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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隱」與「直」?——《論語》「父子相為隱」章考(林桂榛)

林桂榛

[摘 要]孔子「父子相為隱」的「隱」是針對葉公「子證父」的「證」[證]而言,系消極不作為的言語隱默之義。「隱」本義是微小或不顯,獨立作動詞是指自己消極不作為而不顯,無積極作為將他者隱藏、藏匿、窩藏而不顯之義。「親親相為隱/親屬相為隱」衍自「父子相為隱」,但「為」字略去則詞語結構生變化,易導致將彼此為對方「隱」理解成彼此將對方「隱」。「父子相為隱」章呈現了個人於親屬有過失時的角色尷尬與倫理困境:舉證告發則背逆家人的願望及親情倫理,不舉證告發則背逆他人的期待及社會美德,在被希望維護親屬利益與維護他人利益之間陷於不安。孔子主張不作為性質的「相為隱」,實是以家庭內部正義和個體權利來反對以告親為榮、為絕對正義,同時他並不支持作偽證及湮滅證據、藏匿犯人的積極庇親行為。沉默不言的「隱」系不直接傷害親屬與他人的最中道之舉,此即明辨是非的真正之「直」。

[關鍵詞]孔子 葉公 證 隱 直 沉默 告發 連坐

近幾年學界出現了一場關於「親親相隱」的爭鳴,爭鳴的起因是反對「親親相隱」者接連發表「是腐敗」、「歌頌腐敗」、「導致腐敗」等「親親相隱腐敗論」[①]。這種聯繫當下權力腐敗現象而感發或追探的立論,學術上屬偽命題:一、文獻與現實社會間的關係推理上邏輯不必然,若說有必然則是「混邏輯與歷史為一談」[②],故僅屬雜感文;學術文獻的理解上,古人或古文獻說的「親親相隱」之「隱」不是今人所理解的「隱」,「隱」字被嚴重誤讀[③]。

「親親相隱」實是「親親相為隱」、「親親相為容隱」等的簡稱(「親親」或作「親屬」),在思想史、學術史上它是從「父子相為隱」這種說法引申或發展過來的。「親親相為隱」作為一種獨立的倫理主張,最早出自儒家經學典籍《論語》,這就是孔子說的「父子相為隱、直在其中矣」:「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論語·子路》,「證」本寫作「證」)

孔子說的「父子相為隱」以及由此延及的所謂「親親相為隱」、「親屬相為隱」,它們從來都不是主張、認可、鼓勵一味庇護親屬,更非孔子或儒家贊同親屬「相為隱」就是搞權力腐敗或直接、間接讚美腐敗,這些形式上義正詞嚴、大義凜然的「是腐敗」、「導致腐敗」、「歌頌腐敗」的高論(見劉、鄧文),純屬對古代經學文本望文生義的誤讀及激情有餘的自我發揮——對「相為隱」之「隱」及「直」的理解、評價是完全背離學術本相的。

孔子主張的「父子相為隱」之「隱」何義呢(先說「隱」,再說「直」)?除批判孔子者說這是鼓噪隱藏、窩藏、藏匿外,還有其他不少解法。譬如王弘治博士別出心裁,雲「父子相為隱」的「隱」通「櫽」,是「櫽栝」即「矯正」義,這種解法無視固有訓詁常識,被王四達教授判為「主觀臆測、過度引申、片面解讀」;周桂鈿教授解此「隱」雖有上下文的推斷,但缺乏文字學的考訂,釋「隱」尚不夠嚴格與精確[④]。

為全面、準確把握「隱」字的含義,先來給「隱」字作一個由大到小、由廣到狹的文字學考察及由今到古的字義回溯。先查(1)《辭海》(1989,縮印本)、(2)《現代漢語詞典》(1996,第三版)、(3)《辭源》(1983,修訂本)、(4)《漢語大字典》(1992,縮印本)、(5)《王力古漢語字典》(2000)五部權威辭書如何釋「隱」字:

(1)隱:一u隱蔽;隱藏。v隱諱。w精微。x隱語,謎語。y窮困。z傷痛。{矮牆。|古琴上的裝飾。……二憑倚。見「隱几」。引申為安定。……

(2)隱:u隱藏不露。v潛伏的;藏在深處的。w指隱秘的事。

(3)隱:一隱晦。顯之反。二潛藏、藏匿。三隱瞞。四憐憫。五痛苦。六窮困。七審度。八隱語。九矮牆。十琴飾。……

(4)隱:(一)u隱蔽;隱藏。v隱諱;隱瞞。w精深;精妙。x幽靜;安靜。……(林案:共17個義項)(二)u憑倚,依據。v築。

(5)隱:u短牆。v隱蔽,潛藏。〔隱蔽〕j猶屏障。k隱藏。l隱瞞。w窮困。x審度。y安穩。z威重貌。{通「殷」。震動。|〔隱隱〕j象聲詞。k憂戚貌。l隱約。}憑依,靠著。~築。

「隱」若作動詞或若指稱行為,上述辭書里作動詞的釋義,從行為的向度來分析,都過於含混。若「隱」是動詞或錶行動(即「隱」所指稱的是行為),那麼「隱」該行為的主體是誰?該行為的對象是誰?客體是什麼?內容是什麼?動機是什麼?情景是什麼?也即誰隱、隱什麼、怎樣隱、為誰隱……等等,這些都得詳加分析,不詳加分析而落於常用口語籠統所云的「隱藏」、「藏匿」、「窩藏」,則語義必含混不清。

