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蒙】蕭功秦:華夏國家起源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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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亞細亞生產方式的啟示

1.國家起源研究中的理論困境

長期以來,我國學術界都是運用「五種生產方式」範式來研究中國國家起源問題的。這種範式認為,最早產生的國家只能是奴隸制國家。夏朝既然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國家,那麼,夏朝就是中國第一個奴隸制社會。商朝是繼夏朝之後的第二個奴隸制王朝。為了證明它們是奴隸制社會,就必須找到根據。20世紀初,恰恰在安陽商王墓里發現大量的人殉,被認為是提供了商朝為「奴隸制國家」的鐵證。根據這種論斷,學者們要研究的只是中國從什麼時代開始從奴隸制社會轉向封建制。有人提出「西周封建說」。有人提出「春秋戰國封建說」。有人提出「魏晉封建說」。同時,這樣分期也可以解釋,東漢有大量奴隸存在的因由。然而,「魏晉封建說」卻無法解釋,早在戰國時代商鞅變法以後,華夏大地上已經出現了地主經濟。

關於社會形態的每一種分期說都如同瞎子摸象,難以自圓其說。即使是學術界公認的「商代奴隸制說」,仍然大有可駁議之處。根據胡厚宣統計,僅現存甲骨文所記載的人祭人殉數量就近一萬四千人。郭沫若僅憑大量人殉,就簡單地推斷商代是奴隸社會。蘇聯學者謝苗諾夫在《亞非民族》發表過一篇文章提到,商代殺殉人數如此之多,正可以證明那時並不是奴隸社會。因為按經典作家的論述,奴隸制社會最重要的特點,就是不再大規模地剝奪奴隸生命,而是將奴隸商品化。這是因為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奴隸已經成為勞動力的主要來源。他還認為,戰俘並不是奴隸,只是從原來的生產關係中暫時脫離出來的人,他們究竟屬於什麼階級,取決於以什麼方式重新與生產資料相結合。這樣精緻的分析,遠比郭沫若的粗放的說法更有理論根據。由此可見,把蘇聯20世紀30年代形成的「五種生產方式」的教條套用於中國古代社會,註定會陷入難以自圓其說的理論窘境。

2.「亞細亞生產方式」假說:國家形成的多元路徑的意義

古典奴隸制的學說認為,當商品經濟發展到足以炸毀氏族血緣紐帶的階段之後,由於階級鬥爭十分劇烈,以至於剝削階級必須建立鎮壓性的國家機器,才能保持奴隸主的統治秩序,奴隸制國家起源論由此而建立起來。根據這一理論,人類社會的第一個國家,就是奴隸制社會階級鬥爭的產物。

馬克思在對印度古代社會的研究中,則得出一種完全不同於西歐類型的國家起源假說。「在大多數亞細亞的基本形式中,凌駕於所有這一切小的共同體之上的總合的統一體,表現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專制君主作為最高的或唯一的土地所有者,高居在所有公社之上,以貢賦的形式獲取剩餘產品。並主管灌溉,交通等公共事務。在各公社範圍內,基本上是自給自足的經濟,手工業,農業合為一體。因而亞細亞形態必然保持得最長久」。

馬克思這一思想的要點是,東方國家的起源不同於歐洲古典時期,東方社會並沒有古希臘意義上的那種發達的商品經濟。因此,村社內部廣泛存在的血緣紐帶也並沒有被商品經濟所炸毀。然而,整個社會的公共功能,包括社會成員的賑災、水利、管理、安全、自衛的需要是如此迫切,這就使旨在實現這些公共功能的公共組織,即東方專制主義的國家,在商品經濟炸毀血緣紐帶之前,就「提前」出現了。馬克思關於亞細亞生產方式的理論假說,對於我們理解東西方歷史發展的不同路徑與發展類型,具有啟示意義。

3.亞細亞生產方式的結構特點:國家-村社結構

那麼,這時國家與社會的結構關係是怎樣的呢?馬克思關於亞細亞生產方式的假說,實際上指的是一種在東方社會廣泛存在的「國家-村社」結構。在這一結構中,專制君主高高在上,是最高的和唯一的土地所有者,沒有貴族在中間,所有的人都可以說是專制君主的普遍奴隸。這種村社制度使每一個這樣的小單位都成為獨立的組織,過著閉關自守的生活。但是,「由於文明程度太低,幅員太大,不能產生自願的聯合,所以就迫切需要中央集權的政府來干預」。以往人們研究古代國家的形成時,總是從「國家是階級鬥爭的產物」這一視角入手,而馬克思對亞細亞生產方式與東方專制主義的研究,則提供了更為廣闊的思考空間,在馬克思那裡,國家也可以做為承擔公共功能的組織載體而提前產生。

