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作人員出國(境)管理暫行規定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作人員出國(境)管理暫行規定 發布時間: 2007-10-18 15:39: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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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作人員出國(境)管理暫行規定

( 第二次修訂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對本委和委管單位工作人員出國(境)的管理,確保正常、有序地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團組和人員審批管理的通知》(蘇辦[2000]46號)、省委組織部、省公安廳、省人事廳《印發〈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蘇公發[2003]36號)和省紀委等八部門《關於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等八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幹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蘇紀發[2005]1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委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由各處室、委管單位組織或參加的出國(境),包括各類考察、訪問、交流、培訓、留學等因公出訪活動,以及本委機關工作人員、委管單位處及處以上幹部和其他已納入登記備案人員的出國(境)探親、訪友、旅遊等因私出訪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委出國(境)管理工作在委黨組領導下,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協調配合」的要求,由委人事處、外經處、監察室、行財處組成會審小組,對本委和委管單位的出國(境)團組、出訪人員進行會審。

第二章 因公出國(境)團組

第四條 因公出國(境)團組應當按照「統籌安排、從嚴控制、按需派遣、避免重複、節約開支」的原則進行審核、報批。

第五條 因公出國(境)團組應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出訪任務應與處室(單位)工作職能和出訪人員分管或從事業務直接相關。

第六條 本委和委管單位因公出國(境)團組,原則上實行計劃管理。每年年底由各處室(單位)上報下一年度組團出訪計劃,經會審小組審核並報經委黨組同意後納入年度組團計劃。各處室(單位)兩次組團時間間隔原則上不少於2年。

第七條 出國(境)培訓團組應嚴格執行省外專局《關於轉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國(境)培訓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蘇外專[2003]027號)有關精神,出國(境)培訓項目計劃應按相關規定申報。

第三章 因公出國(境)審批

第八條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的人數、出訪國家和境外時間。培訓團組一般不超過20人,出訪國家(地區)1個,境外時間不超過4周。一般考察訪問團組人數不超過10人,訪問一個國家(地區)限於5-7天,一次訪問一般不超過2個國家(地區),境外停留時間最多不超過12天。

第九條 杜絕照顧出訪、搭車出訪、化整為零和弄虛作假現象,堅決制止無明確任務的一般性出國考察活動。處級幹部兩次出國(境)時間間隔原則上不少於2年、處以下幹部不少於3年。來委工作未滿1年的工作人員一般不安排因公出國(境)。男性年滿55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工作人員,不安排出國(境)培訓。離退休人員原則上不安排因公出國(境)。

第十條 本委和委管單位組團或隨團出訪的,由會審小組對其出訪目的內容、出訪國家(地區)、境外時間、日程安排、費用預算、出訪人員等情況進行會審。會審成員單位組團或有人員參團的,實行迴避。會審中有異議的,不能統一意見時採用票決制。會審原則上安排在周一下午。除確因工作需要需臨時組團出訪外,一般不批准未列入年度組團計劃的團組。嚴禁以營利為目的的組團出訪。

所組團組,成員以本系統為主,結構合理,委內參團人數從嚴控制。同一內容或相似內容組團或參團出訪的,時間間隔不少於2年。參加雙跨團組,原則上要求是發展改革委系統和業務相關部門組織的團組、不參加與業務無關和收費標準過高的團組活動。

第十一條 組團出訪審批程序:

(一)組團處室(單位)提交組團出訪申請,包括組團目的、出訪任務、出訪國家(地區)、出訪日期、團組成員、日程安排等內容,做好費用預算,填寫《省發展改革委因公出國(境)費用預算表》,報會審小組。

(二)會審不同意的,由會審小組向申請處室(單位)反饋會審意見;會審同意並報經分管主任、分管外事主任及委主任審批同意後,通知申請處室(單位)開展組團工作,由人事處辦理相關手續。未經委會審小組會審並經委領導批准,各處室(單位)一律不得自行組團,包括對外聯絡和人員組織等活動。

第十二條 隨團出訪審批程序:

(一)國家、省有關部門及有關市等組團邀請我委派員參加的,由擬出訪人員所在處室(單位)提交申請,說明出訪目的、任務和對本處室(單位)工作的作用,以及出訪人員、費用預算、經費來源等相關情況,附上有關部門組團出訪邀請函報會審小組。

(二)會審不同意的,由會審小組向申請處室(單位)反饋會審意見;會審同意並報經分管主任、分管外事主任及委主任審批同意後,由人事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公派出國留學審批程序:

(一)本人提交書面申請,經所在處室(單位)和分管主任同意後,由人事處匯總報有關部門審批。

(二)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出行前,應與所在處室(單位)和人事處簽訂《公派留學人員協議》。公派出國(境)留學人員應按時學成回國,因學業需要確需延期的,應在協議到期30日前提交書面申請,報人事處、所在處室(單位)及分管主任批准,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

(三)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未經批准逾期不歸的,按《公派留學人員協議》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報請有關部門批准辦理相關手續。

本委工作人員在同一時間段內不得同時申報公派出國留學和參加學歷教育。公派出國留學回國後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四條 委機關省管幹部出訪,由人事處徵得主要領導同意後,按相關要求報批。

委管單位和協會等因公出國(境),由委管單位統一申報。

第十五條 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審:

副處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在辦理出國(境)任務批件後,人事處根據出國(境)任務批件出具《中共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因公出國及赴港澳人員審查批件》。在《審查批件》有效期內再次出訪和正處級及其以上人員,由人事處根據任務批件出具《因公出國(境)人員備案表》。

第四章 駐國(境)外機構人員管理

第十六條 根據工作職責,江蘇省駐德國巴符州辦事處管理工作由外經處具體負責。中日長江中下游—阪神神戶地區區域合作中方委員會駐神戶辦事處管理工作由區域經濟處具體負責。其人員選派,分別由外經處、區域處會同人事處提出建議名單,經分管主任同意後報委黨組審定。

