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達:辛普森案續集
06-11
盧兄:你好! 柯林頓總統宣誓就職之後,接下來最引人注意的一個大活動,就是一年一度的總統赴國會作國情咨文報告了。之所以每年的總統報告會引起人們的興趣,除了柯林頓總統將向國會,也是向全國發表他的施政目標之外,這也是少有的美國政府的三大分支聚集在一起的時刻。 在整個報告期間,總統後面始終坐著眾議院和參議院的議長,由於今年的國會還是由共和黨占多數,所以,眾議院的議長是共和黨的金格里奇,而參院的議長我們以前介紹過,是由副總統兼任的,所以今年的參院議長是民主黨的副總統高爾。 下面醒目地坐著九名穿著黑色法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其餘的,就是黑壓壓一片國會議員了。共和黨和民主黨的議員是分開坐的。在柯林頓發表他的一個個施政目標和闡述他的觀點時,下面時時響起掌聲。有時候,議員們表示非常贊同,就會站起來鼓掌。但是,非常有趣的是,這並不是表示禮貌的掌聲,這只是議員們表示態度的一種方式。 首先是,大法官們幾乎是從來不起身鼓掌的,他們也幾乎沒有表情。他們似乎完全是帶著審視的態度,對待總統的演說。而議員們只有在贊同總統觀點的時候才鼓掌。這樣,就經常出現一半人起身鼓掌,而另一半人完全無動於衷的情況。柯林頓總統的有些觀點是只有民主黨才主張的,這時,由於兩黨的議席是分開的,因此,你可以非常明顯地看到,民主黨的那些議席上的人和總統身後的副總統高爾,都起身鼓掌。但是,共和黨的議席上靜靜地坐著不動,總統身後共和黨的眾議院議長也紋絲不動。這時,電視機前的民眾,可以清楚地知道,他所選的那個議員對於總統談到的這些問題,都是什麼態度。因此,與其說他們在向總統表示支持或者反對,還不如說,他們也在向民眾表示他們的態度。 每年的總統國情咨文報告都是各大電視台緊盯著國會大廈轉播,其餘節目統統讓路的時刻。但是,今年卻出了意外的情況,另一個同樣重要的新聞幾乎也在同時發生。這使得所有的電視台都緊張萬分,不知如何是好。原來,恰恰在總統即將開始報告的時候,遠在西海岸的洛杉磯附近,一個叫做聖莫尼卡的小小地方法院里,經過十四個半小時的核議,陪審團宣布,他們對於著名的辛普森民事訴訟案,已經作出了結論。 當時,正是美國西岸時間下午四點。一般情況下,法庭在五點也就下班了。所以,法官也完全可以決定到第二天再開庭宣布結果。可是,正是由於人們對於這個案子的關注,法官決定當天就開庭宣布結果。 在美國,陪審團核議的時間長短是沒有限制的。一個複雜的案件,陪審團會重新審聽一些法庭錄音,重新審查證據,核議花個十天半月是正常的,而且他們是自己關在房間里核議,法庭的審判大廳是空蕩蕩的。所以一般來說,這段時間裡原告被告都不到法庭,而是留在家裡等候消息了。這時,法庭發出通知之後,就必須等候有關各方到庭。什麼時候能夠到齊也不清楚,消息一宣布,只見法庭外的人群越擠越多。各大電視台的設備林立,都處於「備戰」狀態。 由於美國東西兩岸三小時的時差,正好使得華盛頓的總統國情咨文與之衝突。聖莫尼卡地方法院的等候是沒有一個確切時間的,宣判隨時都可能開始。對於電視台來說,這樣兩個儘管性質不同,但是新聞重要性幾乎相同的事情可能將同時發生,真是無所適從。最後,由於國會大廈的總統國情咨文先開始了。因此大多數電視台還是把主鏡頭對準國會,但是,不停地在畫面上打出字幕,通告西海岸的辛普森案大致還有多久可以開庭宣判。有的電視台則乾脆採取分割畫面的辦法,畫面上一半是總統在作報告,另一半則是聖莫尼卡法庭外人們等待開庭的情景。好在這番等候整整等了三個多小時,最終開庭的時候,柯林頓總統恰好結束了他的報告。否則,相信會有很多人會離開國會大廈的報導而把頻道轉向辛普森民事案的。 記得去年,我曾經詳細向你介紹了辛普森刑事案的整個審理過程,我想,你一定也會有興趣知道一些有關該案民事審判的情況吧。 從辛普森的刑事判決出來,至今已經一年多了,儘管最後的宣判仍然吸引著民眾的注意力,但是民眾的關心程度,與當初被稱為「世紀大審判」的刑事判決相比,顯然是熱情低得多了。當然,時間拖得太長,民事審判的法官不允許電視錄象,這些都是原因,但是,刑事與民事審判的本質不同,應該是一個最重要的原因。 兩次負責審理辛普森案的法官,恰巧都是日裔。