4.東西方歷史發展的不同路徑

西方與東方社會,由於地理生態與歷史環境的不同,各自的原始村社的解體方式和走向國家的道路,存在著根本的差異。認識這種差異,對於理解中國現代化的特殊問題,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在西方文明發源地的古代希臘地區,由於地理環境的差異性,以及基於這種差異性的物產種類的多樣性,使從事不同生產經營的各原始部落之間,例如,在從事山區畜牧業,丘陵地帶的橄攬油與葡萄種植業,沿海漁業、航海業以及平原地區穀物種植業的各部落之間,很早就發展起異質共同體之間的頻繁的商品交換。商品經濟的充分發展又促進了各共同體內部的社會分化,並最終迅速地「炸毀」了原始的血緣紐帶關係。這種社會內部異質化和經濟私有化的過程,造成奴隸主與奴隸之間尖銳的階級對立,奴隸制國家應運而生。另外,由於各城邦貴族、平民集團的利益多元化和異質化,又導致國家採行以契約性的互補關係為紐帶的古典民主政治制度,作為綜合多種利益與整合政治秩序的制度手段。

西方社會自古希臘以來,就始終存在著異質個體之間的相互依存關係,因此,作為聯繫這些異質個體的契約性關係紐帶,如同一根綿延的紅線,存在於歐洲社會的各個歷史時期。它以不同的表現形式,存在於中世紀國王、貴族、領主、騎士之間,存在於國王、教會與中古城市市民之間。正是在此意義上,我們可以說,西方社會的歷史,是一部由異質個體構成的社會發生、發展和在不同階段演化的歷史。與這種社會「幾何」結構有關的制度文化特徵,如個體自主性、自治性、多元性、契約性等等,都不同程度地以不同方式存在於西方古代到近現代的不同歷史時期。

與此形成強烈對比的是,在古代東方農耕社會,單一農耕經濟的自給自足性,使村社內部社會分工與分化過程極其漫長。在各同質共同體應付共同面臨的外部挑戰與環境壓力的情況下,專制國家在宗法血緣紐帶被衝垮之前就出現了。這種專制國家反過來又把同質個體與同質共同體(村社)「接管」過來,作為自己的基層細胞組織,既有的宗法制度及相應的價值觀念,隨之被改造為專制國家自上而下實行政治統治的工具。馬克思所說的「亞細亞生產方式」,正是指這種國家與村社相結合而形成的社會結構形態。

馬克思同時也認為,以亞細亞生產方式所型構的社會,其政治體制是東方專制主義的。換言之,「東方專制主義」這一概念是「亞細亞生產方式」的組成部分,馬克思從孟德斯鳩與黑格爾的著作中吸收了這一概念,此後始終保持著這一觀點。

5.人類學家的新發現表明「亞細亞生產方式」的普遍性

一方面,馬克思從有限的東方歷史文獻中,敏銳地發現了不同於他所熟悉的西方經濟社會結構的特點,並用「亞細亞生產方式」這一概念來表述他的發現。馬克思發現了東方社會的特殊性的同時,也發現了人類社會發展路徑的多樣性。「亞細亞生產方式」理論對非西方民族原生的社會形態,確實具有很強的解釋力,也為當今時代我們擺脫西方中心論的歷史發展模式提供了啟示。另一方面,必須指出的是,馬克思只是首先提出這個問題。由於支持該理論假說的歷史信息資料相對貧乏,這一理論假說當時只能停留在理論粗胚階段。馬克思本人在19世紀70年代以後並沒有進一步在這一領域進行深入研究。而且,正如許多學者所指出的,馬克思在其學術生涯的不同時期,對東方問題的論說難免有不相一致之處。所有這些都給後來的研究者帶來可解釋的空間,「亞細亞生產方式」的假說因此也成為多有歧見的一個學術領域。況且,馬克思主要是通過對印度村社的研究提出這一概念的,而印度與中國的情況又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很難用「亞細亞生產方式」這一概念來直接推演古代中國國家形成的路徑。

20世紀60年代以後,許多西方人類學者尤其是法國文化人類學者發現,他們根本無法套用「古典奴隸制」或「封建制」這樣的概念,來解釋非洲與南美洲的前現代社會的性質。相反,他們所研究的大量事實,卻與馬克思所概括的「亞細亞生產方式」的一些特徵驚人地相似。以至於許多人類學者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由於古希臘羅馬社會所處的地理環境與歷史條件的特殊性,因而在這一背景上產生的古典奴隸制的發展模式,只是人類歷史發展中的一個特例 。相反,歷來被認為只具東方特殊性的「亞細亞生產方式」,卻更具有超越亞洲地域的全球普遍性。人類學家從實證立場對亞細亞生產方式的普遍性的研究,對於長期只能從經典文獻中尋求答案的人們來說,可以說是醍醐灌頂,豁然開朗。

