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盛峰:歷史社會法學視野下的中國法律與中國法學

余盛峰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所講師

正如黃先生在其系列法史專題研究中展示的,今天中國法律實踐中仍然延續著古代法律傳統(如調解制度、家庭主義贍養、繼承和產權法則及制度),以及西方現代法律傳統,還有來自革命傳統的法律制度(特別是婚姻法律和法庭調解制度)。古代法律、革命法律和從西方引進的法律組成了一個複雜的混合體,這三大傳統並存的經驗實際構成了一個對於簡單歷史和理論框架而言難以融合的法律悖論現象。而對於黃先生而言,悖論性的歷史社會現象實際也構成了理論創造的生長點。

悖論社會中的法律實踐邏輯

黃宗智先生研究法律史的卓越之處,在於他深刻討論了法律在作為悖論社會(paradoxical society )的中國所呈現出的悖論形態。這不僅是指法律實踐在中國經常違背形式理性法所預設的應然邏輯,同時也指向一雙雙相互矛盾、有此無彼的法律現象的並存。

黃宗智

改革開放之後的中國法治進程,預設了整合於統一的市場經濟以及相應的產權形態和隨之而來的一系列法律發展的歷程,通過法律人和法律職業者的理念塑造,提供理性經濟人在商品交易和資本流通過程中的基礎法律保護。它假定了法治化進程最終會順利突破城鄉分立的社會格局,通過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來保證一個「橄欖型」中產階級法治社會的逐步形成。但與這種韋伯(Max Weber)意義上的資本主義理性法的想像不同,中國當代法律的實踐邏輯則是多重悖論和矛盾的並存。

Max Weber

一個基本的事實是,中國法治空間的構造依然延續了新中國成立之後城市發展但鄉村落後的基本格局。這種城鄉法律之間的格局落差不僅是傳統延續和發展時序上的自然反映,正如黃宗智先生所敏銳指出的,它也是存在於城鄉兩種經濟制度和兩種產權形態的交接點上的龐大問題;在某種程度上,正是基於農村土地集體產權和小農家庭財產制的特殊安排,確保了一個規模龐大的臨時性、半正式和非正式農村勞動力可以持續被城市資本以低成本吸納,從而可以提供中國經濟發展的比較優勢。

這決定了中國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不是針對所有就業人口的同等保護從而可以形成一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處於國家勞動法規保護和福利制度之外的非正規經濟的大規模擴增,需要在法律上形成對「勞動」概念的特殊界定,需要把大量的勞動排除在法定「勞動」範疇之外。

通過在法律上對非正規「勞務關係」和正規「勞動關係」的嚴格區分,《勞動法》的適用對象最後就被限縮為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和少數藍領工人。改革時期所形成的大規模「非正規經濟」,正是通過這種特殊的身份等差和城鄉等差的法律結構安排,通過一整套相應的「非正規法律」才形成了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的制度機制。這種特殊的法制結構成為了地方政府相互競爭和招商引資的重要法寶,不僅勞動法規如是,環境保護法執行等其他方面都如是。

在我們既有的法學研究視野之下,無論是偏重條文解釋的教義法學,還是主張社會科學方法論的分析,乃至強調中國傳統與本土資源的法學流派,都很難在其理論和概念體系里正視和處理1.53億戶籍農民在城鎮就業,以及2.17億農民在農村從事非農就業這兩大事實。

中國當代法律關於人的形象的預設,按照黃宗智先生的概念,其表達與實踐顯然存在嚴重的背離。

真實的形態,既不是形式主義法學預想的城市中的理性經濟人和法律人,也不是本土資源派浪漫想像的「無需法律的秩序」;而是伴隨中國社會經濟變遷所形成的具有悖論和矛盾身份重合的秩序形態,一種既鞏固城鄉等差身份又極其鼓勵其持續流動性的法律格局。

在某種程度上,形式主義法學和本土資源派正是基於對「城市/鄉村」法律各執一端的表述和辯護,立基於城市制定法與鄉村習慣法的不同氣質,各自建立了一個關於中國法律圖景的非此即彼的靜態描述。