「隱」繁體寫作「隱」,《說文》曰:「隱:蔽也。從阝,?聲。」這裡的「蔽」非今口語所謂的「遮蔽」義,而是「微小」義,此義由小草狀引申而來,《說文》釋「蔽」曰:「蔽蔽,小艸也,從艸,敝聲」,「艸」即「草」。段玉裁注《說文》曰:「蔽:蔽蔽,小艸兒[貌],從艸,敝聲。」又注曰:「《召南》『蔽芾甘棠』,毛雲『蔽芾、小兒』,此小艸兒之引伸也。按:《爾雅·釋言》『芾、小也』,《卷阿》毛傳雲『茀、小也』,芾、茀同字。」「隱」有微小義,還見諸《爾雅》等,《爾雅·釋詁》曰:「瘞、幽、隱、匿、蔽、竄,微也。」《爾雅·釋言》曰:「厞、陋,隱也。」(厞、陋皆阨陜、鄙小義)《禮記·中庸》則「隱、微」並用:「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懼乎其所不聞。莫見乎隱,莫顯乎微。故君子慎其獨也。」

從形聲的角度,按《說文》所釋,「隱」從「阝」,「?」是聲部。然「阝」在左的本義是土山[⑤],如果「隱」的義項主要來自「阝」,恐難釋「蔽也」的原始語義。故「隱」的語義未必主要來自「阝」,「?」也未必僅僅表音,「隱」字的字義可能同時來自「?」——根據造字法,來自「阜」字的「阝」部之字,多源起「阝」部右邊的字元,「阝」是後來加在該字元左旁來進一步界定語義,如同某些字元加「扌」、「刂」、「亻」、「心」等。

從「隱」右邊的「?」部追溯「隱」的字義,則饒有趣味。帶「?」這個字元的漢字有檼、濦、癮、嶾、櫽、讔、?、?、(車+?)、(氵+隱)、(食+隱)……這些漢字都訓讀為「?」。從音訓學來看,這些字就可能不僅音韻上來自右邊的「?」,而且字義也可能完全來自右邊的「?」。何謂「?」?《說文》曰:「?:謹也。從心,?聲。」又曰:「慎也。從言,堇聲。」又曰:「謹也。從心,真聲。」故「謹、慎」同義,皆可釋「?」。《王力古漢語字典》釋完「謹」的三個基本義項(①說話不多,言語小心;②謹防,嚴守;③恭謹,恭敬)後對「謹、慎」二字有個很好的辨析,此足以對「?」的本義提供恰當的解析:

[辨]謹,慎。二字都表示小心謹慎,古人多用以互訓。說文:「謹,慎也。」又:「慎,謹也。」但是「謹」與廑、僅同源,有少義,是寡言少語,在言語方面小心謹慎;「慎」與真音近義通,是思想品德方面真誠嚴謹。因此他們的引申義也不同,「謹」是恭敬,「慎」是儆戒、告戒。(林案:原文繁體,從原文)

該字典指出了「謹、慎」二字不僅音上從聲部堇、真,而且義項上也從堇、真——這道出了聲部非僅僅表聲的道理。該字典指出了「謹」是特指「言語方面小心謹慎」,故《說文》中以「謹」訓「?」,恰恰就表明了「?」也表示謹慎,而且是言語方面的小心謹慎——從「?」字從「心」的構形來看,「?」肯定與心靈狀態有關[⑥]。

既然「隱」本義訓為「微小」,而「隱」的「?」部表示言語謹慎、心靈詳審,那麼「隱」字有「慎微」、「謹小慎微」含義就是自然而然的了。《辭源》釋「慎微」一詞曰:「警惕於事物細微之處。《淮南子·人間》:『聖人敬小慎微,動不失時。』漢陸賈《新語》、王符《潛夫論》皆有《慎微》篇。」「敬小慎微」也作「謹小慎微」,已屬成語;「敬小慎微」的「敬」即「儆」,是「戒備」之義,《說文》曰「儆、戒也」。

「隱」有思想言行的「謹小慎微」或「矜慎」、「謙謹」義,「父子相為隱」章的兩「隱」字正是針對「其父攘羊而子證之的「證[證]」而言(《說文》曰「證、告也」,宋蔡節《論語集說》曰「證、指其事而實之也」),表思想、語言方面的某種行為或狀態,確切意是「不作為」層面上的沉默不聲張、不張揚、不顯現,也即「不證[證]」之義,非某些人在「積極作為」層面上所自行添賦的隱藏、藏匿、窩藏等義,非積極行為上的掩飾、遮蔽、隱匿義。

討論春秋時代孔子說的「隱」系具體何意,最可靠者當以涉孔的先秦原始文本為內在根據,為第一證據。查原著,《論語》里「隱」字共出現九次,見於《述而》、《子路》、《季氏》、《泰伯》、《微子》五篇共七章中,相關句子分別如下:

(1)子曰:「二三子以我為隱乎?吾無隱乎爾。吾無行而不與二三子者,是丘也。」(《述而》)

(2)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子路》)

(3)孔子曰:「侍於君子有三愆:言未及之而言,謂之躁;言及之而不言,謂之隱;未見顏色而言,謂之瞽。」(《季氏》)

(4)子曰:「篤信好學,守死善道。危邦不入,亂邦不居。天下有道則見,無道則隱。邦有道,貧且賤焉,恥也;邦無道,富且貴焉,恥也。」(《泰伯》)

(5)孔子曰:「見善如不及,見不善如探湯。吾見其人矣,吾聞其語矣。隱居以求其志,行義以達其道。吾聞其語矣,未見其人也。」(《季氏》)

(6)子路從而後,遇丈人,以杖荷莜。……止子路宿,殺雞為黍而食之,見其二子焉。明日,子路行以告。子曰:「隱者也。」使子路反見之,至則行矣。子路曰:「……君子之仕也,行其義也。道之不行,已知之矣。」(《微子》)

(7)……子曰:「不降其志,不辱其身,伯夷、叔齊與!」謂:「柳下惠、少連,降志辱身矣;言中倫,行中慮,其斯而已矣。」謂:「虞仲、夷逸,隱居放言,身中清,廢中權。我則異於是,無可無不可。」(《微子》)