刑事審判中,是你已經非常熟悉了的伊藤法官,他是以公正嚴謹而著名的。他當時在審理過程中允許電視攝影機全程陪同,表現了一種不尋常的自信心。這等於把自己的法律專業水平,素質和公正性都攤在全國人民和無數法律同行面前,沒有兩下子根本不敢如此自信。這確實是很不容易的。但是,事後也有人對這樣的全程轉播提出異議。覺得這個案件被這樣的轉播「炒」得太熱了。 這次主持民事審判的藤崎法官,則禁止一切攝影機照相機錄音機入場,也表現了他的謹慎。只是,他一謹慎,大家的好戲就看不成了。每天聽著參加旁聽的記者,站在法庭門外的「二手報導」,總覺得好象有什麼地方不對勁。尤其是,上次的刑事案審了一年,辛普森也沒坐上證人席接受盤問,這次好不容易把他逼上了證人席,精彩細節又都看不到了。 順便說一下,辛普森案這樣公認的重要大案,居然會兩次都碰上日裔法官。你也由此可以看到,一是在美國的加利福尼亞州,少數族裔的比例已經相當高了。二是日裔美國人通過他們多年的努力,在這裡的社會地位上升得相當快。 由於這次電視轉播不得進入法庭,在最後宣判的關鍵時刻,電視台為了使觀眾能夠同步得到消息,想了不少絕招。他們派記者坐在法庭鄰近窗口的地方,與外面報導的記者約好暗號,然後把暗號寫在牌子上。不同的暗號表示法庭正在進行的不同程序和判決的不同結果。 一開庭,裡面的牌子就一次次地被舉上窗口。當然,窗子是關著的。站在警戒線以外的報導記者頻頻回頭,看一眼報一報。法庭外面擠滿的人群,對這種以英語字母表達的暗號,也多少能猜出個八九不離十,所以,每當牌子舉上窗子,法庭外面眾多等候消息的民眾,就發出一陣驚呼。我們這樣守在電視機旁的觀眾,也幾乎在法庭宣布的同時,就立即得知了結果。這一結果你也已經知道,辛普森被判對兩名受害者的死負有責任,並因此必須付給受害人家屬巨額賠款。 宣判之後的第二天,就有華人報紙以「辛案民事官司宣判,推翻刑事無罪判決」這樣的標題,來報導這場民事審判結果的。這肯定使得讀者對於美國的司法制度感到非常困惑。也許,你也會提出同樣的疑問,既然是同一個案子同一個嫌疑犯給判了兩次,兩次的結果又截然相反,那麼,那到底怎麼個演算法呢?其中究竟哪一個判決算數呢?一個法制國家的司法制度怎麼可以允許在制度上發生這樣的矛盾呢? 實際上,這在美國人看來是一點也不矛盾的。在美國的司法制度的設計中,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它們有著本質上的區別。也就是說,這兩種訴訟本來就是兩回事,結果也就當然可以不同,它們之間根本不存在「一個判決推翻另一個判決」的問題。這兩個看上去矛盾的判決,完全可以不僅「合法」而且也「合理」地一起並存。 首先,必須回到這兩個訴訟不同的出發點上。在這兩種不同性質的審判中,它們的目的完全不同,因此它們的當事人也是完全不同的。 在美國的刑事審判中,它所尋求的唯一目標就是「正義」。這樣的審判和對受害者金錢賠償之類的訴求,是沒有任何關係的。即使在刑事審判中包括了沒收財產和罰款這樣的判決,與錢財有關的這一部分也是充公上交的。刑事審判尋求的是「正義」,尋找的是「罪犯」,它的起訴性質是「公訴」,定罪的結果,是剝奪被判有罪者的自由乃至生命。 在美國的刑事訴訟案中,提出起訴的一方,並不是受害者的家屬,而是在線索上歸屬於美國政府行政分支的司法部之下的各級檢察官。案件的名稱通常是起訴地點的地名對被起訴者的名字,例如,「加利福尼亞州對辛普森」,「美利堅合眾國對某某」。 事實上,上面的這個案件名稱是不完整的。完整的名稱應該是「某某地的人民對某某人」,如「加利福尼亞人民對辛普森」。因為對於刑事訴訟,原則上來講是一個地區的人民為在他們生活的地方發生的罪行,對嫌疑者提起「公訴」,為這一地區的人民尋找罪犯,尋求正義。 那麼,這個時候被害者的家屬在這場刑事訴訟中,又是怎樣的一個位置呢?他們僅僅是證人。而且,證人的地位完全是被動的。並不是你想要上去控訴表態就可以上去的。你和其他證人的地位是完全一樣。也就是說,只有當一方的律師,通常是檢方,要求你上去作證你才可以上去,上去了就是回答律師的問題,答完了就下來。律師不叫你作證,那就沒你的事,你只能坐在旁聽席上,靜候發展。 雖然美國的刑事訴訟是一場「公訴」,但是,作為原告的「人民」在這裡是一個集合體的抽象概念。落實到具體操作,司法調查和訴訟就和其它的公眾事務一樣,美國人民是通過憲法這樣的契約,委託一部分人組成政府來操作的。