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自訴「拒執案」已宣判,「老賴」,你們還以為這次是鬧著玩嗎?
案情
未按規定履行法院生效裁判
王強訴張宜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袁州區人民法院於2013年8月19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張宜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王強借款本金26萬元及該款利息。判決生效後,王強申請執行,法院立案受理。2013年10月,張宜支付王強借款本金1萬元。此後,張宜未按規定時間履行還款義務,也未向法院報告財產狀況。遂法院依法查封張宜「花炮廠」內的部分花炮計3000箱(價值相當於執行款)。此後,張宜支付王強借款本金2萬元。後仍不履行判決,並私自將法院查封的花炮變賣,法院於是凍結張宜妻子銀行存款14120元,並將該款轉給申請執行人王強。
不履行、不報告一步步走向老賴
2014年3月,在法院的主持下,王強與張宜自願達成執行和解:張宜除去之前已付的3萬元,再於2014年7月底和12月底各支付5萬元。當年5月和9月,張宜分別支付本金1萬元和4萬元。
2015年1月,因張宜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也未如實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法院決定對張宜司法拘留15日。當月,張宜支付本金2萬元。
三個月後,在法院主持下,王強的委託代理人與張宜自願達成執行和解:張宜於2015年5月12日之前一次性歸還全部借款及利息。到期後張宜又未履行。至此,法院對被告人張宜共執行本金114120元。
自訴維權,老賴終獲刑責
王強於2015年5月通過法院向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被告人張宜的刑事責任。2015年7月9日,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經初查後認為證據不足,不予立案。
2015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正式實施。當日,王強向袁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請求追究張宜拒不執行判決罪的刑事責任。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張宜於2015年9月8日與自訴人王強自願和解,達成還款協議,並償還王強借款7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自訴人王某某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罪名成立,其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張某某刑事責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某積極與自訴人王某某達成和解協議,自願償還自訴人王某某借款7萬元,有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一審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視角:「拒執罪」,讓老賴聞風喪膽!
自今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嚴打拒執犯罪,全文共八條,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進一步明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規定負有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三類八項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一類為「經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情形。
第二類為「致使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或者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情形,包括「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現場或者聚眾哄鬧、衝擊執行現場」等「發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拒執行為。
第三類是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明確酌定處罰情節的適用條件。規定對申請執行人為弱勢群體的涉民生執行案件,如申請執行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拒不執行構成犯罪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同時,為了鼓勵被告人積極履行判決、裁定確定的法律義務,使執行案件得到實際執行,規定在一審宣判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執行義務的,量刑時可以酌情從寬處罰,包括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規定部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可按照自訴程序進行追訴。
1979年刑法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妨害公務罪規定在同一條文,實踐中作為自訴案件辦理。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出台的《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曾明確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屬於公訴案件,但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六部委」重新作出《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拒執罪案件是否屬於公訴案件未予明確。為適應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需要,本解釋明確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自訴案件立案受理。同時,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自訴人在宣判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從而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的追訴程序由單一的公訴程序改為公訴與自訴可以並行的程序。
四規定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的一般管轄原則。
本解釋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明確一般情況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由執行法院所在地法院審理,符合法律規定,也更有利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相關證據的收集、固定和追訴程序的推進。如果由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審理更為適宜,或者發生管轄爭議的,則按法律規定處理。
如今,拒執罪的標準已清晰可辨,只要符合《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的八種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就應立案偵查。在立案登記制已全面實施的今天,只要當事人自訴的材料符合登記立案的要求,相信老賴們將無處可躲。
來源:法律講堂、口袋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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