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執業藥師學習第4天

4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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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藥品研製與生產管理第一節藥品研製與註冊管理

考點1:藥物臨床試驗的分期和目的

1.藥物臨床試驗包括:

新葯臨床試驗(含生物等效性試驗)和上市後的Ⅳ期臨床試驗。

2.臨床試驗的分期和目的

(1)分期:Ⅰ、Ⅱ、Ⅲ、Ⅳ期。

(2)新葯在批准上市前,申請新葯註冊應當完成Ⅰ、Ⅱ、Ⅲ期臨床試驗。

(3)目的:①Ⅰ期: 初步的臨床藥理學及人體安全性評價試驗;②Ⅱ期臨床試驗:治療作用初步評價階段;③Ⅲ期臨床試驗:是治療作用確證階段;④Ⅳ期臨床試驗:新葯上市後的應用研究階段;⑤生物等效性試驗,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葯代動力學參數為指標,比較同一種藥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劑型的製劑,在相同的試驗條件下,其活性成分吸收程度和速度有無統計學差異的人體試驗;⑥一般仿製葯的研製需要進行生物等效性試驗。

3.臨床試驗的批准部門: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藥物臨床試驗應當在批准後3年內實施。

臨床試驗必須獲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在具有藥物臨床試驗資格的機構中實施,並嚴格遵守《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GCP)的規定。

提示

1.藥物臨床試驗包括:Ⅰ、Ⅱ、Ⅲ、Ⅳ期和生物等效性試驗。

2.此處的試驗不是動物「實」驗,全是用人的「試驗」。

提示

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和藥物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均是為了保證研究質量(比如真實性、完整性及可靠性)。

提示

藥品註冊申請的類別中要注意區分補充申請和再註冊申請,前者為「改變、 增加或者取消…」,後者為5年有效期後的延續。

提示

不要將「藥品註冊分類」與「藥品註冊申請的類別」混淆。

提示

J代表進口藥品「分包裝」,不是進口藥品。

提示

1.設立新葯監測期主要針對藥品的安全性,是為了保護公眾健康的需要。

2.新葯監測期內的不良反應監測不同於其他上市後的藥品,要注意聯繫不良反應管理的內容。

提示

仿製葯生物等效性試驗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但是要注意:新葯臨床試驗仍採取「審批制」管理。

提示

審評與再評價的區別是前者針對未上市產品,後者針對已上市產品。

第二節藥品生產管理

考點1:藥品生產許可的申請、審批以及許可證的管理

1.藥品生產許可的規定(許可條件)

(1)開辦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①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②具有與其藥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③具有能對所生產藥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④具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2)產業政策: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複建設。

(3)審批主體:企業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4)審批程序: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批准,並自書面批准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發《藥品生產許可證》。

藥品生產企業將部分生產車間分立,形成獨立藥品生產企業的,應按規定辦理《藥品生產許可證》。新開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生產企業新建藥品生產車間或者新增生產劑型的,應當自取得藥品生產證明文件或者經批准正式生產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要求申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而且可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2.藥品生產許可證管理

(1)《藥品生產許可證》的內容

①證件形式: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為5年。新版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自2016年1月1日起啟用。

②應有內容:新版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企業名稱、分類碼、註冊地址、生產地址和生產範圍、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有效期、發證機關和簽發人,還須註明日常監管機構、日常監管人員和監督舉報電話,落實監管責任,接受社會監督。[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啟用新版《藥品生產許可證》和《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的公告(2015年第171號)]

③許可事項: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企業負責人、生產範圍、生產地址。

④登記事項: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地址、企業類型等項目應當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中載明的相關內容一致。

⑤新版的《藥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格式:「省份簡稱+四位年號+四位順序號」。

⑥分類碼:是對許可證內生產範圍進行統計歸類的英文字母串。編碼方法:

大寫字母用于歸類產品類型(包括藥品的類型和非藥品的類型),其中藥品的類型還需進一步以小寫字母區分其原料葯、製劑屬性。

大寫字母有H(表示化學葯,下同)、Z(中成藥)、S(生物製品)、T(按藥品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Y(中藥飲片)、Q(醫用氣體)、F(藥用輔料)、J(空心膠囊)、C(特殊藥品)、X(其他),並按此順序排列,小寫字母有a(原料葯)、b(製劑)。