事實上,從大量前人研究中可以看到,氏族社會的農村公社有多種解體路徑,一種是「希臘羅馬型」,血緣紐帶在商品經濟的衝擊下迅速解體,商品經濟發展所造成的階級對立與分化越來越明顯,奴隸主建立起自己的國家機器,作為階級鬥爭的手段。這樣的國家就是古典奴隸制國家。另一種是「亞細亞型」,在世界上相當多的地區,由於社會的公共需要,從而使國家因承擔社會功能,而不得不及早出現了。與此同時,原來的村社小共同體通過對「功能性」國家的效忠,獲得國家提供的公共服務功能,且部分地放棄了自己的獨立性,成為國家的基本細胞組織,這樣就形成國家與村社相結合的新的社會形態。國家不但沒有排除而且是利用了原來的血緣紐帶作為其統治工具。馬克思所指的「共同體之父」,就是這類國家的雛型。

直到20世紀80年代初期,亞細亞生產方式問題,才再次引起了中國學術界的興趣。經濟學家吳大琨翻譯了義大利學者梅洛蒂的《馬克思主義與第三世界》,這本書系統地介紹了亞細亞生產方式理論,它有助於解釋東方專制主義與官僚制的起源,並提出人類歷史發展路徑的多元性,認為東方這種社會形態有著完全不同於西方異質體社會形態的發展過程。它對於封閉多年的中國人重新理解東方國家不同於西方的歷史發展道路,理解東方專制主義國家的歷史起源,有衝擊性的影響。

但在當時的語境條件下,亞細亞生產方式理論被認為是一個敏感問題,有關這一問題的討論在國內歷史學界並沒有展開;這一概念與理論資源,也並沒有對中國的歷史研究產生多大的影響。另外,單純從亞細亞生產方式理論來推演中國國家的起源,也可以說無從下手。用東方專制主義的水利功能來解釋大禹治水,並以此來論證夏朝是專制中央集權國家,也是牽強附會。

二、國家起源新思路:從「類游牧結構」到酋邦國家

1.13世紀蒙古社會中庇護-扈從關係對華夏古代史的啟示

值得注意的是,明代《永樂大典》收錄的重要漢語文獻《元朝秘史》(即《蒙古秘史》)、波斯歷史學家拉施丁的《史集》,以及俄國學者符拉吉米佐夫的《蒙古社會制度史》,所記載的13世紀蒙古草原帝國時代的社會結構與歷史活動,對於重新理解中國古代國家的起源,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13世紀蒙古草原的戰爭是極其殘酷的,動亂中的牧民有著強烈的不安全感。正如上述史料與論著所揭示的,由於游牧生活的高度流動性、分散性和不穩定性,弱勢部落紛紛向強勢部落投靠,以換取庇護,強者則通過對弱者提供保護,贏得後者的效忠。這樣,強弱雙方通過契約盟誓,建立起一種縱向的相互依存關係。個人與個人之間,弱勢部落與強勢部落之間,以及弱勢部族與強勢部族之間,均會形成這種縱向的相互結合的信誓關係。弱勢的投靠者被稱之為「伴檔」,蒙古文稱為「那可兒」。信誓是一種雙方的契約,它使伴檔與主人之間,在權利、義務、責任關係諸多方面形成約束。保護人與扈從者之間的盟誓關係,是一種在強弱個人之間、強弱部落之間、強弱部族之間、強弱酋邦之間廣泛存在的結合形式。我們把這種在社會不同層級上存在的特殊組織形式,稱之為「庇護-扈從」關係結構。

在了解了蒙古草原時代共同體之間的這種庇護-扈從關係結構的基礎上,再進一步閱讀《史記》中的《五帝本紀》、《夏本紀》與《殷本紀》,就會驚訝地發現,從三皇五帝到夏商時代,華夏大地上的部族與部族之間的關係,與13世紀蒙古草原社會的庇護-扈從關係,是何其相似。用「庇護-扈從」關係結構作為解釋框架,來觀察華夏先民的社會歷史活動,可以說是別有洞天,令人豁然開朗。

