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雲貴總督衙門修築滇越鐵路征地征工檔案史料

1885年中法戰爭因期間,儘管滇軍在越北戰場贏得大捷,但因通訊落後,戰況未能及時傳遞到清廷,清廷還是屈辱地在天津簽訂了條約,中國從此不僅痛失藩籬越南,還為法人在滇修築鐵路鋪平了道路。自此以後,法國駐華公使多次向清廷要求在滇越間修築鐵路,並最終迫使清廷與之簽訂《滇越鐵路章程》,於1903年開始修築河口至昆明一段鐵路(此前法人已先行修通越南海防經河內到老街一段鐵路)。今年是滇越鐵路通車100周年,這裡我們從雲南省檔案館館藏清末雲貴總督衙門舊檔中,選擇一組雲南地方有關滇越鐵路修築征地征工的史料,從一個側面反映修築滇越鐵路的艱辛。 編選者:吳 強

雲貴總督為籌發購買法人指索新現河口地基價值銀兩事飭文山縣賀宗章札

(光緒二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咨據前署文山縣庄楷稟請籌發購買法人指索新現河口地基議定價銀二百陸拾叄兩二錢,請轉咨核發一案,後開查錢路所需地段由中國籌備迭經奏咨有案,新現河口堆棧地基既經該令會同法員勘議定價稟請轉咨前來,應即照數籌發,以符原議,惟動支款項由局主政除呈報外,移局查核籌發給領見復飭遵等因准此,茲由局照籌地價銀二百陸拾叄兩二錢發交署文山縣庄令具領,以資轉發除呈報兩院憲並分□□□□鐵路局、關道□□外,合行札飭。為此,□□該署縣□□□遵照具領赴局承領轉發具報毋違特等因奉此,遵查新現河口地段系曾佩乾祖業,經庄令同法員勘丈議□□□□□□□□,據該地主領價前來當即撥款墊發取有領狀在卷。為查核飭遵事,光緒二十九年正月二十三日,據署文山縣賀令申稱,案查前署縣庄令楷任內,稟請籌發購買法人指索新現河口地基,議定價銀二百陸拾叄兩二錢,請轉咨核發等情一案,申請開關道咨由憲局核明,照準由局如數籌發地價銀二百陸拾叄兩二錢,發交署文山縣庄令具領轉發等因,查新現河口地段系曾佩乾祖業,經庄令會同法員勘丈,議價具稟後,尚未奉批准,旋該地主請領前來,當即撥款墊發,取有印領在卷,嗣奉前因庄令未及請領,申請請核發下縣,以便轉發歸款等情。據此,查此案前准鐵路總局移,准臨安開廣道咨據署文山縣庄令稟請由道署發給,添撥新現河口地基一段,接連前撥裴乃棟之地一方,前後統計共作為七長方,共該地價銀一千八百四十二兩四錢,移局查核見復,當又由局核查該署縣庄令所稟,原搎添撥新現河口地基,前後統計共為七長方,共該地價銀一千八百四十二兩四錢,系並連前經由局核准未發買獲曾佩乾之地價銀二百六十三兩二錢一項,業已併入在內,既據該縣申請由,道署轉發,自應照準移請關道在於鐵路經費項下,核發給領,事竣造冊通報查核等因。呈報移行照辦理去後,旋又准鐵路總局□電送局內開,現據方總領事[會督]辦面稱,河口一帶鐵路,擬改由南溫河經安平、文山、蒙自、阿迷等處地界,以達省城等語。經鐵路總局核查,鐵路既經改道,所有原勘新縣河口一帶舊路,租購地基價值,除已發給者毋庸議外,其未發給者,應即緩發,俟法公司勘定再議等因到局。又經與局核查,新現河口一帶鐵路,既據方總領事等擬改南溫河,經安平一帶達省,其原勘新現河口舊路,已發地價銀兩,自應移請鐵路局查照,一俟法公司勘定後,所有新現河口一帶地基,札飭該地方官逐一退還原主,惟地價應否照數追繳歸款以節糜費,自應移請查照辦理等因,移復各在案,茲據申前情,合行札知,為此札仰該署縣即便遵照特札署文山縣賀宗章。

