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拾到貴重物品或現金據為己有要負法律責任嗎?
典型案例
小雲在北京市東直門附近上班,家在回龍觀附近。某日,小雲上夜班,下班後往家走。快到家裡時,她突然發現前面有一團雪白的東西。她起初嚇了一跳,但走進仔細一看,原來是一條可愛的小白貓崽,脖子上還拴著一條紅色的鏈子。這時已經是深夜裡,怎麼這隻貓還在路上?看來這隻貓不是流浪貓就是找不到家了。小雲這樣想,覺得小貓又挺可憐的,就把小貓裝進包裡帶回了家。
到家之後,小雲發現小白貓食欲不振、精神萎靡。小雲覺得不妥,就把小貓帶到寵物醫院去看病。經過寵物醫生診斷確認,小白貓是得了風寒病。於是,小雲就自己花錢按給小白貓看病,經過醫生的精心治療,小白貓終於康復了。當然,診所的醫藥費也是非常的昂貴,高達1000多元。小雲孫然有些心疼,但看到小貓這麼可愛,就咬了咬牙,支付了這筆醫療費。
小白貓康復以後,精神大振,每天與小雲嬉戲玩耍,小雲越來越對這個小寵物愛不釋手了,簡直就把它當成了自己密不可分的生活伴侶。
可惜,好景不長。突然有一日,一位叫小麗的姑娘找到了小雲的小區。小麗說:「我看了你的博客上的照片,你家裡那隻貓是我的。那天夜裡我帶著小貓在回龍觀附近玩,剛去了一下衛生間,出來後就找不到小白貓了。我這些天一直在找,後來終於打聽到是你把我的小白貓領回家了,非常感謝你這些天對它的照顧,現在我想把它帶回去」。小雲一聽,說:「那不行啊,就算這貓是你的,但是我也把它帶回家養了這麼多天了,不但花費了很多的飼料費和醫療費,還投入了很深的』感情』。你說帶走就帶走,那怎麼行呢?你如果真想帶走小貓,就要付我3000元錢費用」。實際上,小雲只花費了1500元的飼料費和醫療費。小麗說:「你要的也太多了吧!」小雲說:「你要不給錢,你要不給錢就別想帶走小白貓。」雙方爭執不下,鬧到了法院。法院審理後,判決小雲將小白貓還給小麗,並且也沒有支持小雲要求飼料費和撫養費的要求。
律師說法
「拾金不昧」一直是我們中華民族大力弘揚的一個優秀品德。但是到的終究是道德,遇到糾紛時,道德往往顯得作用有限,這就需要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法律來調整了。
在我國物權法出台之前我國民法通則只規定拾得他人的遺失物應當歸還或者交公。但至於遺失物品是否應該向拾得人支付相應的管理費、飼養費和報酬的問題,法律並沒有做出明確解釋。這就給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造成了困難。物權法在立法之時,仔細分析和總結了拾得他人之物的情況,並沒有針對性地做了規定。
首先,物權法對「拾金不昧」這一道德規範予以肯定,並將其上升到了法律規範的層次,規定拾得壹拾伍應當返還權利人。如果無法通知到權利人,則應交由公安部門尋找失主。
其次,在拾得人有權利一起哦唉遺失物品任支付相應保管、飼養費用實物問題上,我國物權法分析不同的情況,也不做了不同的規定。根據生活常識,拾得人在拾得物品後,一般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將拾得物返還給失主或者交公;二是將拾得物據為己有。在第一種情況下,拾得人的行為是一種做好事的行為,這種做好事的行為,在法律上叫做「無因管理」,即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管理失物。既然拾得人沒有義務,而在實際上又對一世的物品進行了保管,則相應費用自然應該有失主來承擔。法律對此應當支持和鼓勵。在第二種情況下,拾得人將遺失物佔為己有,實際上是一種侵犯他人財產權的行為。佔有他人遺失物的管理費等,實際上也是侵權並獲得非法利益後,為維護非法利益的繼續存在而支出成本,其目在於使自己受益,所以,相應的管理費和飼養費應當由其自行負擔。
在本案中,如果小雲撿到小白貓後,積極主動地尋找失主或者交公,那麼她是有權要求小麗向自己支付飼養費和醫療費的。但是,情況卻恰恰相反,小雲在明知道小白貓的失主的情況後,還繼續「收留」小白貓,這是侵犯小麗對小貓的所有權的行為。因此,她是無權要求小麗支付飼養費和醫療費的。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二條權利人在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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