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問題視域中的「法律與文學」研究

 三、文學對於社會正義觀念和司法中立建設的意義

  在「法律與文學」研究領域,另一個進路更值得文藝學關注和思考,即法學、哲學和政治學等相互交叉的研究,代表學者為努斯鮑姆,代表作為《詩性正義——文學想像與公共生活》。

  努斯鮑姆以法學、文學、神學、哲學乃至倫理學相互交叉為學術背景進入「法律與文學」研究,其目標為:應該建設怎樣的社會正義觀念,怎樣的法律觀念和正當的司法理念和程序?顯然,這些是社會科學研究目標而絕非文學研究的目標。她對於西方社會既有的經濟學功利主義或者法律經濟學以追求效率或者財富最大化為目標持反對意見,認為將這樣的規範性目標作為正義和司法的標準和指引是一個本質錯誤,應該建立更加人性化的社會正義觀念,建立人性化的法律觀念和司法程序。由此,努斯鮑姆自覺秉承歐洲哲學傳統,將文學納入法律研究和教學中:「法學院的學生們和我一起閱讀了索福克勒斯、柏拉圖、塞尼加和狄更斯。我們討論了與文學作品有關的同情與仁慈,公共判斷中情感的作用,以及什麼影響了我們想像不同於自己的他人的處境。」(20)

  《詩性正義——文學想像與公共生活》中,她討論了狄更斯的《艱難時世》和理查德·賴特的《土生子》兩部經典長篇小說。她著眼於小說在社會生活系統中可能對人們發生怎樣的影響,即功用。她認可亞里士多德的說法,文學藝術比歷史「更哲學」,歷史向我們展示「發生了什麼」,而文學作品則向我們展示一個人生命中「可能發生的事情」。這個特性與人的想像有關係。在她看來,「小說的另一個特徵:小說帶來快樂的能力。小說的道德教化和審美愉悅密切相關」(21)。因為,小說可以描寫和敘述相當寬闊的生活面,對讀者來說,一個人的直接生活經驗總是有限的,很多角落和領域也許終生無法看到,許多人生體驗也許終生都無法獲得,但是小說可以讓人看到更多、體驗更多,人自然感到快樂。小說因為其情節性,可以激活讀者想像和聯想的本能:「暢想是小說設定的一種能力,一種能夠把一件事物看做另一件事物,能夠從一件事物中看到另一件事物的能力。因此我們也許可以叫它隱喻性想像。想像產生的時候,幾乎是一種本能的思想反射。」(22)小說由此對人發生深刻影響,並讓人匯入社會正義並參與其建設。小說可以培植司法人員的正義之心,文學家是「他的國家和時代的平衡器」(23),「詩人作為裁判」(24)。

  努斯鮑姆就兩部小說作品的討論過程,關注的是故事情節、人物命運和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內在邏輯。她並不在意風格等屬於藝術形式的因素,討論中基本以故事替換了小說。在她看來,如果小說對人的感情世界和確立正義價值立場有用的話,是故事發生了作用。她將小說統統看作是故事的載體。她說:「對於現實主義小說也可以得出類似的結論。就像狄更斯說的,這類小說是關於『人類希望和恐懼』的故事。它們帶來的趣味和快樂與讀者同情地關注『像他們自身一樣的男人和女人』以及困擾他們的衝突和挫折密不可分。」(25)「這部小說講述了一個故事。通過講述故事,小說使得讀者為角色所深深吸引,讀者被吸引去關心他們的計劃、他們的希望和恐懼,和他們一起試圖去解開他們生命的神秘和困惑。」(26)可見,其研究目標同樣並非是文學,而是社會正義與法律司法的建設。所以,落腳點依然為故事。

  歸納努斯鮑姆的思考,她解決了兩個理論問題。第一個問題:文學作品激發的無疑是感情,感情怎麼可以與理性的正義倫理兼容?對此,努斯鮑姆解決的理路是,首先確認,文學作品激發的情感具有理性特質,屬於蘊含理性的情感。這些「情感並不告訴我們怎樣去解決這些問題;但情感的確使我們去關注它們,把它們當做應該解決的問題。情感幫助我們判斷哪種進路將會使得公眾更好地感應遠處的饑荒、流浪的處境以及產品檢測和安全標準」(27)。第二個問題:文學作品激發的詩性正義產生的心理機制是什麼?這個問題的解決,得益於努斯鮑姆所繼承的以哲學為中心的歐洲人文主義傳統。她所借用的主要理論資源有亞當·斯密的「明智的旁觀者」概念、愛德華·布洛的「心理距離」說、布斯的「共感」(co-duction)觀念。基於對這些理論資源的綜合理解,努斯鮑姆認為,因為小說中的故事,是一個不涉及任何具體個人利害關係的客觀存在物,也就是亞當·斯密所說的「當激起情感的客觀對象被認為與我們自己或我們判斷其情感的人沒有任何特殊關係時」(28),此時,小說中故事的讀者就成了「明智的旁觀者」。「明智的旁觀者」與關注對象有一定距離。距離生出了客觀、公正,可以從容地設身處地地關注對象的處境、心境,從而激活人本性中的同情之心,從旁觀者的超越姿態獲得社會公正理念和感覺。這樣的無利害關係的「明智的旁觀者」為人之本性。人人都從各自出發點、以「明智的旁觀者」的眼光和心理關注同一對象時,布斯所說的「共感」就產生了。詩性的社會正義觀念和感情就此誕生,並成為社會的正能量。與徐忠明的研究相似,努斯鮑姆關注和選擇小說作品以寫實小說為主,均為陳舊過時的現實主義的經典作品。她不介意它們是否屬於最新文學潮流。概括地說,努斯鮑姆的「法律與文學」研究成果依託於小說的故事陳舊。

