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分則(15-20)

15 預告登記

15.1 預告登記的設立

15.1.1 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按照約定申請不動產預告登記:

1 商品房等不動產預售的;

2 不動產買賣、抵押的;

3 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權的;

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5.1.2 申請主體

預告登記的申請主體應當為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的雙方當事人。預購商品房的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後,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時,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15.1.3 申請材料

申請預告登記,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當事人關於預告登記的約定;

4 屬於下列情形的,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預購商品房的,提交已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依法應當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或土地管理部門備案,作為登記的申請材料。

(2)以預購商品房等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的,提交不動產登記證明以及不動產抵押合同、主債權合同;

(3)不動產轉移的,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轉讓合同;

(4)不動產抵押的,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抵押合同和主債權合同。

5 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中包括預告登記的約定或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約定,可以不單獨提交相應材料。

15.1.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其預售合同是否已經備案;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的,是否已經辦理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申請其他預告登記的,不動產物權是否已經登記;

2 申請人與申請材料記載的主體是否一致;

3 申請登記的內容與登記原因文件或者權屬來源材料是否一致;

4 不動產買賣、抵押的,預告登記內容是否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有關內容衝突;

5 不動產被查封的,不予辦理;

6 本規範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範第4.8.2條不予登記情形的,記載不動產登記簿後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明。

15.2 預告登記的變更

15.2.1 適用

因當事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等發生變更的,當事人可申請預告登記的變更。

15.2.2 申請主體

預告登記變更可以由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當事人單方申請。

15.2.3 申請材料

申請預告登記的變更,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預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5.2.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申請變更登記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 申請人與申請材料記載的主體是否一致;

3 變更登記的事項與申請變更登記的材料記載的內容是否一致;

4 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是否衝突;

5 本規範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範第4.8.2條不予登記情形的,將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

15.3 預告登記的轉移

15.3.1 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申請預告登記的轉移:

1 因繼承、受遺贈導致不動產預告登記轉移的;

2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預告登記轉移的;

3 因主債權轉移導致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轉移的;

4 因主債權轉移導致不動產抵押預告登記轉移的;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5.3.2 申請主體

預告登記轉移的申請人由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預告登記權利人和該預告登記轉移的受讓人共同申請。因繼承、受遺贈、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預告登記轉移的可以單方申請。

15.3.3 申請材料

申請預告登記的轉移,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繼承、受遺贈的,按照本規範1.8.6的規定提交材料;

(2)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

(3)主債權轉讓的合同和已經通知債務人的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5.3.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預告登記轉移的登記原因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2 申請轉移的預告登記與登記申請材料的記載是否一致;

3 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是否衝突;

4 本規範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範第4.8.2條不予登記情形的,將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並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明。

15.4 預告登記的註銷

15.4.1 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申請註銷預告登記:

1 買賣不動產物權的協議被認定無效、被撤銷、被解除等導致債權消滅的;

2 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放棄預告登記的;

3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5.4.2 申請主體

申請人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預告登記權利人或生效法律文書記載的當事人。預告當事人協議註銷預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為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的雙方當事人。

15.4.3 申請材料

申請註銷預告登記,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登記證明;

4 債權消滅或者權利人放棄預告登記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5.4.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預告登記的註銷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 不動產作為預告登記權利人的財產被預查封的,不予辦理;

3 本規範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範第4.8.2條不予登記情形的,將登記事項以及不動產登記證明收回、作廢等內容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

16 更正登記

16.1 依申請更正登記

16.1.1 適用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等確定的不動產權利歸屬、內容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16.1.2 申請主體

依申請更正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不動產的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應當與申請更正的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存在利害關係。

16.1.3 申請材料

申請更正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證實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錯誤的材料,但不動產登記機構書面通知相關權利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除外;

4 申請人為不動產權利人的,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申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的,證實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不動產權利存在利害關係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6.1.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申請人是否是不動產的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申請更正的,利害關係材料是否能夠證實申請人與被更正的不動產有利害關係;

2 申請更正的登記事項是否已在不動產登記簿記載;錯誤登記之後是否已經辦理了該不動產轉移登記,或者辦理了抵押權或地役權首次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且未註銷的;