細讀原文,可知上述五篇、七章、九次中的「隱」字實僅有兩種用法:一是後四章即(4)-(7)中的「隱」,二是前三章即(1)-(3)中的「隱」,前者表生活行動,後者專指示思想語言——前者的字義都是「隱居」意(兩現「隱居」一詞),乃針對「見」、「行」而言,即迴避、潛伏而不見、不顯、不行之義;後者的五個「隱」字則都是針對思想的表達或言說而言,是不說、不言、不語之義,此即《季氏》篇孔子明確定義的「言及之而不言謂之隱」。

前已述,考察動詞「隱」的具體用法,須分析錶行為的「隱」之主體、「隱」之客體、「隱」之內容、「隱」之情景、「隱」之動機、「隱」之效果等為何:①「隱」作動詞,隱之行為的客體是什麼?這裡的「客體」,借用一個法學術語就是類似「標的」的意思,意為隱的是人還是物,是語言還是行為?②「隱」作動詞如果跟人有關,那它究竟是將××隱於某時某地還是將「我」於某時某地隱於××?也即隱的究竟是自己還是他人?③「隱」做動詞,它表達的究竟是積極行為還是消極行為?或者再借用一個法學術語,該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呢?

如此去詳析《論語》里的全部「隱」字,可發現:第一:(4)-(7)「隱」的是人,並且所隱是自己;(1)-(3)「隱」的是思想語言,非實際的固體物象。第二:(4)-(7)是隱自己身體或生活於不為人所擾的地方,如郊野、山林;(1)-(3)是隱自己心思、語言於他人,如交往的人,周遭的人。第三:(4)-(7)屬積極行為,是要作為;(1)-(3)屬消極行為,是不作為[⑦]。

在「隱」的具體內容上,《子路》的「隱」同於《述而》、《季氏》的「隱」,皆指言辭方面隱而不發、隱而不言。為說明《述而》、《季氏》、《子路》三篇的「隱」皆指語言上的「隱」,且言辭方面隱而不發、隱而不言是「隱」的常用義項,我們再來看古人的訓詁或註疏意見,譬如何晏《論語集解》、朱熹《論語集注》、劉寶楠《論語正義》注「二三子以我為隱乎」章:

(1)包(咸)曰:二三子,謂諸弟子。聖人知廣道深,弟子學之不能及,以為有所隱匿,故解之。包曰:我所為無不與爾共之者,正是丘之心。

(2)諸弟子以夫子之道高深不可幾及,故疑其有隱。而不知聖人作、止、語、默無非教也。故夫子以此言曉之。「與」,猶「示」也。

(3)《學記》云:教人不盡其才。註:謂師有所隱也。夫子以身教,不專以言教,故弟子疑有所隱也。行者,謂所行事也。與猶示也,教也。下篇「予欲無言」章義同。

「匿」字本與「隱」近義(《說文》曰「匿,亡也」),是自己逃亡、隱匿的意思,無「藏匿(他人)」這種今義。邢昺《論語註疏》疏《公冶長》「匿怨而友其人,左丘明恥之,丘亦恥之」及《為政》「視其所以,觀其所由,察其所安,人焉廋哉?人焉廋哉?」句:

(1)「匿怨而友其人」者,友,親也;匿,隱也。言心內隱其相怨,而外貌詐相親友也。「左丘明恥之,丘亦恥之」者,亦俱恥而不為也。

(2)「人焉叟哉?人焉廋哉」者,廋,匿也;焉,安也。言知人之法,但觀察其終始,則人安所隱匿其情哉?再言之者,深明情不可隱也。

《述而》「二三子以我為隱乎」章的「隱」是在隱瞞、彰顯與否方面來說的,實指「不言」,同《季氏》「侍於君子有三愆」章的「言及之而不言謂之隱」。於「侍於君子有三愆」章,何晏《論語集解》、皇侃《論語義疏》、朱熹《論語集注》、邢昺《論語註疏》注曰:

(1)孔(安國)曰:愆,過也。鄭(玄)曰:躁,不安靜也。孔曰:隱匿不盡情實也。

(2)愆,過也。卑侍於尊有三事為過失也……雲「言及之」云云者,二過也。言語次第己應及其人忽君子不宜出言,此是情心不盡有所隱匿者也。

(3)愆,過也。瞽,無目不能察,言觀色。尹氏曰:時然後言,則無三者之過矣。

(4)「言未及之而言謂之躁」者,謂君子言事未及於己而輒先言,是謂躁動不安靜也。「言及之而不言謂之隱」者,謂君子言論及於己,己應言而不言,是謂隱匿不盡情實也。「未見顏色而言謂之瞽」者,瞽謂無目之人也。言未見君子顏色所趣而便逆先意語者,猶若無目之人也。

關於「隱」特指能言而不言、應言而不言即「隱默不言」(《清史稿》卷三三六),這並非僅僅孔子親自定義過,戰國《荀子》、西漢《韓詩外傳》、唐代趙蕤《長短經》等著作,都有類似的明確定義:

(1)……故未可與言而言謂之傲,可與言而不言謂之隱,不觀氣色而言謂之瞽,故君子不傲、不隱、不瞽。(《荀子·勸學》)

(2)……故未可與言而言謂之瞽,可與言而不與言謂之隱,君子不瞽,言謹其序。詩曰:彼交匪紓,天子所予。言必交吾志然後予。(《韓詩外傳》)

(3)《說苑》曰:從命利君謂之順。又曰:君正臣從謂之順也。從命病君謂之諛。又曰:應言而不言謂之隱,應諫而不諫謂之諛。又曰:君僻臣從謂之逆也。逆命利君謂之忠……逆命病君謂之亂……(唐·趙蕤《長短經·定名》)