也就是委託被稱之為「公僕」的政府工作人員來代勞。這裡面既包括警察局或者是聯邦調查局這一類的機構的調查,取證,也包括政府行政分支司法部檢察官的起訴和法庭辯論。 在這樣的刑事案件里,不論被告是否被判有罪,受害者的家屬是不用出一點訴訟費用的。整個這套班子動用的都是政府工作人員,並且可以根據需要動用納稅人的稅金進行全部操作。所以,人的資源是豐富的,經費通常也是充足的。因此,經過這樣一個轉換之後,名為「某某地人民對某某人」的案子,實際上就變成了「某某地人民的政府對某某人」的訴訟。問題也就隨之而出來了。儘管在理論上可以完成這樣的切換,但是,我們在以前也提到過,當政府已經建立,權力已經集中,它相對於人民的異化很可能在同時就開始了。因此,當訴訟的公訴一方在操作中被切換以後,訴訟的性質也可能被偷換了。 正是因為有訴訟性質被偷換的可能,因此美國人民認為他們有理由這樣擔心,一場代表著人民正義的公訴,是否有可能被偷換為政府利用司法對平民進行的迫害。一旦這樣的事情發生,作為個體的平民被告方在政府強勢的對比下,又是明顯地沒有招架能力。 你想想,如果政府官員們討厭哪一個惹麻煩的平民,想把他送進監獄甚至了結了他的性命的話,這不是太簡單了嗎?從搜羅證據提出證據,從審理判定到送進監獄,統統都是政府的人。更何況,刑事審判的訴求是刑事懲罰,它所涉及的是一個普通平民的自由乃至生命。這使得以個人的生命自由幸福作為最根本目標的美國人,覺得無論如何必須設法防止這種偷換。 因此,不僅在美國的憲法修正案中,加強了保護平民被告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同時在刑事訴訟的設計中,也有一整套保護被告公民權利的措施。它的做法依然是我們已經熟悉了的原則,就是政府的力量必須受到「平衡和制約」。 我們再回過頭來看美國的民事訴訟。民事訴訟相對來說要簡單得多。美國的民事訴訟尋求的唯一目標就是對於受害者或者其家屬的「經濟賠償」,它和「尋求正義」的目標有著本質上的不同。當然,在民事審判中,也有人是希望通過審判結果,給自己「討個公道」,「有個說法」的。例如,一些根本談不上有損害的事件,也會有人因為「咽不下這口氣」而進行民事告訴。這時,就會發生象徵性的「一美元賠償」的判決。使得大家對一場民事爭執,也給出一個「說法」來。但是,你也看到了,美國民事訴訟的一切結果,就是歸結到金錢上面。 因此,民事審判的性質與刑事審判完全不同,它的判決結果民事訴訟尋求的是「金錢賠償」。它尋找的不是「罪犯」,而是金錢賠償的「責任承擔者」。它的訴訟性質是「私人起訴」,判決的結果是「賠不賠錢」和「賠多少錢」。與涉案者的自由生命統統無關,它所尋求的僅僅是經濟賠償,說到底這場訴訟在法理上就是只和錢有關。 民事案件的名稱一般都是「某某人對某某人」,也就是說,這裡的原告方一般都是個人,或者是一個法人。而被告方通常也是個人,法人。有的時候,被告甚至是政府機構。 象辛普森的這場民事訴訟,原告方與政府已經毫無關係,司法部的檢察官也不再出現。現在的案子的名稱已經是「兩名死者的家屬對辛普森」。原告方必須自己承擔風險,萬一敗訴,他們必須自己支付巨額的訴訟費用。政府不再動用稅金為原告支付任何費用。 正因為這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訴訟,因此,它們是可以互不相干地進行審理的。在加利福尼亞州的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有個時效問題。原告必須在事件發生後一年之內就提出訴訟,否則這件事情就算過去了,以後法院不再受理。因此,在辛普森的刑事審判進行到一半的時候,也就是在案件發生將近一年的時候,本案兩名被害者的家屬,就已經分別作出決定,提出了民事訴訟。 正因為兩種訴訟尋求的目標不同,因此,不論辛普森在走在前面的刑事訴訟中是否被判有罪,民事訴訟都會照常進行。我們假設辛普森在刑事訴訟中是被判有罪並且入獄了,這也並不意味著民事訴訟就可以「免了」,辛普森到時候照樣必須從牢里給解出來參加民事訴訟。因為,儘管正義被伸張了,罪犯已經找到並且被懲罰了,但是,民事訴訟是另一碼子事,那是家屬在要求賠償經濟損失。這一個不同的「訴求」在刑事訴訟中是沒有也不可能得到滿足的。