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首次發布理財產品進入銀行間債市細則

網易財經2月13日訊央行金融市場司發布《關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規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銀行間債市行為。這是央行金融市場司首次發布理財產品進入銀行間債市的條件。

央行規定,申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立債券賬戶的理財產品,應以單只理財產品的名義開戶,但理財產品由非本行的第三方託管人獨立託管的,也可以理財產品系列或理財產品組合的名義開戶。

《通知》規定,申請在銀行間債市開設理財產品債券賬戶的管理人應按照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開展理財投資管理業務,實現每隻理財產品與所投資資產的對應,每隻理財產品單獨管理、建賬和核算。

通知還明文規定:管理人的自營債券賬戶與理財產品債券賬戶之間,以及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債券賬戶之間不得進行交易。

獨家解讀:

央行規範理財品進銀行間債市 分析稱防利益輸送

「管理人的自營債券賬戶與理財產品債券賬戶之間,以及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債券賬戶之間不得進行交易」。

對此,東方證券銀行業分析師金麟向網易財經表示,央行這條規定是為了防止利益輸送的問題,銀行過去的賬戶比較隨意,「造成銀行理財產品不是那麼的規範,理財產品的交易中,有一些理財部分的虧錢會被轉到自營的部分消化掉,此外還可能出現一些倒騰非標資產的不規範行為。」

金麟認為,雖然條例可以起到一定強化監管的效果,但是單單就理財而言,銀行仍然可以繞開監管,例如不直接跟自營對接,先找對手方過橋,再賣過來。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金融市場管理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貨幣信貸管理處;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平安銀行,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興業銀行,中國民生銀行,北京銀行,南京銀行,寧波銀行:

為規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行為,保護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銀行間債券市場債權登記託管結算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9]第1號)等規定,現就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以下簡稱「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作為資產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接受客戶(以下簡稱「委託人」)的委託和授權,為按照與委託人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開展資產管理和投資業務,並由託管人進行獨立託管的理財產品。

二、申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立理財產品債券賬戶的管理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熟悉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法律制度和管理政策,具有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結算代理等相關投資經驗;

(二)具有專門的理財投資管理部門,且與自營投資管理業務在資產,人員,系統,制度等方面完全分離;

(三)與理財投資管理業務相對應的交易前台、風險控制、清算結算後台的崗位設置完全分離,每一崗位至少配備2名熟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專職人員;

(四)按照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開展理財投資管理業務,實現每隻理財產品與所投資資產(標的物)的對應,每隻理財產品單獨管理、建賬和核算;

(五)負責理財投資管理的機構分管負責人、部分負責人、業務人員等相關人員已參加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組織或中介結構組織的相關培訓並獲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六)理財業務制度健全,具有完備的理財業務管理辦法、業務操作規程、風險管理制度、員工行為規範、會計核算辦法等;

(七)具備開展理財業務所需的信息技術設施、技術支持人員、信息系統管理制度等;

(八)最近三年無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且相關人員(包括離職人員在本機構工作期間)不存在債券業務涉案情形;

(九)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為申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立債券賬戶的理財產品提供服務的託管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金融監管機構批准的託管業務資格;

(二)託管業務制度健全,具有完備的託管業務管理辦法、業務操作規程、風險管理制度、員工行為規範、會計核算辦法等;

(三)具備開展託管業務所需的信息技術設施、技術支持人員、信息系統管理制度等;

(四)最近三年無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且相關人員(包括離職人員在本機構工作期間)不存在債券業務涉案情形;

(五)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申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立債券賬戶的理財產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該理財產品的設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定要求,並已完成向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報備;

(二)該理財產品實行獨立的投資管理並進行單獨核算,且理財資金已委託託管人獨立託管;

(三)該理財產品發行說明書、銷售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投資範圍明確列示包括銀行間債券市場;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申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立債券賬戶的理財產品應以單只理財產品的名義開戶,但理財產品由非本行的第三方託管人獨立託管的,也可以理財產品系列或理財產品組合的名義開戶。

六、申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立債券賬戶的理財產品,管理人和託管人應根據有關規定為理財產品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理財產品的基本情況說明,包括但不限於:設立情況、募集方式、產品(計劃)規模、(計劃)成立日、(計劃)到期日、投資範圍、託管人等;

(二)管理人與託管人簽訂的理財資金託管協議等證明文件;

(三)管理人與委託人簽訂的理財合同或協議、理財產品說明書以及理財產品銷售文件;

(四)管理人關於理財產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並已完成向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報備的承諾函等證明文件;

(五)管理人關於實現每個理財產品與所投資資產(標的物)的對應,做到每個產品單獨管理、建賬和核算的說明;