2.華夏早期國家的「類游牧結構」

夏商時代是華夏文明的早期階段。值得注意的是,夏朝、商朝其實是進入王朝時代的後人加上去的名稱,夏、商並不是王朝,它們只不過是先後出現的、以部族聯盟為基礎的酋邦共同體。

這種早期的國家形式,其實就是一種粗放的部落聯盟制度。即在眾多部族對峙的過程中,出現了一個較為強大的部落,這個部落的領袖就成為盟主,他以本部落為中心,把許多相對弱小的部族吸引到自己身邊。這些小部落團結在這個強大部落周圍,彼此之間由於利益相近而結合成一種庇護與效忠關係。這種強弱部落的結合體,我們也可以稱之為酋邦國家。這是一種類似於草原游牧社會結構的組織。這些大共同體由許多獨立自主的、具有高度自治性的小共同體結合而成。小共同體通過盟誓關係,而形成對強勢部落的強人的效忠關係。

在遠古時代的黃河流域,並存著各自獨立的部族共同體。這些共同體彼此征戰,《史記》作者以後世人使用的「諸侯」這個名稱,來稱呼這些獨立的部族首領。神農氏部族曾經是維持草原社會秩序的優勢部族。由於神農氏部落走向衰落,失去了維持秩序的力量與實力優勢,天下陷入混亂之中。面對蚩尤氏對原有秩序的破壞與侵擾,力量衰退的神農部落無能為力。在這種情況下,另一個新崛起的部族軒轅氏,利用自己的威信與實力,對那些不聽從其意志的部族進行討伐。在它的感召下,諸侯咸來賓從,於是軒轅氏部落就成為新的部落聯盟體的霸主。受蚩尤欺侮的各弱小部落紛紛投靠軒轅氏,並以之為中心,形成新的聯盟。注意文中「賓從」兩字,它表明,軒轅與加盟的眾多諸侯之間是主賓關係,即保護人與扈從者之間的關係,前者為後者提供保護與安全,後者向前者表示效忠與順從。如此等等。

大體上可以認為,通過扈從-保護關係而形成的共同體,王權體制向國家體制的演變,就是由王者私人的親兵具有了越來越多的「憲兵」功能的方式來實現的。軒轅氏還建立了左右大監,對各地諸侯進行監控,以防離心與反叛。此外,還以頒布曆法與封禪的方式加強自己的權威。這種強化權威的方式,已經孕育著從部族聯盟向早期國家的官僚體制轉化的最初形態。

3.禪讓制就是推舉制的殘餘形態

《五帝本紀》對於黃帝軒轅氏以後若干代的記述是這樣的:堯已經在位70年,他對以四大諸侯為首的眾諸侯說,當諸侯中有能順事用天命者,入處我位,統治天子之事者乎?四岳皆回答,鄙俚無德,若便行天子事是辱帝位,堯讓眾舉薦貴戚與疏遠隱匿者中的合適者,眾人則向堯推舉了民間的舜。舜經過堯的試用之後,得到眾諸侯的認可。

儒家把這種制度作了泛道德化的解釋。其實,只要理解基於庇護-扈從關係的共同體內部的契約盟誓關係,禪讓制就很容易得到解釋。正如草原共同體一樣,各部落處於嚴酷的戰爭環境,只有強有力的領袖才能保護眾部落的安全與利益。如果盟主沒有足夠的權威與能力,原本效忠他的各部人馬就會離散而去,部落聯盟就會迅速解體。為了保持酋邦國家的凝聚力,這種軍事民主制授予各部落小共同體以推舉新領袖的權利,他們有權根據自己的選擇,去追隨新的領袖,這與蒙古草原出現的情況相類似。

當然,華夏酋邦國家中的繼承製,與蒙古游牧共同體的繼承製還是有差異的。在中原華夏共同體內部,嫡傳制比推舉制要強得多。為什麼華夏早期國家內的嫡傳因素比草原帝國更為早熟?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是,游牧社會流動性更大,推舉制具有吸引參盟部落共同體的更大作用。比較而言,嫡傳制更加適應華夏共同體的定居性要求,因而更加有利於王權的進一步強化。

從史籍中可以發現,盟主與諸侯之間的這種庇護-效忠關係,始終是整個國家結構的基礎。到了夏酋邦時代,推舉制進一步得到強化,參盟部落首領(諸侯)不再效忠於舜的後代,而是轉向歸順效忠新的主人禹。

這種推舉制殘餘在夏朝初期仍然體現在夏啟的繼承過程中。禹本來要將王位禪讓給他已經授以政事大權的皋陶,但還來不及禪位,皋陶病死。而後,禹又禪位給皋陶之子伯益,這可以理解為在推舉制傳統的壓力下,禹被迫將王位讓給強勢的諸侯皋陶家族,這就是禹「而後舉益,任之政」的原因。這裡的舉,就是舉薦的意思,禹死後,益成為王位繼承者。但伯益能力有限,在諸候中缺乏足夠的威望。在這種情況下,最終還是嫡傳製取代了推舉制,而這種取代仍然是在眾多具有推舉權的諸侯們自願歸順禹之子啟的名義下實現的。

也許有人會提出這樣一個問題,憑什麼認為,遠古時代黃河農耕地區的先民具有與13世紀蒙古草原環境相類似的組織結構方式?