光緒二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開化府建議抽收出境米銀以備贖滇越鐵路東電

(光緒三十四年正月初二日)

光緒三十四年正月初二日為建議抽收出境米銀以備贖滇越鐵路事

滇蒙督、藩、學、臬、開、鐵路局、善後局、憲均鑒:奉飭籌款贖路,於聞□□□□查開屬運米出境最多,若每斗抽銀壹角,所加無多,每年可數千元,收至十年,為數甚鉅,開民無損,於路有益,與請紳民均甚樂從,但事屬創辦,如蒙府允,擬先試辦三月再行,承定章程,恭聽軍禧,卑府暻,卑職沆,謹稟。東。印。

          

雲南鐵路局復開化府電

(光緒三十四年正月初三日)

開化府縣均鑒,東電承悉,運米抽銀,似屬可行,惟期以十年經理,荀不得人,日久恐滋流弊耳,應如何妥定辦法雲復仰□。省憲示遵復賀春禧關江印。初三。

雲貴總督交涉司請獎勵滇越鐵路出力人員會詳

(宣統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交涉司會詳。滇越鐵路告成,擬將在事出力人員擇尤請獎,並附詳駐滇法委及駐蒙法義領事、稅務司,擬懇附案奏獎各情,批詳及附詳均悉,查滇越鐵路勘辦十年之久,現已一律告竣,所有先後在事出力各員紳及領事司等,應准酌予獎敘,以示鼓勵,仰即分別查開銜名,呈候先行,奏咨立案可也,繳附詳存。

宣統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雲貴總督交涉房

附雲南交涉司、臨安開廣道世增呈文請獎事

為開辦鐵路學堂事中法相互照會事

(1)法駐滇總領事照會(光緒三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大法駐滇總領事官阿為照會事。照得現在雲南設立鐵路學堂一所,即請敝國人名拉巴吉者充當教習,現送到敝處花名、籍貫清冊一本,俟至學生畢業,須經精練工師,考覈甲乙,若宜諳練,法員與考,亦可從事效勞也,為此合行備文照會貴督部堂,請煩查照須至照會者。右照會雲貴總督部堂錫。

光緒三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中法文)

(2)雲貴總督照復(光緒三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雲貴總督)為照復事。准貴總領事照開,現在雲南設立鐵路學堂一所,即請敝國人拉巴吉充當教習,現送到敝處花名、籍貫清冊一本,俟畢業須經精練工師,考覈甲乙等因,准此,查光緒二十九年中法會訂滇越鐵路章程第二十八條內,原有公司將來出資可以設立專門學堂,以便華人學習翻譯,及鐵路專門之學等語,茲准前由,業已知悉,相應照復,貴總領事請煩查照,須至照會者。一照會大法欽命駐滇總領事官阿。

光緒三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雲貴總督

[附]名冊

自立鐵路學堂造報頭班肄業學生名籍貫清冊

自立鐵路速成學堂為造報事,謹將頭班肄業學生姓名、年歲、籍貫造具清冊,請祈查核

計開

蔡榮謙現充鐵路工程翻譯,年二十三歲,四川遂寧縣人

楊志勛文生,年二十三歲,貴州貴築縣人

蔡榮九職員,年二十八歲,四川遂寧縣人

潘紹虞現充鐵路公司翻譯,年二十二歲,四川[永川]人

承志候選七品筆貼式,年十七歲,滿洲正黃旗人

葉文熙指分雲南試用巡檢,年二十八歲,直隸清宛縣人

蔣鵬程文生,年二十歲,雲南昆明縣人

周兆元文生,年十六歲,雲南晉寧州人

和鎮南文生,年二十二歲,雲南麗江府人

羅海清把總,年二十六歲,貴州貴築縣人

盛朝棟文生,年二十歲,雲南大關廳人

朱贊元文生,年二十歲,雲南昆明縣人

周知德文生,年十四歲,雲南昆明縣人

沈秉堃為滇越鐵路通車預備事致雲貴總督李經羲漾電

(宣統元年二月二十三日)

