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督里長進 6.得救的根據和安穩
信主的人不知道自己是否得救,這是很不合理的事。舉個例子來說:有一個掉在水裡淹得快要死的人,他被別人救了上來,坐在海灘上。他在想:「我是不是還在水裡呢?我還沒有給人救上來吧,因為我的衣服還是水淋淋的。」我們若是看見果真有這樣的人,我們都會想,如果這個人不是獃子,就是個神志不清醒的人。明明已經是得救了,還要懷疑自己是否還在水裡。這是糊塗的想法,因為得救是一個事實,不是一個幻想,得救就是得救,不得救就是不得救。得救了的人不知道自己已否得救,是不可能的事。反過來說,得救的人一定要滿有把握的知道自己已經得救才是。
我曾經並見過一些稱為信主的人,其中也有傳道牧師,他們說:「人現在怎敢說自己是得救呢!這隻有神知道,非要等到見主的那一天,我們不可能說自己是得救的,現今說自己是得救的人,都是驕傲的。」這些話一聽起來,好像有點道理,說自己得救,等於說別人不得救,這不是驕傲是什麼?其實這並不是驕傲或是謙卑的問題,而是一件說明事實的問題。比方說,我是人,我就說我是人,這是把事實說明。我是一個教師,我就說我是一個教師,這也是說明一個事實。總不會有人說:「你說你是人,你太驕傲了。你這樣說就等於說別人不是人了。」或是說:「你說你是教師,就等於說別人都是學生,太驕傲了。」為什麼這樣說不是驕傲自高呢?因為是說明一個事實。同樣的,一個人說明他自己得救的事實,也不能說是驕傲自高,因此,這個問題的焦點就是:
一、能不能知道自己得救?
一個人所作過的事情,他自己是知道的。事情越大,他就知道得越清楚。基督教中得救是一件大事,得救的人是應該自己知道的。神的僕人約翰寫信給教會,很重的提出了這個問題。「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信奉神兒子之名的人,要叫你們知道自己有永生。」神把這個要求託付給約翰,約翰就對信主的人說出來。信主的人是要知道自己有永生,知道自己得救。知道就對了,不知道就不對。神要求人要知道自己得救,一定是人可以知道自己得救,若是不可以知道,神也必不會作這樣的要求。比方說,我的父親知道我懂得英文,他就會要我替他寫英文信,他若是知道我根本沒有念過英文,他一定不會要我替他寫英文信。他知道我能這樣作,他才要我給他作。同樣的,神看我們是可以知道自己得救的,他才吩咐我們要知道自己得救,神決不會要我們作我們不能的事。我們不能救自己,神就來救我們。我們可以知道自己得救,神就要我們知道自己得救。因此,信主的人應當很有把握的知道自己得救。如果說,得救不可以知道,要說自己得救就是驕傲,這樣講的人就是不相信神的話,不相信神的話,怎樣能得救呢?
二、怎樣知道自己得救?
初信主的人,因著對真理的認識不清楚,所以對自己是否得救有一點的疑惑。因此,總沒有勇氣來接受神的話,大膽的承認說自己是得救的,我們也要清楚的來解決這些疑惑。
1、得救不是憑著感覺
得救是一件大事,一般來說;人對大事就希望有大的感覺上的反應。但是,在得救的事上根本就不依靠感覺,許多人要憑感覺來知道得救,結果弄到自己糊塗起來。不錯,得救的人會有一些感覺,有人心裡很喜樂,很激動;有人心裡很安息;也有一些人歡喜到不得了。但是我們卻不憑這些去知道得救,因為這些感覺除了得救以外,還有別的來源。有一次,併到一位弟兄,看他的樣子很苦惱,我問他說:「你有什麼難處嗎?」他說:「我不知道自己是否真的得救。」我說:「你從前不是說自己是得救的嗎?」他說:「是的,我從前常有喜樂,所以我知道自己是得救的,但是,最近我失掉了喜樂,所以我就不敢說自己是得救了。」這是憑感覺的結果。很可憐的,有喜樂就得救,沒有喜樂就不得救;感覺好,感覺舒服就得救;感覺不好,感覺不安就不得救。這不是神給我們的救恩。要靠感覺,一定使自己在得救的事上迷糊。
2、不是靠恩典的經歷表現
得救是一個實際的經歷,這經歷有許多不同的表現。有人得救的時候,被主的愛感動到一個地步,好像心都溶化了;也有人為罪憂傷到痛哭流涕;也有人多日被罪壓得心裡沉重,突然得了釋放;也有人很平靜安穩的進入了救恩。但是卻沒有一個表現可以作為典型的,非要如此,就不是得救。記得有一次,一位弟兄問另一弟兄說:「你得救的時候,哭了多久?」那個回答說:「我沒有哭。」這一個就很詫異的說:「你沒有哭,怎樣能得救呢?」又有一位弟兄懷疑自己得救,因為他知道另一位弟兄得救的時候,主的愛大大的充滿,而他自己卻沒有,因此,就想到自己的得救靠不住。不少人看得救是憑著他心中的那一種典型的表現,也要求別人有與他一樣的經歷表現,這些都是不必要的。