大量刑事案的受害者或者家屬之所以沒有提出民事賠償訴訟,其原因不過是因為大部分的刑事案的施害人是窮人,根本沒錢可賠。 所以,辛普森案民事訴訟的發生,在法理上並不是說明,該案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沒有尋求到正義,因此,必須在民事訴訟中再來一次,再作一次伸張正義的努力,希望這次能夠證明辛普森「的確是個罪犯」。而應該說,上一次刑事訴訟是政府給大家找罪犯,這一次是被害者家屬在給自己找賠錢的責任承擔者。 從法理上,二者之間沒有什麼聯繫。所以完全可以各找各的。兩個不同的原告根據不同的出發點尋求不同的目標,完全可能一個達到了目標,而另一個卻沒有達到目標。那麼,你一定要問了,不管怎麼說,是畢竟同一個案子同一個被告呀,就算是「合法」,可是兩種不同的結果怎麼可以「合理」共存呢?「經濟賠償」的「責任者」找到了,不就是等於刑事案中的「兇手」也找到了嗎?別急,聽我再往下說。 在這樣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訴訟中,美國人處理它們的方式和態度是截然不同的。整個過程都有非常大的區別。從一開始,在起訴之前,根據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重罪刑事案就必須通過大陪審團的審前聽證,以防止檢察官對於平民的無理起訴。因為沒有大陪審團的批准,美國政府的行政分支就根本無法對一個平民提出起訴。 所以,辛普森案的刑事訴訟是經過大陪審團審查的。記得我在去年的信中告訴過你,就在過這一關的時候,政府的檢察官就差一點沒能過去。因為檢方提交的證據,是警察在申請搜捕狀之前從辛普森家取得的。要不是最後檢方以緊急狀況為理由得到法官同意,按照美國法律,這些證據就不能呈堂,等於作廢了。證據作廢當然也就很難起訴了。 但是,這一道專為刑事訴訟所設計的監督關卡,在民事案件中是不存在的。辛普森的民事訴訟中也根本就沒有出現過大陪審團。法庭直接就決定受理原告的起訴了。這是為什麼呢?這就是因為兩種訴訟的原告是截然不同的緣故。美國人認為,在刑事訴訟中,檢方是實力強大的政府,而辯方是勢單力薄的平民。訴訟雙方從一開始就處於嚴重的不平等地位。因此,必須再增加大陪審團這樣一個中間的監督力量,以增加平民受到公平審判的幾率。而在民事訴訟中,雙方都是平民,雙方的較量是平等的,如果給被告以過多的支持,就等於是侵犯了也是平民的原告一方的公民權利,反而顯得不公平了,反之亦然。 在這場民事訴訟中,辛普森所聘請的律師團是完全不同的一班人馬。也許你會問,既然在上一次的刑事訴訟中,辛普森所聘請的「夢幻律師團」一舉獲勝,而且他們已經完全熟悉案情和證據,那麼為什麼辛普森不讓他們一鼓作氣「乘勝追擊」,而去冒更大的風險重聘律師呢? 這是因為隨著兩種訴訟性質的不同,它們的辯護方法和策略也不同,在美國的法律界,這是兩門不同的學問,是完全不同的兩撥子人在那裡操作,這就是刑事律師與民事律師兩套人馬。一般來說,他們之間也是隔行如隔山,不互串角色的。形成這個隔閡的最重要原因,就是這兩種訴訟對於證據的要求是截然不同的。 在辛普森的刑事訴訟中,我們已經看到了,美國的「刑事證據法則」要求檢方必須提出確切的證據,證明被告是殺了人。要求檢方的證據必須是確鑿無疑的,證人必須是誠實可靠的。按照法律的術語,檢方必須提供「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而且,證明被告有罪的負擔和責任,是在檢方一邊。在檢方提出「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之前,被告就是無罪的。 在刑事訴訟中,對於被告的要求是怎樣的呢?被告的律師不必提出確切的證據,證明被告沒有殺人。因為法律規定,「證明的負擔」不在被告一方。他們只需要對檢方的殺人證據盡量提出合理的疑問。如果被告律師能夠證明檢方的證據確實是「有疑問的」,大功就基本告成了。正如辛普森的刑事辯護律師考克倫所說,我們什麼也不用證明。 在陪審團核議刑事案的時候,要求的就是百分之一百的陪審團員必須百分之一百地堅信,檢方提出的辛普森殺人的證據證詞都是沒有疑問的。只要有百分之一的疑問,按照刑事訴訟對陪審團的要求,他們的結果就必須是判定被告「罪名不能成立」。 民事賠償的判決標準就完全不同了。