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教育令頒布《幼兒園工作規程》和1996年版本比較
以上文件截圖說明國家對學前教育快速發展的重視,目前階段成果的肯定及未來面臨的情況的指導調整方向,以下內容是以1996年《規程》和即將從2016年3月1號實施的新《幼兒園工作規程》內容調整後的對比,看看有哪些增加的需要我們落實和學習,還有些刪除的內容值得我們了解。
希望這個梳理對於關注學前教育各界的人士能起到一個幫助,以及圍繞學前教育行業的周邊人士提供方便與研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增加「促進幼兒身心健康」。
第二條:刪除「幼兒園同時為家長參加工作、學習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刪除「亦可設一年制或兩年制的幼兒園」
第五條:增加「促進幼兒心理健康」
第二章幼兒入園和編班
第八條:增加「孤兒、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刪除「單親」
第九條:「有條件的應向社會開放」的改為「積極創造條件向社會開放」
第十一條:幼兒園規模由「不宜過大」改為「一般不超過360人」
第三章幼兒園的安全
增加第三章幼兒園的安全,如第十六條幼兒園應當投保校方責任險。
第四章幼兒園的衛生保健
第十九條:增加「幼兒園應對關注幼兒心理健康,注重滿足幼兒的發展需要,保持幼兒積極的情緒狀態,讓幼兒感受到尊重和接納。」
第二十條:增加「幼兒園應當建立患病幼兒用藥的委託交接制度,未經監護人委託或者同意,幼兒園不得給幼兒用藥。幼兒園應當妥善管理藥品,保障幼兒用藥安全。」「幼兒園內禁止吸煙」改為「幼兒園內禁止吸煙、飲酒」
第二十一條:增加「幼兒園應當每周向家長公示幼兒食譜,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食品留樣。」
第五章幼兒園的教育
第二十五條:「啟發誘導」更改為「啟發引導」;第五第六個原則順序互換。
第二十六條:「注重幼兒的實踐活動」改為「注重幼兒的直接感知、實際操作和親身體驗」
第二十八條:增加:「教育活動的過程應注重支持幼兒的主動探索、操作實踐、合作交流和表達表現,不應片面追求活動結果。」
第二十九條:「應充分尊重幼兒選擇遊戲的意願,鼓勵幼兒製作玩具,根據幼兒的實際經驗和興趣,在遊戲過程中給予適當指導,保持愉快的情緒,促進幼兒能力和個性的全面發展。」改為「幼兒園應當根據幼兒的年齡特點指導遊戲,鼓勵和支持幼兒根據自身興趣、需要和經驗水平,自主選擇遊戲內容、遊戲材料和夥伴,使幼兒在遊戲過程中獲得積極的情緒情感,促進幼兒能力和個性的全面發展。」
增加第三十條:關於幼兒園環境營造。
第三十二條全部為更改內容。
刪除原第二十六條,關於普通話。
第三十三條:關於幼小銜接,增加:「幼兒園不得提前教授小學教育內容,不得開展任何違背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
第六章幼兒園的園舍、設備
第三十四條:「有條件的幼兒園可單獨設音樂室、遊戲室、體育活動室和家長接待室等」改為「有條件的幼兒園應當優先擴大幼兒遊戲和活動空間」
第三十五條:增加「水池」
第三十六條:刪除「寄宿制幼兒園應配備兒童單人床。」
第三十七條:增加「以及設施設備、玩教具配備」
第七章幼兒園的教職工
第七章「幼兒園的工作人員」改為「幼兒園的教職工」
第三十八條:文字表述有所調整。
第三十九條:「愛護幼兒」改為「尊重和愛護幼兒」;「身體健康」改為「身心健康」;增加「幼兒園教職工患傳染病期間暫停在幼兒園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記錄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四十條:關於園長,增加並變更「並應當具有《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教師資格、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有三年以上幼兒園工作經歷」;「幼兒園園長由舉辦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幼兒園園長應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變更為「幼兒園園長由舉辦者任命或者聘任,並報當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依據國家規定的幼兒園課程標準」改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
增加:「創設良好的教育環境,合理組織教育內容,提高豐富的玩具和遊戲材料,開展適宜的教育活動」;「參加業務學習和幼兒教育研究活動」改為「參加業務學習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動」;「定期向園長彙報,接受其檢查和指導」改為「定期總結評估保教工作實效,接受園長的指導和檢查。」
第四十二條:幼兒園保育員「還應具備初中畢業以上學歷」改為「並應當具備高中畢業以上學歷」;「醫務人員」改為「衛生保健人員」;
第四十三條:增加「負責晨檢、午檢和健康觀察,做好幼兒營養、生長發育的檢測和評價;定期組織幼兒健康體檢,做好幼兒健康檔案管理」
第四十五條:「對不履行職責者,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改為「對不履行職責的幼兒園教職工,應當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分。」
第八章幼兒園的經費
第四十六條:增加「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接受財政扶持的提供普惠性服務的國有企事業單位辦園、集體辦園和民辦園等幼兒園,應當接受財務、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增加「幼兒園試行收費公示制度,收費項目和標準向家長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新生入園相掛鉤的贊助費。」
第四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舉辦幼兒園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者籌措的經費,應保證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於改善辦園條件,並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兒園基金。」變更為「幼兒園舉辦者籌措的經費,應保證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勇於改善辦園條件和開展教職工培訓。」
第五十一條:增加「幼兒園應當依法建立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產權登記、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有關財務制度。」
第九章幼兒園、家庭和社區
第五十二條:文字表述稍有變化。
第五十三條:「幼兒園可實行對家長開放日的制度」改為「幼兒園應當建立家長開放日制度」
第五十四條:「家長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幫助家長了解幼兒園工作計劃和要求協助幼兒園工作;反映家長對幼兒園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協助幼兒園組織交流家庭教育的經驗。」變更為「家長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對幼兒園重要決策和事關幼兒切身利益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發揮家長的專業和資源優勢,支持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幫助家長了解幼兒園工作計劃和要求,協助幼兒園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和交流。」
第五十五條:文字表述稍有變化。
第十章幼兒園的管理
第五十六條:「幼兒園可建立園務委員會。園務委員會由保教、醫務、財會等人員的代表以及家長的代表組成。團長任園務委員會主任。」變更為:「幼兒園應當建立園務委員會。園務委員會由園長、副園長、黨組織負責人和保教、衛生保健、財會等方面工作人員的代表以及幼兒家長代表組成。」;刪除「不設園務委員會的幼兒園,上述重大事項由團長召集全體教職工會議商議」
增加第五十七條:「幼兒園應當加強黨組織建設……」刪除原「第五十四條黨在幼兒園的基層組織要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園長要充分發揮共青團、工會等其他組織在幼兒園工作中的作用。」
增加第五十九條:「幼兒園應當建立教研製度,研究解決保教工作中的實際問題。」
第六十條:文字表述稍有變化。
第六十一條:增加「幼兒園應當依法接受教育督導部門的督導」
第六十二條:文字表述稍有變化。
第六十三條:增加「幼兒園教師依法享受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刪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規程對不同地區、不同類別的幼兒園分別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驟地組織實施。亦可制訂本地區不同類型幼兒園的工作規程。」
第六十六條:起廢時間相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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