二者共同的問題則在於,沒有正視和處理中國悖論社會下法律的悖論化特徵,而假裝中國法治進程只是西方法律現代化進程的一個簡單複製版本,不同的只是對此採取擁抱抑或抗拒的態度。在黃宗智先生看來,今日中法學界的分歧表現為西化主義和本土主義,一方強調西方法律的普適性,另一方則強調中國歷史與實際的特殊性。但這種普適主義與特殊主義之間非此即彼的選擇,實際上都阻礙了對於中國法律實踐歷史真實邏輯的探尋。

在黃宗智先生跨越經濟學、社會學和法學的通達歷史視野下,他為我們展現了中國法律實踐所依託的矛盾社會形態及其悖論法權特徵。

以財產權為例,就至少存在多種不同的產權模式的並存:

一是傳統中國過密化的糊口小農經濟和家庭財產制的延續,它也是今天的非正規經濟和非正規法律的重要歷史根源;

二是舊有計劃經濟下龐大的國營工業體系及其產權結構,仍佔全國民經濟產值的將近一半;

三是市場化轉型下出現的資本主義意義上的私有產權體系的發育;

四是國有企業抓大放小私有化以及大型國企資本的公司化股份制改造。

在此之外,還有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和城市土地國有制所形成的複雜土地產權結構。

這個由多重悖論所組成的錯綜複雜的龐然大物,形成了一個難以被傳統形式主義法學所概括和闡明的複雜法權結構。它無法用自由主義法權或社會主義法權的邏輯進行統一界定,也無法簡單沿用傳統的公法與私法的二元框架來加以認識,亦難以使用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的二元對立模式來進行認知。

中國改革開放時代以來所形成的財產法權格局,所依託的顯然不是簡單的私有化路徑或既有國有產權形態的延續,而是採取了一種相當緻密的法律制度框架重構來同時確保不同種類資產的市場化流動以及國家對於各類形態資本的持續影響和支配力。

正如黃先生所言,改革時期的市場經濟和私營企業很大部分是在國家機器和官員扶持下興起的,私人企業的很大部分和黨—政國家權力機構帶有千絲萬縷的聯繫。同樣道理,在中國改革語境下,各種私法意義上的物權轉移行為和各種公法意義上的國家法律行為其實具有深刻的連帶關係,它們都需要「社主義法律體系」通過各類特殊的法權制度安排予以落實。

黃宗智先生通過其典範研究清楚地指明,農民和農民工共同組成的非正規經濟今天佔到全國總就業人員中的83.2%。中國改革後期以來,正是通過各種特殊的法律制度安排,形成對勞動力、土地和資本的極為特殊的保護形態和法律界定;而地方政府正是藉此利用非正規廉價勞動力以及各種各樣的非正規補貼和優惠(包括法律政策傾斜)來吸引外資和內資,由此推動了中國的發展奇蹟。

可以看到,正是通過地方政府的各種非市場行為和反法規行為,通過包括金融、財稅、戶籍、勞工和環保在內的多種國家公法手段,才建立起一個有利於資本邏輯發揮動員作用的市場結構和法權體系,從而可以用最有利的成本/收益核算來招引各種資本。

這種法治發展邏輯就不是傳統左、右派之爭中堅持的政府和市場、公法與私法非此即彼的二元對立;不是在於公權對於私權的一味壓制或私權對於公權的自然勝利,而是在於兩者特殊的協調與搭配機制。在黃宗智先生看來,新制度經濟學和形式主義法學都沒有考慮到這個基本的制度性因素。

因為既有的形式主義法學流派多少都預設了一個具有統一性的勞動力、土地和資本市場在中國業已存在;而未來法律改革的目標就在於順應這個基本前提,從相應的權利體系和基本原則出發,通過嚴密的法律邏輯演繹出各個不同的部門法條文,從而形成一個自圓其說的前後一貫的整體。

