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徒離婚聖經基礎
06-11
信徒離婚聖經基礎
- 婚姻是神聖的, 是神親自設立的, 目的是夫妻「二人成為一體」。「神配合的, 人不可分開」 (太十九5,6)。婚姻是一生的, 任何一方也不可與對方分開。
- 丈夫要愛護「幼年所娶的妻」(瑪二15)。休妻的事是神所恨惡的 (瑪二16)。
- 「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 …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林前七:10,110)。縱然一方是未信主的, 也要「情願和他同住,…不要離棄」(林前七12,13)。
- 摩西容許以色列人休妻是因為人的心剛硬, 不能依從神起初所定的旨意行, 因此作出此安排, 目的是避免更大的錯誤出現 (太十九3-9) 。離婚只是一種消極的準許, 不是絕對性的要求。
- 在下列情況下, 離婚可以被接納:
- 配偶犯淫亂的罪 (太十九9)
- 未信主的一方要求離婚 (林前七15)
處理離婚者的方法
- 若因配偶犯淫亂, 而導致離婚者, 或配偶堅持離婚者, 屬無辜的一方, 無須接受教會紀律處分。
- 若在教會勸導下仍不肯悔改而離婚的, 須被革除會籍。
- 若曾離婚其後悔改, 與偶配復合的, 仍須停止其參與具帶領性質的事奉崗位一年或以上。
- 若曾離婚其後悔改, 而未能與偶配復合的, 須停止其參與具帶領性質的事奉崗位一年或以上, 亦要停止其參與擘餅紀念主聚會半年或以上。在接受紀律期間, 要定期見傳道人或同工會, 接受輔導。
- 在特殊情況下, 如虐打, 經常嚴重衝突等, 若任何一方要求暫時分居, 教會可以考慮接納, 及加以輔導。在此期間內, 導致事件發生者, 須停止具帶領性的事奉。其中無辜者, 則不須接受紀律處分。
c. 再婚聖經基礎
- 在以下幾種情況下,聖經容許信徒再婚:
- 配偶去世,在生者可以與「在主裡面的人」再婚(林前七40)
- 配偶因犯淫亂的罪而導致離婚,無辜的一方可以再婚(申廿四1-4)。然而與犯淫亂者再婚卻是犯姦淫(太五32)。
- 未信主的配偶堅持要求離婚,其後亦不肯復合。由於聖經無否定再婚的可能性,教會不反對該信徒再婚。(林前七15)
- 已離婚者不因為離婚而有權再婚(可十11,12)。除了因為對方已再婚或犯淫亂的罪, 或未信主的配偶堅持要離婚, 離婚不是再婚的根據。
- 已再婚者在信主後不應離棄新的配偶, 重修第一段婚姻。他/她應忠於新的配偶。
- 聖經未有吩咐離婚者再婚, 只是在某些情況下容許再婚。而且, 在論到因配偶去世而再婚時, 聖經指出「守節更有福氣」(林前七40)。
- 再婚者要謹慎自守, 為自己在過去婚姻失敗中所犯的錯誤後悔, 也要尋求教會的輔導, 避免再次犯錯。
處理方法
- 按聖經原則與信徒再婚者, 在教會內受到與其他信徒一般的對待。
- 不按聖經原則再婚後願意悔改認罪者, 須停止其參與具帶領性質的事奉崗位一年或以上, 亦要停止其參與擘餅紀念主聚會半年或以上。在接受紀律期間, 要定期見傳道人或同工會, 接受輔導。
- 不按聖經原則再婚又不願意悔改認罪者, 須被革除會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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