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騙撫養非親生子女 離婚後男方能否索賠

基本案情:1999年,劉斌與盧潔登記結婚。2000年10月,盧潔生一女孩。2005年5月,雙方自願協議離婚,並約定:女兒由盧潔撫養,劉斌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直到孩子成年為止,劉斌每周可以探視孩子一次。離婚兩年後,劉斌在探視女兒過程中發生糾紛,盧潔則以其不是女兒的親生父親為由,拒絕劉斌探望,劉斌不信,於是雙方於2007年6月做了親子鑒定,結果劉斌果然不是孩子的親生父親。劉斌將盧潔告上法庭,要求盧潔返還在婚姻存續期間支付的撫養費3萬元及離婚後已支付的撫養費24000元,並賠償精神損失。

案例分析: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劉斌受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後對於已支付的撫養費能否要求返還,能否要求盧潔給予精神賠償。

首先,關於劉斌要求返還離婚後已支付的24000元撫養費問題。劉斌對於非親生的女兒不應承擔撫養義務,雙方在協議離婚時,由於劉斌對此毫不知情,盧潔故意隱瞞了真實情況,劉斌才做出了錯誤意思的表示,與盧潔簽訂了離婚協議。因此,協議中關於子女撫養的內容應該自始無效,劉斌有權撤銷這些約定,並有權要求盧潔返還已支付的撫養費。

其次,對於能否返還劉斌婚內支付的撫養費問題,法律界一直有爭議。有人從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主張對於已履行完畢的事實不予支持。我們認為,對於盧潔接受劉斌撫養非親生子女的行為應認定為不當得利,依據法律,因不當得利取得的財產依法應當予以返還。本案中,由於盧潔隱瞞事實,致使劉斌誤將孩子當成親生子女撫養,劉斌對此有權主張返還,但返還數額的多少因時間較長,難以具體計算,只能以適當返還為宜,可由法官根據事實自由裁量。

最後,關於劉斌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依據。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但本案當事人離婚的結果並非該原因導致,而且協議離婚後一方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應當在辦理離婚手續一年內提出,本案顯然不適用《婚姻法》關於損害賠償的規定,而只能依據《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時效為自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本案現仍在時效之內。

最終,法院受理此案後,在本案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盧潔主動給付劉斌精神損害賠償費3000元,並返還給劉斌離婚後已支付的撫養費24000元和在婚姻存續期間支付的撫養費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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