽縣女子蔡某與某村的曹某於1992年離婚。離婚後,蔡某的戶籍仍在某村8組,而且村民小組保留了蔡某的承包地。前幾年,村民小組一直向蔡某發放征地補償款。然而,2013年12月,該村民小組向村民每人發放征地補償款1000元;2014年4月,又向村民每人發放征

地款1450元,這兩筆款項卻未向蔡某發放。蔡某得知此事後,多次向村民小組索要。村民小組卻稱,2012年4月,該小組村民代表經過商議,拒絕再向蔡某發放征地補償款。

為此,蔡某將該村民小組訴至舞陽縣法院,要求村民小組給付其征地補償款。

村民小組稱,蔡某於1992年與曹某離婚後,一直不在該村民小組居住;根據該組村民代表的商議,類似的補償款,蔡某不應該得到補償。

結果

近日,舞陽縣法院依法判決該村村民小組

支付蔡某土地補償款2450元。

法理解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蔡某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判斷其是否享受補償款分配的依據。由於蔡某離婚後戶口和承包地一直在某村8組,且村民小組之前也一直向蔡某發放承包地的徵收補償款,因此應當認定蔡某具有某村8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享有其他村民的同等待遇。村民小組以蔡某離婚為由,不向蔡某發放征地補償款,侵害了蔡某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

(記者薛華通訊員馬肖飛蔡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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