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電影 需要知道哪些著作權問題

  記2010年,因為詹姆斯?卡梅隆的科幻大片《阿凡達》超長線公映和姜文復出之作《讓子彈飛》的卓越表現,中國電影票房首度突破100億元大關,比上一年的60億元增長了約70%。

  如果說當年的媒體還為100億這個數字而歡呼雀躍。五年後的今天,電影市場的火熱儼然已變成了常態。令人興奮的數字背後是資本的湧入。在房地產市場持續低迷,股市如過山車般震蕩的背景下,對文化產業的投資越來越受到資本的親睞,這裡面又以電影最受歡迎。

  兩個現象可以形象的概括現如今電影市場的火爆景象:

  一個是不管是電影人還是投資人,人人都在談「熱門IP」。在資本追逐下,《何以笙簫默》《盜墓筆記》《花千骨》等網路小說的改編權都被賣出了天價。

  另一個是以「BAT」為首的中國互聯網企業巨頭們不約而同的開始布局電影產業,從併購影視公司到各種影視投資基金、眾籌項目的設立,某種程度上將對中國電影產業產生深遠的影響。

  投資熱潮中人人都想進來分一杯羹,資本擁簇下的電影產業看上去很美。但是,巴菲特也曾說過:

  「只有退潮後才知道誰在裸泳。」

  今天從劇本、合同和片名三個角度出發,為大家介紹一下電影行業中經常會遇到的法律風險和防範措施。

  不管是投資人還是電影人,在每個環節上有了這些基本意識,即便不幸遇到退潮,身上至少會有件衣服遮著,不至於「春光全泄」!

  劇本

  署名和改編作品糾紛

  按理來說,劇本是一部電影的最核心環節,所以編劇理應在行業內佔有重要地位,外國的編劇(尤其是美劇編劇),不僅拿著堪比超級明星的報酬,還掌握著明星角色的「生殺大權」,不聽話的明星隨時有被「寫死」的風險。

  可中國的現實是恰恰相反,編劇們普遍處於產業鏈的末端,價值長期被忽視,這也是導致國產電影故事質量一直處於較低水平的主要原因之一。

  典型類型

  圍繞劇本產生的糾紛在電影行業中一直占著很高的比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署名權糾紛和改編作品糾紛。

  其中署名權糾紛主要是因為劇本往往涉及到多人先後創作的多個版本,有的是在前人基礎上的修補潤色,但有的卻是對前作的改頭換面,後一種情況下,如果片方和編劇之間的委託創作劇本合同約定的不夠清晰細緻,往往會引發關於署名權的糾紛。之前關於熱播電視劇《北平無戰事》的劇本糾紛正是因此而發生的。

  

  改編作品糾紛主要體現為影視作品與其來源之間的糾紛。現實中最常見的就是影視劇涉嫌抄襲小說或者其他劇本。

  判斷要點

  判斷此類糾紛最重要的需要注意兩點:

  ① 進入「公有領域」的「思想」不受法律保護,意思是對於一些慣常的故事情節或者橋段,人人都可以用,不存在抄襲;

  ② 認定抄襲的標準在於「接觸+實質性相似」,意即被控抄襲的人現實中必須能夠接觸到原作品,同時新作品與原作品之間存在實質性相似的部分,但至於相似部分佔整個作品的多少比例,現實中尚未有定論。

  這兩個原則堪稱作品抄襲案件中的「任督二脈」,打通後方能窺得案件背後的實質。

  此類糾紛中最著名的案例當然是瓊瑤訴於正案,該案對於編劇來說可謂是一針司法強心劑,可能會對行業的發展產生深遠影響,但是鑒於該案二審還未結束,所以最終走向還不好預測,讓我們拭目以待。

  防範措施

  署名糾紛也好,改編作品糾紛也罷,最有效的防患於未然的方式就是對前期合同(比如委託創作/改編合同、作品許可使用合同)進行細緻而周密的約定,這個是周公的專長,有著從若干訴訟中提煉出的經驗護體,能最大程度的規避風險。

  合同

  電影流程管理的核心

  合同類型

  一部電影從無到有的過程,是被一系列合同所串聯起來的。合同管理,可以說是電影產業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一份高質量的合同,通過環環相扣的條款設計,不光能將大部分法律風險扼殺在萌芽之中,還能使當事人在意外發生糾紛時佔據有利地位。

  除了上述幾種與劇本相關的合同之外,電影從攝製到發行傳播各個階段還會涉及到很多重要的合同:

  電影拍攝製作階段:製片方和投資人的電影投資合同,多個製片方之間的聯合攝製合同,製片方和各種演職人員的勞務合同,各種影視素材的許可使用合同(美術作品、音樂、攝影作品等),電影製作合同(如電影特效、電影配音、電影字幕製作和翻譯)等。

