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完善工商行政執法辦案制度的法律思考

關於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完善工商行政執法辦案制度的法律思考

  山東省臨清市工商局錢學鋒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後果等,根據《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及時向司法機關進行移送。從法律實踐來看,它對於提高行政執法機關效能,預防職務犯罪,建立公平、公正執法機制,理順工商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關係,加強執法監督,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移送涉罪案件的法律法規依據

  1、《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

  2、《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規定。

  3、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4.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監察部《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高檢會[2006]2號》】。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0號》】。

  7、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國務院十部委、局關於印發《關於在查辦瀆職案件中加強協調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見》的通知【《高檢會[1999]3號》】。

  8、《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工商總局第二十八號令》】

  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種類

  《刑法》中對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相對人涉嫌犯罪案件規定了四大類,四十多種犯罪個罪。

  (一)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2)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具體包括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妨害清算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3)侵犯知識產權罪。具體包括假冒註冊商標罪、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侵犯商業秘密罪;(4)擾亂市場秩序罪。具體包括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虛假廣告罪、串通投標罪、合同詐騙罪、非法經營罪、強迫交易罪、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倒賣車票、船票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事罪。

  (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具體包括倒賣文物罪。

  (三)貪污賄賂罪:具體包括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

  (四)瀆職罪:具體包括濫用職權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三、必須將涉嫌犯罪案件移交給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

  本文所指司法機關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工商機關對涉嫌犯罪案件只能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人大工法委、公安部等部門頒布的《關於刑事訴訟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公、檢、法關於刑事案件管轄的分工重新作出界定:(一)檢察院管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罪等。(二)《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由公安機關管轄。這方面主要涉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罪,製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罪,非法傳銷、虛假廣告宣傳罪等。(三)自訴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自訴案件包括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和故意傷害罪、重婚罪等。如工商機關在消保維權案件中,對因消費者購買偽劣商品與商家發生糾紛,並遭商家無理毆打致輕微傷投訴工商機關時,工商機關只能對消費者購買的偽劣產品進行處理,對商家致消費者輕微傷問題不能處理,只能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傷害自述。

  四、移送程序與時間規定

  從移送實踐來看,各級工商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大部分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案件。只有少部分商業賄賂案件、瀆職案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指定2名或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專門負責,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本局局長或分管局局長審批。本局局長或分管局局長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移送或不批准移送的決定。決定批准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准的,應當將不予批准的理由記錄在案。對未能及時移送並作出行政處罰的涉嫌犯罪案件,工商機關應當於作出行政處罰十日以內向同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並書面告知相關權利人。公安機關對工商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回執上簽字;其中,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

  從各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實踐看,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在全國不同工商機關存在以下幾種移送形式:一是案前直接移送。對那些明顯達到移送標準、社會危害顯著的案件如商標侵權、非法傳銷、制售假冒、商業賄賂等案件直接移送司法機關。二是案後集中移送。這裡是指未能及時移送並作出行政處罰的涉罪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十日內,向同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並書面告知相關權利人。三是函件或諮詢界定移送。工商機關對案情複雜、疑難、性質難以認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諮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研究,在七日以內回復意見。對有證據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為人可能逃匿或者銷毀證據,需要公安機關參與配合的,工商機關可以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公安機關可以派員介入。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立案偵查。四是聯合辦案中的自然移送。工商機關、公安機關在聯合辦案中,按照行政處罰涉罪的不同要求進行案件的調查取證。如打擊非法傳銷案件,工商機關在取締非法傳銷場所、遣散傳銷人員的工作時,可以做好本職工作,但是涉及非法傳銷頭目、骨幹人員時,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追回被騙財物,調查上、下線人員,控制主要涉案人員等情況時,這就需要公安機關偵查立案,從而形成自然移送。

  五、正確處理行政處罰與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的關係

  一是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罪案件,工商機關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嚴禁以罰代刑,對移送後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要依法處理。工商機關在向司法機關移送涉罪案件前,已經作出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應依法折抵相應罰金。

  二是要避免或解決因人為因素或其他情況對該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送,或者因移送不及時造成案件喪失偵辦條件、取證難、失去辦案有利時機等問題,該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定要追究。

  六、移送涉罪案件應接受司法監督和工商機關內部執法監督

  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國務院四部委辦《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罪案件情況實施監督,發現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確定罪名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工商行政執法機關應提高廣大執法人員的思想認識,積極開展警示教育,預防工商人員職務犯罪,組織執法人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與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聯席會議、情況通報、信息共享等機制,加強聯繫,密切配合,各司其職,相互制約,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要儘快扭轉行政執法工作中的「行政處罰多、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少,立案多、結案少」的局面,省、市局每年應定期開展對市、縣(區)工商局辦案情況的檢查、抽查。或由工商機關內部法制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在案件核審執法監督工作中,對發現的涉罪案件應追訴移送達到標準的未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予以監督糾正。或聘請廉政監督員進行包括涉罪案件移送工作的監督。在工商執法隊伍中開展預防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的教育,同時要建立公正執法的機制,杜絕利用職權干預、阻撓案件移送和刑事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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