(4)夫不可言而言者曰狂,可言而不言者曰隱,鉗舌拱默,曷通彼此之懷;括囊而處,孰啟謨明之訓?則上言者下聽也,下言者上用也。(《舊唐書》卷九十四)

(5)[沈約卒]有司謚曰文,帝曰懷情不盡曰隱,故改為隱雲。(《梁書》卷十三、《南史》卷五十七)

(6)行見中外曰顯……違拂不成曰隱、不屍其國曰隱、懷情不盡曰隱。(宋·蘇洵《謚法》)

「隱」指稱言語不顯(不說,不作為),還見諸《禮記》等。鄭玄注《學記》「隱其學而疾其師」曰「隱,不稱揚也」,注《檀弓上》「事親有隱而無犯」曰「隱,謂不稱揚其過失也。無犯,不犯顏而諫,《論語》曰『事父母幾諫』」。孔穎達疏《學記》亦與此相關:「『教人不盡其材』者,材、道也,謂己既不曉其義,而縱有所悟者又不能多,恆恐人勝之,故凡有所知又為所隱惜不盡其道也。」

從語句上下文,《子路》篇的「隱」明顯是針對「證」而言:葉公言某鄉人「子證父」並頗以之為是,但孔子卻並不以為然,認為子不當「證」父即揭發或告發父親,故以「吾黨之直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來含蓄地提出異議,南朝人皇侃《論語義疏》曰:

雲葉公云云者,葉公稱己鄉黨中有直躬之人,欲自矜誇於孔子也。躬猶身也,言無所邪曲也。……雲孔子云雲者,拒於葉公,故云吾黨中有直行者則異於證父之盜為直也。

《子路》篇孔子所說「隱」是針對葉公所說「證」而言,此「隱」即是反「證」而行的不言、不告之義,是為不作為,是為隱默義,朱熹即用「隱默」一詞表不言,如「豈可隱默以欺吾君乎」(《宋史》卷四二九)。《子路》篇孔子、葉公對話的情景、語氣以及「隱」的文字演變或文字訓解,都表明該「隱」字其義當是孔子自己明確所界定的「言及之而不言」,是為不作為性質的「知情隱默」之義!

「隱」字單用時無籠統的「包庇」義之用法,「隱」獨立作動詞乃指隱自我而非隱他人。今口語「隱」字似有藏匿、窩藏他人他物義,其實這是從「隱藏」、「隱匿」等詞省略、轉化而來——古人表達該義時皆有「藏」、「匿」等與「隱」字連用,如《唐律》即以「知情藏匿罪人」來表達非法將某某隱藏[⑧];但有時「隱匿」也不表藏匿他物,如前引何晏《論語集解》、皇侃《論語義疏》注「言及之而不言謂之隱」。

從更高層面去分析,古代典籍中的「隱」多與「顯」、「見」互對,《辭源》釋「隱」的第一個釋義項就是「隱晦。顯之反」,此即不顯不見義,再如:《周易·乾》曰「隱而未見」,《禮記·表記》曰「君子隱而顯」,《荀子·儒效》曰「君子隱而顯、微而明」,《管子·小匡》曰「事有所隱、政有所寓」、《鬼谷子·捭闔》曰「陽動而出、陰隱而入」,《史記》卷一〇五曰「匿跡自隱」,《史記》卷一二一曰「隱而不見」,《晏子春秋·雜下》曰「隱而顯、近而結」,《呂氏春秋·上德》曰「身隱而功著、形息而名彰」,《列女傳·節義》曰「名無細而不聞、行無隱而不彰」,《漢書》卷三十六曰「隱而勿章(彰)」,《前漢記》卷十九曰「隱而勿彰」,《後漢書》卷六十二曰「欲顯而不得、欲隱而名章」,《後漢書》卷六十三曰「胡亥趙高隱而不發」,《後漢書》卷六十四曰「物有出微而著、事有由隱而章」,《太清神鑒》卷四曰「出而不可見、隱而不可求」,沈蕙纕《謚法考》曰「隱拂不成曰隱、不顯屍國曰隱」。

「隱—顯」是互對範疇,「隱」做動詞是「使……不顯」,但「隱」單用時非指「使他者不顯」,而是自我「不顯於他者」,是自身微或無而不顯、不見之義,有隱無犯、隱惡揚善、隱忍不言、隱晦曲折、隱約其辭、難言之隱等詞中的「隱」就是自己不顯不見之義,非把他者隱藏起來使他們不顯不見之義。而言語方面隱默不言的「隱」,正是不顯不見之「隱」的一種實有內涵。尤要說明的是:古來「隱」字無言辭「(自己)不言」與行動「藏匿(他者)」合義的用法,前者屬消極行為,後者屬積極行為;前者是對自己,後者是對他者,文字含義與語法結構完全不一樣,此兩義並存的動詞「隱」用法從未有過,而且絕不可能出現。

「親親相隱」此詞之所以學界及普通人多將「相隱」的「隱」理解為「隱藏」、「隱匿」、「藏匿」、「窩藏」等義,既跟不知「隱」字本義有關,更與此詞的結構形式有關。「親親相隱」這一四字簡稱未必恰當(易生歧義),而且古人不這麼通稱,它其實通稱「親親相為隱」或「親屬相為隱」,是「為隱」,而不是「隱」。現存中國古代律典文獻,所有「親隱」條的條目唯獨《宋刑統》省去「為」字稱「有罪相容隱」,其他皆不省「為」字;而法律條文的正文,則包括《宋刑統》在內都有「為」字,稱「有罪相為隱」、「有罪相為容隱」等。有「為」字,則語法上「相為隱」的「隱」是否有積極行動以隱藏、隱匿、藏匿、窩藏對方等義,這略加反省就可明白(「隱藏別人」與「為對方隱」的語法結構完全衝突)。

