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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華琳 | 選擇怎樣的題目做研究

本文原刊於《法學家茶座》第17輯,山東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2-47頁。

引言

對於法學研究者而言,選一個合適的題目是一個重要的、必要的以及經常性的工作。雖然選擇一個好的題目,不一定就有好的結果;但是如果選擇的題目本身就已經落了下乘,那麼縱然再多努力,也很難獲得特別好的結果。好的選題,應該是成功的一多半;甚至從論題的選擇中,就可以判斷出研究者所受到的學術訓練,所擁有的學術品位、學術資質以及學術敏感度。

在學校多年,先做學生,後做教師。常聽到學友和學生抱怨沒有題目可選。其實在轉型中國,就目前中國學術界的研究現狀而言,豈是沒有題目可選,而是有太多可以做的問題,窮畢生之力都難以作完的課題。因此,所缺乏的,可能不是選題,而是發現選題的眼睛。作為行政法的研究者,以下對選題問題的討論,將不可避免的以行政法學領域的選題作為例證進行探討,但其間概括的若干原理,或許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意義。一、選擇基礎性的題目做研究常常有人抱怨,自己青睞的選題,已被人作為碩士論文、博士論文或者書稿的選題而捷足先登。其實我覺得關鍵是以怎樣的姿態和心態去對待之。即使是前人作出的優秀成果,後來者還是可以在視角、材料、論證以及觀點等方面推陳出新,做出自己的貢獻。做前人已有大量研究成果的題目,的確對自己構成一個挑戰。但是如果能在別人熟視無睹的領域,做出自己的成績;可能要比單純做一個新問題,會贏得更多的學術評價。例如對於規範性文件,國內多有學者認為這是位於「規章以下」的紅頭文件,但是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朱芒教授借鑒大陸法系的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二分法,去反思其性質和法律地位,取得了可觀的成果,贏得了學界的矚目;再如浙江大學朱新力教授在行政訴訟審查基準領域的研究,清華大學余凌雲教授在行政契約領域的研究,都是對最為基本問題的研究,這種基礎性的貢獻,會對學術地位的形成,具有決定性的作用。選擇基礎性的題目,看似笨拙,卻可以最好的顯示出深厚的學術功力。也是培養一個人研究基本功的,比較紮實的進路。二、選擇新問題展開研究

作新問題同樣是有很大意義的。但是這需要對自己學術敏感性以及相應的學術能力,有著充分的學術自信。敢為天下先者往往需要更多的學術勇氣,同時在起初乃至還要忍受不為人理解的尷尬境地。領跑者總是寂寞的,但是從行政法學的角度,如果能選擇某些未曾開墾的領地,在此基礎上精耕細作,獲得這些領域的「優先權」,是有著極大的學術和實際意義的。