3 權利人同意更正的,在權利人出具的書面材料中,是否已明確同意更正的意思表示,並且申請人是否提交了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的證明材料;更正事項由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法律文書等確認的,法律文書等材料是否已明確不動產權利歸屬,是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4 本規範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範第4.8.2條不予登記情形的,將更正事項記載不動產登記簿,涉及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記載內容的,向權利人換髮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

16.2 依職權更正登記

16.2.1 適用

不動產登記機構發現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不動產登記機構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在3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逾期不辦理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公告15個工作日後,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錯誤登記之後已經辦理了涉及不動產權利處分的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的除外。

16.2.2 登記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依職權更正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材料:

1 證實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錯誤的材料;

2 通知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的材料和送達憑證;

3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6.2.3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啟動更正登記程序後,還應該按照以下要點進行審核:

1 不動產登記機構是否已書面通知相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更正登記,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申請辦理;

2 查閱不動產登記資料,審查登記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是否能證實不動產登記簿記載錯誤;

3 在錯誤登記之後是否已經辦理了涉及不動產權利處分的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

4 書面通知的送達對象、期限及時間是否符合規定;

5 更正登記事項是否已按規定進行公告;

6 本規範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17 異議登記

17.1 異議登記

17.1.1 適用

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17.1.2 申請主體

異議登記申請人應當是利害關係人。

17.1.3 申請材料

申請異議登記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證實對登記的不動產權利有利害關係的材料;

4 證實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7.1.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利害關係材料是否能夠證實申請人與被異議的不動產權利有利害關係;

2 異議登記事項的內容是否已經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

3 同一申請人是否就同一異議事項提出過異議登記申請;

4 不動產被查封、抵押或設有地役權的,不影響該不動產的異議登記;

5 本規範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範第4.8.2條不予登記情形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即時辦理。在記載不動產登記簿後,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明。

17.2 註銷異議登記

17.2.1 適用

1 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可以申請註銷異議登記;

2 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書、仲裁委員會受理通知書等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的,異議登記失效。

17.2.2 申請主體

註銷異議登記申請人是異議登記申請人。

17.2.3 申請材料

申請註銷異議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異議登記申請人申請註銷登記的,提交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異議登記申請人的起訴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駁回訴訟請求的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7.2.4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申請註銷異議登記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 本規範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範第4.8.2條不予登記情形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即時辦理,將登記事項內容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

18 查封登記

18.1 查封登記

18.1.1 適用

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國家有權機關的囑託文件依法辦理查封登記的,適用查封登記。

18.2 囑託查封主體

囑託查封的主體應當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等國家有權機關。

18.2.1 囑託材料

辦理查封登記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等國家有權機關送達人的工作證和執行公務的證明文件。委託其他法院送達的,應當提交委託送達函;

2 人民法院查封的,應提交查封或者預查封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人民檢察院查封的,應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國家有權機關查封的,應提交協助查封的有關文件。

18.2.2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接收囑託文件後,應當要求送達人簽名,並審查以下內容:

1 查看囑託機關送達人的工作證和執行公務的證明文件,並與囑託查封單位進行核實。委託送達的,委託送達函是否已加蓋委託機關公章,是否註明委託事項、受委託機關等;

2 囑託文件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規定;

3 囑託文件所述查封事項是否清晰,是否已註明被查封的不動產的坐落名稱、權利人及有效的不動產權屬證書號。被查封不動產的內容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是否一致;

4 本規範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對查封機關送達的囑託文件進行實體審查。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登記事項存在異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辦理查封登記,並向囑託機關提出審查建議。不動產登記機構審查後符合登記條件的,應即時將查封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

18.2.3 因兩個或以上囑託事項查封同一不動產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為先送達查封通知書的囑託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對後送達的囑託機關辦理輪候查封登記。輪候查封登記的順序按照囑託機關囑託文書依法送達不動產登記機構的時間先後進行排列。

不動產在預查封期間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查封登記自動轉為查封登記,預查封轉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從預查封之日起計算。

18.3 註銷查封登記

18.3.1 適用

1 查封期間,查封機關解除查封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其囑託文件辦理註銷查封登記。

2 不動產查封、預查封期限屆滿,查封機關未囑託解除查封、解除預查封或續封的,查封登記失效。

18.3.2 登記材料

辦理註銷查封登記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等國家有權機關送達人的工作證和執行公務的證明文件。委託其他法院送達的,應提交委託送達函;