3、得救不是靠認罪
沒有一個不經過悔改的人可以得著拯救,但是神也沒有要人認了罪才給他拯救。不少信主的人在真理的認識上不夠清楚,因此,就產生了一種錯覺,以為一定要把罪認清楚了,才可以得救。我曾經併到一位相當愛主的弟兄,他愁眉苦臉的對我說:「我幾個晚上沒有睡得好,心裡苦得要死,我以前以為自己是得救的,最近才知道我實在還沒有得救。」我問說:「是什麼一回事?」他就說:「最近我發覺我有幾件罪還沒有認,沒有認清了罪,怎樣能得救呢?現在以為認清了,將來又發覺還有,那麼,我要等到什麼時候才得救?怎教我不苦在心裡?」許多人有同樣的情形,自己叫自己苦惱。感謝主,他沒有給我們一條認罪才能能得救的路。與主同釘十字架的一個強盜,他沒有認罪,只不過相信主耶穌,求告他的名,主說這強盜要與他一同在樂園裡。(路加福音二十三章三十九至四十三節)這強盜沒有認罪,但誰敢說他不得救呢?使徒行傳十六章的禁卒尋求救恩,保羅沒有叫他趕快要認罪,只是簡單的告訴他:「當信主耶穌,你……必得救。」又使徒行傳十章的哥尼流,不單是沒有認罪的動作,甚至還沒有聽完彼得講福音,因為心裡已經相信了,聖靈就降到他身上,他得救了。這些都是聖經上的經歷,他們的得救,都是和認罪無關。 有些弟兄帶領人信主,告訴初信的人說:「要一件一件的認罪,一直到你心中平安,你就得救了。」這樣的帶領只有帶人入到愁苦不安里,因為人得救的路不是這樣走的。使徒行傳十九章一至八節,保羅在以弗所遇到十二個人,他們以為自己是蒙恩得救了的,因為他們接受了施浸約翰的悔改之道,也認過了罪,但是保羅說那不行,必須要信在施浸約翰以後來的耶穌,這批人那時才信主,他們才得救。這一個歷史的事實更清楚的給我們看見,得救不單只不靠認罪,就是認了罪的人也不得救,只有相信耶穌的人才得救。
不是說認罪是錯,但是要看清楚,在得救這一件事上,認罪是不必要的,是多餘的,因為不是神的條件和要求。神的條件只有一樣,就是相信接受耶穌作救主。主耶穌在十字架上的死,是擔當我們的罪,流血洗凈我們的罪,我們一信主,我們就接受了主的擔當,也接受了主的洗凈,不再有罪了,為什麼還要認罪?從那裡找罪來認呢?十字架上的主把我們信主以前的罪一筆勾消,完全塗抹了。因為「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羅馬書四章二十五節。)「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稱義。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羅馬書三章二十三至二十六節)得救的根源,完完全全是主耶穌的工作,不要人的認罪,只要人的相信。
4、得救也不是靠人的行為
叫信的人知道自己得救,最大的難處,恐怕就是人自己要把行為作為一個得救的條件。許多信主的人都有這個困惑,行為還沒有改好,怎麼能說是得救呢?這一點一定要分別清楚。得救的人應當有好行為,但好行為不是行救的條件。再說清楚一點,罪人不可能有好的行為,只有得救了的人才可能有乾凈的生活行為。如同人下掉在水裡的人,無論怎樣,他的身體是不會乾的,只有離開了水,他的身體才有可能乾過來。
有一首很很好的福音詩歌,叫「照我本相」(頌主聖歌一六一首。)那個作者曾經要靠自己的行為得救,結果除了愁苦控告自己以外,什麼也得不著。等到有一天,她被神光照了,知道不是要改好自己才去得救,而是把自己的改敗壞帶到耶穌面前,她就是這樣帶著本相去見主,她得救了。
讓我們溫習一遍神的話,「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我們應該注意,神的話不是說「叫一切信他的」,還要加上好行為,要熟讀聖經,要禱告老練,要聚會□年以上,要有這個那個……,這一切都齊備了,然後可以得救。沒有,神沒有說,神只是說「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除了信以外,人得救並不要再有什麼條件。
在真理上認識清楚了,我們便該積極的認識得救問題的焦點,我們要說;
三、因信得救是根據神的應許
這裡有一個很要緊的問題,主耶穌替我們作了救贖的工作,我們就有可能得救了。但是,這一個可能要與我們發生實際的關係,還得要神同時作一件事,就是神來應許我們可以因信耶穌就得著拯救。我們現今信主就得救,完全是因為神依據主耶穌的死和復活給了我們一個應許。神如果不給我們這樣的應許,那麼,就算耶穌再多次的死,又多次的復活,也和我們沒有關係。但如今主耶穌為人的罪死了,又活了,神也指著這個事實應許了我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