  「法律與文學」具有不同於文學學科和研究領域的文學觀念,緣於其研究目標在於文學審美功能之外的方面,更具體地說,比如歷史上的法律意識、社會思想、民風民情及訴訟意識等。陳舊的、過時的文學作品,具有不同於時新文學的獨特價值。該領域重視文學的功用,著眼於故事本身的內在邏輯,特別是寫實小說中的故事。這是因為,寫實小說中的故事,其事理與故事接受的現在時的事理邏輯基本相同。面對陳舊故事,專業研究由欣賞轉而思考,從文學延伸出與法律相關的理論推理和證明。對於不擔負「法律與文學」研究任務的一般讀者,陳舊故事也給予他們由欣賞到思考的可能與機會。讓人們通過「明智的旁觀者」身份而建立對世界和他人的正確看法。也恰因故事之陳舊,讓讀者與故事本身有了因時間而造成的心理距離,更易於讓讀者成為「明智的旁觀者」,從而發揮社會功效;努斯鮑姆分析就基於此。從這個意義來看,既往流傳和積澱的文學作品,是一筆可在社會實用系統發揮作用的寶貴財富。

  故事與人類具有密切關係,故事活動遠遠超越文學活動。故事活動的視野具有超越文學研究視野和思維方式的諸多優越性,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和理解容納故事的文學作品的性質與功用。故事維度的研究由此具有特殊的意義。筆者以為,首先,陳舊故事既然在當代人們精神生活中具有合理性和特殊價值,應當成為理論工作者的研究對象。其次,人們對故事需求和接受的心理機制,是值得研究的課題。再次,陳舊故事範圍非常寬泛。是故事就有趣味,有趣味就會吸引人,那麼,如何理解聽故事、讀故事的人難免接觸到劣質故事?這正是布斯提出的「倫理教學之下的悖論」(29)問題。如何面對這些複雜現象,是非常值得研究的理論問題和現實問題。

  注釋:

  ①(29)《修辭的復興——韋恩·布斯精粹》,穆雷等譯,譯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236頁,第228頁。

  ②參見拙著《人類學大視野中的故事問題》,載《中國社會科學文摘》2014年第2期。

  ③沈明:《法律與文學:可能性及其限度》,載《中外法學》2006年第3期。

  ④蘇力:《在中國思考法律與文學》,載《法學前沿》第五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59頁。

  ⑤⑥⑦(20)(21)(22)(23)(24)(25)(26)(27)瑪莎·努斯鮑姆:《詩性正義——文學想像與公共生活》,丁曉東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4頁,第4頁,第4頁,第4頁,第58頁,第60頁,第132頁,第79頁,第84頁,第53頁,第104頁。

  ⑧理查德·波斯納:《法理學問題》,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⑨理查德·波斯納:《法律與文學》,李國慶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⑩理查德·波斯納:《超越法律》,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11)戴維·凱瑞斯編《法律中的政治:一個進步性的批評》,信春鷹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12)蘇力:《法律與文學:以中國傳統戲劇為材料》,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6年版。

  (13)徐忠明:《從話本〈錯斬崔寧〉看中國古代司法》,載《法學評論》2000年第2期。

  (14)(19)徐忠明、溫榮:《中國的「法律與文學」研究述評》,載《中山大學學報》2010年第6期。

  (15)沈明:《法律與文學:可能性及其限度》,載《中外法學》2006年第3期。

  (16)也有例外,比如1996年蘇力的一篇影評《秋菊的困惑與山杠爺的悲劇》(見《法制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17)載《中外法學》2005年第3期。

  (18)分別載《中山大學學報》1996年第4期、《比較法研究》1996年第1期、《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6年第2期、《政法論壇》2002年第4期、《現代法學》2002年第3期、《中山大學學報》1996年第3期、《法學評論》2000年第2期、《法制與社會發展》2006年第5期、《中國法學》2006年第6期、《法律科學》2007年第1期、《政法論壇》2011年第3期。

  (28)亞當·斯密:《道德情操論》,蔣自強等譯,商務印書館2013年版,第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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