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札記66:應該怎樣送達|心理學角度上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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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萬忠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閱讀提示:影響基層法院審判效率的因素之中,送達難是個普遍存在卻又一直未能得到較好解決的老問題。本文是作者結合法庭工作經歷,從心理學角度就案件送達環節所作的生動簡潔的分析。

送 達這件事,說小也小,但說大也大。有經驗的法官會說,送達完成,案件就結了一多半。意思就是:如果送達順利完成了,剩餘的步驟也就順理成章,無須過多擔心。送達並非僅僅是一個法律程序,送達過程也是感受和處理當事人心理狀態的過程。本文擬從常見的送達方式出發,找尋與當事人心理相應的、有助於實現順利送達的途徑。

電話通知

雖然說打電話可以通知當事人領取相關材料,但僅靠打電話當然無法完成送達。本文所說的電話送達,只是通過電話的方式聯繫到當事人,並由當事人直接領取相關材料。

打電話的前提當然是知曉當事人的聯繫電話。有的訴狀上已經註明被告的電話,則直接撥打即可。可有的訴狀上並沒有被告電話。此時第一個步驟,應該是和原告聯繫。一般而言,原告與被告發生糾紛,雙方之間必定有一定的關係,但原告未必想到將被告的電話寫在訴狀上,或者由於其他的原因沒有寫在訴狀上。若原告當時並不知道被告的聯繫方式,也可以囑咐原告通過其他方式詢問被告的聯繫方式。與原告聯繫也能達到一個很好的心理效果:法院已經在跟進此事,原告無需擔心法院拖延辦案問題。

如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有效電話號碼,但其他部門已處理過的案件——如交通事故案件,有可能交通隊已做責任認定;侵權類案件,有可能派出所或者公安局的治安部門已做處理——則可以調取交通隊、派出所、公安局卷宗進行查閱。

現在,通過電話手段以法院名義意圖詐騙的現象比較多,一般而言,這種電話都是語音提示,比如:「您好,有一張 ×× 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據筆者與某村村幹部聊天中得知,也有以筆者法庭名義的電話)的刑事傳票到期,請及時領取,否則我們在下午4點之前將採取強制措施……按9鍵轉人工服務 。」 因為有了類似的電話,所以有的被告接到法院的電話後,偶爾也會誤以為是詐騙電話。因此,一定要和當事人做好溝通,以消除當事人的質疑心理。首先,要說明自己的單位及姓名。其次,要告知何人因何事起訴。比如說:

「您好!我是順義法院 ×× 法庭宋萬忠,請問您是 ×× 嗎?」

(一般來說,這時對方有可能插話,會問你有什麼事?)

「有個叫 ×× 的,他給你建房,但工錢沒有付清,所以起訴你要錢。」

「他還有臉要錢呀? Balabala ……(主要內容是房屋有質量問題)」

你的第一要務是讓當事人來領傳票,所以適當傾聽後,然後告訴對方:「 您好 !我們只是接到了對方的訴狀,但法院處理案件肯定會聽取雙方的意見 ,您於 ×月 ×日星期×(明天或後天)×點×分到 ××法庭找我,宋萬忠,領取相關的材料。需要注意的問題,我到時告訴您!您在電話里說,也無法作為定案的依據,您說呢 ?」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會把注意力放在時間、地點和人物上來,這時務必要重複一下,以確保當事人按時到庭。

此外,電話溝通,可以了解當事人發生爭議的起因,適當的傾聽也是必要的。

上一案例是配合型,現實中因為中國人天生的厭訴心理,或因之前曾在法院敗訴等原因,也有不配合或抵觸型的當事人。這時當事人可能會說 :

「 他這是惡人先告狀 !你們法院怎麼連這種案子都接?你們不是司法為民嗎?怎麼能幫這種人?」

因為當事人有強烈抵觸情緒,所以一定要有耐心。首先要告訴他來法院的好處 :

「 法院是一個講理的地方 ,肯定會聽取雙方的意見。如果他真的沒理,法院肯定也不會讓他贏的。他起訴了,當然會講他的道理。所以你也要過來講講你的道理,您說呢?」

其次,也可以適當提示一下不來法院的弊端:

「 法院居中處理糾紛 ,如果您不來,法院也沒辦法幫您說話。那時不就是一邊官司了嗎?法律也有規定,法院可以缺席審判的,那時也就是說您放棄了說自己道理的權利了,您想想?!這樣,您於 × 月 × 日星期×(明天或後天)×點×分到××法庭找我,宋萬忠……」

