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總論13表get,讓你釐清易混淆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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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論13表1.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具體內容成文的罪刑法定(1)成文法主義;(2)禁止習慣法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溯及既往(允許有利於行為人的溯及既往)嚴格的罪刑法定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解釋(允許有利於行為人的類推解釋)確定的罪刑法定(1)明確性;(2)禁止絕對不定刑和絕對不定期刑;(3)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4)禁止不均衡的、殘虐的刑罰2.刑法的空間效力刑法的空間效力在中國境內犯罪屬地管轄在中國境外犯罪屬人管轄(中國人在境外犯罪)保護管轄(外國人對中國人犯罪)普遍管轄(國際犯罪)3.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事實關係的判定——條件關係、對因果關係的規範限定——客觀規則)概念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研究因果關係,顯然不是研究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本身,而是研究如何確定某種危害結果是由某種危害行為造成的。因果關係的「因」特指犯罪行為,「果」特指犯罪結果。因果關係的特例條件說的特例假定的因果關係甲行為導致結果發生,雖然即使沒有甲行為,由於其他原因也會導致結果發生,但此處甲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二重的因果關係(擇一的競合)兩個條件單獨都能導致結果發生,沒有意思聯絡,各自同時發生作用,競合在一起導致了結果發生。兩個條件與結果都有因果關係。例如:甲、乙(無意思聯絡)同時開槍,擊中丙的心臟,丙死亡。重疊的因果關係兩個條件單獨都不能導致結果發生,相互之間沒有意思聯絡,結合在一起導致了結果的發生。兩者對結果都有因果關係。例如:甲、乙各投放50%致死的毒藥,丙死亡。被害人存在特殊體質在被害人存在特殊體質的場合,行為人的先前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具有因果關係。例如:甲為白血病患者,不知情的乙以輕傷故意割破甲皮膚,甲流血死亡。因果關係的認定相當因果關係說的介入因素(獨立、異常的介入因素中斷行為人前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否則,不中斷)被害人自身的行為例如:甲對乙的住宅放火,乙為救出嬰兒沖入住宅被火燒死。乙的死亡由甲的放火行為造成,與甲的放火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第三人的行為例如:甲砍傷乙後,乙被其他人送往醫院,醫生重大失誤致乙死亡。行為人的第二個行為例如:甲以殺人故意對乙實施暴力,造成乙重傷休克。甲以為乙已經死亡,為隱匿罪跡,將乙扔入湖中,導致乙溺水而亡。(此種情形又稱事前故意)自然事件例如:甲欲殺害其女友,故意破壞其汽車的剎車裝置。女友如駕車外出,15分鐘後遇一陡坡,必定會墜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將汽車開出5分鐘後,即遇山洪暴發,泥石流將其衝下山摔死。(甲的行為與女友死亡無因果關係)4.刑法錯誤或者直接看小萬之前的推文:純乾貨 | 刑法錯誤這樣學,包你拿分!具體事實認識錯誤對象錯誤條件:1、誤把甲對象當做乙對象加以侵害;2、甲對象和乙對象體現相同的法益。簡單記:瞄錯人,想打甲,卻瞄準乙處理:按照一個故意犯罪的既遂處理案例:甲要殺乙,誤把丙打死,構成故意殺人罪打擊錯誤條件:1、行為本身誤差2、行為人所欲損傷的對象與實際受害的對象不一致3、所欲損傷的對象與實際損傷的對象體現相同法益簡單記:「偏離的箭」,瞄對人,打錯了。瞄準甲,射箭,結果打中乙處理:1、法定符合說: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在犯罪構成範圍內一致,就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2、具體符合說:行為人預想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在犯罪構成範圍內一致,且法益主體也沒有變化,才構成故意犯罪既遂案例:甲瞄準乙,射擊,卻打死了丙。1、法定符合說:甲乙都是人,不區分乙丙,甲想殺人,也殺人了,有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2、具體符合說:乙是乙,丙是丙,甲乙不是同一法益主體,因此對丙的死亡不是故意,而是過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因果關係錯誤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又稱單一行為條件:1、對結果有預料;2、對危險實現的過程認識錯誤。處理:故意犯罪既遂案例:甲把乙推入河中,意圖淹死乙,結果乙被河水凍死事前故意條件:1、故意實施第一個行為,以為結果已實現;2、為毀滅證據實施第二個行為,第二個行為造成後果。簡單記:計劃一步登天,結果第二步才到達。處理:前後兩個行為在一個犯罪故意下進行,成立一個故意犯罪的既遂案例:甲計劃毒死乙,然後推下山崖毀屍滅跡。事實上乙只是被迷暈了,乙是墜崖死的。甲構成故意殺人既遂。犯罪結果的提前實現條件:1、第一種情況是預備行為導致所追求的結果實現,成立故意犯罪的預備與過失犯罪的想像競合;2、第二種情況是計劃先後實施數個行為,實施第一個行為就導致了所追求的結果出現。