各種基於社會科學政策分析方法特別是有關資源配置的經濟效益成本分析,則配合教義法學所提供的基礎規則框架為其做查漏補缺的規則填補和正當化論證工作。

在此,黃宗智先生敏銳地意識到,作為理論對手的教義法學和社科法學都缺乏對於中國長時段歷史演變和社會實際的考察視野;而與此同時,它們都掩蓋和迴避了中國法律發展過程中所存在的不正義性現象,缺乏對於中國法律公正性拷問的前瞻性價值的指引。

中國的「非正規經濟」和「非正規法律」發展模式實際存在嚴重的社會不公問題,而各種採取技術主義和形式主義方法路線的法學理論,都忽視並掩蓋了既有的民商事與經濟法部門在有關勞動力、土地和資本市場等領域法律規則構造過程中的正義性問題,誇大了其作為法律規則制度的整合性程度以及法治將自動伴隨市場經濟發展而建成的樂觀想像,藉此也否認和掩蓋了貧富懸殊的社會實際,並且規避和轉移了對於鞏固這種不正義的悖論制度安排的拷問。

而此種意義上的法律危機,實際難以用流行的法治改革口號中所隱含的過渡期話語(如有待未來出台的《民法典》)和時髦的法治轉型話語(如司法改革)所消弭,也無法用貌似客觀中立的技治化的資本配置合理化等形式主義理論模型(如法律經濟學理論)來淡化。

根據黃宗智先生的研究,自1985年以來,低報酬、低穩定性、低或無福利、沒有國家勞動法律保護的非正規經濟就業人員已經從所有城鎮就業人員的3.5%爆炸性地擴展到2010年的63.2%。中國經濟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從一個基本全是正規+國有經濟的體系極其快速地轉變為一個大部分是非正規、非集體的體系。

而與法治樂觀論者的想像不同,中國並未由此從一個蘇聯式的全能國家法律體系向一個同等保護所有公民的法制健全的法治形態轉變,不是從一個從沒有私法保護的國家公法體制,向一個嚴格同等保護財產和獨立法律人格的市民法模型轉變的意象。

根據黃先生的研究結論,時至2005年,全國就業人員中的85%基本沒有社會保障和勞動法規保護。這實際就意味著,作為正規的國家法律部門及其權利規則,實際只涵括保護了不到五分之一的勞動就業人口。而作為最大多數的勞動人員,實際上被整體地排斥在正規的勞動法律體系之外。因此,如果簡單地將學術視野聚焦於正規經濟和正規法律,並想像全國的勞動人民已經或行將被整合為一個同等待遇的單一勞動市場,完全無視規模極其龐大,由9億農村戶籍的「半工半耕」家庭所組成的廣大勞動人民;這種正規法律幻象的正義性問題當然是需要予以深刻反思的。

改革開放之後形成的農村地權安排,是依據不允許耕地自由買賣但平均分配耕地使用權的原則,再配合以城鄉二元的戶籍法規定,由此形成了一個由國家法律所強行制度化了的「半工半耕」過密化農業。而由這種地權和身份權安排所形成的過密化小農家庭財產制,其法權邏輯就與西方意義上的資本主義農場法權形成了鮮明對比,它同時也與城市資本和企業產權兩相呼應形成了一種事實上的中心—邊緣的法權等差結構,從而可以通過降低企業的勞動力成本和福利支出從而大幅增加其資本回報率。

而中國企業產權也在某種程度上形成了等級化的所有制形式,由此再形成各種特殊的產權結構以及相應的物權、債權和侵權法制度安排,同時還包括極為複雜的法人間與法人—自然人法律關係的構建。