經過上述的利弊分析,當事人往往會聽取法官的話而直接領取相關材料。

郵寄送達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交由國家郵政機構(以下簡稱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受送達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間內到人民法院接受送達的;(二)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規定或者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約定有特別送達方式的。應該說,除了上述情形外,均可以通過司法專郵的方式進行送達。

《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送達:(一)受送達人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的;(二)受送達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簽收的;(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的;(四)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簽收的;(五)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簽收的;(六)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的。

如果沒有聯繫電話,或者是當事人沒有時間到庭,可以考慮通過郵件的方式進行送達。實踐操作中,如果郵件上沒有註明電話,或電話無法接通的,郵局則可能會將郵件退回。但無論如何,郵件送達可以保證50%左右的成功率,在沒有時間去尋找當事人,也無法電話聯繫上當事人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採用此方式進行送達。

代為通知

筆者在派出法庭工作,所轄案件主要為附近村落的傳統民事案件。此種情況下,村委會是法庭與當事人溝通的重要橋樑。工作實際中,不少村幹部也十分支持法庭工作。在涉及到某村的糾紛時,即可以通過村幹部進行轉達。

不少的民事糾紛,在起訴前會經過村委會的調解。所以不少訴狀中,均有 「 經村委會多次調解,調解未果 」 的字樣。因為有之前的調解,在與村幹部溝通中,若表明原被告的名字,村幹部也會主動說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點。

尷尬實例:一案中,書記員與我多次撥通當事人張女士的電話,但當事人要麼不接電話,要麼就是拒接電話。直到最後,還是通過村幹部通知才見到當事人,見面談話過程中,我就問了下,「我給你打過好幾次電話呀,怎麼沒接。」

「 我手機是智能手機 ,上面提示說是騷擾電話,所以就沒接。」

「……」

所以通過村幹部或其他工作人員的中介關係,可以化解當事人的質疑心理,從而相信訴訟的真實性。

直接送達

《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五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第八十七條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由此可見,直接送達是法律所首選的一種方式。但是,由於諸多法院均面臨 「 案多人少 」 的壓力,該首選方式未必是法官或書記員的首選。某些案件中,雖然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聯繫到當事人,但當事人拒絕到庭領取相關材料。此時,直接送達也便成為送達手段中的必要選擇。為避免無功而返,可以提前與原告或村幹部溝通,了解被告經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地點。

如在某個村莊尋找當事人,首選還是由村幹部在場或帶路。一則是因為,法院工作人員未必了解當事人的工作地點,村幹部可以帶路;二則是因為,如果當事人拒收相關材料,可以採取留置送達的方式。

《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六條規定 ,「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 」 ,若是當事人拒收的情況,可以將相關材料留在受送達人住所的相關位置,之後再由村幹部簽字。(應盡量避免村幹部當著當事人的面簽字,否則,當事人找村幹部麻煩,村幹部則不願意配合法院工作)

當然,該條同時規定 「 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即視為送達 。」目前不少智能手機均有拍照、錄像等功能,若無在場人的情況下,也可採用此方式予以佐證。

農村與城市不同的是,農村還是一個熟人社會。通過其他人,也可以聯繫到相關人員。在打聽的過程中,一些村民未必告訴你當事人的聯繫方式等信息,但有可能悄悄告訴當事人。某些情況下,可以適當地向村民透露相關案情,村民在了解相關情況下,可以私下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得知相關情況後會主動聯繫法院。在高某相鄰一案中,法庭無法聯繫到被告高某,即到該村進行尋找。但高某家中無人,通過原告得知附近的村民有一些人與被告關係較好,應該有高某的聯繫方式,但我們進行詢問時,該村民並未告知我們。但詢問其的時候,該村民又表示,高某可能在某處,他可以幫忙尋找。之後,被告經該村民的聯繫主動抵達雙方的糾紛地。

通過關聯案件獲取相關信息

在本院受理的一起陳某起訴本地某公司以及杭州某公司建築施工合同一案中,本院及時聯繫到陳某和本地某公司。但是,和杭州某公司一直未能取得聯繫。該公司相關電話無法撥通。通過訴狀上的地址進行郵寄 ,快遞公司以 「 原址查無此公司」 為由退回該郵件。