民事案件要求的僅僅是「證據的衡量」,就是原告被告雙方都提出證據,原告提出被告殺人的證據,被告則提出沒有殺人的證據。然後,就是由陪審團去衡量。不僅衡量的標準是完全平等的,同時也不要求陪審團所有的人都要有一致看法。只要衡量下來,陪審團中的大多數人(在辛普森案中,要求十二個陪審員中的九人)認為其中一方證據的可信度達到百分之五十一,而另一方證據的可信度只有百分之四十九,那麼,前者就贏了。 對證據的這樣兩種完全不同的要求,當然也就給辯護律師提出了完全不同的要求。他們因此會採取根本不同的策略,去應付原告律師不同的進攻方法。所以,辛普森民事訴訟的戰幕一拉開,其形勢和刑事訴訟就是完全不一樣的。 坦白地說,辛普森民事訴訟案中的原告律師,與一年前刑事訴訟中的女檢察官克拉克和黑人檢察官達頓相比,可是好辦多了。他們的策略,就是除了刑事訴訟中已經提出過的直接證據以外,還向陪審團提出大量的對辛普森不利的疑問。在「辛普森殺人」的論據上,盡量增大比重。 在原告律師的策略中,有很重要的一部分,是當初刑事審判中的檢察官根本用不上的。這就牽涉到這兩種訴訟規定中的另一個重大區別。 在憲法第五條修正案中還規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有權不回答對自己不利的詰問。因此,就象我剛才所提到的,在刑事審判中,自始至終辛普森本人沒有上過證人席。在刑事訴訟中,選擇出庭作證和拒絕出庭作證,是被告的公民權利。完全根據他對「怎樣做對自己更有利」的判斷,來作出決定。他當然可以認為這是一個為自己辯護的機會,而選擇出庭作證。也完全可以因為感覺自己對付不了盤問,怕會給陪審團留下不良印象而選擇不出庭作證。 在辛普森的刑事訴訟中,根據憲法修正案的規定,被告有權面對自己的證據。因此,法庭上的一切都不可以瞞著辛普森進行。即使有的時候,爭執一些陪審團還不能接觸的材料,把陪審團都暫時請出了法庭,辛普森照樣有權坐在那裡。在法庭安排陪審團查看殺人現場時,辛普森也有權一同前往。只是在查看非常血腥的場地時,陪審團提出,希望這個時候辛普森不在他們身邊,否則他們實在感覺不舒服。只有這一次,在預先徵得辛普森本人同意之後,他留在車子里,沒有下車。 在刑事訴訟中,辛普森自始自終擁有面對自己的證據的權力。法庭上雙方爭得昏天黑地的時候,辛普森始終衣衫筆挺坐在椅子上。他的夢幻律師團決定讓他「放棄」作證的權利,結果他從沒有象其他證人那樣,當著陪審團的面,直接受到過檢察官的嚴厲詰問,長達九個月的庭審過程中,居然就是沒有一個人有權詢問辛普森本人有關案情的任何問題。 然而,在民事案件中,被告沒有拒絕出庭作證的權利。只要原告律師提出要求,他就必須走上證人席。他可以按規定拒絕回答非常有限的一些問題,例如,涉及他和律師之間交談內容的問題是觸犯律師與客戶隱私權的,他可以不回答。又如,和他私人財產有關的問題,他也可以不回答。但是,其它問題他都必須當庭回答。 因此,對於辛普森來說,這成為一個巨大的挑戰。因為,他和前妻妮可顯然有過長期的感情不合的歷史,最終還導致了他們的離異。不論是離異前還是離異後,根據人們在刑事審判中所得出的印象,一般都認為,在他們兩人的相處中,發生過多次暴力衝突。在刑事審判中,在檢察官強調辛普森的暴力傾向時,辛普森的律師也曾經非正面回答地提到過,辛普森並不是一個完人,他們所要證明的,並不是辛普森沒有打過妻子,而是他沒有殺人。作為律師,這樣的回答還是相當聰明的,因為家裡打架和殺人畢竟有本質的區別。由於辛普森當時並沒有作證,因此,檢察官對於這個情節的追究還是很有限的。 但是,在民事審判中就大不相同了。辛普森被迫出庭作證。原告律師可以在辛普森對於妮可的暴力問題上大作文章。他們可以追問細節,可以試圖激怒辛普森,逼他發急。如果辛普森承認了曾經打過妮可,那麼,原告律師就可以把這個家庭暴力問題盡量推到危險的邊緣。盡量使得陪審團相信,辛普森是一個具有暴力傾向的危險分子,他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衝動,從對妮可使用暴力到殺害妮可之間,只有一步之遙,等等。 如果他否認自己打過妮可,否認一些對自己不利的事實,那麼,他又站在一個撒謊者的懸崖邊,一失足同樣後果難以想像。我們提到過,在法庭上作證之前,是必須宣誓說真話的。凡是說假話,就要冒被控以偽證罪的風險。當然,還是有人冒險在法庭上撒謊。