簡單記:計劃兩步走,結果一步登天處理:1、第一種情況成立故意犯罪的預備與過失犯罪的想像競合;2、第二種情況構成故意犯罪既遂。案例:甲計劃迷暈乙,然後將乙推下山崖摔死乙。事實上乙是被迷藥毒死的。甲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抽象事實認識錯誤對象錯誤條件:1、誤把甲對象當作乙對象甲乙侵害,2、甲乙對象的法益不同。1、在故意與結果相重合的範圍內認定犯罪。2、故意與結果沒有重合,故意的犯罪未遂,結果的犯罪過失案例:1、想偷錢,偷到了槍。盜竊罪的法益是財產,盜竊槍支罪的法益是財產和槍支管理秩序,在財產法益的範圍內重合,構成盜竊罪。2、把人當狼狗殺了。故意的內容是毀壞他人財物,結果是他人死亡,構成毀壞他人財物罪的未遂和過失致人死亡的既遂。打擊錯誤條件:1、行為本身偏差;2、所欲損傷的對象與實際損傷對象不一致;3、所欲損傷的對象與實際損傷的對象所體現的法益不同。5.故意過失對比區別罪過形式認識因素意志因素直接故意認識到必然或可能發生積極追求認識到必然發生仍然「行為」,視為「希望」間接故意認識到可能發生放任,發生不違背意志過於自信的過失認識到可能發生,本應避免不想發生,發生違背意志疏忽大意的過失沒有預見到,但應當預見到不想發生意外事件沒有預見到,且無法預見到不想發生不可抗力預見到,但無法避免不想發生6.未遂與中止的特定情節比較情節未遂中止抓捕風險因害怕現場的抓捕而放棄因害怕將來可能被抓捕而放棄行為對象錯誤對象特定不存在而放棄對象不特定,因對具體對象的嫌惡而放棄目的實現行為構成之外的目的實現後放棄的行為構成之外的目的未實現,放棄目的的同時放棄行為的對象達不到預期行為計劃有確定的數量等級,因達不到預期而放棄的行為計劃未有一定的預期數量等級而放棄的7.共同犯罪中事實無法查明的四種情形區分案情查證情況結論甲、乙相互有意思聯絡,共同故意殺丙,同時開槍,丙死亡事後查明,只有一槍致命,但無法查明致命一槍是誰開的甲、乙是共同正犯,即使無法查明原因,甲、乙依然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甲、乙相互有意思聯絡,共同過失,同時向丙開槍,丙死亡甲、乙不構成共同犯罪,需單獨處理,因無法證明因果關係,二人都無罪甲、乙相互沒有意思聯絡,均故意殺丙,同時開槍,丙死亡甲、乙不構成共同犯罪,需單獨處理,無法證明因果關係,二人都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甲、乙相互沒有意思聯絡,均有過失,同時向丙開槍,丙死亡甲、乙不構成共同犯罪,需單獨處理,因無法證明因果關係,二人都無罪8.不作為共同犯罪中的正犯與共犯共犯正犯例子結論作為幫助犯不作為實行犯母親甲不願撫養嬰兒,讓保姆乙將嬰兒拋棄在孤兒院門口甲構成遺棄罪(正犯、不作為)乙構成遺棄罪(幫助犯、作為)不作為幫助犯作為實行犯小偷甲以分成方式讓倉庫保管員乙行個方便,乙裝作不知,甲盜竊順利盜竊成功甲構成盜竊罪(正犯、作為)乙構成盜竊罪(幫助犯、不作為)作為教唆犯不作為實行犯甲因過失導致丙重傷,在將丙送往醫院之時,乙勸說甲放棄救助,結果導致丙死亡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正犯、不作為),乙構成故意殺人罪(教唆犯,作為形式)不存在「不作為的教唆犯」9.社區矯正和禁止令的區別社區矯正禁止令性質刑罰執行方式保安處分措施特點非監禁、不關押禁止從事特定活動(可能出題點:不能限制犯罪人的正常生活)適用管制、緩刑、假釋管制、緩刑期限與管制期限、緩刑考驗期限、假釋考驗期限相同既可與管制期限、緩刑考驗期限,也可以短於二者執行機構社區矯正機構社區矯正機構10.刑期起算總結刑種刑期起算管制判決執行之日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死緩2年考驗期間減為有期徒刑2年死緩考驗期滿之日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判決確定之日附加管制適用與管制同時起算、執行(判決執行之日)附加拘役、有期徒刑適用;死緩、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效力當然適用於主刑執行期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判決生效之日驅逐出境獨立適用判決確定之日附加適用主刑執行完畢之日11.發現漏罪,「先並後減」;再犯新罪,「先減後並」發現漏罪再犯新罪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實際執行刑期不會超過20年實際執行刑期可能超出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實際執行刑期不會超過25年實際執行刑期可能超出25年12.緩刑、假釋、限制減刑的禁止對象與適用對象緩刑禁止對象累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假釋累犯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暴力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包含死緩)的犯罪分子限制減刑適用對象累犯(被判處死緩)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13..刑法追訴期限法定最高刑追訴期限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X<5)5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5≤X<10)10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X≥10)15無期徒刑或死刑20(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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