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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為什麼要禁槍?

原題為《民國時期民間槍支往事》

長期戰亂、盜匪橫行,百姓被迫組建民團自衛,民間非法槍支泛濫。政府的槍支管理辦法接近美國現行規定,但在內憂外患中無力施行。

1946年的上海,李先生將兩張免冠照片、三位親友的擔保書,以及10元手續費交到當地警察局。幾天後,他就為自己的手槍辦到一張嶄新的槍照。美中不足的是,按照這一年頒布的《自衛槍支管理條例》,李先生只能為愛槍配上50發子彈,之後購置彈藥時必須向警察局提交申請。此外,他還要遵守一系列持槍規範,如把槍支借給朋友就要面臨500元以下罰款。

雖然申領槍照的條件極為苛刻,至1949年5月,上海還是有8075人獲得了包括手槍、步槍、馬槍在內的各類合法槍支。其實,槍照也不是1946年才出現的新鮮事物,早在民國初年,北洋政府就制定了槍支管理辦法,給自衛槍支烙印編號,為符合資質的人發放槍照。但民國長期戰亂、盜匪橫行,老百姓被迫組建民團自衛,導致民間非法槍支泛濫。歷史學者邱捷在《近代中國民間武器》一書中,拿自行車和槍支做過一個有趣的比較。他發現,在租界面積廣大的上海,1924年有自行車15161輛;至於首都南京,1928年才有自行車590輛,而槍支的數量早已多到無法統計,以至槍支在中國不少地方成為民間「最為普及的金屬類工業製造品」。

晚清末年,商會自組的保安團。這些年輕人的衣服前方寫著「保安軍」,他們武器雜亂,有步槍、手槍、長矛、砍刀,充分展現出一個新舊交匯時代的特徵。最左、最右者各帶一個海螺,可吹號告警。

土匪和民團乃民間武器最大持有者

土匪的槍支來源很多。首先自晚清開始,官府和外國軍隊、農民軍、革命黨、會黨之間衝突不斷,每一次衝突或戰事後,都會產生大量潰兵,他們中很多人走投無路,就會帶著武器投身匪幫;其次,有官員、士兵直接向土匪售賣武器,如武昌起義後,南下鎮壓革命的北洋軍中即有人把繳獲的槍支賣給河北土匪,一支漢陽兵工廠的快槍加200發子彈,能賣60到70銀元。還有土匪會和官軍商量好,先將財物埋在某個地方,官軍來剿匪時在這裡對天放一陣空槍,把財物挖走,再埋上槍支、彈藥,最後彙報武器「在戰鬥中丟失」。很多時候,官軍從土匪那裡繳獲的槍支,其實都出自他們自己。

另外,有外國人直接向土匪出售武器,如控制青島海關的日本即向山東各地走私槍支。1918年,有北洋政府警察假扮買槍者,獲得日本人私賣槍支的證據,發現當時一支十響毛瑟手槍配200發子彈,開價是400元。統計顯示,僅1924至1925年一年間,日本從青島向山東各地走私的槍支,即被查獲了616支、子彈32338發。

昂貴的槍支是匪幫最重要的財產。如果一個土匪在匪幫中沒有屬於自己的槍,在分贓時必須向匪首支付「借槍費」。美國學者何西亞曾將匪幫比作股份公司,他假設一個有250名土匪的團伙中,一人或一槍算作「一股」,假設槍數與人數一樣,總共就是500股。要是所有土匪的槍支全由匪首提供,那每一名土匪都只有1股,而匪首獨佔251股。

民國最初的十幾年時間裡,成伙的土匪都已經有槍了。僅在川東和川南,1920年代的土匪有槍13000多支,包括毛瑟槍、新式手槍、雙筒槍、馬槍等。在匪患突出的山東,土匪有四五十股,總人數超過20萬。他們當中最著名的孫美瑤,1923年劫持了一列火車上的100多名乘客,其中包括20多名外國人,是為「臨城劫車案」。孫美瑤匪幫自稱「山東建國自治軍」,所部3000人中有1200多人有槍。土匪持槍搶劫,甚至對抗政府的新聞,時常見於各地報端。