例如清華大學於安教授,作為行政法學者,率先關注WTO制度和中國行政法改革的關聯,率先關注政府採購領域的諸多法律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周漢華教授在國內率先研究政府信息公開、個人數據保護以及電子政府等問題;我也在嘗試開展對藥品監管及技術標準的研究。這樣的研究在短時間內可能不會取得太過豐碩的成果,甚至在短時間內不會為同行所認可和理解,但是,只要選題是國際學術界的前沿論題,並為中國的社會實踐所需求,就應勉力前行,終有開花結果之時。對新問題的研究,一定要結合自身的知識結構、外語能力、思維方式等,量力而行,量體裁衣。就知識結構而言,新問題往往要求研究者具有較為綜合的學術素養,較為開闊的知識結構。例如法經濟學的研究者,就要考慮到自己有無經濟學的學術背景,對經濟學的基本概念和術語理解到怎樣的地步;比如如果要對金融監管進行研究,就要考慮對金融證券等相關的經濟學知識有無理解和把握。就外語能力而言,例如如果不懂德語,那麼去選擇德國民法典,或者行政裁量和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區分作為研究對象,就很難取得第一流的成果。二手資料不是不可以利用,但是只能作為研究的旁證和參考。二手資料中的知識早已經過了風塵輾轉,失去了本來顏色。利用二手資料進行研究,資料本身往往就是不可靠的,利用不可靠的資料,能夠得出可靠的結論么?就思維方式而言,有些研究者擅長於邏輯演繹,有些研究者強於對真實世界現象的觀察歸納。擅長於邏輯思維的研究者,可以去剖析基本權利的位階體系,法律論證的內在結構;擅長於實證觀察的研究者,例如可以通過大飛機決策、鐵道部高速列車招標、大科學項目爭論等問題,來分析中國重大工程決策的一般性缺失,可以如燕子銜泥般的去挖掘真實世界的現象,來概括出事物的一般規律。儘管作為一個研究者,在學習和研究的道路上,應該認識到自己的不足,努力的去優化知識結構,彌補自己的不足。但是在實際研究領域的選擇中,應該盡量選擇自己有比較優勢的項目展開深入的探尋,最重要的是應以己之長攻彼之短,努力做到揚長避短,作出有價值的成果。三、研究選題何處來研究的論題可以從對真實世界的社會實踐閱讀中來,例如可以從艾滋病、癌症藥物的加速審批,去反思行政許可的加速程序,從二代身份證的換髮去反思行政許可的簡易程序,從印花稅的提高反思行政法上的信賴保護原理。但是這要求研究者有能力「冷靜而熱烈」的觀察記錄下真實世界的點點滴滴,如燕子銜泥般從社會這個實驗室中挖掘出經驗事實,並給予觀察、分析和解剖,來發展出我們的學術理論。研究論題也可以從對學術原典的精讀中來,例如可以在精研民法學以及法學理論中的法律行為、意思表示、法律關係等理論的基礎上,去分析行政法律行為,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行政法律關係的新進展;可以在對憲法基本權利理論,對法律實證主義等理論有了充分掌握的基礎上,去分析中國的憲法規範。對西方的法律學說、制度和判例的介紹,可否構成論文的恰當選題?個人認為如果選題大小適當,佔有大量的相對一手資料,那麼這是完全可行的。例如對日本「部分社會論」的整理,對英國法上正當期待原則的介紹;對英國行政裁判所,對美國行政法官制度的整理;對國外一些影響法律制度和學說發展的重要判例介紹,都是很有意義的。而且這也是研究過程的一部分,通過這樣的整理和研究,使得自己形成比較法的框架,夯實自己的學術基本功。記得曾有人問我,你們做外國或者比較研究有什麼用?或許「妙處難與君說」,但是,對外國法的整理,不一定提供研究中國論題的藥方,卻可實實在在的為中國法學學術發展提供一些知識增量。這可以開闊研究者的視野,從中體味到不同的學術風格、論證方式、問題意識,可以發現,噢,問題還可以這麼想,或許可以為中國法的研究提供更多的備選方案。比較研究的妙處就在於此。四、交叉之處有選題

就研究的具體選題而言,通過跨學科的視角,往往可以為已有較為固定模式的選題和論證方式注入新的活力。以自己的專業行政法學為例,在研讀了民法學的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等原理之後,可以對行政法律行為,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進行研究;在研讀了刑法學上的連續犯,競合犯等理論之後,可以對行政處罰中的很多違法形態,賦予新的理解;在掌握了民事訴訟法學的若干基本原理之後,可以對行政訴訟法上的職權調查、言詞辯論等有更為深入地思考。