大量史料表明,這種「庇護-扈從」結構並非只為蒙古草原所獨有。事實上,在生產力極度不發達的草莽時代的不同民族中,由於應對自然環境挑戰的手段與方式的簡陋性與粗放性,與之相應的社會組織,也往往具有相似性與同構性。「庇護-扈從」結構,是人類社會的一種最原始、最樸素的人際關係結合模式。它通過縱向的保護與效忠關係,把生活中的強者與弱者結合到一起,從而在文明程度低下、物質生活資料貧乏的條件下,以最簡便、最低成本的方式,形成最初級的社會組織,原本零散的社會個體細胞,由此而形成初級共同體,再由小共同體聚合為酋邦國家。然而這種庇護-扈從關係對於國家形態的重要性,迄今為止,在國內外學界仍然沒有得到系統的研究。

事實上,五帝時代中原大地上的酋邦國家,就是這樣的「類游牧結構」。由於草原酋邦與夏商時代中原大地上的酋邦共同體之間具有相似性,我們可以通過對草原游牧結構的內部關係的比較與分析,在很大程度上捕捉到《史記·五帝本紀》記述的先民社會在結構上的一些特點。

三、酋邦國家的內部組織分析

1.「猴山結構」的遊戲規則

中國遠古時代最早的國家形態,頗類似於動物園中的「猴山結構」。各個部落如同猴群中的猴子,許多部落之間彼此爭鬥,如同眾多猴子打架。其中最強勢的部落成為霸主部落,其他部落都歸順於它,以求得庇護,就如同眾猴歸順於猴王。這樣就以猴王為中心,形成一個鬆散的共同體。

無論是13世紀的蒙古草原,還是公元前四千年的華夏大地,各民族都是以這種組織方式形成共同體的。

用「猴山結構」來比喻「三皇五帝」時期的社會生態結構,其實再合適不過了。神農曾經是叱吒風雲的老猴王,他衰落之後,黃帝取而代之,成為新猴王,炎帝、蚩尤就是與黃帝氏爭奪猴王地位的失敗的挑戰者,夏禹、商湯、周武王,正是不同時期稱霸的新猴王。我們可以根據猴山結構中的庇護-扈從關係,把這個時期複雜多變的重大歷史現象,解釋得生動而形象。

2.從「庇護-扈從」結構看中國早期國家

通過對《五帝本紀》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三皇五帝時代的黃河流域,各自獨立的數以千計的部落佔地而居,為了爭奪土地、水源等生存資源,彼此之間發生頻繁的爭戰,通行的是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這種嚴酷的無休止的生存競爭,是遠古時代的先民所面臨的共同困境。必須找出辦法,克服這種無序狀態與困局。以「庇護-扈從」關係為基礎的酋邦制度,就是在先民的集體經驗中逐漸形成的,它是華夏先民在實踐中摸索出來的避免亂世、建立秩序以保持生存發展的可行的制度手段。歸根到底,這是一種適應環境挑戰的制度文化。

這種酋邦制結構的特點是,在各部族相互展示實力的競爭過程中,一旦最為強大的部族中出現某個強力領袖人物,那麼,受其權威與威懾力控制的一些鄰近部族小共同體,就會向其輸誠,團結在這一領袖之下,形成效忠關係。當然,強勢部落的強勢領袖,也會在接受效忠的同時,以庇護效忠者作為回報,這樣就形成更大的部落聯合體。酋邦國家就是由許多自主的小共同體,在「庇護-扈從」關係的基礎上形成的。在這個聯盟體中,促使各部族聚合起來的紐帶就是契約盟誓關係。

3.庇護-扈從制度的普遍性及其功能

對於華夏先民來說,需要怎樣的機制,避免動物世界般的弱肉強食?根據當時文明能夠達到的水平,這個機制還不可能是中央集權的官僚體制。因為這種官僚制需要一些先決條件,如交通的發達,文字作為信息傳遞載體的出現,通訊傳遞方式大幅度改進,等等。而在華夏先民社會,這樣的條件是根本不具備的。在不具備這些條件的情況下,華夏共同體的最初形態,只能是這種建立在庇護-扈從關係基礎上的契約盟誓關係。只有這種關係才能把強弱各方結合到一起,通過組織來實現各自的目的。