由於沒有合適的時間出差直接送達,我在文書查詢系統查找該公司的關聯案件。經查詢,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處理的某起案件中,杭州某公司曾作為原告起訴他人。該案件之中,杭州某公司的代理人為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於是,我通過114 查詢台 ,查詢到了該律師事務所的前台電話,並通過這個電話與該律師取得聯繫。經與該律師溝通,該律師與杭州某公司的法務部取得聯繫,並轉告了筆者承辦的案件。經了解,因為杭州某公司已更換新的辦公地點,故未能取得聯繫。之後,向杭州某公司郵寄了相關的材料,該案件順利開庭。

在本庭承辦的所有案件中,庭長在分案的時候,針對每起案件均會使用辦案系統在本院進行檢索,查找是否有關聯的案件,並對承辦人進行提示。承辦人在查找到本院的相關案件中,則可以通過關聯案件內的相關內容尋找合適的送達方式。如果已經窮盡相應的途徑,即使沒有達到當事人的預期,但當事人也會對法院的工作表示理解;倘若真的可以事隨人願,當事人對法院的滿意度自然會提升。

「 組合 」 送達

外地人員的送達,一向較為棘手——電話難以通知,通知了也很難說服當事人到庭領取傳票。若無法郵寄送達,很可能要出差送達,而出差送達需要花費很大時間、精力。此時可以嘗試以下方式:

在明確當事人地址的時候,可以通過當地的 114 查詢當地鎮政府的電話——外地村委會一般很少有辦公電話,如果有電話,通過鎮政府也可以得知。得知鎮政府電話後,可以聯繫詢問當地村委會或村幹部的電話。

與村幹部直接聯繫,但也不排除村幹部認為是騷擾電話而拒接的情況。我曾有一個山東的原告當事人申某,申某是農民工,曾在北京打工,因欠工錢一事起訴。第二年,申某到外地打工,之前留的號碼更換。為了聯繫申某,我通過上述方式獲知了申某所在村村幹部的電話,但對方一直不接電話。

之後,我又安排代理律師與其聯繫,依然沒有回信。在告知律師向其發簡訊後,我同時也向其發簡訊。內容如下 :「 請問是否是沈主任?您好!我是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法官宋萬忠,我是通過鎮政府知道您的聯繫電話。你村有一村民叫申某(身份證號碼是:略),他起訴李某、某公司勞務費糾紛一案,是我負責。事前與您聯繫的電話(號碼略)是我的聯繫方式。因年後無法聯繫到申某,請轉告申某及家人及時與我(電話:略)或其代理人單律師(電話:略)取得聯繫。此外單律師也聯繫過您。」

此外,我向申某戶籍所在地也發送了司法專郵,通過書面的形式告知其及家人與我聯繫。

該案中,我分別通過電話、簡訊、郵件的方式進行了聯繫,同時又囑咐代理律師通過電話、簡訊方式進行聯繫,所發簡訊中對案情的簡要介紹、註明當事人的身份證號碼等等。上述信息彼此印證,可以更加說明事實的真實性,避免當事人或村幹部的誤解。此後,該村幹部與我簡訊聯繫,表示已轉告申某的家人,申某及時與我取得聯繫,保證了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

此外,也可以與當事人或家人直接取得聯繫後,可再行郵寄送達。若當事人長期不在家居住,家人也無法聯繫的,可以與當地村委會或居委會聯繫,由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該當事人長期不在該轄區居住,無法聯繫的證明,從而減少出差的幾率,以便公告送達(我們也可以向該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公函,以便其回函)。

公告送達

經上述方式仍不能成功送達,原告又無法提供新的送達地址時,向原告釋明有關公告送達的法律規定及訴訟風險後,進行公告送達。

最高法院最近頒布實施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公告送達的方式、內容進行了規定,公告過程中應予以注意。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規定了電子送達:受送達人同意採用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予以確認。所以,與當事人見面並在指導當事人填寫地址確認書之時應適當予以指引。

本文是我在送達過程中所總結的一些較為可取的送達方式,同時各種送達方式也各有心理學上的道理。現實遠比我所遇到的情況複雜,送達的途徑也許遠比我可以想到的更多。希望本文可以對法院的案件送達工作有所啟發,儘可能地考慮各種心理因素的影響,以更加便捷的方式完成送達工作。本文也希望對一些律師朋友有所助益,在無法聯繫到對方(或己方)當事人的情況下,運用上述方式取得聯繫。

——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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