雲貴督帥李鈞鑒,辰密。滇越鐵路年內可達省城預備事宜據交涉司折呈,應早籌劃,開列於後:一、各段宜仿照膠濟路章,從速組織鐵路警察,擔任保護,籍保主權。二、於車站之旁,宜自開商埠,俾華洋商民貿易居止,並由官為提倡長,修築馬路,便利交通。三、省城火車出入貨物,擬仿膠濟章程,暫由蒙關添派分關稅司,以便稽查,而免私帶禁物。四、火車載貨搭客收費,價目華洋應定歸一律在華境並應收,用龍元便商利民以昭平允。五、商埠既開四方人民,畢集控訴案,多必派耑官,經理現擬遵照。部行奏准,通章籌設城內高等審判廳及城內四區,城外商埠分設初級審判廳,五處有案,隨時判結,免茲訟累。六、照京漢鐵路章,設立貨捐局,專抽內地運銷貨厘,不致包庇偷漏。七、擬於法國鐵路電杆,附設中國電線,過有火車逃犯要事,得以知會堵拏。八、原定鐵路章程專註有修築、招工等事,目前火車開行,自應斟酌損益,乘時照商法領妥,議修改以上八條,不過撮其大要綱領,是否如此謹請核示祇遵。秉堃叩。漾。印。

護雲貴總督沈行為行知該督滇越鐵路通車預備事漾電行文

(宣統元年二月二十四日)

為行知事照得本護督部堂於宣統元年二月二十三日電呈北京。雲貴督部堂李文曰,滇越鐵路雲電稿核示只遵等因。合就行知。為此行司即便移會布、按兩司,勸業巡警道查照此行。行雲南交涉司。

宣統元年二月二十四日

護雲貴總督沈

雲南交涉使司、雲南商埠總局會詳滇越鐵路公司退出盤龍江地址事

(宣統二年十月初二日)

雲南交涉使司、雲南商埠總局為詳請飭遵事竊查滇越鐵路公司購地原圖西面直至盤龍江邊為止,經前洋務局以江邊系各村通衢,前此市□翡頗盛,近雖荒漠,將來冀復舊觀,購與外人,殊多不便,只允以路東之地撥給,再四磋商,法委當允治江一帶地址,退出十法尺寬作為公用道路,於圖上界一紅線,於是路西之地遂未發價,初擬查明業主發還,嗣因地近鐵路,外人時有同覬覦,不消居民亦不免陰圖串賣,清查局見及於此將該地民契提存,擬由官賣,以杜流弊,現與藩司商明,擬由商埠總局買入用備,將來參修碼頭,以免久懸,另生糾葛。估算該地面積不過九畝有零,地近江邊,亦不膏沃,按下等價值每畝三十兩,估計不過需銀二百九十兩之譜,支款無多,可裨公用,而杜後患,擬屬應辦之事當由本司據情簽稟憲台,請示辦理,擬候批准即會同商埠總局具詳立案再行咨會藩司,請撥款項在案,旋奉憲批照辦,另由商埠局具詳等因,除咨明藩司外,當即移知本局,一面出示曉諭,一面派令員紳,傳集業主眼同清丈,查該處地面自巡津街口起直至鐵路公司柵欄西頭,長約三百四十弓,寬八弓,共合地址十一畝三分三厘三毫,按清查局之原丈九畝六分七厘六毫數目較多一畝有奇,惟經再三複丈,仍無差異,且按照已經呈繳各契,比對所爭不過五分八毫,但難保非業戶一時不及周知,未將契據呈繳,自應仍從現在清丈數目計算,查該地緊鄰河濱,逼狹殊甚,惟從前往來大路,既為滇越鐵路所圈自當購此餘餘地,作為鄉民往來通衢,既杜覬覦,亦便通行,誠屬一舉兩得,每畝作為下則給銀三十兩,各該業戶亦均樂從,計共需銀三百三十九兩九錢九分,無仰懇憲恩准予立案,飭由藩司照數撥給俾資,轉發而符原稟至各該業戶,姓名、地段及所領價銀細數,應俟款項撥獲發完畢再行冊報外,合將懇請立案,飭撥緣由憲台衡核飭遵,為此具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詳者。

宣統二年十月初二日

雲南巡警道楊福璋

雲南交涉使世 增

雲南勸業道袁玉錫

前廣東補用道劉慶鏜

[雲貴總督批據上文如是說]

