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需提示風險 不得暴力催收債務-今日頭條
隨著7月18日《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落地生根,連日來各種配套細則也開始密集出台,監管層大刀闊斧的金融改革背後可謂是引爆了多次輿論狂潮。日前,國務院發布的《非存款類組織機構條例(公開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也是關注度較高的看點之一,現已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同時也彰顯出條例些許還有商討的空間。融360貸款分析師陳莉對此進行了解讀,認為《條例》不僅旨在規範企業行為,引導行業走向合法化健康發展之路,同時監管層也在造福借款人,借款人將在四方面享受利好。
借款人再也不用擔心有暴力催收了
意見稿中明確,獲得許可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應主要運用自有資金或發行債券等形式從事放貸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時,須向借款人進行風險提示,不得採取欺詐、脅迫、誘導等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與其自身貸款用途、還款能力不符的貸款;催收債務時,不得採用威脅、暴力等違法手段損害他人的身體、名譽和財產。
國務院對小貸公司發出警報,下令稱在催收債務時,不得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或其他違法行為來損害他人的身體、名譽或者財產。
《條例》讓一切變得有法可依,讓借款人人身和名譽可以最大限度得到保護,通過加大處罰力度,達到凈化行業不良風氣的目的。催收過程中,借款人一旦受到威脅或傷害,可依法取證讓小貸公司受到相應的懲罰。《條例》規定,違令者採取所涉金額3~5倍罰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貸款合同中所有應盡義務一目了然
《條例》中規定,發放貸款前應當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合同;按照規定向借款人提供相關信息,進行風險提示;與借款人協商確定的貸款利率和綜合有效利率不得違反法律有關規定
這表明,今後借款人與小貸公司簽訂合同時,目光只要一掃合同中做了特殊標識的內容,便可獲知借貸交易中自己應盡的義務,包括貸款費用、還款方式、貸款期限、貸款用途等事項。借款人再也不用擔心合同中那看不過來的密密麻麻的小字,會成為日後有可能埋下法律糾紛的禍根,這是信息清晰而透明化後的心裡有譜。
斬頭息的亂象將不再泛濫
所謂「斬頭息」,也就是貸款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而貸款合同中籤訂的金額並非實際出借金額。近年來,因「斬頭息」而起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不勝枚舉,為了擋住部分民間借貸機構的權力黑手,國務院發聲了:約定的貸款本金與實際貸出的金額不一致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違法行為所涉金額3~5倍罰款。意在讓民間借貸機構不敢輕易逾越監管紅線,否則將付出慘重的代價。
國務院強調,《條例》中只有小貸公司和沒有明確監管部門的非存款類放貸機構才是真正的主角 ,而由有關部門監管的典當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貸款公司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均不適用本條例。《條例》不僅旨在規範企業行為,引導行業走向合法化健康發展之路 ,同時監管層也在造福借款人。
從公司名頭上一窺經營規模
意見稿指出,為規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經營行為,公平保護借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機構組織在申辦經營放貸業務許可時,須先向工商部門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准,並以工商部門核准的名稱向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許可。經營非存款類放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應有不低於500萬元的註冊資本,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
對於開展小貸公司的企業,國務院設立了嚴格的資金門檻,規定了開展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而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於1000萬元。姑且拋開企業的經營風險不談,借款人單是從註冊公司名頭中,就能一窺其名頭背後的經營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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