用這一觀點來分析三皇五帝時代的歷史,一切都迎刃而解。只要存在著險惡的生存環境,存在著外部壓力與危險,人們出於安全感與競爭的需要,就會不期然地促發庇護-扈從關係的形成。而這一需要的普遍性,就決定了這一結構的普遍性。這種早期國家形態,離中央集權制還相當遙遠。在華夏地區,它還要經歷西周分封制、春秋時代、戰國時代,直到秦漢時代,才會形成近似於「亞細亞生產方式」所定義的、東方專制主義的大一統的中央集權的國家。與其用經濟生產方式的理論框架解釋國家的起源,不如用「庇護-扈從」結構這種與人類群體生存密切相關的關係結構來解釋,更為清晰可辨。事實上,人類的經濟生活本身,也只有通過這種關係結構,才得以看清。

四、從西周分封制到秦漢中央集權

1.夏、商、周是三個政治集團分別成為霸主的時代

傳統觀念認為,夏商周是前後相續的、三個專制君主制的王朝。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張光直先生通過大量考古證據得出這樣的結論:「三代考古學指明的中國古代文明發展史,不像過去所常相信的那樣是孤島式的,即夏商周三代前赴後繼地形成一長條的文明史」,「而是『平行並進式』的,即自新石器時代晚期以來,華北、華中,有許多國家形成,其發展不但是平行的,而且是相互衝擊的、相互刺激而彼此促長的」。張光直先生提出的「三代平行論」,與本文對《史記》中的《五帝本紀》《夏本紀》《殷本紀》《周本紀》的解釋不謀而合。

夏商周其實並非三個前後相繼的朝代,而是三個不同時期。每一個時期有一個取得優勢地位的部族,由於受到其他政治集團的扈從與歸順,而成為酋邦權力的中心,其他相對弱勢的部族簇擁在這一中心周圍,形成契約共同體。所謂「三代」,實際上就是處於不同地區的夏族、商族與周族,在前後相繼的時期,各自成為「天下共主」。夏商周三代只不過是夏、商、西周三大強勢集團先後稱霸的時代。

2.從猴山結構到羈縻制: 分封制的起源

猴山結構,可以說是一種以猴王為中心的鬆散的大共同體,當這個大共同體的王者以親兵為後盾來維護自己的權威,並維持這個大共同體內部的規矩,起到現代人所說的「憲兵」作用時,我們可以說這樣的組織離早期專制國家就更近了一步。國家是一種制度性的權力運作機構,它在實施其規則時,壟斷著合法的人身強制手段。前文所引《五帝本紀》中軒轅氏手下的師兵或親兵,就起到「壟斷合法的人身強制」的作用。師兵對組織規矩的維護,使統治者在其統治地域內實施有效管控與治理的願望得以實現,專制體制的功能由此開始體現出來。

這種國家形態如何進一步擴展為更加完整的國家機構呢?我們要注意到早期文獻中的「故土分封」制度。由於條件有限,優勢部族沒有能力以武力征服各部,只要各部承認它的霸主地位與權威,王者也就滿足了。作為回報,凡同意服從該王的部族,王者就會讓其保持原有的土地、人口、軍隊與各種資源,效忠者在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享受該地域的收益。這就是《史記·五帝本紀》中的「因其故土而封之」。

我們可以把「因其故土而封之」稱之為「羈縻制」。酋邦領袖通過懷柔、籠絡的方式來控制歸順者,讓歸順的小共同體繼續保持其對原有的生活區域的自治權,承認其對該地域土地與人民的直接管控權力,通過頒發「特許權」,換取歸順者對王者的效忠。事實上,西周以後的分封制正是對「羈縻」制度的進一步完善與鞏固,是「保護-扈從」關係在領土分配關係上的邏輯發展。

3.西周分封制國家

西周的確立沿用的仍然是夏商以來的「庇護-扈從」關係模式。西周分封制的出現決非突兀,它是從夏商時代酋邦國家的「庇護-扈從」關係中直接演變過來的。分封制的許多重要制度元素,均可以從羈縻制中找到其源頭。分封制對於周王來說,是為了解決他所面臨的矛盾與困境,即在當時條件下如何同時實現藩屏、安撫、獎酬與羈縻功能,而選擇的辦法。