商埠總局會詳滇越鐵路公司退出盤龍江地址,擬由官買,詳請飭遵一案批查此項地址,原在滇越鐵路公司請撥圖內,經洋務局商允退出,該地緊鄰河濱,逼狹殊甚,既經該局派令員紳,傳集業主,眼同清丈,共合地址十一畝三分三厘三毫,作為下則每畝給銀三十兩人,擬由官購買作為往來通衢,以免將來別生枝節,應准如詳立案,仰即移由藩司,照數撥給價值,移局轉發,仍將業戶姓名、價銀細數分析造具冊,具報繳。

宣統二年十月初七日

雲南臨安開廣道督辦鐵路巡警龔心湛為報設立路警公所任命事呈及雲貴總督札批

(宣統二年九月初二日)

雲南臨安開廣道督辦鐵路巡警為呈報事竊照職道具詳裁撤駐蒙鐵路局,設立路警公所,遵批釐訂路警試辦章程,酌擬常年額、活支經費一案,於宣統二年五月二十憲台批詳及表冊均悉仰候:奏咨立案表存等因。奉此,將駐蒙鐵路局於本年六月底裁撤,即在道署西偏設立路警公所,於七月初一日開辦,下設正局,因歸併河口,警察先經飭於六月初一日照章改編其餘正分各局局長、巡官長銜名暨額設員警、司役人數並教練所額設堂教各員銜名司役人數理合,分別繕具清折呈報請祈,憲台府賜查考,除咨報財政公所外,為此具呈伏乞,照驗施行須至呈者。附清折二。呈欽命頭品頂戴陸軍部尚書雲貴總督部堂兼管雲南巡撫李。

宣統二年九月初二日 龔心湛

[附折]

……路警公所額設

督辦一員 臨安開廣道龔心湛 宣統元年十二月初一日奉文

提調一員 留日法政警察畢業生王廣齡 宣統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到差

參事官一員 候選通判鄒國光 宣統二年七月初一日到差不支薪水

………

巡警十名

……蒙自鐵道巡警教練所額設

所長一員  已保分省補用知縣袁恩煋

………

學長二員  蒙自教練所法文班學生歐陽濤、張慶光

伙役十名

[雲貴總督札批]:

為札行事宣統二年十月十一日准,郵傳部咨、路政司案呈(雲部文)可也等因,到本督部堂准此,除行蒙自關道、交涉司會同布政司警、巡警道,欽遵查照辦理外,合就札行,為此札仰該司、道,即便移會布政司、巡警道欽遵查照辦理,特札雲南交涉司、督辦路警雲南蒙自關道龔(心湛)道。

宣統二年□□月十八日

雲貴總督

雲南臨安開廣道為滇越鐵路公司收入中國銀幣加增補水事致雲南勸業道移

(宣統元年九月二十五日)

欽命二品頂戴雲南分巡臨安開廣兵備道兼管關務為移送事,案照,滇越鐵路公司收入中國銀幣加增補水,業經會議妥定,將兩次所加補水一概取銷,暫立合同存案,除將會議問答繕具清折及照錄中法文同稟督憲察核,並分咨外,相應抄稿移送為此合移貴道,請煩查照施行,須至移者,計抄送正附稟稿一件,會議問答清折一件,照錄中法文合同各一件,右移雲南勸業道。

宣統元年九月二十五日移

[附]合同

立暫行合同人:雲南眾商代表金在鎔、社子學、曹汝楫、梁佑元、王寶鋆

滇越鐵路法國公司代表呂本德

第一條:自西曆1909年10月10號即中歷宣統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所有雲南或湖北龍元兩次補水五仙、七仙一概取銷。