在這個意義上,正如黃宗智先生對以科斯定理(CoaseTheorem)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和法學理論在中國的誤用所提出的批評,因為中國產權改革歷史絕不是簡單的形式主義意義上降低交易成本或合約成本的問題。農村勞動力跨越城鄉和地域的流動不是某種自然化與合理化資源配置的結果,而是基於國家法律政策的積極塑造和特殊安排所形成的人為法權結構,大量產權改革一方面大幅度降低了各種交易成本,但另一方面由其產生的負外部效應也被不成比例地轉嫁到各類法律上的失語群體(如「農民工」)。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黃先生認為,中國社會今天的主要差別已經不再簡單是工業和農業、非農就業和農業,甚至也不簡單是城鎮和農村間的差別,而是城鎮具有法定身份和福利—待遇的正規經濟人員與不具有如此身份和福利—待遇的城鎮與農村非正規經濟人員間的差別。在這裡,經濟社會學意義上的歷史考察就獲得了一種歷史社會法學和政治憲法學意義上的理論提升的潛力。

在黃宗智先生看來,作為其「歷史社會法學」的意旨,探索成文法律的實際運作,需要將其置於社會情境中來理解,而社會情境的一個關鍵變數,就是不同階級/階層以及不同等級之間的差別,特別是城市居民和農村農民的身份差別以及上層和下層間的階級差別。

黃宗智先生的歷史社會法學,因此就具有了強烈的社會關懷和政治正義的維度,而且他不是基於樸素的左翼馬克思主義的價值關懷;而首先是基於其作為嚴謹的歷史學家通過對長時段的中國歷史發展的洞察,意識到中國社會還不是德國思想家盧曼(Niklas Luhmann)意義上的已經實現了的現代功能分化社會,而依然還是一個通過身份層級分化和城鄉層級分化所型構的悖論社會形態。而黃宗智先生對中國當代政體的考察也特彆強調了其悖論化特徵。

Niklas Luhmann

當前的中國政治體制,既有現代官僚行政科層制從屬於傳統行政法規範的成分,但與此同時它又是一個既高度集權又深度滲透社會卻不隸屬於國家公法規範範疇的黨國全能體制。而在國家結構方面則又形成了高度的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悖論結合,這些多重悖論特徵同時並存於同一個國家體系。

在這種特殊的悖論政體結構下,政治系統與經濟系統、法律系統依然無法實現其各自功能運作意義上的封閉和分化,政治權力依然是國家和法律秩序展開與演化的中心,並且經常出自各種貨幣和財政上的經濟實用考慮來決定法律體系的規則制定與司法實踐。

在黃先生看來,這在某種程度上就使得包括《勞動法》在內的法律體系變成具有強烈傾向維護特權身份和收入階層的既得利益的法規;這種具有等級分化意味的法律形成了一種系統化的社會排斥機制,因而與各種新自由主義的樂觀法律想像形成了鮮明反差。而基於自由主義法律原則前提假設的各種形式主義理論,則可能無視和否認這種不公正法律的產生機制。與那些指責黃宗智先生具有維護現狀的左派傾向的批評聲音完全不同,黃先生非常嚴厲地批評了具有比西方資本主義體系還要強勁的政治權力與商業資本的聯姻趨勢,以及由此形成的非常不平等的社會法律現實。在他看來,整個中國法律體系其實正處於一個前途未卜的交叉路口和危機形態之中。

歷史社會法學的問題意識

及其前瞻性導向

黃宗智先生尤其擅長總結中國歷史中的各種悖論現象,譬如其經濟史研究中提出的著名的「沒有發展的商品化」「沒有發展的增長」「內卷型商品化」「沒有城鎮化的工業化」,以及其法律史研究中所提出的諸如「表達與實踐的背離和抱合」「道德實用主義」等概念,都是其從實踐到理論再返回到實踐檢驗的歷史研究方法典範力量的體現。

一方面,黃宗智先生提示我們,從法律的實踐/實際運作出發,我們就會看到眾多不同的中國與西方法律並存和互動的實際,如產權、債權、贍養和繼承法制度;但另一方面,黃先生也特彆強調假如缺乏足夠的理論比較和概念提煉能力,對於歷史實踐邏輯的把握也同樣是不可能的。

近現代中國的一個給定前提就是中國與西方、歷史和現實、習俗與條文的必然並存,所以我們必須超越在理論與經驗、表達和實踐以及中國與西方的二元之間作非此即彼的抉擇,而要藉助西方的經典理論研究和強有力的概念描述,去把握實踐歷史邏輯中實際的二元並存和互動。只有聚焦於種種二元悖論間的並存和互動,關注其間的連接和媒介,才能把握歷史演進的真實邏輯及其未來發展的走向。