2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預查封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公安機關等人民政府有權機關解除查封的,提交協助解除查封通知書;人民檢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8.3.3 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接收囑託文件時,應當要求送達人簽名,並審查以下內容:

1 查看囑託機關送達人的工作證和執行公務的證明文件。委託其他法院送達的,委託送達函是否已加蓋委託機關公章,是否註明委託事項、受委託機關等;

2 囑託文件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規定;

3 囑託文件所述解除查封事項是否清晰,包括是否註明了解封不動產的名稱、權利人及有效的不動產權屬證書號。解除查封不動產的內容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是否一致;

4 本規範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動產登記機構審查後符合登記條件的,應將解除查封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

19 登記資料管理

19.1 一般規定

19.1.1 登記資料的範圍

不動產登記資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簿等不動產登記結果;

2 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包括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不動產權屬來源材料、登記原因文件、不動產權籍調查表等申請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查驗、詢問、實地查看或調查、公告等形成的審核材料;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復函、意見以及不動產登記過程中產生的其他依法應當保存的材料等。

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管理。不動產登記資料中屬於歸檔範圍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歸檔管理。

19.1.2 登記資料管理

不動產登記資料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管理。不動產登記機構應按照以下要求確保不動產登記信息的絕對安全:

1 不動產登記簿等不動產登記結果及權籍圖應當永久保存;不動產權籍圖包括宗地圖、宗海圖(宗海位置圖、界址圖)和房屋平面圖等;

2 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應當按照規定整理後歸檔保存和管理;

3 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逐步電子化,不動產登記電子登記資料應當通過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進行管理、開發和利用;

4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損毀登記資料、不得泄露登記信息;

5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建立符合防火、防盜、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護要求的專門場所,存放不動產登記簿和權籍圖等;

6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因緊急情況為避免不動產登記簿毀損、滅失外,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不動產登記簿攜出不動產登記機構。

19.2 紙質資料管理

19.2.1 保管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妥善保管登記資料,防止登記資料污損、遺失,確保登記資料齊全、完整。

19.2.2 移交

登記事項登簿後,不動產登記人員應整理登記資料,填寫統一制式的移交清單,將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和具有保存價值的其他材料收集、整理,並及時、完整地移交至資料管理部門。

19.2.3 接收

資料管理部門應比對移交清單對移交材料進行檢查驗收,對符合要求的,資料管理部門應予接收。

19.2.4 立卷

資料立卷宜採用1件1卷的原則,即每辦理1件登記所形成的材料立1個卷。資料的立卷應包括:卷內材料的排列與編號、卷內目錄和備考表的編製、卷皮和資料盒或資料袋的編寫工作,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卷內材料應按下列順序排列:

(1)目錄;

(2)結論性審核材料;

(3)過程性審核材料;

(4)當事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

(5)圖紙;

(6)其他;

(7)備考表。

2 卷內材料應每1頁材料編寫1個頁號。單面書寫的材料應在右上角編寫頁號;雙面書寫的材料,應在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編寫頁號。圖表、照片可編在與此相應位置的空白處或其背面;卷內目錄、備考表可不編頁號。編寫頁號應使用阿拉伯數字,起始號碼從「1」開始。

3 卷內目錄編製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順序號應按卷內材料的排列順序,每份材料應編1個順序號,不得重複、遺漏;

(2)材料題名應為材料自身的標題,不得隨意更改和省略。如材料沒有標題,應根據材料內容擬寫一個標題;

(3)頁次應填寫該材料所在的起始頁,最後頁應填起止頁號;

(4)備註應填寫需註明的內容。

4 備考表的編製應符合下列規定:

(1)立卷人應為負責歸檔材料立卷裝訂的人員;

(2)檢查人應為負責檢查歸檔材料立卷裝訂質量的人員;

(3)日期應為歸檔材料立卷裝訂完畢的日期。

5 卷皮與資料盒或資料袋項目的填寫可採用計算機列印或手工填寫。手工填寫時應使用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寫,字體工整,不得塗改。

19.2.5 編號

資料編號可採用歸檔流水號統一制定編號規則。

19.2.6 裝訂

資料裝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材料上的金屬物應全部剔除乾淨,操作時不得損壞材料,不得對材料進行剪裁;