可是,哪怕人們並不能真的證明這是一個謊言,只要給陪審團留下一個撒謊的印象,仍然是一個證人最失敗最糟糕的狀態。 在走上證人席之前,辛普森又無法知道原告證人究竟會提出什麼樣的問題,他防不勝防。在這種情況下,辛普森在應對的策略上,的確處於兩難境地。於是,不知道是他的律師出的主意,還是他自己的決定,反正,他走出了錯誤的一步,他決定否認一切。 而這一次原告律師用的一個重要策略,就是先逼著辛普森對一些問題作出否定回答,留下一個撒謊者的形象,再在這個基礎上,把提問逐漸過度到殺人的細節上,迫使辛普森一遍遍地重複否定這些細節。使得陪審團有這樣的感覺:辛普森對前面問題的明擺著的證據的否定都是在撒謊,那麼,辛普森對於後面否定殺人的一系列回答,也可能是在撒謊。所以,辛普森否定一切不利證詞的選擇,正是在民事審判中一步步走進了原告律師的預定圈套。 他從一開始作證就否認一切。面對妮可生前留下的鼻青眼腫照片,他宣稱他從來沒有碰過妮可一下。他說妮可是個強壯的女人,妮可在衝突中打過他,可是,他從沒有還過手。 更令人無法置信的是,在現場留下的可疑腳印,是一種相當名貴的名牌鞋。當然,鞋子是工廠製造的,並不是只造一雙,但是這種鞋實在太貴,穿的人是不多的。不過即使辛普森有這樣一雙鞋,也不能一定說就是現場發現腳印的這一雙。但是,辛普森堅決否認自己有過同樣類型的鞋子。 原告律師出示了作為證據的辛普森穿著同樣的鞋子的照片,照片被放得如此之大,以致於從他抬起的腳步上,都可以認出鞋底的花紋恰與殺人現場的鞋印類似。於是辛普森堅持說照片是原告一方偽造的。 結果,原告律師又請來了攝影專家。攝影專家對陪審團說,儘管照片是可以偽造,可是,他實在不認為有任何理由說這張照片就是偽造的。更何況,辛普森是個名人,他長期來一直是攝影師的目標。他宣稱原告方「偽造照片」的話一放出去,原告方立即從美國各地不同的攝影師那裡,得到了31張不同的照片。在這些照片上,辛普森都穿著同樣的這一種鞋。原告律師當場強調,如果他沒有作案,他根本沒有必要否認自己有這樣一雙鞋。 於是,在辛普森否認一些看上去明顯的事實,給陪審團造成一個撒謊的印象以後,原告律師話題一轉,開始問一些與謀殺有關的話題。例如,你那天晚上去過妮可的住處嗎?你刺殺了高德曼嗎?你是否用刀差一點割下了妮可的頭?等等。辛普森對一系列陪審團相信是事實的問題,剛剛硬著頭皮說了一連串的「不」,現在,又馬上對這些性命悠關的提問,也說出一串「不」來,你說能讓陪審團怎麼想? 總之,辛普森在民事審判中被迫作證的結果,是一場徹底的失敗。有一個陪審員事後甚至說,「他應該在上台前,把他的故事先順一順。」另一位陪審員則在事後表示,有一些很明顯的事情,辛普森卻說不是這樣。其結果就是,「我們真的不知道什麼應該相信他,什麼不應該相信他。」還有一個陪審員在事後說,他就是在辛普森一連串的否認他曾打罵過妮可開始,懷疑辛普森是在隱瞞什麼,懷疑他是在法庭上撒謊。原告律師的這一策略絕對是成功的。 在整個審判過程中,辛普森的律師再三提醒陪審團,這個民事訴訟與追求正義無關。辛普森的律師希望能夠利用民事訴訟的這一性質,盡量減少陪審團傾注於死者家屬的感情比重,使得陪審團相信,這兩名死者的家屬並不是在乎是否「討到公道」,他們的實際目標,只是打算利用死者敲榨一筆錢財。而陪審團不應該讓他們「得逞」。 妮可的父母在女兒死後,及辛普森的刑事訴訟期間,妮可和辛普森所生的兩個孩子一直由他們代為撫養。但是,辛普森在刑事訴訟中勝訴之後,馬上進入了與他們爭奪兩個孩子的撫養權的一場官司。最後,辛普森奪回了孩子的撫養權。其關鍵原因之一,當然是由於辛普森在刑事訴訟中被判「罪名不成立」,同時他又是孩子的生父。但是,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妮可的父母曾經違反規定,在沒有通過妮可財產共同管理委員會的許可,就將妮可留下的一份材料賣了錢。 這樣一個情節,辛普森的律師當然不會放過。同時,也由於死者高德曼的父親,因為與一個出版社簽了一份出書的合約,書的內容是有關他死去的兒子的。因此,老高德曼得到了預支的四百萬美元的稿費。這件事,也成為辛普森的律師攻擊的目標。辛普森的律師所擬定的策略之一,也是打擊兩個原告家庭的信譽。把一場要求「經濟賠償」的訴訟,演化為「合謀敲詐」的鬧劇。 但是,這樣的策略似乎並沒有成功。