中西方法律傳統的混合既不會是簡單的全盤西化過程,也不會是簡單的傳統延續的過程,而是兩者的並存和互動。在這個意義上,黃先生的歷史社會法學,真正超越了我們將法理學和法史學劃分為兩個不同的二級學科,造成兩者各行其是、互不過問的舊有格局。

黃宗智先生始終是以中國歷史語境下理論和實踐之間的張力為關照的意旨。而作為後發的法律移植國家中的法律人,我們還會面臨比理論/實踐矛盾更深層次的價值認知困境,因為我們還必須處理歷史和現實之間的關係,並因此很容易陷入各種應然和實然、事實與規範之間的價值選擇困境。

面對這類難以承受的歷史和認知重擔,作為法律知識人的研究者就特別容易陷入一種蜷縮到「乾嘉學問」的誘惑,即希望可以依照科學、客觀、中立、技術化的路徑來處理法律問題;而由此可以迴避在歷史正義和政治正義的維度上對法律發展道路作總體性的歷史考察與價值評判。

特別是,當各種舶來的法律條文、規則與制度安排,似乎可以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並由此實現與世界先進國家的順利接軌;這種來自歷史發展的絕對命令,似乎足以取消對法律發展和法律正義問題的批判和質疑。又因為,惟有通過這種必要的限縮和切割,才可以為法律的科學研究創造出一個合適的封閉「實驗室」環境,各種分析資源才可以順利地發揮它們的理論作用。

而這種切除了歷史—政治關懷視野的技術主義法學路線,因為可以迴避對複雜歷史和政治問題的總體考察,同時又由於其符合學科專業化和實證主義的研究潮流,並容易配合於各種「學以致用」的法治建設工程;因此,它就能特別順利地和自命為科學主義的法學研究前見達成某種理念同盟關係,從而培養出各類犬儒主義的法律「技術專家」。

事實上,冷靜地看,我們的問題,既不是理論太多,也不是實踐太少,而是沒有真正認識清楚和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係。根本問題在於,研究中放棄了歷史和政治的總體理論視野,從而導致法學研究缺乏具有貫穿性的歷史解釋力和兼具社會關懷的動力,有的只是支離破碎「去歷史化」和「去政治化」的瑣碎理論運用。對歷史和現實的整體解釋,最後變成了各種庸俗理論的簡單拼湊。

理論和實踐成了完全分離的兩張皮,而無論是理論上的認知努力,還是田野調查或史料的鉤沉,都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種內在的困境。而黃宗智先生提供了一個可能的出路;他認為我們可以在翔實可靠的經驗證據的基礎上決定對不同理論及其不同部分的取捨,結合多種理論傳統中的不同洞見,進而探尋和建構更符合中國實際的新概念。

黃宗智先生具有尤其高超的融合不同理論傳統和歷史傳統的能力,他絕不墨守任何一種理論,而是針對歷史和社會實際活學活用現有理論資源,並且隨時根據需要建構新的概念。某種程度上,也只有這種可以在不同敵對的理論資源之間藉助其犀利的歷史洞察力,才有可能匹配對於複雜的中國歷史和社會現實的總體研究任務。

正如黃先生在其系列法史專題研究中展示的,今天中國法律實踐中仍然延續著古代法律傳統(如調解制度、家庭主義贍養、繼承和產權法則及制度),以及西方現代法律傳統,還有來自革命傳統的法律制度(特別是婚姻法律和法庭調解制度)。古代法律、革命法律和從西方引進的法律組成了一個複雜的混合體,這三大傳統並存的經驗實際構成了一個對於簡單歷史和理論框架而言難以融合的法律悖論現象。而對於黃先生而言,悖論性的歷史社會現象實際也構成了理論創造的生長點。