孔子說父子間「相隱」其實原話也是有「為」字,非僅一「隱」字,「父為子隱,子為父隱」嘛,有「為」字,「為」讀作wèi,介詞性質,「隱」則是動詞(但表消極動作,不作為義)。「父子相為隱」和「父子相(把)隱」意思是不一樣的,語法結構完全不同,混淆則易發生語言歧義。無「為」字,「父子相隱」被理解為父子之間「相互把對方隱」而非父子之間「相互為對方隱」,這完全可能,畢竟普通人皆從口語出發,從當今語言習慣出發,無古文獻或文字學功底,極易望文生義:由「隱」聯想到隱藏、隱匿、藏匿、窩藏等表積極行為的辭彙,加以1949年以來高呼打擊「親屬包庇」的政治話語浸染,誤讀和歧見乃成。

「親親相為隱/親屬相為隱」就是指親屬為了親屬而「隱」(不顯),親屬之間相互為對方而「隱」(不顯),而「隱」的主體與客體是完全同屬一者的,即隱的人和所隱的人完全同一,是在隱自己而不是隱他者,不是把他者隱,是把自己隱,不作為,不顯現,尤言語不作為不顯現。「隱」即「不顯」或「微小」義,作動詞是表消極性行為,消極性質的不作為之屬中,一種是行動的不作為,一種是專指行動中的言語行動之不作為;「相為隱」就是為親屬而自己「不顯」,不顯就是不作為不張揚,不作為不張揚又尤其語言方面不作為不張揚,此即隱默不言之義,此即隱而不證、隱而不言、隱而不告、隱而不發之義。

建議學界要尊重文獻,尊重古人語言傳統,尊重漢語文字規範,簡稱「親親相為隱」或「親屬相為隱」或「父子相為隱」,其他簡稱都不太規範,而且無意、有意誤導了讀者,產生親屬間相互窩藏、包庇的訛偽效應,誣枉古人。簡稱「父子相為隱」或「親親相為隱/親屬相為隱」,用「相」,亦用「為」,不把「為」字略去不用,以免造成語法結構似發生變化,以免讓人望文生義理解為親屬把親屬「隱」,以免出現那些根本不必要的學術誤解乃至淺薄的所謂「學術爭議」,學術資源空遭浪費。

《論語》「父子相為隱」章「直」字兩見,一是「直躬者」,二是「直在其中」。「直躬者」非真實姓名,而是一種指代用法而已,「直躬者」就是「直躬的人」,「直躬」是「以直躬」或「躬直」之義(「躬」系躬行義,《論語》數見)。西漢孔安國曰:「直躬,直身而行也。」(《論語集解》引)南宋王應麟云:「致堂曰:直躬猶曰正己,而《呂氏春秋》以為人姓名,妄也!」(《困學紀聞》卷七)[⑨]。

據《韓非子·五蠹》、《呂氏春秋·當務》、《淮南子·汜論訓》、《莊子?盜跖》以及《論語·子路》等有關「直躬者」的記述,典故中的「直躬者」或「直躬」是指躬行「直」的一位楚人,此「直」與該章後一個「直」用法相同。這個「直」是我們現今常說的「公正、正直、正義」或「耿直、率直、真直」義嗎?表面上似是,其實又不然[⑩]。

以文字學去作考察,《子路》篇孔子說的「直」有確切含義,此「直」用戰國時代的文獻來訓解,當是荀子、韓非所釋之「直」:「是謂是非謂非曰直」(《荀子·修身》)、「所謂直者,義必公正,必不偏黨也」(《韓非子·解老》,其中《荀子》所訓尤為貼切。荀、韓是師徒關係,荀子所解要早於韓非,但倆人訓「直」都涉及辨別倫理是非的問題。

更古老的精確訓解當是1973年馬王堆出土帛書《五行》(或稱《德行》)兩次出現的「中心辯焉而正行之,直也」,學者考訂《五行》要先于思孟之學,系孔子—思孟間的儒派學說,且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釋「辯」曰「辯是分辨、判別」,可見「中心辯焉」即「中心辨焉」,即「辨」是非。宋蘇洵亦曰「治亂守正曰直、不隱其親曰直」(《謚法》卷三),此已涉及倫理是非問題。哪為何是辨是非以及如何辨是非呢?

「直」本寫作「 」,金文作「 」,楚簡作「 」。甲骨文「直」字畫的是一眼睛再上面添一撇垂直向天,金文、楚簡則在撇上還加了一點表強調。「直」下方表眼睛,即「目」也(段注《說文》),上方一撇及撇上一點表眼睛正向天,《說文》「直、正見也」義項正是本此。葉公、孔子的對話中,葉公對「證父」的黨人稱為「直」(直躬者),而孔子卻認為「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是「直在其中矣」。

為什麼父子間相為隱而不發是「直在其中」或「其中有直」?先分析攘羊、證父事件中涉及的社會角色及倫理困境:作為「子」的直躬者(甲)與失羊的失主(乙)及社會於失羊之事的善良期待(乙‵)之間,構成了一種「甲—乙—乙‵」式的社會型倫理關係;而作為「子」的直躬者(甲)與攘羊的父親(丙)及家庭於家庭之事的善良期待(丙‵)之間,構成了一種「甲—丙—丙‵」式的家庭型倫理關係。

顯然,「乙」或「乙‵」從財富損失角度,都希望「甲」出來作證乃至主動舉告以彌補「乙」之損失,甚至可能希望法律懲處「甲」父的過錯;但同時,「丙」或「丙‵」則恰恰相反,他們不希望「甲」出來作證乃至主動舉告「丙」的過錯,不僅不希望「甲」作證或舉告「丙」,乃至希望「甲」採取主動行為掩飾「丙」的過錯,比如湮滅證據、藏匿當事人或協助當事人躲避等。

順「乙—乙‵」而行,「甲」則傷害了「丙—丙‵」;順「丙—丙‵」而行,「甲」則傷害了「乙—乙‵」。在家庭期待與社會期待之間,在「甲—乙—乙‵」、「甲—丙—丙‵」兩種倫理關係之間,作為「子」者的「甲」陷入二難,遂構成雙向難以兼容的「是」與「非」:從「甲→乙→乙‵」之是,則「甲→丙→丙‵」為非;從「甲→丙→丙‵」之是,則「甲→乙→乙‵」為非。《韓非子?五蠹》說:「楚之有直躬,其父竊羊而謁之吏。令尹曰:殺之!以為直於君而曲於父,報而罪之。以是觀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是正揭此境!