第二條:華商因公司取銷補水七仙,願將由東京各站運至雲南之貨在該處用法洋付納車腳。

第三條:凡在雲南付客人或貨物車腳,若有法元即付法元,無法元即付雲南或湖北龍元均可。

第四條:華商因公司取消補水五仙,願將公司每月所收雲南或湖北龍元,除開銷外(即照路章二十五條及三十二條補給,中國照料之費及公司所用中國人之薪工等項)所余之雲南或湖北龍元由華商收回,辦法如下:華商收到雲南或湖北龍元,即照數換給法元,如元法元即給以□估銀,每一雲南或湖北龍元換給凈銀二十四格拉姆又十分之三,當火車未通雲南府之先,即在蒙自兌換,俟火車到雲南府時在雲南府兌換亦可。秤銀時用中法天平各一分,公同秤兌,公估銀色亦由華商代表與滇越鐵路公司公同用中國法驗看,倘彼此意見不合,再行化驗,化驗費由理虧者出,公司應於十五日前將應行兌換龍元數目函知蒙自商會。

第五條:本合同之期限系從西曆1909年10月10號起至客車通雲南府後,本合同可否仍舊照行,俟會議時訂明。

本合同繕寫中法文四份,一份存蒙自關道署,一份存蒙自法領事署,一份存蒙自商會,一份存河內滇越鐵路總公司。

宣統元年八月二十三日

西曆1909年10月6號

金在鎔、杜子學、曹汝楫、梁佑元、王寶鋆

臨安開廣道龔(心湛)鋆定

宣統元年八月二十三日

     

會議問答清折

宣統元年八月二十一日省、蒙眾商代表金在鎔、杜子學、曹汝楫、梁佑元、王寶鋆與滇越鐵路公司總辦呂本德,在蒙自關道署,會議龍元補水一案,關道龔、譯員王占祺、席興良,法領事白鼎業、翻譯岳能理均在場,所有問答照錄於下:

道曰:今日為龍元補水事,持約呂總辦及眾華商代表來此,會議諒可商定一公平辦法,使彼此悅意。

呂曰:亦所深願。

杜曰:龍元系我國國幣,在雲南理應用雲南龍元,在海防或楊通融,以法元付車費。

呂曰:龍元與法元成色不同。

杜曰:公司收用龍元盡可在雲南使用,雖然成色不同,與公司毫無妨礙。

呂曰:龍元盡在雲南使用固無妨礙,和解交越督及各股東併購辦一切均用法元,則銀色必須補足。

雲南善後局為滇越鐵路修築佔用各廳州縣地請免錢糧事奏稿

再滇越鐵路應由中國籌備地段、路軌,所經皆系民業,□□□□,飭司局妥定章程,飭令各地方官隨時照圖勘定,按畝給價,撥交公司收用。計自河口起至雲南省城止,經過安平、文山、蒙自、阿迷、寧州、彌勒、路南、宜良、河陽、呈貢、昆明等十一廳州縣,佔用民間田地多寡不一,應完錢糧自應均於勘撥之日分別停徵,永遠豁免,一俟勘撥,事竣再將田地頃畝、錢糧數目造具冊結咨部查核。據署雲南布政使陳燦、署糧儲道枊旭會同善後、鐵路各司道詳請先行奏咨立案,前來臣複查無異,除咨部查照外,謹片具陳狀乞聖鑒敕部查核立案施行,謹奏。

雲南布政司為移會雲南善後籌餉報銷總局滇越鐵路籌備地段按畝給價事移文

(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雲南布政司為移會事光緒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奉督部堂丁札開光緒三十一年十月十九日准兵部火票遞到戶部咨雲南司案呈內閣抄出雲貴總督丁奏滇越鐵路籌備地段按畝給價,佔用各廳州縣田地錢糧分別豁免,咨部立案一片,於光緒三十一年八用月初四日奉硃批戶部知道,欽遵抄訓到部查應恭錄,硃批飛咨雲貴總督遵照可也等因,到本部堂准此合就札行,為此仰司官吏即便會同糧儲道、善後、鐵路局欽遵轉行查照等因奉此,除分移外,相應移會。為此合移貴局,希即欽遵轉行查照施行須至移者。

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移雲南善後籌餉報銷總局

雲南善後籌餉報銷總局為滇越鐵路籌備地段佔用各廳州縣田地錢糧分免、豁免事飭各縣札

(光緒三十一年十二月初二日)

