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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枉毋縱是執法準則

是執法準則

冤假錯案雖則幾例,聞之卻感嘆不已,越來越感到:毋是執法準則的重要性。不可錯放,不可錯判兩說相爭必其一,擇不可錯判。如何不出冤假錯案呢?即:辦案人不斷提高執法水準和純潔執法意識;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公檢法各司其職,互為制約,獨立司法,不受干擾;注重律師作用及當事人自辯和申訴;建立陪審團制度等尤為發人深省。是嗎?

不斷提高執法水準,不斷純正執法意識

執法隊伍中有沒有極少數混飯吃的人和欺良冒功的人?因此辦案人素質參差不齊狀況不能忽視。必須嚴格防止類似拼爹、拼娘、拼關係的人,類似「小三」子的人,類似莽漢打手的人,類似造假竊功的人等混入團隊。感情用事是辦案的天敵:因為「吵架」,有了怒氣未消的潛在情結;因為「交差」,有了恨不成案的完事急促;因為「壞人」,有了先入為主的敵視氣憤等等。凡此種種必須防微杜漸。特別是對於「冒功領賞」不擇手段地實施造假行動的人,應當及時發現狠狠打擊。豈能讓一粒老鼠屎玷污整鍋粥,豈能讓一個人的枉法去損毀司法整體的清正聲譽。

因此,司法隊伍中用人唯慎和新陳代謝是迫在眉睫的大事。傑出人才可選多多,可以從複員軍人中,可以從法學本科中遴選和培養辦案人才。辦案人要有一專多博的業務知識和毋枉毋縱的判案能力。辦案人員不要把時間浪費在「吃了被告,吃原告」的不正常事務上,要擠出時間自學不懈和積极參加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博學多才的執法能力。要在司法實踐中,深入調查案例、分析研究案例、集體討論案例,不斷地自覺提高個人工作中實際操作能力。辦案人個人工作業績要有案例小結年終總結,要有定期的業績考核及職稱職級評審,實行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淘汰制和辦案質量問責制,決不容忍以法謀私。

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

辦案人要有唯物辯證思維,刑偵工作是去偽存真、去粗取精、由表及裡、由此及彼的工作,是錯綜複雜,耐心細緻的求證考證工作。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刑訊逼供。屈打成招是封建衙門的慣用伎倆,由此製造出多少特大冤案,「楊乃武與小白菜」就是有力佐證。當今世界,居然有人被嚴刑拷打的要撞牆、咬舌自殺,還警醒不了辦案人。誰能熬的過嚴刑,終被屈打成招,判處重刑。據悉,存在不是一例,真是不可思議。天可憐見,該案雖平反昭雪,也延誤了人生。辦案人頭腦里有沒有「先抓進來再說」的理念?拷打逼供、不重證據是與「先抓進來再說」緊密相聯的。先抓進來再說,繼而施刑逼供,只能映現辦案人不是四肢發達、就是居心叵測。疑人偷斧,有罪推定,先抓進來再說,都是製造冤案一根筋。

國家賠償,納稅人買單,難道就這麼就此了結?曾經是盛名之下的破案能手,沽名沾光的相關幫手,釣譽升遷的相關官手,難道就時過境遷、既往不咎了嗎?那個慈禧,為了楊乃武冤案,還殺了幾個罷了一批大小官員。因此,對於冤案製造者必須嚴加問責(撤職辭退、免職罷官)以儆效尤。告訴冤案製造著製造冤案是沒有便宜可沾的,是要受到懲罰的。如此才是不出冤假錯案的關鍵。否則,小楊(乃武)斷不了,大楊三六九。另一方面,嚴禁無證無據捕風捉影地隨意拘捕他人。嚴禁隨意簽發逮捕證搜查證,誰簽發誰負責。要嚴肅司法程序,對於胡亂抓捕,動輒體罰,蓄意逼供等等違法行為,一旦發現挺傻而出、作姦犯科的行為人一律下崗待訓,情節嚴重的一律撤職辭退,決不姑息。