《史記·循吏列傳》也有故事反映特殊情形下個人於親屬問題陷於二難困境: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堅直廉正,無所阿避。行縣,道有殺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縱其父而還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殺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廢法縱罪,非忠也;臣罪當死。」王曰:「追而不及,不當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誅而死,臣職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與石奢故事的結局相反的,是《呂氏春秋·當務》里的「直躬者」故事。這個故事中的「直躬者」非但沒有兩失,反而兩得。他的兩得,就是利用他告發父親有忠信於官吏的因素以及他請求代父受刑有孝敬於父親的因素,利用這兩因素的「美德」,巧獲了荊王的免罪:

楚有直躬者,其父竊羊而謁之上,上執而將誅之。直躬者請代之,將誅矣,告吏曰:「父竊羊而謁之,不亦信乎?父誅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誅之,國將有不誅者乎?」荊王聞之,乃不誅也。孔子聞之曰:「異哉直躬之為信也,一父而載取名焉。」故直躬之信,不若無信。

問題正如作者述完故事後的評論以及所徵引的孔子評論:既然最後都不受刑而且直躬也不忍心父親及自己受刑,那麼直躬者為什麼還要去「謁之上」呢?這不是利用父親而迂迴巧取「信—孝」之名嗎?如此效果或結局,他不如當初保持沉默嘛,何至於利用父親的行為及身份巧取「信孝兩全」之名並有可能由此而傷害父子間的生活感情呢?正是「直躬之信不若無信」也!故皇侃《論語義疏》曰:

……父子天性,率由自然至情,宜應相隱,若隱惜則自不為非,故云「直在其中矣」;若不知相隱,則人倫之義盡矣。樊光云:「父為子隱者,欲求子孝也,父必先為慈,家風由父,故先稱父。」范寧云:「夫所謂直者,以不失其道也。若父子不相隱諱,則傷教破義、長不孝之風,焉以為直哉?故相隱乃可為直耳。今王法則許期親以上得相為隱不問其罪,蓋合先王之典章。」

《莊子》、《淮南子》提出「直躬證父,尾生溺死,信之患也」的問題,講得就是這種「信」以及此「信」之下依事實「直行」所導致的倫理問題,就是出現片面而單線條的「信」與「直」,其結局竟是顧此失彼的「患」,信與直變不信、不直了……

此困境《莊子》、《淮南子》講之是用來說境遇或權變問題,而《論語》講之則是重在多重倫理與倫理困境中權變中道問題。《莊子》、《淮南子》里的故事人物沒有考慮複雜境遇或情景,是不變通的「信」,實為有害的盲目之「信」;而《論語》中則就告發問題,亦講過一種一味「訐」(告發)亦有害的問題,此即《陽貨》篇孔子所謂「惡訐以為直者」:

子貢曰:君子亦有惡乎?子曰:有惡:惡稱人之惡者,惡居下流而訕上者,惡勇而無禮者,惡果敢而窒者。曰:賜也亦有惡乎?惡徼以為知者,惡不孫以為勇者,惡訐以為直者。

什麼是「訐」?什麼是「訐以為直」,何晏《論語集解》、皇侃《論語義疏》、朱熹《論語集注》、邢昺《論語註疏》、劉寶楠《論語正義》對此分別注曰:

(1)包曰:訐謂攻發人之陰私。

(2)「惡訐以為直者」者,訐謂面發人之陰私也。人生為直,當自己不犯觸他人,則乃是善;若對面發人之陰私慾成己直者,亦子貢所憎惡也。然孔子所惡者有四,子貢有三,亦示減師也。

(3)訐,居謁反……訐,謂攻發人之陰私。楊氏曰:「仁者無不愛,則君子疑若無惡矣。子貢之有是心也,故問焉以質其是非。」侯氏曰:「聖賢之所惡如此,所謂唯仁者能惡人也。」

(4)惡訐以為直者,許謂攻發人之陰私也。人之為直,當自己直己,若攻發他人陰私之事以成己之直者,亦可惡也。

(5)曰「賜也亦有惡乎」,皇本「乎」作「也」,以此語屬子貢,邢疏同。……《釋文》引《說文》雲「訐、面相斥」,是訐為攻發也。陰私,人所諱言,而面相攻發,以為己直也。

關於「訐—直」的差異或區別問題,三國時魏國人劉邵《人物誌》也有一段系統的專述,他在該書《八觀》篇評價或評析人時說:

夫純訐性違,不能公正;依訐似直,以訐訐善……故曰:直者亦訐,訐者亦訐,其訐則同,其所以為訐則異……直而好訐者,偏也;訐而不直者,依也……

西漢時桓寬《鹽鐵論·訟賢》說:「狡而以為知,訐而以為直,不遜以為勇,其遭難,故亦宜也。」以「是」訐「非」的問題,古人多認為以「訐」來成就自己的「直」或以一味以「訐」當「直」是不可取的。皇侃《論語義疏》說「人生為直,當自己不犯觸他人,則乃是善;若對面發人之陰私慾成己直者,亦子貢所憎惡也」,邢昺《論語註疏》說「人之為直,當自己直己,若攻發他人陰私之事以成己之直者,亦可惡也」,正是此意!