分封制在客觀上使一種核心文化價值(宗法,禮文化及道德觀)從周中心擴展到諸侯各國,從而展現出以核心文化為基礎的民族認同過程。另一方面,藉助於各諸侯國的對外擴張能力,把這種文化發散到離中心更遠的地域,這就使春秋時代的華夏共同體的幅員,較之西周分封制實施初期大為擴展。

從鬆散、粗放的酋邦制,進入聯繫更為緊密、制度化程度更高的分封制,中國人文精神的一些基本要素也在這一時期開始出現,如禮制,宗法制度,天道觀念,賢人政治,民本與德治,等等。一方面,人們可以看到,春秋多元化體制對於文明進步,對於激發中國人的創造力與智慧,對於文化普及,具有歷史性的重要意義;另一方面,自分封制建立起,意味著諸侯國家脫離周王室的獨立自主化的趨勢將無可避免。

4.從分封制到中央集權制

西周的分封制從一開始就決定了諸侯國家勢必走向離心化。這是因為受封者獲得了封地的自主權,可以從容地在自己的領地上擴展自己的實力,而作為分封主體的周王室卻沒有足夠的吸引力與威懾力,使受封者始終保持對自己的效忠。既然各國之間的平衡已經無法實現,由此而形成的無休止的戰爭困境,也只有通過大一統的方式來解決。大一統可以說是解決無休止的「爭則亂,亂則窮」的戰爭困境的唯一選擇,是中國文明發展到特定階段的宿命,統一也就成為中國文明不可避免的歷史趨勢。由此才能理解,秦王朝確立的專制官僚大一統,是歷史性貢獻,是避免無分之爭的不得不然的歷史歸宿。

兼并戰爭的競爭邏輯,決定了各國只有強化軍事實力一途可走,這就使得自春秋以後,各國都先後走上了以軍事化國家為宗旨的法家式的變法道路。為了適應兼并戰爭的需要,諸侯國家紛紛自覺或不自覺地通過各種變法運動走向中央集權國家。相對於權力分散、等級森嚴、動員效率低下的分封制諸侯國家,這種軍國主義化的中央集權的專制官僚國家,能最有效地動員人力、財力與物力資源,滿足兼并戰爭的需要。吳起變法、商鞅變法的本質,與其說是「地主經濟化」,不如說是軍、國、民一體化,從而把整個社會變成一部高效的戰爭機器。實現這一目標的途徑,就是把分封制國家改造為中央集權的專制官僚國家,變法就是通過不斷強化中央集權國家對社會進行干預的力度來實現的。自春秋戰國以來,中國社會的自主性,隨著變法的深入,隨著中央集權程度的提升,而進一步喪失。變法的結果,是使各國的國家動員能力上升到新的層次,兼并戰爭的烈度也進一步強化。而中央集權化程度最高、從而使戰爭機器運轉得更為有效的秦國,最終成為兼并戰爭的勝出者,秦國也因此實現了中國的大一統。由國家決定社會與個人的命運,是中國文化二千年發展的基本趨勢。

事實上,自西周到秦統一中國的歷史,就是沿著這樣的邏輯線索演進的:分封制——各國對周王室的離心化——兼并戰爭的加劇——競爭壓力下各國的變法——走向「軍國主義」化的中央集權———秦朝統一中國。這一邏輯線索可以合理地解釋從分封制社會向郡縣制國家轉變的歷史進程。

五、結論

用「五種生產方式」範式解釋中國早期國家起源,是難以自圓其說的,這已經為中國幾代學人的學術實踐所證實。「亞細亞生產方式」理論讓我們看到在「五種生產方式」以外,存在著新的思考路徑。我們可以從「共同體之父」對村社部落予以「接管」的方式,來理解早期國家的形成。它作為馬克思思想的寶貴學術資源,突破了用「五種生產方式」範式解釋社會發展史的陳舊觀念。

然而,「亞細亞生產方式」理論卻無法解釋中國早期國家的起源。馬克思提出這一理論假說時,依據的是印度的社會史資料,人們無法由此直接推斷中國國家產生的具體路徑與方式。而且,根據「亞細亞生產方式」與東方專制主義論的假說,東方古代國家似乎從誕生起就是專制中央集權的,其論式是,「共同體之父」為了履行公共職能,通過稅賦而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官僚系統,並由此而形成了專制中央集權。事實上我們根本無法從漢語文獻中找到最早的國家是中央集權官僚制的依據。眾所周知,中央集權官僚制必須以交通、器物與文化信息傳播方式等文明條件的相對成熟為前提。處於草昧時代的華夏文明,根本不具備這樣的文明條件。事實上,過去任何一位想直接運用「亞細亞生產方式」理論來套用中國古代史的學者,都沒有能在中國國家起源問題上取得成果,不得不鎩羽而歸。