公檢法各司其職,互為制約

公檢法如何不受政府權力影響?雖然政府撥款管吃用,影響人事任免,也要鐵面無私獨立司法。執法如何不受媒體傾向、網路風向等社會輿論影響呢?難度也大。長官講話,政治運動,集中嚴打等等有沒有影響司法獨立?令人深省。另外,公檢法重聯繫、配合,輕區別、制約,是不是司法過程中出現偏差的主要方面?值得研究。文革時期就是個典型:全國公檢法系統統統合併為一個部門,乾脆就是一塊牌子對外,一位領導坐北,一座大樓上班,一屋桌上辦公,一個食堂排隊,一隻鍋里打飯。那時的公檢法形同虛設,故而文革中冤假錯案特別多。

冤假錯案往往孕育於辦案過程中,過程中難道是些缺睿失智的人在經辦嗎?過程中難道沒有條條國法規範辦案行為嗎?過程中難道是霧裡看花,制約不了冤假錯案破殼而出嗎?為什麼有些平冤要拖較長時間甚至十年?有沒有活躍在勢利場中的「破案能手」、「沾光幫手」、「升遷官手」為保住既得利益而杜撰謎團設置屏障?因此,過程中嚴格規範辦案行為、加強互為制約的辦案措施,防止別有用心的幽靈插手,顯得非常重要。規範辦案行為和措施的條款,不是可有可無的,不是麻煩,這是人命關天的國法,須再三醒腦!

充分發揮律師作用,充分聽取當事人申訴

不少律師問案往往是辦公桌上案卷分析多,案情獨立調查據實考證少;法庭上,先定調調、有罪辯護力多,不設框框、無罪辯護力少。律師作用的局限性與現實操作有關。刑案發生,律師能不能被允許提前介入問案?律師可不可以辦案人不在現場去與當事人接觸?律師有沒有充分時間閱卷問案和調查考證?律師有沒有進入預設框框走近趨勢性定向操作?律師有沒有壓力和顧慮,敢不敢表示疑義或據理力爭無罪辯護?諸如種種,值得探討。總之,有給律師一個空間。當然,律師辦事要有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

嫌疑人畢竟是嫌疑,可以被認為處於無罪釋放和定罪量刑兩可之人,不能視同庭審判決的罪犯和入獄的服刑人員。為什麼要著重強調一下嫌疑人(當事人)有權拒絕回答,有權申請保釋呢?當事人能不能提早在刑訊前請求律師援助?應該看作當事人權益保護。無論嫌疑人應知應為程度如何,辦案人都得尊重並加以提醒之。辦案中,不管案情大小、刑罰重輕,都要重視當事人的自辯和申訴,並提供方便。辦案人應當嚴格區分直情自辯和矯情狡辯、據實申訴和強詞飾非的界限,儘力做到使當事人口服心服,在才是本事。

加快建立陪審團制度

陪審團進行事實審,法官進行法律審,法官和陪審團相互影響、交流,很可能比法官單獨工作更能取得健全的結果。因此,陪審團制度有利於彌補審判程序正當化方面存在的某些缺陷。也可以說陪審團制度是正確執法防止冤假錯案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陪審制在體現司法的民主性,保障人權的平等性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首先,防腐。陪審團大多由12人組成。陪審團人數的眾多性使其不易腐敗,影響甚至收買1個人--易,要影響甚至收買12個人--難。

其次,避錯。陪審團12個人通過對證人證供之可信性和可靠性的綜合判斷而取得多數意見,比法官一己的判斷更為穩當,更能取得健全的結果。

第三,解擾。什麼「長官意志」,媒體傳播、民間議論、網路微博等等統統的不足為憑,僅供參考。

第四,制權。一方面通過國民分享司法審判權,以權力來制約權力;另一方面陪審團審理是公民的權利,通過權利來制約權力。

第五,立公。陪審團首要的職責,判斷法律是否公正,使不公正的帶有壓迫性的惡法失效,具有提升審判公信力的司法功能,。

第六,民主。陪審員的挑選只是學識比例要求,不受貧富、地位等狀況的影響,從而使司法更貼近社會生活,反映民意

辦案須明哲,法在心中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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