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舉制度的發展演變

作者:tinghai文章來源:新浪博客點擊數: 179更新時間:2007-8-22科舉制度的發展演變中國古代有一項優越的發明:科舉制度。它保證了官員的質量,避免了古代世界裡大多數選官制度所具有的流弊——世襲官員熟悉政務,但作為既得利益機群拒絕一切變化;上級選官容易滋生腐敗;民選官倒是好主意,但不能保證被推舉者的質量。所以,今天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選擇用考試選拔行政官。這項制度起源於中國。科舉制度的創立者是楊堅。他於全國統一之後廢除了流弊百出的九品中正制,令各州每年選取貢士三人,經考試成績優秀者稱秀才。楊廣又設進士等科,以及第者任官。隋朝制度,科舉考中以後一般就可以任官了。唐朝的科舉制度有了進步。當時的科舉考試分兩類:一曰貢舉,一曰制舉。前者的應試對象主要是經各地各級學校考試選拔出來的生徒。以及經地方州縣審核身份並初試合格的鄉貢(審核身份是為了杜絕工商等「雜色」,也就是賤民)。考試由尚書省吏部考功員外郎主持,科目比較多。主要的有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明書、明算等。以明經和進士兩科最受重視。考試所依據的經典和題目要求常有變動。進士科主要考詩賦和時務。明法科規定考律七條、令三條,全部通曉者為甲第,通曉其中八條為乙第。制舉是皇帝特詔的考試,科目、時間、場所均由皇帝臨時決定。制舉出身也可能得到「美官」,但不如貢舉受歡迎。武瞾執政時期,設立武舉。考騎兵技巧和步兵技巧,為武官候選條件之一,但遠不如文官科舉受重視。唐朝科舉考中者取得「出身」,並不一定能夠立即做官。做官時脫下老百姓的布衣,換上官服。因此術語叫「釋褐」。武瞾皇帝曾經在洛城殿策問貢士,是殿前試士的濫觴。唐律有關科舉的規定是:「諸貢舉非其人及應貢舉而不貢舉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法律解釋是:州、縣及學校在貢舉之前必須審核被舉人的德才,德在才先。「德行乖僻,不如舉狀者,」即使考試通過,選舉者也要負刑責。若是考試不及格,則選舉者在前條基礎上減罪二等。若同批被舉人五人中有三人及第,有關官員不必對不及格者負責。但其中只要有一人「德行乖僻」,有關官員仍要受罰(以上見《唐律疏議·職制》「貢舉非其人」條)。在我看來,德這東西很難確定,所以選拔生徒的官員實在可憐。唐朝科舉的通過率大約是百分之五,競爭非常激烈(如果設10%的中國人識字,那麼每400個人中有一個人科舉過關),考到頭髮白了都沒有考中的大有人在。李世民曾經說過:「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矣」,後來有詩云:「太宗皇帝真長策,賺得英雄盡白頭。」都是事實。走後門的和作弊的都已經出現,唐朝比較有趣的一個走後門途徑是通過寫小說取得主考官歡心。這裡要強調一下:唐朝選官,科舉不是主要途徑。封爵、帝親、勛庸、資蔭、胥吏、技巧等等都是做官途徑。這些途徑雖稱「諸色」,但任官者是科舉出身的十多倍。宋朝是科舉制度完善的時代。此時士人一通過科舉,就可以任官,不再經過吏部考試。為了防止作弊,創立了「糊名考校法」和「謄錄試卷法」。「糊名考校」簡稱「糊名」,又稱「彌封」,就是把試卷上的考生姓名,籍貫等等個人信息都用紙和漿糊隱沒起來,是閱卷官不知道試卷作者,以防徇私。這項制度於太祖淳化三年(992年)開始在省試(即禮部試,由尚書省吏部主持)中實行。真宗咸平二年(999年)改由考官主持糊名事務。後逐漸推行到州試(即鄉試)和其他考試中。「謄錄試卷法」也就是將考生的試卷交由專門的抄寫員抄成副本,閱卷官只能批閱副本的制度。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開始實行,進一步杜絕了科舉作弊的可能性。宋朝省試過關的舉人,必須經過殿試才算真正登第。殿試又稱「御試」、「廷試」、「親試」,在御殿舉行,考試完畢後由皇帝主持唱名儀式。殿試合格者有一個綽號「天子門生」。他們按成績高低授官。以上正規錄取的進士為「正奏名」,而由皇帝以特恩名義錄取的進士,都是屢次落第的老舉人,在殿試之年由禮部令立名冊,參加附試,額外錄取。術語為「特奏名」,又稱「恩科」。遼、金、西夏也有自己的科舉制度,都是模仿漢制建立的。元朝建立後,長期沒有科舉制度,這跟蒙古貴族保持既得利益的需要和民族偏見有關,也跟程朱理學信奉者的反對有關(宋金以詞賦取士,不切實用,遭致他們反感)。直到仁宗皇慶二年(1313年),有中書省大臣建議恢復科舉制度,並且提出意見如下:「 學秀才的,經學、詞賦是兩等。經學的是說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勾當,詞賦的是吟詩課賦作文字的勾當。