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國內非法證據排除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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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7 09: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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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國內非法證據排除第一案作者:孔令泉獨立調查

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多年來,只是「寫在紙面上的法律」,在實踐中,幾乎找不到非法證據排除的司法案例。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法院在一起涉嫌受賄案中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免予被告人刑罰,引起國內法學界高度關注。

□本報記者孔令泉發自浙江寧波

2012年全國兩會期間,遠在浙江寧波的章國錫每天通過看新聞聯播關注著刑訴法修正案審議的進展。審議通過的刑訴法修正案增加了非法證據排除條款。

「這個條款與我生死攸關。」3月20日,章國錫神情莊重地對《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說。他現在是一名刑事被告人,檢察機關指控他受賄76000元。

8個月前,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排除非法證據規定》),排除了檢察機關提交的部分證據,只認定章國錫自己承認的收受6000元,判章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這一判決引起國內法學界的高度關注,該案被稱之為適用《排除非法證據規定》第一案,該規定出台於2010年7月1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指出,非法證據排除在刑事訴訟法中也有一些規定,但多少年來,只是「寫在紙面上的法律」。在實踐中,幾乎找不到非法證據排除的司法案例。

此前,全國各地法院在審理中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案例不在少數,包括轟動一時的李庄案,都曾啟動非法證據排除,但在這些案件中,法院均最終認定檢察機關取證程序合法。

儘管法學專家、學者好評如潮,但章國錫案並未終局。一審判決後,檢察機關當即提起抗訴,章也提起無罪上訴。寧波市中級法院受理至今已8個月,仍未下判。

檢方前期偵查存在瑕疵

2010年7月22日上午10時,時任寧波市東錢湖區建設局建設工程項目經辦人、前期辦公室主任及建設局局長助理的章國錫在其辦公室被帶走。

東錢湖區是寧波市的一個旅遊度假區,該區管委會是寧波市政府的派出機構。這個成立於2001年的管委會欲將這片有2000多年歷史的區域建設成國家級旅遊度假區,至今已投入260億元。

如此龐大的投資規模也被列入檢察機關重點監控範疇,近幾年這裡官員因貪腐頻頻落馬。章國錫雖只有正科級,但也是實權人物。

據鄞州區法院查明,章在7月22日中午被鄞州區檢察院反貪人員帶到一賓館談話,直至7月23日晚10時55分被刑事傳喚,沒有出具法律手續,也沒做筆錄,到7月24日上午10時50分章被刑拘,也沒做筆錄。法院認為檢察機關前期偵查行為存在瑕疵。

章國錫被刑拘與一名叫史建黨的人有關。有一種說法是,時任寧波市政設施建設開發公司北侖分公司經理的史在被檢察機關控制後,供出向章行賄。

史建黨供出章的最初的一份筆錄形成於2010年7月21日11時20分至12時29分,地點在鄞州區看守所內。史稱向章行賄兩次共3萬元。

「我們一直懷疑這份筆錄的時間是將2011年1月21日改成2010年7月21日的,修改痕迹明顯且沒有手印。後來,在二審時,寧波市中級法院合議庭調取形成這份筆錄的錄像,發現這段時間並沒有做筆錄。」章國錫的辯護律師姜建高向《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表示。

史建黨曾多次供述行賄章國錫,但講得並不一致。最終形成的是在2009年上半年向章行賄兩萬元。史建黨在二審庭審時指證,這兩萬元是放到章辦公室的茶几上。但事實上,章的辦公室並沒有茶几。

鄞州區法院判決書認定,史建黨原在偵查機關的多份證詞就行賄的時間、次數、數額、目的以及行為細節前後矛盾,且章當庭否認收受賄金,因此不能認定。

另一名行賄人的供詞也被一審法院排除。此人是包工頭周亮。周在二審庭審時指證,在2005年下半年,他騎摩托車,找了在寧波市驚駕路、靠近體育館的一個茶室,在那裡,他送章1萬元。但章國錫辯護人當庭提供的工商註冊登記資料,證明該路段街面房從未曾開設經營過經工商註冊登記的茶室、茶館,同時負責該條路的物業公司一名主管也證明該條路上從2002年至今沒有開過茶室。