第十七條 派駐國(境)外機構人員應嚴格執行有關外事紀律、工作要求、財務制度和廉政規定,每季度分別向人事處、外經處、區域處及所在處室彙報有關情況,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

第五章 出訪總結

第十八條 出訪回國後應於1個月內提交出訪報告,其中組團出訪的5000字以上,隨團出訪的3000字以上,分別報分管主任和會審小組成員單位。

第十九條 人事處及時將出訪報告發布到委區域網,並根據情況適時整理、彙編因公出國(境)成果材料,供各處室學習、交流。

第六章 費用核銷

第二十條 因公出國(境)人員費用開支嚴格執行《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外事辦公室轉發財政部、外交部〈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行[2001]59號)的規定,從嚴控制,節約使用,不得攤派。

組團處室(單位)應根據出訪目的、內容、人員和接待規格等要求,選擇多家出國(境)服務代理機構進行比選,合理做出預算並附上相關材料,報會審小組審定。

本委和委管單位所組團組,因公出國(境)國際機票的採購,原則上按照《江蘇省財政廳關於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出國國際機票定點採購有關事項的通知》(蘇財行[2006]20號)精神辦理,在指定的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出國國際機票定點單位購買。

第二十一條 組團處室(單位)用匯按有關規定辦理。隨團人員一般由組團單位申請辦理因公用匯審批和核銷手續,確有特殊原因需要辦理外匯申請的,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委和委管單位所組團組和隨團出訪人員應在回國後30日內完成出訪費用核銷工作。

從嚴控制出國費用開支,對在執行出訪任務中出現的超預算情況,應附書面材料說明原因。無正當理由超支的不予核報。

第七章 因私出國(境)管理

第二十三條 按照南京市公安局《關於對國家工作人員出國(境)登記備案有關數據進行補充採集的通知》(寧公境[2004]23號)要求,本委機關工作人員、委管單位處以上幹部和其他已納入登記備案的人員因私事出國(境),應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各處室(單位)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或申辦(申領、補發、換髮和延期)因私出國(境)證件,應由本人提交書面申請,說明出國(境)目的、出訪國家、出訪日期、在外停留時間或申辦證件事由等內容,經所在處室(單位)同意(處室負責人需經分管主任同意)後報人事處。

第二十五條 人事處根據因私事出國(境)管理有關規定,將有關材料報經分管主任審批(各處室負責人須報請委主任審批),並向申請人反饋審批結果。

第二十六條 經領導審批同意後,申請人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領取因私出國(境)申請審批表,按要求如實填寫並經人事處審核後到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出國(境)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經批准因私事出國(境)後,不得逾期滯留。

第二十八條 因私出國(境)的黨員,在國(境)外不得以黨員身份參加公開活動,每季度必須向所在處室(單位)和黨組織彙報在國(境)外的情況,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

第八章 護照管理

第二十九條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外事辦公室《關於執行外交部〈關於因公護照管理的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蘇政辦發[1994]38號)、省外辦《關於建立持因公護照出走不歸人員通報及出訪團組回國情況、護照收繳情況季報機制的通知》(蘇外照[2004]235號)等文件規定,本委機關和委管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所持因公、因私護照均實行統一集中管理。發生護照遺失等意外情況應立即向人事處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本委機關和委管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人員應在回國後15日內將護照交委人事處統一管理,人事處按季度將護照收繳情況報省外辦。

第三十一條 本委機關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委管單位處以上幹部因私出國(境),在回國後10日內,或領取出國(境)證件後因故沒有出國(境)的,應將證件交委人事處集中保管。其他委管單位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證件由各單位集中管理。

第三十二條 執行因公出國(境)任務,不得以其他名義通過因私渠道辦理出國(境)手續,不允許一人持兩本護照(通行證)出國(境)。

第三十三條 對不按規定履行出國(境)審批手續和證件報告登記制度、弄虛作假辦理出國(境)證件、擅自滯留國(境)外、不及時上交出國(境)證件的人員,依照黨紀政紀條規及相關法律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九章 出訪紀律

第三十四條 各處室(單位)和個人應嚴格按規定辦理出國(境)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聯繫、報名參加團組出訪,不得將因公護照交中介公司保管。

第三十五條 會審小組在團組出訪前對團員進行集中培訓,加強外事紀律、安全等方面的教育,並提供有關出國注意事項和出訪國家(地區)相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 出訪人員應嚴格按照出國(境)任務批件執行出訪任務,不得擅自變更出訪路線、增加出訪地點或延長在國(境)外的期限。未經批准不得途經香港、澳門地區及韓國、新加坡和申根協定的其他國家。

第三十七條 規範黨員幹部在因公出國(境)期間的行為。臨時出國(境)的團組,應建立臨時黨支部(黨小組)。團組成員未經團組領導同意,不得單獨活動。

第三十八條 出訪人員在外期間,應嚴格執行國家外交政策規定,自覺遵守外事紀律和保密紀律,自覺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應遵守出訪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應增強防盜、防搶等自我保護意識,遇到問題及時請示報告,並儘快與我駐外使領館和本單位聯繫。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以上規定的團組和出訪人員,五年內取消其組團和出訪資格。對違反外事工作政策、規定和規章制度的,視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後果予以處理。對駐國(境)外機構或臨時出國(境)團組發生人員擅自脫離組織出走、叛逃,或者有其他嚴重違紀行為的,除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外,還要依照規定追究該機構負責人或團組領導人的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由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1、省發展改革委因公出國(境)審批流程圖

2、省發展改革委因公出國(境)團組費用預算表

3、省發展改革委因公出國(境)團組費用核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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