解釋中國國家起源,必須從《五帝本紀》、《夏本紀》、《殷本紀》等先秦文獻入手,但單純研讀這些文獻,也難以通過對這些碎片化的史料信息的歸納,拼接出一個完整的國家形成的歷史圖景。13世紀蒙古草原游牧共同體顯現出來的「庇護-扈從」組織結構,恰恰為我們探索從三皇五帝到夏商周的國家形成過程,提供了全新的視角、啟示與思路。

從《五帝本紀》、《夏本紀》、《殷本紀》及其他中國古代文獻中均能發現,在華夏先民各部落中,存在著類似13世紀蒙古草原盛行的盟誓契約關係。強者與弱者之間存在著這樣一種利益結合,雙方都可以通過這種結合得到各自需要的東西,雙方通過權利、義務、責任的盟誓契約把這種結合固定下來。由此,在強勢部族與弱勢部族之間,就形成了「庇護-扈從」關係。我們可以發現,在個人之間,部落之間,部族之間,部族聯盟之間,都廣泛存在著這樣的庇護-扈從關係結構,這種基於雙方利益需求的縱向結合,實現了小共同體從分散狀態向集中狀態的最初轉變。

夏商時代的中國,從「猴山結構」的鬆散聯邦,發展到一定階段,就自然會產生「因故土而封之」的羈縻制。王權通過羈縻制建立起了相對穩定的地域聯結,形成以王者為中心的統治領域。到了西周,羈縻制又進一步演變為以禮儀器物等文化象徵符號為基礎的、具有精神與文化資源支撐的分封制。然而,在西周分封制的條件下,諸侯國之間的競爭,不可避免地會使各國陷入戰爭困境,為了擺脫這一困境,各國不得不通過旨在加強國家軍事動員能力的變法運動而走向中央集權。成功實現了中央集權變革的秦國,終於實現了中國的大一統,而這種以國家動員為基礎的大一統,勢必是專制中央集權性質的。

大體上,我們可以把中國早期國家的形成與發展,分為前後相繼的幾個階段:一,華夏先民的「猴山結構」。二,炎黃與夏商時代以契約盟誓關係為基礎的酋主盟邦。與此同時,在酋邦體制下出現了具有封賞性質的羈縻制。三,以禮器名分為制度紐帶、以高級盟誓關係為基礎的西周分封制。四,春秋戰國時代的多元諸侯國家的競爭格局。五,在兼并戰爭中,為適應軍事動員需要而發展起來的中央集權官僚制,最終完成秦漢大一統的中央集權帝國。

在這一歷史軌跡中,可以看到中國早期國家形成過程的完整鏈條。

本文的結論是,中國早期國家的形成,既不是經由西方古典奴隸制的路徑,也不是簡單地經由亞細亞生產方式所指的東方專制主義的路徑,而是在華夏小共同體的「庇護-扈從」關係上,經由酋邦聯盟、羈縻制、分封制等前後相繼的階段,在華夏民族的集體經驗中演化出來,並最終走上了中央集權的專制主義道路。

中國的國家形成經過了複雜的多階段的歷史道路,從以「猴山結構」為基礎的酋邦聯盟,到中央集權專制王朝國家,是一個相當漫長的歷史過程,部族社會的先民只是不自覺地在為解決自身面臨的困境而競爭著。先民們所沒有想到的是,他們都在為後來王朝國家的建立,作出自己的貢獻。

事實上,歷史的演變並非遵循某種先定的大邏輯,大理論,它既不是古代聖人或智者的特意的理性設計或靈感發明,也不是人們按自己的道德理想作出的有意選擇。歷史就是人類為應對自身環境挑戰而不斷適應與經驗試錯的過程。歷代的先人面對生存困境,在沒有人能預知其結果的情況下,經過漫長的歲月,運用自己可以獲得的社會資源與政治手段,尋找在亂世中建立秩序的辦法,形成了一些維持這些秩序的遊戲規則,其中包括軍事與超經濟強制在內,這些規則與辦法,上升為習俗與慣例,就成為約定俗成的制度。國家則是用強力來維持這些制度的政治文化手段。無論是盟誓共同體、酋邦、羈縻制、分封制,還是中央集權王朝體制,都是這種政治文化手段前後相繼的不同發展階段。沿著這條思路求索國家的起源與演進,追溯先人在困境中形成秩序的集體經驗,比用大理論來套用文獻中的信息,也許會讓我們更加接近於國家形成的真實歷史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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