比方說,我是一個窮光蛋,一個錢也沒有。但是我曉得銀行里有很多的錢,銀行里有很多的錢是不錯,但是和我沒有關係,銀行的錢一點也沒有改變我的環境,我還是一個窮光蛋。等到有一天,我遇到了一個親戚,他在銀行里有很多的存款。他同情我的遭遇,應許送我一筆款,並且馬上籤給了我一張支票。我把這支票拿到銀行去,就拿到了錢,我的環境馬上就改變了。我沒有得到支票以前,銀行里的豐富與我沒有關係,我一有了支票,我就能在銀行里支取款項。神的應許就如同這支票一樣,沒有神的應許,我們沒有可能得著主耶穌救贖的果效,有了神的應許,主耶穌的救贖就可以成功在我們的身上。我們可以因信主耶穌得救,完全是因著神的應許。因此,我們可以知道自己得救,是因為神給了我們得救的應許。神若不應許,沒有一個人可以應許人得救。神既然應許我們相信福音就可以得救,我們按著神定規的條件去履行──就是相信福音,神就負責叫我們得救,也必定使我們得救。
神是聖潔公義又信實的神,他應許了的事,他一定成就。人的話常常改變。今天說好的,明天卻可以完全翻轉過來,但神就不能這樣,不然就不是神。神若應許過,他的聖潔不允許他不作成他的話;他的公義也不允許他改變他的話;他的信實也不允許他的話不兌現,神的聖潔,公義和信實作了他的應許的真實性的保證。因此,神應許了信主耶穌的人可以得救,那麼,信主耶穌的人就一定得救。因為「我們縱然失信,他仍是可信的,因為他不能背乎自己。」(提摩太後書二章十三章。)
四、得救不能失掉
在一次聚會裡,我和一個青年人有一點談話,談到他自己得救的事上去。他有一點迷糊,因為他的生活表現不挺好,所以,他為自己下了一個這樣的結論說:「我是一半得救,一半沒有得救。」我有一點奇怪,怎樣會有這樣的情形呢?要就是得救,要就是不得救,絕不能每樣一半的。他繼續解釋說:「因為我受了洗」,有時也參加聚會,也有讀經禱告,從這些事看,我應該是得救。但是我有時也愛放縱情慾,喜歡玩耍不喜歡讀書,歡喜生活安逸有享受,不歡喜工作。從這些事看,我也不能說自己得救,所以就只能是「一半得救,一半不得救。」這青年人的想法完全錯了,他不單是把得救的依據放在行為上,並且還在依靠行為來保持他的得救。許多人也有這一個錯覺,以為信主以後,若果還有犯罪和不義的事,他所得的得救就會失掉,他會從一個得救的人回復到不得救的地位上。神沒有把這樣的道理給我們,因為這種道理不能叫人得安息,神不作這樣的事情。
我們要看準,得救是只一次就可以得著的,得著了就不會失去。如果得救了又失去,失去了又再得著,再得回來又再失去這樣的屢得屢失,那就成了多次的得救,並且重生就要成了三生,四生,五生……。這是不對的。得救只有一次,重生也只有一次,得著了就永不能失去。我們看主的話是何等的確定:「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我又賜給他們永生,他們永不滅亡。」這個永不滅亡是何等寶貝!若果得救可以失去,信的人就還有滅亡的可能。因為失去得救的人,在他還沒有再得救以前就死去,他就滅亡了。但是主說「永不滅亡。」就是連滅亡的可能也沒有,神不叫信的人滅亡,誰能使他們滅亡呢,因此,得救了的人,不需要用行為來保守他的得救,因為得救是不能失去的。 我們再看一看主的話,「凡靠著他進到神面前的人,他都能拯救到底。」(希伯來書七章二十五節。)既然他的拯救是到底的,就不會半途而廢,不然就不能說是到底了。主耶穌替我們所擔當的刑罰是滅亡的刑罰,他擔當了就如同我們受了罰一樣。神既在耶穌身上追討了使我們滅亡的罪,這個刑罰已經過去了,神豈能這樣不義,再要在我們身上追討呢?不能再追討了,因為「如今那些在基督里的人,就不再定罪了。」(羅馬書八章一節。)既然不再定罪,得救的安穩就有了保證。
還有,在得救的人身上,神把聖靈放在他們裡面作一個證據,這證據在信的人裡面「一直等到神之民被贖」的日子,(以弗所書一章十三至十四節。)就是到主耶穌再來,信徒與他面對面相見的日子。從神的話看來,人得救了,就永遠得救,不會失掉。得救是有保證,也是有把握的。信主的人不單要知道自己得救,也要知道在救恩里的穩固這些都是神恩典的作為。
1、照我本相,無善足稱, 唯你流血,替我受懲, 並且召我就你得生; 救主耶穌,我來!我來!2、照我本相,你我肯收留, 賜我生命,赦我愆尤, 你既應許,必定成就; 救主耶穌,我來!我來!
【頌主聖歌一六一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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