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流芳:丹寧勛爵的衡平法思想
丹寧勛爵法律思想的迷人之處,在於他對法律傾注的熱誠,讓每一個經他手的案件及由此孕育的法律原則皆流潤著清巧和深情。英國前上議院首席大法官賓漢勛爵曾評價道:「法律於他,非冰冷規則之彙集,而是溫暖的人間故事,每一篇故事均飽含寓意。」
與追求條文正義不同,丹寧踐行衡平正義。在丹寧看來,「字詞能殺人,精意能活人」,解讀文本,字詞文意不是釋法要點,釋法要點是領會法律精神。丹寧的衡平法思想與亞里士多德的矯正正義、個案正義不謀而合。亞里士多德強調倫理公道壓過法律公正、個案公正超越一般公正。英國法官通過條文的個案解釋而激活條文,通過遵循、區分、限縮和改變先例而創造法律,這一司法傳統是丹寧衡平法思想的制度源泉。丹寧的衡平法思想不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而是在知識傳承過程中產生的知識增量。
雖然丹寧審理的案件不涉及合憲審查,但是,丹寧與美國的司法能動主義法官有諸多相似:丹寧相信自己承擔著「熨平法律皺褶」「填補法律空白」和追尋立法意圖的使命;丹寧常常為了個案正義而創設一些適用範圍遠遠超出個案的衡平法概念,如:家庭財產、信賴利益、不可反悔等;丹寧常常擱置先例而推崇與時俱進的政治理念;丹寧的法律意見不是謙卑地限縮論點和引申先例,而是大膽地表達有關正義的個人觀點。如果站在保守主義立場,丹寧會被看成一個孤軍奮進而不留退路的司法能動主義者——一個司法傳統的異類;如果站在進步主義立場,丹寧則是一個對社會不公正、人際關係不平等保持高度敏感的、充滿同情心的、總是不遺餘力追求公道、正義的法律鬥士。丹寧的價值不在於他創製了多少具有可持續性的衡平法規則,而在於他總是能夠不計成敗地發表異見,總是能夠站在註定不能形成先例的少數派立場上反思法律,他那些充滿激情的司法意見總是代表著一種推動法律進步的批判精神。
閱讀丹寧審理的那些案件,我們可以發現:相同或類似的法律問題在中國每天都在發生,如:夫妻離婚,房子在丈夫名下,妻子在多大程度上擁有繼續居住的權利?一個人作出許諾而沒有得到相應回報,對方能否信賴該許諾不可撤銷?專業人員為他的客戶的誠信背書,導致第三人信賴該客戶,專業人員欠缺專業注意義務的賠償責任是否覆蓋第三人?諸如此類的問題,要點不是去尋求普適的、一勞永逸的答案,而是通過個案而積累經驗知識。法律規則的產生、調整和更新就像接力編寫故事一樣,其活力在於注入新知。現實生活總是在給法律人提供解釋對象和機會,就看法律人自身是否有使命感、是否有能力去作出貢獻。
追求衡平正義也不是英國獨一無二的法律現象。衡平法最初的功能表現在:條文詞語陷人於無助,法律精神救人於困厄——那些投告無門的、窮盡現有法律而救助無望的,還有另一扇門為他們開著。衡平法最初是一種法外恩典——民眾可祈求而未必可得的救助,而後逐漸演變成一種富含信息並且不斷生成信息的法律制度。
丹寧的「家庭財產」在英國曲高和寡,同行們都把這看成一種激進主義的司法主張,家庭財產在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都是沒有立足之地的。有趣的是,195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0條第一次使用了「家庭財產」的概念,而198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29條區分個體商人、農戶對債務的清償責任,區分的基礎就是經營資產為「家庭財產」抑或「個人財產」——這正是丹寧當年一再強調而沒有得到支持的主張。當然,這純粹是一種法律的巧合,但巧合背後也有一些不謀而合的、相通的法律理念。
薛張敏敏女士的新作《棕樹下的正義:丹寧勛爵衡平司法解讀(1947—1957年)》把丹寧的衡平法思想放到具體語境之下觀察,這些具體語境包括:孕育丹寧衡平法思想的哲學、政治學、法學的知識淵源和英國的司法傳統,丹寧藉以表達衡平法思想的那些漸進累積的系列個案。該書,向我們展示了衡平法在一個國家司法體系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這本書不僅對我們了解丹寧的法律思想、衡平法的演進過程、衡平救濟的必要性和局限性有重要意義,還能給我們帶來舉一反三、觸類旁通的法律思考。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本文為《棕樹下的正義:丹寧勛爵衡平司法解讀(1947—1957年)》一書序言,刊發時略有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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