匪患如此嚴重,當時政府又無力剿滅,民眾只有自己出錢、出力,組織民團,武裝起來對抗土匪。所謂「民團」,又稱「團練」,和《水滸傳》中的祝家莊、曾頭市是一脈相承的,都是由地方鄉紳、地主組織起來,保障一方安寧。只不過梁山好漢們用刀槍劍戟,近代土匪換上了槍支火炮。

最初,清廷為剿滅太平天國,即鼓勵各地發展原有民間自衛團體,並允許他們採購一些舊式洋槍,如單響毛瑟槍、前膛槍等。進入民國以後,中央政府控制力進一步減弱,無力約束地方,民團開始購置最先進的武器。在民團力量最大的廣東和東北地區,民團常請政府一次代購槍械萬支以上(需要烙印、編號,由當地官員定期查驗)。廣東寶安一縣六區,即有團軍3000人,人數最多的第二區有駁殼槍、五響步槍等1000支,還有機槍數挺。香港《華字日報》推測,1924年前後,「中國槍械以廣東為最多,合商團、鄉團各種自衛槍械與現役軍隊並土匪等軍,共有四百萬(支)」。從比例來看,其中為軍警所有的槍支只佔少數。

1932至1937年之間,青海省,一個年輕人扛著一支MP-18「博格曼」衝鋒槍,它在中國被廣泛稱為「花機關」。這位男子可能是馬步芳、馬步青正規軍的一員,也可能是地方民團成員。

難以推行的美好政策

民間槍支泛濫到這種地步,政府自然寢食難安,出台法規、政策,立意「收槍」。湖南在北洋時期是南北戰爭的膠著地區,戰事多,槍支流散也多,所以《近代民間武器》一書把湖南作為「收槍」的典型地區。1917年,護法軍進入湖南,省長程潛下令,民眾拾到槍支、彈藥必須報繳政府,由政府定價收買。不久,北洋軍奪回湖南,也推行「收槍」政策,規定繳回1支五響快槍,能得到10塊大洋。

由於各地財政有限,政府開出的「收槍」價格通常低於市價,效果並不好。長沙東區甚至沒能收上什麼槍支來,收穫的僅是馬刀、東洋刀、軍用飯盒、軍用鐵鏟等物品。無論是民團還是土匪,顯然都不可能把在亂世中活命的保障交出來。

亂象不免產生,抗戰期間,山西省政府下屬的「犧牲救國同盟會」常常借稱某家私藏有槍支,逼人交槍;拿不出槍來,就要求按槍價折錢交付。

有意思的是,原本被地方軍閥視為威脅的民間槍支,在國民政府建立後變成了刻意保護的寶貝。民國期間的民團中,廣西民團無疑是最為知名的,為讓中央忌憚,李宗仁、白崇禧號稱民團有槍10萬餘支,實際只有1萬多支低劣不堪的舊槍。無獨有偶,何應欽在抗戰時期曾想收繳雲南民間自衛隊槍支,他對龍雲說:「人民的槍太多,不應任其發展。」無視中央權威的龍雲當場婉拒此提議:「他們又不拿政府當敵人,我不需要接收他們的槍支。能自衛總是不錯的。」共產黨當時估計,雲南地區約有70萬支槍。顯然,廣西、雲南地方勢力為維護自己的割據地位,引民間自衛力量為對抗統一的工具。

需要說明的是,各地立意要收的槍是不包括私人合法槍支的。程潛在「收槍」命令中就規定,「曾領有督軍署護照者不在收繳之列」。現在來看,民國時期對私有槍支的管理堪稱完善,北洋政府在1913年頒布了中國第一個槍支管理法規——《管理收藏槍支規則》,規定私人持槍必須以「公共防衛或自衛財產為目的」。只有官方核准的地方團體、商會,以及有正當職業的住戶和納五等捐以上的店鋪,才能合法持有槍支。警察部門會備案子彈數目,在槍支上烙印,並頒發槍照。

北洋政府還曾試圖為地方制定相關規定,如陸軍部要求東北地區購槍者需滿足:「(一)須有地五十垧、房二十餘間,方准購備;(二)如無資產,須有營長、所長、知事之資格者。」事實上,無論是有50垧(約750畝)土地的地主,還是有營長等職務的公職人員,都是極少的,所以這個規定完全沒法落實。更何況,北洋政府也無力約束地方,只能任由東北地區實行較為寬鬆的槍照制度。