自隋唐以來,取人專尚詞賦,人都習學的浮華了。……俺如今將律賦省題詩小義等都不用,止存留詔誥章表,專立德行明經科。明經內四書五經,以程子、朱晦庵註解為主,是格物致知修己治人之學。這般取人呵,國家後頭得人材去也。」(《元典章》卷三十一《禮部》四《學校·儒學》)愛育黎拔力八達批准。次年即舉行考試。以後每三年考試一次,分鄉試、會試、殿試三級。鄉試是地方考試,於考試年的陰曆八月舉行,全國共設十七處考場,錄取限額三百名,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各七十五人。考試程式蒙古、色目人與漢人、南人不同。蒙古、色目人考兩場,第一場考「經問」五條,在《四書》內出題。第二場考「策」一道,也就是時務對策作文,限五百字以上。漢人、南人考三場,第一場考「明經」、「經疑」二問,「經義」一道,前兩者在《四書》內出題,後者各治一經,限五百字以上,不拘格律。第二場於「古賦」、「詔誥」、「章表」中選考一道,古賦、詔誥用古體文,章表用四六文體,參用古體。第三場考「策」一道,於經史時務內命題,限千字以上。作文對答除了《禮記》止用古註疏以外,其他儒學經典都必須以程朱理學的闡發附會為本——程朱理學從此統治中國思想界。會試是禮部考試,於鄉試翌年二月在禮部舉行,赴考人為三百名鄉試合格者,考試科目與鄉試相同,錄取限額一百人,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各二十五人。殿試又稱廷試,是最高一級考試,於會試同年三月七日在翰林國史院舉行。名義上由皇帝親自主持,考試內容為編撰「策」一道,由監考官、讀卷官批閱。中選者分為三甲,第一甲第一名,賜進士及第,從六品;第二名以下為第二甲,賜進士出身,正七品;第三甲,賜同進士出身,正八品。元朝總共舉行了九次科舉考試。明朝從一開始就建立了科舉制度。規定只有官辦學校的學生可以參加科舉考試。中央設國子監,為全國最高學府,學生稱為「監生」,由各地官學選送。各府、州、縣都設有官辦學校,學生有固定數額,稱為「生員」,俗稱為「秀才」。讀書人考取生員之後就享有免役權和不受笞杖刑和不受刑訊逼供的法律權利,可以禮見長官。生員可以參加每三年一次的鄉試(布政使司一級),考取即為「舉人」。生員也可以經過考試推薦為監生。舉人經六年一次的「大挑」可以直接任官,監生也可以被選拔為官。但舉人、監生出身者開始一般只能擔任教官或者不重要的副官。舉人並可參加三年一次的會試(全國統考)。會試合格後再經殿試合格,即為進士。進士可以直接任知縣(正七品)。頭幾名一般選入翰林院。明朝是封建專制達到頂峰,完全變成禍國殃民的毒瘤的第一個朝代。在科舉制度方面也有表現:禁止生員談論時事政治。各級考試的考題全部出自儒家經典,對這些經典的詮釋一律以宋代理學家的註解為準。更怪誕的是答題必須模仿古人語氣,不得涉及時事,不得自由發揮。考試文體統一為強調排比對偶的八股文。末代封建王朝清朝官吏的主要來源仍是科舉。科舉被認為是「正途」。但為了彌補財政收入,以及政治上平衡漢族士大夫的勢力考慮,清朝從初年就開始允許出錢買官。稱為「捐納」,被認為是任官的「異途」。出錢可以買虛銜,也可以先捐監生功名,再以監生出身捐實職官(在這種情況下,一般一次性繳清購款)。可以為自己捐,也可以為親戚捐,甚至為幼童,死人捐官。是清朝一大弊政。清朝的官員任用有民族區分。理藩院、宗人府、掌管錢糧、兵器、火藥的府庫官員全部由滿人擔任,地委卑微的小官,如驛丞,全部由漢人擔任。科舉制度中規定漢族官員必須有舉人以上出身,滿人則無此限。由於放手招官,而實際官職有限,大批有資格做官者只能派隊候補。形成了「官缺」這一清朝特有的政治術語。「官」只是個虛銜,「缺」才是實際官位。到了清朝末年,曾經是世界上最好的選官制度的科舉制度已經完全不適合於時代,甚至可以說沒什麼用處了。鴉片戰爭以後,歐美文化衝擊中國,加速了它的消亡。光緒二十七年,直隸等七省四十五州府縣停文武考試五年,到三十一年,也就是公元1905年,在袁世凱和張之洞等人的建議下,取消了這種制度。諷刺的是,歐洲引進了中國的科舉制度以後,進行改良,從而產生了更先進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其結果是中國反而得從歐美引入這種制度。從1994年開始,共和國的中央國家機關開始實行公務員錄用考試,到今天,全國所有的省份,都已經實行了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考試的科目曾有變動,大體上是馬克思主義理論、鄧小平理論、行政工作的基礎知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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