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死者高德曼的父親確實始終留給人們一個非常「悲壯」的「尋求正義」的印象。面對辛普森律師的策略,老高德曼一再表示,儘管民事案件的性質與尋找罪犯無關。但是,他確實是希望借這個審判再一次尋求公道。最後,在此案宣判以後,他將有權從辛普森那裡得到上千萬美元賠償的時候,他甚至向公眾宣布,他決定公開與辛普森定一個條件:如果辛普森當眾承認是他殺了人,他願意將上千萬美元的金錢賠償一筆勾銷。 你也許會問,假如辛普森考慮接受這個條件,承認自己殺了人,是否還會再次受到刑事處罰呢?這已經是絕對不可能了。因為去年介紹刑事審判的時候,我們已經提到過,美國的憲法修正案為了保護被告免受政府的無休止糾纏和迫害,有「免於二次困境」的規定。就是對同一個案件,刑事審判只以一次為限。一旦陪審團判定被告無罪,便不得再二次起訴。但是,辛普森還是當即拒絕了這樣的「交易」。 由於民事訴訟的目標不是尋找罪犯,所以,在法庭用語上也是不同的。同一個行為,在刑事訴訟中稱為「犯罪」,在民事訴訟中則被稱為「侵權行為」。在刑事法庭上,最後宣判的時候,法官會問這樣的問題,對於某某人的一級謀殺罪,被告是否罪名成立?陪審員則回答,「是的」或「不是的」。在民事訴訟中,法官對陪審員提出的問題是完全不同的,他的問題將不牽涉犯罪。法官在民事宣判的時候會問,對於某某的錯誤死亡,被告是否負有責任?如果有責任,接下來陪審團就會報出賠償的金額。 這裡必須說明的是,實際上這裡是兩個被害者家庭的兩個不同的民事訴訟。只是因為被告和證據相同而放在一起審理了。但是在宣判的時候,兩個案子是不同的。 在高德曼的案子里,死者的親屬提出了多項不同告訴和賠償要求。第一項是告辛普森對高德曼的錯誤死亡負有責任。要求對死者的損失進行直接賠償。 在這一項訴求中,家屬並不是因為失去親人而為自己索賠。這項索賠的含義,是家屬為死者本人索賠,為他死去時所受到的痛苦索賠。法律規定,這項索賠要求只有繼承人才有權提出。高德曼未婚,所以,他的生身父母依法可以替他索賠。索賠成立之後,根據繼承法,這筆賠給死者的錢才由他的生身父母繼承。在法律上,這種賠償是沒有上限的,痛苦是無價的。 而妮可的情況是不同的。她離婚並且有孩子,按照法律規定,只有年幼孩子的監護人才有權替孩子為他們的母親索賠。現在,由於妮可的父母已經失去對孩子的監護權,也就同時失去了這項索賠的權利。孩子的監護權現在是在辛普森手裡,他當然不會提出代表自己的孩子向自己索賠的要求。 因此,這一項索賠告訴,兩個家庭中只有高德曼家庭有份。因此,他們當場獲得了八百五十萬美元的賠款。而妮可的父母是得不到這筆賠款的。死者高德曼的生身父母已經離異,因此,已經再婚的老高德曼必須和他的前妻分這筆賠款。 另一項告訴是辛普森對死者惡意進行身體攻擊。這一項告訴成立的話,死者家屬可以要求懲罰性賠款。這個「家屬」的定義已經超出了「繼承人」的範圍。所以,這項起訴是兩個家庭都有份的。一般來說,這項賠償的金額不應該超出被告的能力範圍。所以,這項賠償不是在宣判那天決定的。陪審團還必須在此後聽取訴訟雙方對於被告財產的估計。 所以,在宣判之後,又經過了一段時間的聽證,主要就是對於辛普森財產的估算。對此,雙方的估算相差非常大。辛普森的律師宣稱,辛普森在接連三場官司(包括他爭奪子女撫養權的官司〕打下來之後,早已經債台高築。而原告律師則連辛普森的現有財產,還加上假定他的名氣可以在將來再掙上兩千四百萬美元。認為他依然是一頭「大駱駝」。對此,被告還特地請來了商人作證,證明現在以辛普森為標誌的商品已經賣不出去,他的「名氣」已經一錢不值。 但是,最終,陪審團還是以十一票對一票,同意對辛普森進行懲罰性賠款;以十票對兩票,同意懲罰性賠款的金額為兩個受害者家庭,各得到一千二百五十萬美元。 辛普森的傾家蕩產,大概是沒有人再表示懷疑的了。新聞媒體曾經在核算之後,認為辛普森此生免於受窮的唯一辦法,大概就是攜款逃往一個與美國沒有引渡關係的國家去了。 這次的辛普森審判,又一次引起了種族話題。因為,曾經有調查說,比較同情辛普森的是黑人女性,而相對更相信辛普森有罪的,是白人男性。上一次的刑事訴訟,陪審團是以黑人女性為主的,而這一次的民事訴訟,陪審團卻恰恰是以白人男性為主的。那麼,人們不得不想,這兩次截然不同的審判結果,是否和種族因素,甚至和性別因素有關呢? 