在廣東,孫中山當大元帥時也制定了本地的私人槍支管理辦法,首先要求持槍者提交申請書,寫明自己的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以及槍支種類等;其次,需要由經營狀況良好的商店或是鄉里的紳士出具保證書;最後,要依據槍支種類,交納0.5至4元的槍照費。此後,不管是槍支轉讓交易,還是購買子彈,都要出示槍照。即使是在共產黨管轄下的陝甘寧邊區,也立法允許民眾持有自衛槍支。

看上去,民國時期的槍支管理辦法同美國現行規定幾乎如出一轍,但一方面持槍者一旦申領槍照,即意味著接受政府監管,因此很少有人願意讓自己的愛槍「合法化」;另一方面,合法槍支的價格大大高於非法槍支,不是普通百姓所能承受。

不過,槍照的推行,對於偵查犯罪確實起到一定作用。廖仲愷遇刺案中,直接兇手陳順供稱,作案時使用的手槍是郭敏卿借其「自衛」的。後來查明,郭時任粵軍南路總司令部參謀,假借總司令梅光培名義,為陳順填發槍照。最終,梅光培被判處「間接殺人罪」。

混亂擁槍時代的終結

抗戰結束後,國民政府在1946年頒布了《自衛槍支管理條例》(經多次修訂,台灣地區沿用至今),於是有了文章開篇的那一幕。當年4月,國民政府在南京加大槍支調查力度,要求限期補領槍照,至當年8月,又登記了320支槍。在這些登記的私人槍支中,大多數為黨政軍公務人員所有。又如在天津,至1948年9月,登記私有槍支1076支;10月,天津市公安局發布通知,要持有槍支的民眾妥善保管,並將隨時進行檢驗,一旦發現無照槍支,一定嚴懲不貸。隨著內戰全面爆發,槍支登記工作不了了之。

進入1949年,共產黨在佔領區開啟了新一輪「收槍」。上海從1949年6月開始收繳原國民黨官員、特務、士兵等人員所持槍支、彈藥;至1952年,全市共收繳槍支4495支,子彈上千箱,手榴彈44枚。在青島,新政府發布《收繳散槍武器辦法》,限令市民於15日內將手中所有武器上繳當地公安局,其中包括曾領有「蔣偽警察局」槍照的自衛槍支。這個規定和以往有一點不同,就是設立了告密條款,匿名檢舉他人私藏武器,同樣能獲得政府給予的名譽或物質獎勵。

至1951年,政務院制定了全國統一的《槍支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矛槍、獵槍不在被管制的槍支之列;除部隊、公安外,「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之科長以上幹部」「區級人民政府之主要負責幹部」「各機關之交通員、通訊員、首長警衛員」,部分公營工廠、商店、學校等人員,經相關部門批准,也可申請持槍證,佩帶槍支。自此,普通民眾不再能合法擁有獵槍外的槍支。這一時期對持槍人員的定義較為寬泛,使民間槍支大量遺留下來。山東省1963年時對政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自衛槍支進行登記,總計有各種槍支2.29萬支、子彈220萬發。僅昌濰、聊城的3426支短槍中,就有1415支散落在不應持槍的中學校長、農場場長,乃至服務員、駕駛員手中。

改革開放後,政府於1986年頒布的《槍支管理辦法》進一步限制持槍者資格,但還允許「非專業狩獵人員持有槍支的,限18歲以上公民,每人不得超過兩支」。1996年,槍支管理辦法再行修訂,出台《槍支管理法》,徹底廢除黨政幹部的持槍權,同時獵槍的使用也被嚴格限制,只有政府批准的狩獵場、相關科研單位及獵民、牧民可以配置。中國由此成為世界上槍禁最為嚴厲的國家之一。

文/楊津濤 編輯/陳祥 美編/黃靜

新媒體編輯/豐澤 馬茹均

本文節選自《民國時期民間槍支往事》,原文刊載於《鳳凰周刊》2016年第23期,總第5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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