孔子說「好直不好學,其蔽也絞」(《論語·陽貨》)、「直而無禮則絞」(《論語·泰伯》),以某種單向或片面的「是」進行「訐」,則有的時候在實現某種正義時卻同時傷害或破壞了另一種正義,蘊涵著對人的傷害,對美德的傷害,故《人物誌》曰「夫純訐性違,不能公正」、「直而能溫者德也,直而好訐者偏也」,其意乃承孔子對「訐以為直」的批評或判定。

孔子他們這種見解,同樣見於古希臘思想家的作品,此即柏拉圖《歐緒弗洛》篇「虔敬—公正」的辯難中蘇格拉底一再提請歐緒弗洛注意告父的行為本身是否具有完全正義性的問題;只可惜歐緒弗洛如伏拉斯托斯所說「自滿的盲信」或「思考不會拐彎」[11],激情有餘、理智不足,蘇格拉底費了好長時間才把他駁得啞口無言而歐緒弗洛最後悻悻逃去……

《歐緒弗洛篇》雖未直接說出「公正/正義(justice)須以無傷害為前提」,但柏拉圖《國家篇》開篇就討論「正義」之本質或本相,對話者蘇格拉底一針見血地點出了「公正/正義」問題的要害,他說:

「別忙,一個正義的人能傷害別人嗎?……玻勒馬霍斯啊!傷害朋友或任何人不是正義者的功能,而是和正義者相反的人的功能,是不正義者的功能……因為我們已經擺明,傷害任何人無論如何總是不正義的。」[12]

柏拉圖認為真正的公正或正義應以不損害他人的利益尤其是無辜人的利益為代價或前提[13],清程瑤田《論學小記》明言「博大公之名」的「一公無私」之論「其弊必極於父攘子證」,《朱子語類》卷九十五也雲「世有以公為心而慘刻不恤者」,此即假公正、正義名號的非公正、非正義。《禮記?喪服四制》曰:「門內之治恩掩義,門外之治義斷恩。」明末清初名儒孫奇逢和清代名臣李光地各有一段話頗能道出「父子相為隱,直在其中矣」的真諦,茲錄之:

(1)以「證父」為「直」,天理人情安在?夫子易一「隱」字而曰「父為子、子為父」,則天性至情合當如是,直心循理、直躬循跡全在知學。(《四書近指》卷十)

(2)若父子相庇護而濟其惡,則真曲矣。掀然揭之於外,又所謂矯枉而過直,不得為直也。惟「隱」字最妙,蓋不敢護其惡以傷理,又不忍列其過以害情,是以「直在其中」。如只說得相隱是至情,卻遺了道理一層。若孔子諱昭公之取同姓,即就諱處,自以為過處還他公論,卻不是回護到底也。《春秋》書法,內無惡則雖辱不諱,諱者皆內惡也。此是「直在其中」之義。(《榕村語錄》卷四)

孔子的「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是隱自己,是為親屬而隱自己,隱自己的語言或所知,是一種消極不作為的「不顯」,用現在口語來轉述就是「知情不說」,用古代辭彙來轉述就是「應言不言」,用現在的法律術語來轉述就是跟「沉默權」聯繫在一起的「沉默」或「隱默」。而許多批判孔子「相為隱」主張的人,不是誤解或歪曲該「隱」字,就是陷入集約主義而理解不了公正的一種基本前提或要義(無傷害)。

孔子「父為子隱、子為父隱」之「隱」系隱默之義,此隱默不作為、隱默不語的「相為隱」不僅具有深刻的倫理意義,而且具有深刻的法律及政治意義。孔子主張不作為性質的沉默之「隱」,實是以家庭內部正義和個體權利來反對以告親為榮、為絕對正義,同時他並不支持作偽證及湮滅證據、藏匿犯人的積極庇親行為,僅僅是「相為隱」的「隱」而已(此處的「隱」不存在隱藏、藏匿、窩藏他人義)。

「家—國」之維的倫理問題、良心問題,涉及的其實就是「家—國」的倫理衝突。主動告發或必須告發,固然亦有合理和正義處;但在涉親之案時,以主動告發為「直」或以告發為法律義務,這或當適當作出讓步,應給予親屬不作為性質的「沉默權」,此即孔子的深刻洞察與孔子主張的法倫理意義。所以,「父子相為隱、直在其中矣」在後世是大臣向有關國君反對暴政或暴法的立論根據或理論武器(不告、不招則「親屬連坐」),此多見於二十五史及其他文獻,如《鹽鐵論·周秦》曰:

《春秋傳》曰:「子有罪,執其父。臣有罪,執其君,聽失之大者也。」今以子誅父,以弟誅兄,親戚相坐,什伍相連,若引根本之及華葉,傷小指之累四體也。如此,則以有罪反誅無罪,無罪者寡矣。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廢,而刑罪多矣。父母之於子,雖有罪猶匿之,其不欲服罪爾。聞子為父隱,父為子隱,未聞父子之相坐也。聞兄弟緩追以免賊,未聞兄弟之相坐也。聞惡惡止其人,疾始而誅首惡,未聞什伍而相坐也。《老子》曰:「上無欲而民朴,上無事而民自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比地何伍,而執政何責也?

