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可只執行有期徒刑 - 找法網(Findlaw.cn)

拘役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可只執行有期徒刑
來源: 作者:李歡 張華松

裁判要旨 被宣告拘役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撤銷緩刑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有期徒刑如何數罪併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根據重刑吸收輕刑的原則,可只執行有期徒刑,不執行拘役。

案情

  被告人徐衛東因犯盜竊罪於2005年5月被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2005年7月6日至16日期間,徐衛東利用其在上海博舍有限公司二廠織造車間安裝織造機的便利條件,先後11次進入織造車間的配備倉庫,竊得共計價值人民幣11432元的VFC409A-7W電動機14台、VFC303A-7W電動機11台等物。徐衛東在拘役緩刑考驗期內又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財物,已構成盜竊罪,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裁判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於2005年10月31日以盜竊罪對被告人徐衛東判決:一、撤銷原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告人徐衛東宣告緩刑六個月的執行部分。二、被告人徐衛東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連同前罪判處的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判決後,檢察機關認為,對於被判處拘役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刑罰執行問題,應當對新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執行前罪所判處的拘役,遂於2005年11月9日以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不當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對該問題予以研究,並徵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的意見,於2006年8月16日以法研[2006]145號文答覆如下:「刑法第六十九條對不同刑種如何數罪併罰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對於被告人在拘役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應如何並罰問題,可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個案處理,就本案而言,即可以只執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執行。」據此,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8月31日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評析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徐衛東在拘役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有期徒刑系不同刑種,如何數罪併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亦存在不同認識,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主張:(1)分別執行說,(2)折算說,(3)吸收說。

推薦閱讀:

拘役和拘留的區別?

TAG:執行 | 考驗 | 有期徒刑 | Find | 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