2 破損的或幅面過小的材料應採用A4白襯紙托裱,1頁白襯紙應托裱1張材料,不得托裱2張及以上材料;字跡擴散的應複製並與原件一起存檔,原件在前,複製件在後;

3 幅面大於A4的材料,應按A4大小摺疊整齊,並預留出裝訂邊際;

4 卷內目錄題名與卷內材料題名、卷皮姓名或名稱與卷內材料姓名或名稱應保持一致。姓名或名稱不得用同音字或隨意簡化字代替;

5 卷內材料應向左下角對齊,裝訂孔中心線距材料左邊際應為12.5mm;

6 應在材料左側採用線繩裝訂;

7 材料摺疊後過厚的,應在裝訂線位置加入墊片保持其平整;

8 卷內材料與卷皮裝訂在一起的,應整齊美觀,不得壓字、掉頁,不得妨礙翻閱。

19.2.7 入庫

紙質資料整理裝訂完畢,宜消毒除塵後入庫。

19.2.8 上架

紙質資料入庫後,宜及時上架,以備查驗和利用。

19.2.9 保管

不動產登記資料保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資料庫房應安裝溫濕度記錄儀、配備空調及去濕、增濕設備,並應定期進行檢修、保養;庫房的溫度應控制在14℃~24℃,相對濕度應控制在45%~60%;

2 資料庫房應配備消防器材,並應按要求定期進行檢查和更換;應安全使用電器設備,並應定期檢查電器線路;庫房內嚴禁明火裝置和使用電爐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庫房內應安裝防火及防盜自動報警裝置,並應定期檢查;

3 資料庫房人工照明光源宜選用白熾燈,照度不宜超過100Lx;當採用熒光燈時,應對紫外線進行過濾;不宜採用自然光源,當有外窗時應採取遮陽措施,資料在任何情況下均應避免陽光直射;

4 資料密集架應與地面保持80mm以上距離,其排列應便於通風降濕;

5 應檢查蟲霉、鼠害。當發現蟲霉、鼠害時,應及時投放藥劑,滅菌殺蟲;

6 應配備吸塵器,加裝密封門。有條件的可設置空氣過濾裝置。

19.3 電子資料管理

19.3.1 一般規定

電子資料的範圍應包括電子資料目錄、電子登記簿和紙質資料的數字化加工處理成果。

1 電子資料應以1次登記為1件,按件建立電子資料目錄;

2 電子登記簿應按宗地(宗海)為單位建立並應與電子資料目錄形成關聯;

3 不動產登記紙質資料宜進行數字化處理。

19.3.2 紙質資料數字化處理

數字化處理基本流程應包括案卷整理、資料掃描、圖像處理、圖像存儲、數據掛接、數據關聯、數據驗收、數據備份與異地保存。

數字化掃描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掃描應根據資料幅面的大小選擇相應規格的掃描設備,大幅面資料可採用大幅面掃描儀,也可採用小幅面掃描後的圖像拼接方式處理;

2 對頁面為黑白二色且字跡清晰、不帶插圖的資料,可採用黑白二值模式進行掃描;對頁面為黑白二色,但字跡清晰度差或帶有插圖的資料,以及頁面為多色文字的資料,可採用灰度模式掃描;對頁面中有紅頭、印章或插有黑白照片、彩色照片、彩色插圖的資料,可採用彩色模式進行掃描;

3 當採用黑白二值、灰度、彩色等模式對資料進行掃描時,其解析度宜選擇大於或等於100dpi;在文字偏小、密集、清晰度較差等特殊情況下,可適當提高解析度;

4 對粘貼折頁,可採用大幅面掃描儀掃描,或先分部掃描後拼接;對部分字體很小、字跡密集的情況,可適當提高掃描解析度,選擇灰度掃描或彩色掃描,採用局部深化技術解決;對字跡與表格顏色深度不同的,採用局部淡化技術解決;對頁面中有黑白或彩色照片的材料,可採用JPEG、TIF等格式儲存,應確保照片清晰度。

數字化圖像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出現偏斜的圖像應進行糾偏處理;對方向不正確的圖像應進行旋轉還原;

2 對圖像頁面中出現的影響圖像質量的雜質,應進行去污處理。處理過程中應遵循在不影響可懂度的前提下展現資料原貌的原則;

