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033期——每日重點考點之詐騙罪(5星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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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5星考點

命題方式提示

本考點考查方式:第一,考查詐騙罪成立的條件;第二,考查詐騙罪的特殊表現形式。

基礎知識概述

詐騙罪有獨特的行為過程: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對方產生或者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物。

(一)概念與特徵

本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使對方陷入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的行為。欺騙行為必須達到足以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程度的,不是欺騙行為。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騙行為。詐騙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三角詐騙。財產處分人與被害人不同一的情況稱為三角詐騙。在三角詐騙中,雖然被騙人與被害人可以不是同一人,但被騙人與財產處分人必須是同一人。被騙人還必須具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許可權或處於可以處分被害人財產的地位。

(二)處罰

犯詐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考點精析:

正確處理詐騙罪與其他特殊詐騙罪的關係。刑法除規定上述普通詐騙罪之外,還規定了其他一些特殊詐騙罪,後者主要是指刑法第192條至第200條規定的各種金融詐騙罪,以及刑法第224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這些特殊詐騙罪主要在詐騙對象、手段上與普通詐騙罪存在區別,規定這些特殊詐騙罪的法條與刑法第266條是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的關係,根據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原則,對符合特殊詐騙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應認定為特殊詐騙罪。因此,刑法第266條在規定了詐騙罪的罪狀與法定刑之後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正確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的界限。二者的關鍵區別在於被害方是否基於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產。如果不存在被害方處分財產的事實,則不可能成立詐騙罪。例如,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再如,行為人從沒有處分能力的幼兒、高度精神病患者那裡取得財產的,因為談不上行為人的欺騙與被害人的處分,故不成立詐騙罪,只成立盜竊罪。實踐中發案較多的「以借打手機為名進而非法佔有」的行為,實際上也屬於盜竊,而非詐騙。因為被害人將手機給行為人使用的行為,不是處分手機的行為;行為人在現場使用手機時,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手機仍然由被害人佔有。如果認為這種行為成立詐騙,便意味著被害人將手機交給行為人時,行為人的詐騙行為便已經既遂。但這會形成許多疑問。

正確認定詐騙罪的形態與罪數。行為人開始實施欺騙行為時,才是詐騙罪的著手;為了詐騙而偽造有關證件的,屬於詐騙的預備行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後,沒有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或者雖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但他人未處分財產的,屬於詐騙未遂。行為人為了騙取財物,往往使用法律所禁止的手段,如偽造並使用偽造的公文、證件、印章進行欺騙。在這種情況下,通常按照從一重罪從重處罰的原則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實施一個欺騙行為,數次從同一人那裡獲得財產的,只成立一個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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