藥品的類型字母H、Z、S、C之後,應緊接其原料葯、製劑屬性的小寫字母。

(2)《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

①許可事項變更:在原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變更的決定。企業辦理許可事項的變更手續後,應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註冊登記的變更手續。

②登記事項變更:應當在工商管理部門審核變更後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後,原發證機關應當在《藥品生產許可證》副本上記錄變更的內容和時間,並按照變更後的內容重新核發《藥品生產許可證》正本,收回原《藥品生產許可證》正本,變更後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3)《藥品生產許可證》換髮、繳銷及遺失

①有效期:5年。

②換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藥品的,持證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按照規定申請換髮《藥品生產許可證》。

有效期屆滿前是否准予換證的 3種處理方式:第一, 收回原證,換髮新證;第二,不予換證;第三, 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換證。

③繳銷:企業終止生產藥品或者關閉的,由原發證機關繳銷《藥品生產許可證》,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④遺失:企業應當立即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並在原發證機關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原發證機關在企業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1個月後,按照原核准事項在10個工作日內補發《藥品生產許可證》。

提示

注意:職能轉變後,將藥品生產行政許可與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兩項行政許可逐步整合為一項行政許可。

考點2 :GMP的基本要求和實施

1.總則

企業應當建立藥品質量管理體系。該體系應當針對影響藥品質量的所有因素,確保藥品質量符合預定用途的有組織、有計劃的全部活動。

2.質量管理的內容

質量保證、質量控制和質量風險管理。

3.機構與人員要求

(1)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企業應當設立獨立的質量保證部門和質量控制部門。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參與所有與質量有關的活動,負責審核所有有關的文件。

(2) 關鍵人員:應當為企業的全職人員,至少應當包括企業負責人、 生產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和生產管理負責人不得相互兼任。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可以兼任。應當制定操作規程確保質量受權人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干擾。

(3)培訓:應指定部門或專人負責培訓管理工作,應當有經生產管理負責人或質量管理負責人審核或批准的培訓方案或計劃,培訓記錄應當予以保存。

(4)人員衛生:應建立人員衛生操作規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員對藥品生產造成污染的風險。

4.廠房與設施要求

(1)廠房的要求:廠房的選址、設計、布局、建造、改造和維護必須符合藥品生產要求,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以便於清潔、操作和維護。

(2)生產區的要求

①潔凈區與非潔凈區之間、不同級別潔凈區之間的壓差應不低於10帕斯卡。

②高致敏性藥品(如青黴素類)或生物製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製備而成的藥品),必須採用專用和獨立的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

③青黴素類藥品產塵量大的操作區域應當保持相對負壓,排至室外的廢氣應當經過凈化處理並符合要求,排風口應遠離其他空氣凈化系統的進風口。

④生產β-內醯胺類藥品、 性激素類避孕藥品必須使用專用設施(如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和設備,並與其他藥品生產區嚴格分開。

⑤生產某些激素類、細胞毒性類、高活性化學藥品應當使用專用設施(如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和設備。

⑥特殊情況下,如採取特別防護措施並經過必要的驗證,上述藥品製劑則可通過階段性生產方式共用同一生產設施和設備。

⑦上述空氣凈化系統,其排風應當經過凈化處理。

(3)倉儲區的要求:應有足夠的空間,確保有序存放待驗、合格、不合格、退貨或召回的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等各類物料和產品。

(4)質量控制區的要求

①質量控制實驗室通常應當與生產區分開,實驗室的設計應當確保其適用於預定的用途,並能夠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

②生物檢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實驗室還應當彼此分開。

③實驗動物房應當與其他區域嚴格分開,並設有獨立的空氣處理設施以及動物的專用通道。

5.設備的要求

(1)原則: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改造和維護必須符合預定用途,應當儘可能降低產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的風險,便於操作、清潔、維護,以及必要時進行消毒或滅菌。