3 對大幅面資料進行分區掃描形成的多幅圖像,應進行拼接處理,合併為一個完整的圖像;

4 彩色模式掃描的圖像應進行裁邊處理,去除多餘的白邊。

數字化圖像存儲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採用黑白二值模式掃描的圖像材料,宜採用TIF格式存儲;採用灰度模式和彩色模式掃描的材料,宜採用JPEG格式存儲。存儲時的壓縮率的選擇,應以保證掃描的圖像清晰可讀為前提。提供網路查詢的掃描圖像,也可存儲為CEB、PDF或其他格式;

2 圖像材料的命名應確保其唯一性,並應與電子資料目錄形成對應。

數字化成果匯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資料數字化轉換過程中形成的電子資料目錄與數字化圖像,應通過網路及時載入到數據伺服器端匯總、驗收,並應實現目錄數據對相關聯的數字圖像的自動搜索,數字圖像的排列順序與紙質資料相符。

19.3.3 電子資料數據驗收

電子資料數據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錄入的目錄數據和不動產登記簿數據應進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於10%,錯誤率不得高於3%;

2 對紙質材料掃描後形成的圖像材料應進行清晰度、污漬、黑邊、偏斜等圖像質量問題的控制;

3 對圖像和目錄數據掛接應進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於10%,錯誤率不得高於3%。

19.3.4 電子資料備份和異地保存

電子資料備份和異地保存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子資料目錄、電子登記簿以及紙質資料的數字化加工處理成果均應進行備份;

2 可選擇在線增量備份、定時完全備份以及異地容災備份的備份方式;

3 應至少每天1次做好增量數據和材料備份;

4 應至少每周1次定時做好完全備份,並應根據自身條件,應至少每年1次離線存放。存放地點應符合防火、防盜、防高溫、防塵、防光、防潮、防有害氣體和防有害生物的要求,還應採用專用的防磁櫃存放;

5 應建立異地容災體系,應對可能的災害事故。異地容災的數據存放地點與源數據存放地點距離不得小於20km,在地震災害頻發地區,間隔距離不宜小於800km;

6 備份數據應定期進行檢驗。備份數據檢驗的主要內容宜包括備份數據正常打開、數據信息完整、材料數量準確等;

7 數據與災備機房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範》GB50174的規定。

20 登記資料查詢

20.1 查詢主體

下列情形可以依法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

1 權利人可以查詢、複製其全部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2 因不動產交易、繼承、訴訟等涉及的利害關係人可以查詢、複製不動產自然狀況、權利人及其不動產查封、抵押、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狀況;

3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察機關以及其他因執行公務需要的國家機關可以依法查詢、複製與調查和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於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信息。

20.2 申請材料

申請人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填寫不動產登記機構制定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申請書,並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現場提出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提交的材料包括:

1 查詢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委託查詢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境外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還需經公證或者認證;

3 利害關係人查詢的,提交存在利害關係的材料;

4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察機關以及其他因執行公務需要的國家機關查詢的,應當提供本單位出具的協助查詢材料和工作人員的工作證和執行公務的證明文件;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通過設置在具體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終端自動系統查詢登記結果的,可以不提交上述材料。

20.3 查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查詢或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

1 查詢主體到不動產登記機構來查詢的;

2 查詢的不動產屬於本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管轄範圍;

3 查詢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形式要求;

4 查詢主體及其內容符合本規範第20.1條的規定;

5 查詢目的明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0.4 出具查詢結果

查詢人要求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審查申請人的查詢目的是否明確,審查是否符合本規範第20.3條規定的查詢條件。經審查符合查詢條件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 申請人簽字確認申請材料,並承諾查詢結果的使用目的和使用範圍;

2 向申請人出具查詢結果,並在查詢結果或者登記資料複印材料上加蓋登記資料查詢專用章。

20.5 辦理時限

符合查詢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噹噹場向申請人提供查詢結果。因情況特殊,不能當場提供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供查詢結果。

(文章來源:國土資源部)


推薦閱讀:

學術 | 馮爾康:從《論語》《孟子》飲食規範說到中華飲食文化
關於規範武夷山市茶產業發展若干意見
【學法37】如何規範運用監察法規定的調查措施? | 233
8105個規範漢字(3)(256個字)
塗雲新:「八二憲法」核心規範之實證化難題

TAG:規範 | 不動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