因此,對於他而言,其所強調的「實踐歷史」研究方法,絕不是對於歷史材料和社會現象的簡單堆積和梳理,以此去建構某種「乾嘉學問」意義上的歷史考據學。相反,他對於歷史經驗證據的強調,是希望相對於一種無法容納理論衝突和歷史悖論現實,試圖可以不考慮任何理論背景而進行自然科學意義上的邏輯演繹的研究做法的拒絕。

這種歷史認知方法,同時也是對於法律創製範式想像的一種探索;它允許法律實踐過程中的各種悖論現象,從而可以允許多重的矛盾和悖論、創新與演變,而不是將歷史發展路徑鎖死在一種抽象的理論模式之上。

但「實踐論」的問題在於,它容易導致對歷史和現狀合理性的先天接納,和對當下不合理狀態的確認和鞏固。在這個意義上,實踐論的「時間性」可能指向一種「去時間化」的歷史詮釋,而難以揭示「歷時性」的「歷史」所充斥的各種無法共存的力量和難以消弭的衝突可能性。

雖然在「理論」上可以兼容不同的形式原則,在觀念上強調其共存的合理性,進而構造出一個抽象層次上的黃金調和原則(如中國法的「道德實用主義」「君主官僚制」傳統)。但這些具有內在衝突的原則其均衡點在「實踐」中如何把握,特別是當「疑難案件」出現之時,當必須作出某種歷史「決斷」的時刻,「實踐論」就必須把試圖避免作出的非此即彼的決斷公開表達出來。否則,「實踐論」就有可能蛻化為無原則的渾融主義和犬儒主義。

作為嚴格意義上的道德原則,其背後都有特定的規範性條件預設,這些規範性條件預設所代表的,往往是衝突與敵對而不是始終友好相處的歷史力量。這些難以調和的「諸神之爭」意義上的敵對和矛盾,最終作為「歷史的狡計」,恰是歷史正題和歷史反題上升為歷史合題的契機。

而實踐論的調和主義態度,則可能帶來對史料選擇性的裁剪和拼接;雖然是出於善意,但有可能導致「理論」和「歷史」的死亡。因為,對於矛盾原則融洽共處的善意期待,就會要求對歷史作出符合此種融洽共存狀態的解讀和認可。如果把握得好,是融會貫通;而如果把握不好,則可能蛻化為對現狀合理性無批判的承認。

概言之,法律的歷史實踐必然包含目的、原則和道德的維度。

因此,黃宗智先生對中國傳統法「道德實用主義」特徵的概括,這裡所拈出的「道德主義」和「實用主義」要素是如何具體結合的?

其歷史連接機制是如何持續演化和最終鞏固的?

這兩種歷史動力原則又是如何能夠始終內在合契地共處,特別在「疑難案件「出現之時,當必須進行價值和原則決斷之時,其決斷主體和決斷結構又是如何進行設置的?

判斷其合理性的標準又是怎樣建構的?

它是否可以被掌握在一個具有超然性地位和角色的群體或組織手中?

從更法理化的層面而言,「法律」作為「法律」的特殊之處,正在於它的規範性運作過程中,存在一個必須作出規範決斷的「臨界點」。法律作為一種超越日常「實踐」的規範性力量,天然具有某種「反日常實踐」的特殊色彩;正是通過這種反對和抗拒「日常實踐」的姿態,來承擔其作為法律系統的特殊功能。

法律作為維護規範性期望於不墜之地的一種特殊實踐形態,本身就要求以一種「不學習」和「不順從」實踐的態度來維持這種規範性期望的持續穩定。即使破壞這種規範性期望很有可能帶來某種「實踐」上的好處,它也要求必須採取一種看似愚笨的非實用主義態度來維繫所謂「法律的信仰」;以此來安定一個更高層次和更大範圍意義上的歷史實踐的可持續性。

