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不是法外之地,執法更需慎用權力

OK,網路不是法外之地,沒毛病,六六六。  幾年之前,我就是這想法了。網路並非現實社會的延伸,網路就是現實社會的一部分。網路的本質,是信息的交流,只不過,它比報紙、雜誌速度更快,更不要說把古老的書信以及口口相傳甩出銀河系了。  所以,有超級主流的媒體說,正因網路的即時性,使得它造成的影響,比線下大得多。  比如,我罵某人是傻缺,不管當著他罵還是在背後罵,我罵了他這件事,要傳遍全村,估計得好幾天;  如果我在朋友圈裡罵,在有村民參加的群里罵,要不了幾分鐘,這事就鬧大了。  因此,有司說,微信、QQ的記錄,也可以作為呈堂證供,這沒問題,確實該如此——我總不能講,我在朋友圈罵他傻缺,那不叫罵……因為那是虛擬的……別說別人不信,就是我自己,也沒底氣。  是故,我要說,網路確實絕非法外之地。  問題在於,法律在規範人們生活的時候,並非只對被執法者進行了約束啊。  我的意思是,網路不是法外之地,這話,不僅是對網友說的,同時也是對執法者說的。  雖然我不是法學專業,但也聽到過一個詞叫謙抑原則——又稱必要性原則,是定罪的基本原則之一。所謂刑法的謙抑原則,是指用最少量的刑罰取得最大的刑罰效果。  既然連最嚴重的刑法執行方面,都會有此原則,那麼,在只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領域,是否更應該如此呢?  最近,連續見到有人在網上發了某貼,說了某話被當成擾亂公共秩序、誹謗而拘留的新聞——那些人所做的事,真的嚴重到需要用限制人身自由來處罰嗎?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可見,在行政拘留之前,還有警告與罰款這兩項處罰可用。  很明顯,在情節較輕與較重之間,是有拿捏空間的,對於那些平日就是個普通人,因為一時激憤或所反映的問題未能解決而在網上說了髒話,用了髒詞的,讓當事人或單位先行與其溝通不是更好嗎?若溝通不成,硬是覺得觸犯了法律,按謙抑性原則,警告與罰款,難道不應是杵在行拘之前的處罰嗎?  之所以如此講,以我的經驗而言,平頭百姓雖然知道警察是公僕,但他們對公僕的敬畏,是極其強烈的。一個穿警察的人在身邊晃一下,心裡都會咯噔,手一抖就按了刪除鍵……  網友固然應該避免在網路上造謠罵人,但執法者在執法的時候,調解一下,溫和一點,避免事情曝光之後,造成更多網友的不安與質疑,不是更有利於社會和諧嗎?(屏山石2017/09/14)  更多精彩盡在微信公眾號 史為鏡(時評、歷史)
推薦閱讀:

朱世海 : 香港基本法中的權力結構探析
愛,性,謀殺,金錢,權力,穆斯林...舊金山中國富家女千萬美金保命
專制權力支配下的小農
對「必死命運」的掙脫,是步往墮落墳塋的開始
當前路毫無希望時,重新選擇是一種權力

TAG:權力 | 執法 | 網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