一審法院認為,證人周亮原在偵查機關的證詞中,關於與章國錫的認識過程、工程實際承建等情況與章的當庭供述相左,且章當庭否認收受,因此不予認定。

這兩筆賄賂計3萬元,是檢察機關指控章國錫受賄6筆共7.6萬元的關鍵部分,還有兩筆各為4000元的賄賂也被法院認定各只有2000元。加上法院排除了其中最大一筆3.6萬元的賄賂款,剩下的只有章國錫自己承認的三筆共計價值6000元的銀行卡。

調取體表檢查登記表

最初章國錫在檢察機關供認的筆錄顯示,章收受賄賂13萬元,此後數額一直在變,最多時15.6萬元,到2010年10月20日後,一直穩定在4萬元。而且檢方第一次移送起訴也是4萬元。

「從15.6萬元到4萬元,還有11.6萬元到哪裡去了?公訴人回答不了。」章國錫的辯護律師姜建高認為,數額變化內涵了刑訊逼供因子。姜在一審和二審均為章作無罪辯護。

在姜建高的要求下,一審法院到鄞州區看守所提取了2010年7月28日章國錫的體表檢查登記表,該表載明:章國錫右上臂小面積皮下淤血,皮膚劃傷2厘米。章國錫當庭指認,此處傷痕是他遭到幾名審訊人員的圍攻而造成的。

檢察機關解釋,這是章國錫在審訊時情緒激動,他們為防止章國錫自殘上前阻止時不慎弄傷,並遞交了一份偵查機關蓋章和偵查人員簽名的關於依法辦案、沒有刑訊逼供、誘供等違法情況的說明。

章國錫及其辯護人多次向鄞州區法院申請要求檢察機關提供章國錫的全程審訊錄像以當庭質證。在庭審時,公訴人明確拒絕,稱審訊錄像涉及機密,當庭播放不利於保密。

姜建高又向法庭申請要求偵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也遭公訴人拒絕。

「二審開庭前,我和寧波市中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公訴人一起觀看了2010年7月27日至28日其中一段錄像,錄像上很清楚顯示,幾名偵查人員圍攻章國錫,推他,打他,站立的章高舉銬著的雙手,左右搖晃。」姜建高告訴《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疲勞審訊」

2011年一審法院三次開庭中,章國錫都否認了檢察機關對他的絕大部分指控,稱遭到刑訊逼供。

章起初羈押在鄞州區看守所,他認為在此期間他遭到了「車輪戰」式的審訊。這一切在檢察機關提押證上得以證實。

2010年7月27日上午10時,檢察官提審章國錫,到下午5時35分結束;當晚8點半又提審,至28日上午11時40分結束;當天下午2點半提審,到下午5時40分結束;當晚7時40分繼續提審,到29日上午11點半結束;當天下午2點半繼續提審,到下午5時25分結束;當晚7時40分繼續提審,到30日0時30分結束;當天上午8時40分提審至上午10時10分結束。連續四天三夜,檢察機關得到的筆錄是章國錫交代受賄15.6萬元。

此後,由於章國錫多有翻供。2010年9月,章被異地羈押至嵊州市看守所。

21天後,檢察官再次提審,等待章國錫的仍是「車輪戰」。

提押證上顯示,2010年10月19日晚8時40分提審章,直至20日上午8時20分結束;當天上午10時繼續提審,到下午5時45分結束;當晚7時提審,到當晚11時結束;21日上午9時20分提審,到上午12時結束。檢察機關得到的筆錄是章交代受賄4萬元。

