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釣魚抓捕毒販子是否構成特情引誘?

歡迎加入「刑事備忘錄」刑法、刑訴討論二群,由於群人數已超100,需要手動邀請入群,欲入群者請先添加本人微信號hftjctjh

 一、案情簡介

  2010年吸毒人員曾某來到蒙山縣城打工,曾某認識一個叫何某(綽號「亞水」)的毒販子,並時不時向他購買毒品。了解到「亞水」有數量很多的「白粉」(指海洛因)後,曾某即向警方報信,要求他們查處這個毒販子。9月27日,曾某約好「亞水」要「貨」後,便告知警方。在縣城賓館房中,曾某對幾名警察提出:等下他約亞水到賓館來交易毒品,警察可伺機將亞水抓獲。曾某還提出讓其中一名警察冒充其朋友,以便創造更好的機會抓住亞水。

  安排好後,曾某打電話給亞水說要15克白粉,並約他到賓館房,亞水從身上拿出一袋用透明塑料袋包住的「白粉」出來,那袋白粉裡面又用塑料紙分包成許多小粒的,亞水還拿出其中一粒較大的對他說「這塊是十隻(指十克)。他還從身上拿出一把小電子稱稱了一下,當時電子稱顯示是十點幾克。而旁邊的警察趁驗貨時當場將亞水抓獲。併當場繳獲海洛因14.3克。

  二、提出問題

  本案有毒品「癮君子」曾某介入是否存在特情引誘?

  三、筆者評析

  本案雖有吸毒人曾某介入,但不屬於特情引誘。運用特情偵破案件是依法打擊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也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實踐中許多毒品案件在偵破過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特情介入因素。特情介入有多種情況,有的屬於犯罪分子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已準備實施大宗毒品犯罪,而僅僅通過特情來貼靠、接洽毒品犯罪分子;有的則屬於特情引誘。特情引誘包括「犯意引誘」和「數量引誘」。「犯意引誘」是指行為人本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主觀意圖,而是在特情誘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進而實施了毒品犯罪;「數量引誘」是指行為人本來只有實施數量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誘下實施了數量較大甚至達到可判處死刑數量的毒品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印發的《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特情引誘問題作了進一步規定,指出對特情介入偵破的毒品案件,要區別不同情形予以分別處理。對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證據證明已準備實施大宗毒品犯罪者,採取特情貼靠、接洽而破獲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誘,應當依法處理。對因「犯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依法從輕處罰,無論涉案毒品數量多大,都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行為人在特情既為其安排上線,又提供下線的雙重引誘,即「雙套引誘」下實施毒品犯罪的,處刑時可予以更大幅度的從寬處罰或者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對因「數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應當依法從輕處罰,即使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一般也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不能排除「犯意引誘」和「數量引誘」的案件,在考慮是否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時,要留有餘地。

  本案中,曾某在公安人員的監控下用電話與亞水聯繫購買毒品,但該特情介入因素尚不能認定為特情引誘。因為,亞水多次曾販過毒品,主觀上有販毒的故意,即使不賣給曾某,也會賣給其他人。通話監控記錄也證實,亞水稱「貨隨時都有」,證明其有販賣毒品的概括性故意,故本案不屬於犯意引誘。

  本案中,亞水販賣毒品的事實,雖然有特情介入,但不能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不存在犯意引誘,減輕處罰情節。

推薦閱讀:

【釣魚技巧】大水面使用拋竿釣法的技巧
日媒稱日本在釣魚島犯嚴重錯誤 中日陷糟糕境地
李登輝叫囂:無知政客才將釣魚島列為領土
目前最全的釣魚網址
【釣魚技巧】野釣經常被無數小雜魚鬧窩怎麼辦?試試這招

TAG:釣魚 | 是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