這也是各種自由主義或社會主義觀念力量在形塑法律歷史過程中的真正力量。它們充當了歷史車軌「扳道夫」的角色,通過對道德與正義原則的歷史追溯和彌新解釋,以此來塑造歷史並改變歷史的軌跡,從而賦予採取「不學習」和「不順從」態度的法律實踐以道德方向指引的驅動力。「實踐論」無疑也隱含了此種意義上的價值與原則抉擇的態度,但由於它極力隱藏這種態度,就可能讓其變為一種多少具有巫術性色彩的歷史概念,成為一個極具曖昧性的理論概念。它既可以容納普通法的傳統,也可能涵括法家主義的傳統;既可以是亞里士多德式的,也可以是康德式的;既可以是儒家主義的,也可能是馬錫五式的概念。

更需要特別指出的在於,黃宗智先生的「實踐」概念,絕不是對於歷史和現狀無原則的總體接納。相反,在他看來,各種法律本土派和模式派的「實踐論」,恰恰由於其只是回顧性地關心司法實踐和無視前瞻性的法律準則,無視前瞻性的價值規範,所以只會陷入盲目的保守從而在根本上背離真正歷史的實踐邏輯。這些「實踐論」可以表現為各式的法律現實主義、實用主義或社會科學分析乃至教義論,其思想光譜可以涵蓋從左翼到右翼的模式論、本土資源論、法律史研究、法律經濟學和新自由主義法學的各種版本,而其共同的特徵則在於都陷入一種簡單的回顧主義和本土主義,無視現有法律體系的缺點,並無視當今法律全球化中的一些必然的共同演變趨勢。

Immanuel kant

有趣的是,作為歷史學家的黃宗智先生特彆強調了作為啟蒙哲學家的康德(Immanuel kant)的「實踐理性」概念的重要性,而其根本目的就在於要為他的「實踐歷史」概念提供其他各種「實踐論」版本所缺失的規範性意涵。各種宣稱「理論」要為「實踐」服務的「現實主義」或「實用主義」法律學說,究其根本問題就在於缺乏前瞻性和批判性的道德價值維度,特別容易淪為對現實合理性的論證和辯護,從而無法藉助對歷史實踐的認知反向提供改變歷史現實的價值指引。

這正是中國的「歷史社會法學」能否發揚光大的一個內在制約因素,也是黃先生自己對「實踐歷史」概念自覺反思的出發點。「實踐邏輯」不可能都是合理和正義的,因此「實踐邏輯」當有「善」與「惡」之分,而對於作為穩定規範性期望的法律制度而言,其本身就具有極為強烈的「應然」色彩,因此就更為需要具有前瞻性和批判性的原則標準提供對其是否從屬於「良法」的判准。

因此,黃先生深刻地意識到,康德的絕對命令和實踐理性其實符合中國文明的基本傾向:只有將儒家的道德化思維轉變為一個能被一般公民所接受的標準,進而憑藉實踐理性的標準來決定法律制度的善惡,只有如此才能從雜多的「實踐邏輯」中辨認出具有普適性的法律發展道路。

善與惡之間的道路選擇,更是需要以理解歷史道路的複雜性和悖論性為前提;惟有如此,才能以成熟穩健的歷史智慧探尋出一條既符合實際又帶有前瞻性的法律建設道路,這則是一條基於現代民主和社會公正理念所導向的中西融合的道路。這正是黃先生念茲在茲的既帶有歷史視野也帶有社會關懷的「歷史社會法學」進路,這也正是中國法律和中國法學的歷史使命所在。

余盛峰黃宗智先生毫不諱言,其歷史問題意識其實不只是出自學院派的愛智,而更來自感情,來自對中國普通勞動人民命運的深切關懷和體認。這種感情驅動而非純粹的思考,也許更強有力也更持久地成為他不懈探索中國歷史實踐的真正動力。在這點上,黃先生與其他的傳統美國漢學家殊為不同。他是真正將自己置於中西思想和文化並存的矛盾之中,將自己置於由古今中西之間所形成的種種歷史張力的漩渦地帶,在歷史張力和歷史悖論之中探尋歷史發展的建設性動力。最終,他超越了全盤西化和全盤中化的簡單範式,在種種歷史力量的張力、拉鋸和撕扯與磨合中,尋找歷史視域融合和超越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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