  電影發行傳播階段:電影的發行放映合同(包括影院、電視和互聯網三大塊),廣告宣傳等營銷合同,音像製品出版合同等。

  電影衍生品開發階段:各類衍生品授權合同(根據電影改編的小說、遊戲、電視劇、玩具及其他商品)。

  典型糾紛

  在上述階段中,最常見的糾紛主要集中在電影拍攝製作階段的《投資合同》、《聯合攝製合同》和電影發行傳播階段的各種《發行放映合同》上。

  前者主要體現為投資人和製片方的利益分配矛盾,後者則主要表現在網站未經授權傳播作品的方面。

  對於前者,本人舉個剛剛發生不久的案例加以說明:

  前些日子,周星馳和華誼之間因為《西遊降魔記》票房分成一事對簿公堂,最終法院以關鍵的一份補充協議未生效(華誼一方未簽字)而駁回了周星馳要求依約分紅的訴訟請求。

  

  本人對法院的這種判法不作置評,但它實際上迴避了此次糾紛的核心:雙方對於票房分成基數約定不清的問題。

  根據雙方公開披露的往來郵件可以看出,華誼一方遲遲沒有簽字的原因就在於:周星馳公司主張的票房分成基數是「該片在大陸地區影院的票房總收入(以上報廣電總局的稅前收入為準)」,而華誼主張的分成基數則是「該片在大陸地區影院發行後華誼取得的票房收入(以華誼受到票房結算單中的金額為準)」。這兩個基數差異巨大,前者要遠大於後者。

  像這種涉及到重大利益的關鍵條款,一般來說在早期的電影投資合同或聯合攝製合同中就要約定清楚。而本案中周星馳公司要求華誼簽訂補充協議時,此重要條款的含義雙方還未達成一致。緊接著《西遊降魔記》在春節檔票房一路飄紅,突破12億大關。在此背景下,即便周星馳在電影創作過程中勞苦功高,但再想去分一杯羹也為時已晚。

  防範措施

  此案形象地說明了合同關鍵條款設計對於利益分配的重要作用。此外,這些細節需要在初期就進行妥善安排,否則就有可能失去博弈的價碼。隨著跨地區跨國家合作的增加,此類潛在糾紛的發生幾率將大大增加。

  「一套合同模板打遍天下」的粗放型發展時代已經過去,合同管理作為一項專業化風險控制手段必然會越來越受到重視。

  因此,要儘早建立合理有效的合同管理流程和體系,通過合同機制來降低交易風險。對此,只有常年浸淫於行業一線解決各種糾紛的律師才最有發言權。

  片名

  「寄生營銷」的不正當競爭

  競爭亂象

  中國電影市場繁榮的背後有一個讓人堪憂的問題,那就是同質化嚴重。一個類型片火了之後跟風作品便層出不窮。這個負面傳統從早年的香港電影一直延續至今。

  如果僅是題材或者類型的跟風和模仿,那頂多被觀眾和業內人士吐槽一下無創新性,還上升不到法律層面。

  但實踐中存在一種影視劇寄生營銷的現象,主要體現為用相似的影視劇名稱、相似的故事情節、令人誤解的宣傳手段,使得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從而獲得市場上的競爭優勢。這就是比較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了。

  隨著我國類型片市場的完善,恐怖、喜劇等最受歡迎的類型片競爭日趨激烈。近年來實踐中也出現了大量的案件,比如《神斷狄仁傑》和《神探狄仁傑》一案,《筆仙驚魂3》和《筆仙》系列一案。這其中以《人在囧途》與《人再囧途之泰囧》一案最為出名。典型案例

  《人在囧途》是武漢華旗公司在2010年投資拍攝並享有著作權的一部黑色喜劇電影,主要講了主演徐崢在旅途中遇到王寶強後遭遇的一系列囧境。2012年,由光線影業等公司投資拍攝的電影《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主演中也有徐崢和王寶強,故事主旨大同小異,只不過地點改換門庭成了泰國。武漢華旗公司認為光線影業的《人再囧途》與自己的《人在囧途》僅有一字之差,光線如此命名故意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將其訴之法院。

  一審法院最終認定被告在電影名稱中使用「人再囧途」,是對原告《人在囧途》這一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仿冒,會讓相關公眾誤以為後者是前者的續集,故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被告賠償損失500萬元。

  可能也是因為受此案影響,徐崢「囧」系列的第三部,(投黑馬www.tou.vc專註於文創領域的眾籌平台)片名最終只用了「港囧」兩個字。可以想像,如果沒有此次糾紛的話,第三部的名稱很有可能會是「人還囧途」之類的吧?

  防範措施

  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電影作品(尤其是電影名稱)不受仿冒是一種常見的方式,但此種方式需要有一個前提,即:

  原告必須先舉證證明自己的作品是知名商品,否則無法滿足「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不受仿冒」的先決條件,這就讓其在尋求保護時蒙上了一層不確定的面紗。

  本人在此建議,對於電影作品名稱的保護,不能把寶全押在發生糾紛時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解決,最好還是能將其提前註冊成商標。這不光能有效防止其他影視劇寄生營銷,還可以為後期衍生品開發等環節做好權屬確定的準備。

  一舉多得,何樂而不為呢?

  任何一個行業都有規則和門道,毫無意識的闖入很有可能會敗得一塌糊塗,電影行業也不例外。對於投資者和電影人來說,熟知產業又精通法律的專業人士將是最佳的准入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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