(2)校準:按照操作規程和校準計劃定期對生產和檢驗用衡器、量具、儀錶、記錄和控制設備以及儀器進行校準和檢查,並保存相關記錄。

(3)製藥用水:①應當適合其用途,並符合《中國藥典》的質量標準及相關要求。②至少應當採用飲用水。③純化水可採用循環,注射用水可採用70℃以上保溫循環。

6.物料與產品的要求

原輔料、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和印刷包裝材料的接收應當有操作規程,所有到貨物料均應當檢查,以確保與訂單一致,並確認供應商已經質量管理部門批准。每次接收均應當有記錄,內容包括:①交貨單和包裝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稱;②企業內部所用物料名稱和(或)代碼;③接收日期;④供應商和生產商(如不同)的名稱;⑤供應商和生產商(如不同)標識的批號;⑥接收總量和包裝容器數量;⑦接收後企業指定的批號或流水號;⑧有關說明(如包裝狀況)。

7.確認與驗證

(1)企業應當確定需要進行的確認或驗證工作,以證明有關操作的關鍵要素能夠得到有效控制。

(2)確認或驗證的範圍和程度應當經過風險評估來確定。

(3)確認和驗證不是一次性的行為。 首次確認或驗證後,應當根據產品質量回顧分析情況進行再確認或再驗證。關鍵的生產工藝和操作規程應當定期進行再驗證。

8.文件管理的規定

(1)文件是質量保證系統的基本要素。

(2)企業必須有內容正確的書面質量標準、 生產處方和工藝規程、 操作規程以及記錄等文件。

(3)每批藥品應當有批記錄,包括: 批生產記錄、批包裝記錄、批檢驗記錄和藥品放行審核記錄等與本批產品有關的記錄。

(4)批記錄應當由質量管理部門負責管理,至少保存至藥品有效期後一年。

(5)質量標準、工藝規程、操作規程、穩定性考察、確認、驗證、變更等其他重要文件應當長期保存。

9.生產管理的要求

(1)應當建立劃分產品生產批次的操作規程,生產批次的劃分應當能夠確保同一批次產品質量和特性的均一性。

(2)每批藥品均應當編製唯一的批號。①除另有法定要求外,生產日期不得遲於產品成型或灌裝(封)前經最後混合的操作開始日期,不得以產品包裝日期作為生產日期。②不得在同一生產操作間同時進行不同品種和規格藥品的生產操作,除非沒有發生混淆或交叉污染的可能。③在生產的每一階段,應當保護產品和物料免受微生物和其他污染。④生產期間使用的所有物料、中間產品或待包裝產品的容器及主要設備、必要的操作室應當貼簽或以其他方式標明生產中的產品或物料名稱、規格和批號;如有必要,還應當標明生產工序和狀態。⑤每次生產結束後應當進行清場,確保設備和工作場所沒有遺留與本次生產有關的物料、產品和文件。⑥下次生產開始前,應當對前次清場情況進行確認。應當儘可能避免出現任何偏離工藝規程或操作規程的偏差。一旦出現偏差,應當按照偏差處理操作規程執行。⑦生產過程中應當儘可能採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10.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要求

(1)質量控制實驗室:人員、設施、設備應當與產品性質和生產規模相適應。

(2)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制度,設立專門機構並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管理。應當主動收集藥品不良反應,對不良反應應詳細記錄、評價、調查和處理,及時採取措施控制可能存在的風險,並按照要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應當有專人及足夠的輔助人員負責進行質量投訴的調查和處理,所有投訴、調查的信息應當向質量受權人通報。所有投訴都應當登記與審核,與產品質量缺陷有關的投訴,應當詳細記錄投訴的各個細節,並進行調查。

提示

1.新的《GMP》強化了生產工藝、驗證、配備的資源(人、廠房、空間、設備、維修、原輔料等)、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生產記錄、生產全過程。

2.新版《GMP》對「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提出了要求,其中指出「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制度」,這一點要與以後的「藥品不良反應」管理相關內容聯繫起來。

考點3:藥品批次劃分原則

1.批的概念:

經一個或若干加工過程生產的、具有預期均一質量和特性的一定數量的原輔料、包裝材料或成品。為完成某些生產操作步驟,可能有必要將一批產品分成若干亞批,最終合併成為一個均一的批。在連續生產情況下,「批」必須與生產中具有預期均一特性的確定數量的產品相對應,批量可以是固定數量或固定時間段內生產的產品量。

(1)口服或外用的固體、半固體製劑:在成型或分裝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設備一次混合所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2)口服或外用的液體製劑:以灌裝(封)前經最後混合的藥液所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2.批號:

用於識別一個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數字和(或)字母的組合。

3.批記錄:

用於記述每批藥品生產、質量檢驗和放行審核的所有文件和記錄,可追溯所有與成品質量有關的歷史信息。

考點4:藥品註冊管理機構和藥品註冊分類

1.GMP認證的定義:

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藥品生產企業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的一種手段,是對藥品生產企業實施藥品GMP情況的檢查、評價並決定是否發給認證證書的監督管理過程。

2.我國GMP認證的管理部門

(1)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GMP認證管理工作。

(2)從2016年1月1日起,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所有藥品GMP認證工作。

3.GMP認證的申請、受理與審查

(1) 新開辦藥品生產企業或藥品生產企業新增生產範圍、 新建車間的,應按規定申請藥品GMP認證。

(2)藥品生產企業改建、擴建車間或生產線的,應重新申請藥品GMP認證。

4.現場檢查

(1)現場檢查實行組長負責制,檢查組一般由不少於 3名藥品GMP檢查員組成,從藥品GMP檢查員庫中隨機選取,並應遵循迴避原則。現場檢查時間一般為3~5天,申請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選派一名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作為觀察員參與現場檢查。

(2)檢查缺陷的風險評定應綜合考慮產品類別、 缺陷的性質和出現的次數:①嚴重缺陷,指與藥品GMP要求有嚴重偏離,產品可能對使用者造成危害的;②主要缺陷,指與藥品GMP要求有較大偏離的;③一般缺陷,指偏離藥品GMP要求,但尚未達到嚴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度的。

5.跟蹤檢查:《藥品GMP證書》有效期內至少進行一次跟蹤檢查。

6.藥品GMP證書管理

(1)《藥品GMP證書》載明的內容應與企業藥品生產許可證明文件所載明的相關內容相一致。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製。

(2) 企業名稱、 生產地址名稱變更但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可以藥品生產許可證明文件為憑證,企業無需申請《藥品GMP證書》的變更。

(3)有效期:5年。

提示

注意新內容:①未通過藥品GMP認證的無菌藥品生產企業,已於2014年1月1日起停止生產;②未通過藥品GMP認證的其他類別藥品生產企業,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部停止生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未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2010年修訂)認證企業停止生產和下放無菌藥品認證有關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285號)]

考點5:藥品委託生產的界定與品種限制

1.藥品委託生產的定義

是指藥品生產企業(以下稱委託方)在因技術改造暫不具備生產條件和能力或產能不足暫不能保障市場供應的情況下,將其持有藥品批准文號的藥品委託其他藥品生產企業(以下稱受託方)全部生產的行為,不包括: 部分工序的委託加工行為。

2.委託生產的監督管理

(1)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對全國藥品委託生產審批和監督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2)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委託生產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3)委託方和受託方不在同一省的,委託方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聯合受託方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對受託方受託生產情況進行延伸檢查。

3.委託生產的品種限制

(1)不得委託生產:①特殊管理的藥品(除了放射藥品):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及其復方製劑,醫療用毒性藥品;②生物製品;③多組分生化藥品;④中藥注射劑;⑤原料葯。

(2)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調整不得委託生產的藥品。

(3) 放射性藥品的委託生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4)自2016年1月1日起, 中藥提取物不得委託加工。

4.藥品委託生產的條件和要求

(1)委託方和受託方均應是持有與委託生產藥品相適應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

(2)委託方的要求:委託方應當取得委託生產藥品的批准文號。委託方負責委託生產藥品的質量。

(3)受託方的要求:受託方應當嚴格執行質量協議,有效控制生產過程,確保委託生產藥品及其生產符合註冊和GMP的要求。

(4)委託生產的原則和審批標準:藥品委託生產是對現有藥品生產的補充,是解決市場供應不足,滿足臨床用藥需求的暫時性措施。只有在因技術改造暫不具備生產條件和能力或產能不足暫不能保障市場供應的情況下,藥品生產企業方可申請委託生產。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嚴格把握委託生產的原則和審批標準[ CFDA《關於貫徹實施藥品委託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食葯監葯化監〔2014〕167號)]。

5.《藥品委託生產批件》的內容:應當與委託生產雙方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及委託生產藥品批准證明文件載明的相關內容一致。

