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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省直管縣的利弊 - 3

中國省直管縣的利弊 英國《金融時報》中文網特約撰稿人 韓顏明

但省管縣體制下個別縣域經濟的強大並不能夠說明目前的省管縣就比以往的市管縣在體制上具有更多的制度性優勢,因為當初推動市管縣時所面臨的單個縣由於資源分散,權力級別較低帶來的獲取政策資源能力不足的缺陷仍然存在。從地區管縣到市管縣,再到省管縣,上述問題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地方管理制度只是在本身體系內繞了一個大圈。

從整體上講,省直管縣或市管縣對於地方經濟的發展各有優勢與缺陷,在中心城市較發達,區域經濟分工協調較好的地區,市管縣仍然具有制度優勢。在中心城市不發達,市縣經濟關聯度不高的地區,省直管縣更有利於縣域經濟的發展。

省直管縣的問題

省直管縣在改善縣級財政狀況以及市縣吏治之後可能又會產生一些新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省直管縣體制下省級機構的管理能力。

一些人口少的省份,如海南,省直管縣沒有多大障礙,海南全省人口600多萬,相當於普通省份的一個地級市,這樣的區域內實施省直管縣,不會存在事務過重的麻煩,同時,類似省份的試點也不具備示範與推廣的條件,在大多數省份,管轄人口在3000萬至9000萬,省內縣級行政單位有幾十至百餘個,河南有縣級區域109個(不包括市轄區),四川有138個,山東有91個,面對如此眾多的被管轄的單位,目前省級機構的規模恐怕力不從心。

省直管縣後,省級機構對縣級事務介入增多,相應地其機構的規模也要大幅擴張,從而促使省屬權力增強。

省級機構的權力在中國政治體系中歷來是一個敏感的部分,以中國各省人口之多,規模之大,一省的人口就可相當於歐洲的一等大國,故中國的地方行政制度中,既需要設省一級機構來統轄,管理、監督地方各級事務,同時又要提防其權力的過度膨脹,中國的歷史,省一級權力未能有效控制的朝代,都會釀成嚴重的後果。

比較典型的是東漢末年的群雄割據。在黃巾起義之前,東漢地方制度沿襲漢武帝時的設置,在全國設13州,州官為刺史,以監督地方百官的行止。刺史治官不治民,僅有監督之責,而無治事之權。黃巾起義後,為方便各州官吏引兵對抗黃巾軍,遂賦予各州刺史統領州內軍政民政權力,並加授州牧之職,這一舉措之後,各地州官勢力迅速坐大,並很快形成地方諸侯割據稱雄的局面。東漢政權沒有亡於黃巾軍,卻覆滅於其後呈強的群雄。

另外一個例子是唐朝的藩鎮,唐初地方制度中,省一級機構稱為道,全國設15道,道設採訪巡招使,也僅有監督地方府縣官吏的權力,但在邊疆要衝地區,為應對邊患,設有藩鎮,藩鎮設節度使,總領地方軍政事務。安史之亂後,藩鎮制度在全國漫延,各地節度使均割據一方,朝廷權力衰弱。中唐之後,藩鎮割據長達100餘年,曾經強盛一時的唐王朝迅速衰落,權力不出都城。

宋以後的統治者大多認識到了省級權力坐大的危險,對於這一級機構的權力,分之又分,削之又削,務必使其沒有可以同中央政權抗衡的能力。

宋朝是把省一級機構(宋稱路)分設為帥、漕、憲、倉等司,分掌軍、民、司法、財政等職,各司互不統屬,其官員由中央直接任命,各自對中央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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