雲南善後籌餉報銷總局為札飭遵照事(准藩移督札 戶部咨丁 奏滇越鐵路籌備地段按畝給價,佔用各廳州縣田地錢糧分免、豁免,咨部立案分札飭遵由),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准布政司劉移奉督部堂丁,札開光緒三十一年十月十九日准兵部火票遞到,戶部咨雲南司案云云,除分移外,移局欽遵,轉行查照,等因准此,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縣州廳即便欽遵知照特札:昆明縣、呈貢縣、宜良縣、河陽縣、彌勒縣、蒙自縣、文山縣、路南縣、阿迷州、寧州、安平廳。

光緒三十一年十二月初二日

雲南善後局為蒙屬西路會勘完竣事致鐵路局移

(光緒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雲南善後局為光緒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奉蒙屬西路會勘完竣事移

為移會事,光緒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三日奉撫部院丁批據委勘鐵路委員補用知縣蔡令署蒙自縣顏令稟,會同法員勘路插標,蒙屬西路,現已一律勘竣,據實稟乞批示飭遵緣由,奉批,據稟已悉,仰善後局移會鐵路總局,查核飭遵,仍候督部堂批示繳,等因奉此,並據具稟到局,相應移會,為此合移貴總局請須查核飭遵施行,須至移者。移鐵路總局

光緒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雲南鐵路局為招募三千工役事報雲貴總督呈

(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初七日)

雲南鐵路局為呈報事案奉憲台札發交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准□□□□□□□□□□□□□□□□□□□□□□□該包工須僱工在三千名以上,請照章飭募三千名,為至少之數敝領事敬請貴督部堂允准此請,並即給予各承辦之地方官訓條,飭為照章妥速招募,無任感盻等因,准此,當經本局會同羅領事往複磋商,始將薪資、工價以及招募費、路費一切章程議定,除分行各該地方官遵照,迅速自行選派殷實妥人一名,充當工長,招募小工三百名,剋期率往路南州屬之祿豐村地方,由該洋工百[理]指定地段工作,該工長即駐段照料,以資約束,該州縣一面[鈔]錄章程,出示曉諭,並將奉文遵辦情形,即行備文申報,交原差賚回,以便核辦,其招募工人姓名、數目及起程日期另文具報查考外,理合具文呈報請祈,憲台俯賜查考,為此具呈伏乞,照驗施行須至呈者,計抄呈章程一件,右呈雲貴總督。

雲南鐵路局

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初七日

[附]招募滇工章程

招募工人計三千名

招募工人地方需在雲南府屬之富民縣、羅次縣、安寧州、祿豐縣、易門縣,楚雄府屬之楚雄縣、鎮遠縣、姚州、鎮南州、廣通縣、大姚縣、南安州,東川府屬之會澤縣、宣威州及沅江州、新平縣等處。

工作地方系在鐵路第七、第八兩段,紀魯邁第三百零六至第三百九十處止,從小河口下首五紀魯邁當處起,延長過狗街寨向宜良邊,二紀魯邁當處止,將來工場時標定。

每大工長薪資以每一工人作工全日銀洋二分核算,在月尾支給。

五十長到段照料一日准支工洋半元

工人做工一日,給工洋二角五分,每日做工時刻分四時,開除天時不佳,必得停歇外,余應按照工作時間核給工資,如不滿一時間,亦照一時間付資,至工人或傷或病,經醫士飭送病房就診者,醫藥飯食由包工代發。

每二十五工人則有伙夫一名,照一工人工資支給。

每工人二十五名則有工棚一所,由洋包工預行搭蓋,工人初次到段時,每五十人則給洋五元,為到地段置辦鍋、缸、碗、筷,自用件之費後不再給。

各大工長系由地方官選派,應先交存押保,至少值洋一千元,到段後,六個月期內由大工長自出費,在二十日期內補足,如逾期未補,則公司即可請領事轉達雲南省憲,轉飭該地方官追該工長及其保人償還招費、路費。

大工長每招一工,應得招費洋一元,帶工到段之日,准其支領招費三分之一,做工六個月後,則余剩招費三分之二准領訖。

工人路費每日二角,五十長路費同工人。

如工人在段工作洓滿兩年者,則其回里可得路費,每日角正。

註:

1.本文史料出自雲南省檔案館館藏民國時期雲南省政府秘書處和雲南省民政廳全宗檔案。

2.文中「□」為原文無法考證。

(轉載自《雲南檔案》2010年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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