6.《藥品委託生產批件》有效期: 不得超過3年。

提示

1.委託生產的品種限制,不僅要知道大類別,而且要知道具體的藥品,比如氧氟沙星注射液和「清開靈注射液」,後者就不允許委託生產。

2.不是所有的特殊管理藥品都不可以進行委託生產,比如放射性藥品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3.中藥提取物不得委託加工。

考點6藥品召回管理

1.藥品召回和安全隱患的界定

(1)藥品召回:指藥品生產企業,包括進口藥品的境外製藥廠商,按照規定程序收回已上市銷售的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

(2)安全隱患的界定:是指由於研發、生產等原因可能使藥品具有的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2.藥品召回分類

(1) 主動召回:是指藥品生產企業對收集的信息進行分析,對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進行調查評估,發現藥品存在安全隱患的,由該藥品生產企業決定召回。

(2) 責令召回:是指藥品監管部門經過調查評估,認為存在安全隱患, 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召回藥品而未主動召回的,責成藥品生產企業召回藥品。必要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立即停止銷售和使用該藥品。

3.藥品召回分級

根據藥品安全隱患的嚴重程度,藥品召回分為三級。

(1)對使用該藥品可能引起嚴重健康危害的實施一級召回。

(2)對使用該藥品可能引起暫時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實施二級召回。

(3)對使用該藥品一般不會引起健康危害,但由於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實施三級召回。

4.藥品生產企業有關藥品召回的義務

(1)藥品召回的責任主體: 藥品生產企業。①應當保存完整的購銷記錄;②建立和完善藥品召回制度;③收集藥品安全的相關信息;④對可能具有安全隱患的藥品進行調查、評估;⑤召回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

(2)進口藥品的境外製藥廠商也是藥品召回的責任主體。

5.藥品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的有關藥品召回的義務(銷售與使用單位的職責)

(1)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發現其經營、使用的藥品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採取的措施:①立即停止銷售或者使用該藥品;②通知藥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③並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④應當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購銷記錄,保證銷售藥品的可溯源性。

(2)在藥品生產實施藥品召回時,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應當做到:①協助藥品生產企業履行召回義務;②按照召回計劃的要求及時傳達、反饋藥品召回信息;③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

6.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

(1)主動召回

藥品生產企業在作出藥品召回決定後,應當:①制定召回計劃並組織實施:②一級召回在24小時內, 二級召回在 48小時內, 三級召回在 72小時內,通知到有關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停止銷售和使用;③同時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藥品生產企業在啟動藥品召回後,應當:①一級召回在1日內,二級召回在3日內,三級召回在7日內,將調查評估報告和召回計劃提交給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②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收到一級藥品召回的調查評估報告和召回計劃報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藥品生產企業在實施召回的過程中,一級召回每日,二級召回每3日,三級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召回進展情況。

(2)主動召回的監管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專家對藥品生產企業提交的召回計划進行評估,認為藥品生產企業所採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安全隱患的,可以要求藥品生產企業採取擴大召回範圍、縮短召回時間等更為有效的措施。

藥品生產企業對召回藥品的處理措施:①應當有詳細的記錄;②並向藥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③必須銷毀的藥品,應當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下銷毀。注意:報告部門是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報告進行審查,並對召回效果進行評價,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和評價。經過審查和評價,認為召回不徹底或者需要採取更為有效的措施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要求藥品生產企業重新召回或者擴大召回範圍。

(3)責令召回的時間

藥品生產企業被要求執行藥品召回決定後,①應當制定召回計劃並組織實施;②一級召回在24小時內,二級召回在48小時內,三級召回在72小時內,通知到有關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停止銷售和使用;③同時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7.藥品召回的監督管理

(1)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全國藥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2)召回藥品的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協助做好藥品召回的有關工作。

(3)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藥品召回信息公開制度:採用有效途徑向社會公布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信息和藥品召回的情況。

(4)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開展調查時:①藥品生產企業應當予以協助;②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應當配合藥品生產企業或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有關藥品安全隱患的調查,提供有關資料。

提示

1.已經確認為假藥劣葯的,不適用召回程序。

2.安全隱患不發生在經營、使用環節,只發生在研發生產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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