(六)為理財產品提供資產管理和託管服務的有關業務人員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個人簡歷及其參加銀行間債券市場中介機構組織的相關培訓獲得的資格證書複印件,業務人員是否存在涉案情況以及最近三年是否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處罰、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警告、調查等;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擬以理財產品系列或理財產品組合名義開戶的,可按理財產品系列或理財產品組合提交相關備案材料,並在每月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提交上月已完成向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報備、新進入理財產品系列或組合的單只理財產品基本情況清單。

管理人每年度內首次為理財產品備案的,還應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複印件和相關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二)公司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是否做市商或結算代理人、成立時間、股東或出資人情況、直接或間接控制的相關機構、總體組織架構、財務狀況、人員情況、相關金融市場經驗、管理的各類產品明細、業績、規模等;

(三)內控機制和相關制度,包括但不限於:自營和理財投資管理業務在資產、人員、系統、制度等方面的完全分離情況,自營和理財投資管理業務操作中前、中、後台的完全分離情況,理財投資管理相應崗位分離以及崗位職責、許可權、操作規程等,理財投資管理風險控制制度,員工行為規範,會計核算辦法等;

(四)機構分管負責人和部門負責人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個人簡歷及其參加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組織組織的相關培訓獲得的資格證書複印件,是否存在涉案情況以及最近三年是否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處罰、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警告、調查等;

(五)為該產品提供投資管理服務所需的信息技術設施、技術支持人員、信息系統管理制度等情況;

(六)關於對備案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承諾書;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託管人每年度內首次為理財產品備案的,還應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複印件和相關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二)金融監管機構核發的託管業務資格證明文件複印件;

(三)公司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是否做市商或結算代理人、成立時間、股東或出資人情況、直接或間接控制的相關機構、總體組織架構、財務狀況、人員情況、相關金融市場經驗、託管的各類產品明細、業績、規模等;

(四)內控機制和相關制度,包括但不限於:與託管業務相關的崗位職責、許可權、業務操作規程、風險管理制度、員工行為規範,會計核算辦法等;

(五)相關分管負責人和部門負責人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個人簡歷,是否存在涉案情況以及最近三年是否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處罰、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警告、調查等;

(六)為該產品提供託管服務所需的信息技術設施、技術支持人員、信息系統管理制度等情況;

(七)關於備案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承諾書;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七、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對備案材料審核合格後,向理財產品發放備案通知書,並抄送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o

八、理財產品應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並應在備案通知書發放後3個月內,由其管理人憑備案通知書等相關材料向同業拆借中心申請辦理債券交易聯網手續,由其託管人向中央結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申請開立債券賬戶。

理財產品辦理交易聯網和開立債券賬戶應遵守同業拆借中心、中央結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的業務規則。

九、理財產品有關重要信息發生變更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向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重新備案,相關當事人應及時與同業拆借中心、中央結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聯繫,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十、管理人開展理財產品相關業務時,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定要求,以及與委託人之間的約定,不得投資於超出約定範圍或委託人風險承受能力的債券產品。

十一、管理人和託管人開展理財產品的債券交易、清算、結算等相關業務時,應嚴格遵守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需要對管理人和託管人在銀行間市場開展理財產品債券交易、清算、結算等相關業務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將根據有關規定暫停或取消其相關業務資格。

十二、管理人的自營債券賬戶與理財產品債券賬戶之間,以及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債券賬戶之間不得進行交易。

十三、理財產品終止時,同業拆借中心、上海清算所和中央結算公司應在理財產品到期後的第三個工作日日終自動為該理財產品辦理終止聯網及賬戶註銷,如有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十四、同業拆借中心、上海清算所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根據本通知等相關規定為理財產品提供交易、清算、託管、結算等有關服務,並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後實施。

同業拆借中心、上海清算所和中央結算公司應及時披露理財產品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有關信息,並做好理財產品債券交易、清算、託管、結算的一線監測工作,如有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交易商協會應加強對市場參與者的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同業拆借中心、上海清算所和中央結算公司應在每月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告上月賬戶開立、變更、註銷、聯網及終止聯網等情況,並抄送交易商協會。

十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應根據本通知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進一步規範理財產品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相關工作,並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告上期理財產品備案的情況。

十六、符合本通知第二、三、四條要求的理財產品,已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戶的,應在一年內根據本通知的要求重新備案,並根據情況辦理變更手續或重新開戶。原賬戶內的債券資產應在過渡期內通過非交易過戶的方式轉至新賬戶。過渡期結束後,未辦理相關手續或原賬戶仍有託管餘額的,同業拆借中心、上海清算所、中央結算公司應對原賬戶的債券交易、清算、託管、結算等進行限制處理,除履行未到期結算合同、賣出或轉託管已經持有的債券之外,不得進行其他操作;原賬戶託管餘額為零的,同業拆借中心、上海清算所、中央結算公司應自動為原賬戶辦理終止聯網及賬戶註銷。

十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銀行間債券市場現行規定與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

2014年1月26日

本文來源:網易財經 責任編輯:NF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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