記得去年分析辛普森刑事訴訟的時候,我們就談到過,十二名陪審員的判斷,這確實是一件十分複雜的事情。你確實無法完全排除包括種族性別因素在內的種種因素。但是,我覺得,真正有意義的,還是看這樣的判決在絕大多數人看來,是否符合法理。辛普森的兩場判決,在美國已經作為法律專業的學生必修的案例。回頭想想,辛普森案的典型性,使你幾乎覺得它就是為了解釋美國法律制度的一個確切註解。 人們對於兩場不同結論的訴訟如果產生疑問的話,那麼,問題就是,辛普森到底殺了人沒有呢?我們可以先根據這兩種不同判定方法的訴訟結果,來看一下,它們各自說明了什麼。 在刑事訴訟的判決中,我們得到的結論是,陪審團認定檢方沒有提供絕對確信無疑的證據,而被告律師則提供了足夠的對證據的疑點。因此,他們根據刑事訴訟判定中,對證據必須「超越合理懷疑」的嚴格要求,同時,又依據刑事審判的「無罪推定」原則,以全票通過,判定辛普森的謀殺罪「罪名不成立」。 在民事訴訟的判決中,我們得到的結論是,陪審團認定,在對雙方的證據進行權衡之後,所有的陪審員都認為,辛普森涉案的可能性,比辛普森無辜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因此他們根據民事訴訟判定中,對證據「衡量」的要求,雖然不需要全票,但是他們還是以全票通過,判定辛普森對兩名被害者的死負有責任。 在比較之後,我們發現,兩個看上去截然相反的結論,實際上並不是絕對矛盾的。我又想起辛普森刑事判決的那一天。我在屋裡聽完判決,衝出來告訴我的同伴。一出門先迎面碰上了丹尼斯,他問道,怎麼樣?我說,陪審團把他給解脫了。丹尼斯一邊往裡走,一邊自言自語地說,「他們只能這樣做,他們只能這樣做。」 丹尼斯的話,實際上說明了刑事案陪審團的處境。就是我去年所提到過的,他們即使個人認為,可能是辛普森殺了人,但是,只要沒有面對「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就如丹尼斯所說的,根據刑事案的要求,他們「只能」放人。那麼,既然大家公認,在刑事案中檢方是沒有能夠提供確信無疑的證據,那麼,刑事判決的結果就是必然的,合理的。 而在民事案中,陪審團就沒有受到刑事案嚴格規定的約束,也就是說,在這個時候,他們聽證之後,自己覺得大概是辛普森殺的人,就可以按自己的意向投票。既然社會上也有許多人認為,很可能是辛普森殺的人,那麼,民事審判的結果也是必然的,合理的。 於是,這兩個貌似截然相反的判決,就合理地聯繫在一起,合法共存了。它的結論就是,根據對所有證據的衡量,辛普森殺人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但是,至今還沒有確切無疑的,「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證明百分之一百,肯定就是辛普森殺的人。 在民事審判結果出來以後,在美國的絕大多數人,尤其是司法界都是理解和接受這樣兩種判決的。因為長期的法律和制度的教育,能夠理解這種制度設計的人已經很多。如事後辛普森主要的刑事律師強尼.考克倫,在電視上所說的,我尊重兩個陪審團的結論。在電視里,我們只看到中學生們,還在一遍遍地問主持節目的律師,為什麼兩種判決是不一樣的呢? 歸根結底,對於這兩種訴訟,一切在設計上的不同,都是源於訴訟當事人的不同。對於美國人來說,人是平等的,因此,個人對個人的訴訟,公正就是意味著一個天平式的證據衡量。而政府對個人決不是平等的,必須嚴格對證據提出要求,以限制政府利用權勢對個人權利的侵犯。 如果你對刑事案中,這個制度對於證據的近乎是苛嚴的要求提出疑問,美國人會用非常平實的問題來解釋這樣的制度設計。他們會問你,難道你希望一個制度允許政府在證據還存在疑問,只是大概有罪的前提下,就送你進監獄甚至上電椅嗎? 從這些問題中,你仍然可以看到一個美國式的思路,權勢是靠不住的,警察是靠不住的,聯邦調查局是靠不住的,司法部的檢察官是靠不住的,他們的總管美國總統和美國政府都是靠不住的。他們都需要有力量與之平衡,他們都需要制度予以制約。 祝 好! 林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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