章國錫在看守所里每天堅持寫日記,他詳細記錄了審訊過程及心路歷程,並將日記以及值日值班表提交給了法庭。

在被轉回鄞州區看守所後,章在日記中寫道:2010年12月20至23日又是連續四天三夜的審訊,最終形成了他受賄7.6萬元的筆錄。

章國錫告訴《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在監舍白天是不允許睡覺的,因此提審雖然有間隔一兩個小時,但實際上是幾天幾夜不讓睡覺。

「這樣幾天幾夜連續實施的疲勞訊問,算不算變相的刑訊逼供?現行司法解釋規定的是『採用刑訊逼供等方法取得』,那麼這種嚴重的疲勞審訊是不是屬於這個『等』的範圍?」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認為這樣取得的證據應該排除。

排除非法證據

鄞州區法院依照《排除非法證據規定》以及最高檢相關指導意見,認為章國錫及其辯護人指出偵查機關違法獲得章審判前有罪供述,並且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和線索,控方應當移送相關的章的全程審訊錄像予以質證,應當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等,以證明偵查機關獲取章審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

「雖然,控方出示、宣讀了章的有罪供述筆錄、《自我供述》,播放了章有罪供述的錄像片段,提交了關於依法、文明辦案,沒有刑訊逼供、誘供等違法情況說明,但是不足以證明偵查機關獲取章審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

鄞州區法院在作出此番表述後指出,相反,法庭卻調取到了章的體表檢查登記表,證明章在被審訊時受傷的事實,控方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釋。依據《排除非法證據規定》第十一條,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訴人不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故章審判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章及辯護人提出偵查機關違法獲取章審判前有罪供述的意見予以採納。

一審法院還否決了公訴人對章國錫向金恆公司出借註冊監理工程師證書、獲得3.6萬元報酬系受賄性質認定。認為出借證書在建築行業普遍存在,獲報酬在情理之中,也符合「市場行情」,系違法收入非受賄行為,不符合權錢交易的本質。

由於一審法院認定章國錫只受賄6000元,且有自首行為,2011年7月11日章國錫被判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一審判決後,羈押了近一年的章國錫被取保候審,回到家裡。

「實體清白是核心」

基層法院依據一部施行一年多的司法解釋作出判決,引起了實務界與學界極大的興趣,並予以高度評價。「基層法院的法官有這種勇氣,有這種嚴格執法、敢為天下先的精神,是值得讚揚和肯定的。」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稱讚道。

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刑訴法教授陳瑞華看來,這是第一起在判決書中把案件的程序和實體分別獨立作出評判的案例,在非法證據排除的貫徹實施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在非法證據排除問題上,啟動了一個專門的審查程序,並作出裁判。判決書在案卷實體部分開頭說,把程序問題解決了,再來評判案件的實體問題,案件的實體裁判以程序裁判結論為前提。」

長期觀察實務的陳瑞華髮現,在過去司法實踐中,被告人在法庭上提出刑訊逼供從而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時,一些法院會粗略地審查,更多的法院都採取了規避甚至拒絕的態度。

對此,陳光中感同身受,他說,過去法庭對待排除非法取證申請的兩種方式,要麼拒絕理睬,要麼則接受公訴方向法庭提交的由偵查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法庭往往便憑此說明來否定偵查人員的非法取證問題。

章國錫的辯護律師姜建高則認為,「司法實務中,實體問題是核心,實體清白的被告人才有可能使法院啟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如果法院認為被告人實體上不清白,辯護方即使提出存在刑訊逼供,法院也不會理睬。章國錫案絕對是個別。」

不過姜同時強調,如果實體無犯罪,偵查程序肯定違法,有了《排除非法證據規定》,才能啟動非法證據排除,如果沒有這個規定,冤假錯案會增加。

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刑訴法增加了排除非法證據條款。該法第54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分析人士認為,此番背景下,章國錫案一審判決意義確實不同尋常。

一審判決後,鄞州區檢察院即提出抗訴,認為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採信證據、適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錯誤,並導致量刑明顯不當。寧波市檢察院支持抗訴。

寧波市中級法院先後在2011年8月26日和12月14日兩次開庭審理,至今仍未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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