以上討論的是通過行政法學和其他法學學科的交叉,來選擇合適的研究題目。另外就是如果將其他學科的研究方法引入到自己所研究的領域,可以是別有洞天,例如如果將治史的方法引入行政法研究之中,可以作相應的制度史、學說史選題,例如可以去分析1989年中國行政訴訟法的形成史,探討學術和政治之間關聯;可以通過分析美國1938年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的形成史,去分析危機時刻和規制變遷之間的勾連;通過對美國1946年聯邦行政程序法形成史的爬梳,去分析利益集團在法律形成的作用;通過對中國技術標準形成史的整理,去說明中國法律規範有著獨特的迥異於西方的形成軌跡。但選擇這樣的題目,其前提在於要有較強的文獻搜集能力,以及搜集之後對文獻的消化和吸收能力。或許也可以探討文學中的行政法,去分析《官場現形記》中的官商關係,去分析唐詩宋詞中對農民疾苦的論斷;去結合規制經濟學理論,分析民營化後對行政法學的挑戰,分析國家向社會的分權;去藉助風險社會和知識社會學的理論背景,分析風險社會下科學、法律和政策之間的關係,專家在行政過程中的作用;在行政法和行政學的接合部,去關注政策形成和實施過程,關注官僚體系內部的運作。就研究領域的選擇而言,可以選擇某一個相對廣袤的領域;但就一篇論文的寫作而言,應盡量選擇一個相對細緻的題目。因此提倡「小題大做」而非「大題小作」。所謂一葉知秋,在細微處可見功力。在研究的題目有所限定之後,往往更為容易做出較為出色的成果。而對於這樣一個相對細緻題目的選取而言,也可以運用結合的思路。可以在幾個學術關鍵詞的結合部進行研究,將使得研究相對綿密紮實,有更為密集的火力,而不是流於無根游談。同時這將通過展開一個相對較為嚴整的分析,來從多重維度對學術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例如城市規劃是現代社會的一個重要現象,而諮詢委員會也是現代社會的一種重要決策機制,如果以「城市規劃法研究」或「諮詢委員會研究」為題作為碩士或博士論文的選題,顯然是過於宏大,但是學友蘇苗罕就曾選取「規劃領域的諮詢委員會」作為碩士論文選題,得到了較好的評價;再如自己既關注委員會型機構在行政複議中的作用,也關注社會保障行政領域的研究,後來就完成了論文《美國社會保障申訴委員會》發表在《環球法律評論》上;我曾指導的一篇本科論文,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研究》,這樣一個選題,就是選取了「行政處罰」和「裁量基準」這兩個學術關鍵詞的結合部,在對相關理論和實踐加以梳理的基礎上,做出了較有學術意義的研究成果。因此,這樣一種通過關鍵詞之間的組合,來對論題加以逐步縮小,對研究範圍加以限定的姿態和策略,對於剛進入研究領域不久的研究者而言,是可行的。五、或許並非贅語以上是自己對選題的一些不成熟的斷想。某種意義上,所探討的是選題的方法論,但是方法論的運用,離不開對具體論題的選擇。而在這個論題選擇的過程中,所需要的是對相關研究成果的佔有和通讀,對相應學術理論的理解和吸收,對相應制度實踐的觀察和把握。為此所需要做的是「沉潛」,所謂「為學問而學問」,「為知識而知識」,心無旁騖的耕耘相對較長的一段時間,才能選擇一個較好的論題。而且即使能選擇一個較好的論題,也不一定就能寫出好的論文,這裡面還要受到諸多因素的制約。但是想在此討論的一點,就是中國人最缺乏的就是職業化的精神。所謂學問,其終極目標應該是求得真知,達致真理。而今的學問,很多時候卻蛻變了為稻粱謀,很多時候所考慮,所關心的,更多的是能否發表,發表在哪裡,而非文章有什麼真正的學術貢獻。所以,今天相當多學者和研究生所選擇的論題,往往是相對容易完成,相對容易發表的論題,而不是最合乎學術規律最具有學術價值的選題。所以,中國現在盛產短平快之作,盛產為職稱學問而撰寫之作。

但是,究竟是一年發表三五篇一般的論文有價值,還是三五年發表一篇有分量的論文有價值呢?張若虛作《春江花月夜》,於是「孤篇橫絕,遂成大家」。希望更多的人能盡量有這樣的情懷,盡量保有一份學術上的純真,選擇好合適的題目,開始自己的學術旅程。

本文原載《法學家茶座》第17輯,山東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2-47頁。感謝作者授權本公眾號刊載。轉載此版本請保留出處,並註明轉載自「規制與公法」(ReguLaw)公眾號。微信號:Reg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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