語言沉默之「隱」的正當性,是對「告親」絕對正義性及法律義務化的倫理否定,即否決舉證方面「親屬連坐」之法的倫理正當性,支持給予親屬為親屬而緘默的「沉默權」。蘇格拉底和孔子都認為舉告親屬無絕對正義性,故難支持將「告親」普遍法律義務化,否則就陷入「國家主義」的片麵線路。親屬「相為隱」不問罪實是中國古代通行的法律準則(特別犯罪除外),唐律到清律都明立此條,民國法律延續該原則。

唐、宋、金、元、明、清所規定的「親屬相為容隱」之「隱」是指親屬間可以為對方知而不言/隱而不告,此「容隱制」的實質是授予親屬一定範圍內的不舉告/不舉證權,一言以蔽之是為「沉默權」。這一「容隱制」的語言內涵及倫理旨意,完全同於孔子「父子相為隱,直在其中矣」所表述的見解或立場: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理當諒解,法當接受,隱默行為系最中道之選擇,明此者,「直」也。

附識:本文原題《〈論語〉「父子相為隱」章綜考》,分別考該章「葉公」、「吾黨」、「直躬者」、「攘羊」、「證[證]」、「隱」、「直」等詞字以及「直」與「訐」的關係等,因篇幅過長,考「葉公」、「吾黨」、「直躬者」、「攘羊」、「證[證]」的部分略去。略去部分大意為:「葉公」即劉向《新序》所載「葉公好龍」典故之葉公,葉讀shè,葉公姓沈,名諸梁,字子高,楚國大夫,與孔子同時代,曾官於「葉」地即今河南葉縣一帶,事迹言行頗有影響,《左傳》等先秦文獻多有記述;「吾黨」即吾鄉內,周制五家為比,五比為閭,四閭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州、黨、族、閭、比皆鄉之屬別,比[伍]、閭[里]、族、黨皆聚居之義;「直躬者」非實姓實名,乃屬指代用法,指躬「直」之人,「躬」即躬行,作動詞;「直」本寫作「 」,與目視有關,系明辨是非、公正無偏義,表狀態;「攘羊」是誤入自家羊圈或領地的他家羊順占之不告遣,非直接去他家或他人領地盜取,孔安國曰「自來而取曰攘」,趙岐曰「攘,取也,取自來之物也」,高誘曰「凡六畜自來而取之曰攘也」;「證之」的「證」本字作「證」而非「証」,「証」的本義是「勸諫」,「證」的本義是舉告,「證」簡化為「證」屬簡化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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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劉清平:《美德還是腐敗?——析《孟子》中有關舜的兩個案例》,載《哲學研究》2002年第2期;鄧曉芒:《再議「親親相隱」的腐敗傾向》,載《學海》2007年第1期;張傳文、黃邦漢:《一場空火虛耗式的論戰——評「親親相隱」之爭》,載《學術界》2008年第3期;胡治洪:《近年來儒家倫理論戰述評——腐敗之源還是德性之端》,載《文史哲》2005年第6期。

[②] 陳 康:《陳康哲學論文集?作者自序》,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5年版。

[③] 林桂榛:《〈論語〉「父子相為隱」之「隱」考》,載《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08年第1期(觀點摘編);林桂榛:《關於「親親相隱」問題的若干辨正》,載《哲學動態》2008年第4期;林桂榛:《蘇格拉底對「子告父」表示讚賞嗎?——就柏拉圖〈歐緒弗洛篇〉的「虔敬」問題等商榷於鄧曉芒教授》,載《江蘇社會科學》2007年第4期。

[④] 王弘治:《〈論語〉「親親相隱」章重讀——兼論劉清平、郭齊勇諸先生之失》,載《浙江學刊》2007年第1期;王四達:《也談「親親相隱」之本義》,載《齊魯學刊》2008年第5期;周桂鈿:《「子為父隱」新議》,載《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08年4期。

[⑤] 阝在左即「阜」字,阜即土山、土丘;阝在右即「邑」字,邑即城池或封地,如郡、邦、都、鄙、郢等。

[⑥] 「?」小篆作 ,從 從 。「 」上下是「手」,中間是一「工」字。 與 、 、 、 、 、 [亂]諸字同源,皆從「 」增符而得,見《說文解字》卷四、《說文解字繫傳》卷八。《說文》曰:「 ,物落也。」段注曰:「 、 者,所落之處巧得宜也。」「 」與行事狀態有關,「 」表謹慎自有淵源。

[⑦] 法律認為不作為也是一種作為,如軍人、警察、官吏等特定人員在他們的工作職分內若不作為,即構成瀆職,瀆職嚴重則可能觸犯刑律而構成犯罪。

[⑧] 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版,第2004-2010頁。漢代也用「藏匿」或「匿」來表達把犯人隱藏到某地方,見程樹德《九朝律考》第101頁,中華書局,2003年版。《說文》釋「藏」曰:「藏:匿也。臣鉉等案:《漢書》通用『臧』字。從艸,後人所加。昨郎切。」又釋「匿」曰:「匿:亡也。從匸,若聲,讀如羊騶箠。」

[⑨] 「致堂」即北宋胡寅的號(胡安國即胡寅之養父),王引或本胡寅《致堂讀史管見》,該書80卷,現僅存30卷,《續四庫全書》第448-449冊所收宋寶祐本亦30卷。

[⑩] 馮友蘭解「直」為「真直」,見《中國哲學史》(上冊)第58-59頁,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明末清初孫奇逢近之,《四書近指》卷十曰:「或曰『相隱』內寓義方之訓、幾諫之道在,須想見積誠感悟父子一體、關切不能自已的意思,此便是原來直遂的本性,故曰『直在其中』,非專指容隱為直也。」

[11] 《蘇格拉底問題》(「經典與解釋」第八輯),劉小楓、陳少明主編,北京,華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頁。

[12] [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郭斌和、張竹明 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13-15頁。

[13] 林桂榛:《「父子相隱」與告親的正義性問題》,載《武漢大學學報》2008年第2期,第156-162頁。

(榛按:載《孔子研究》2009年第3期第47-59頁。原稿作於2006年12月,25000餘字;2008年底應雜誌社的要求刪節為16000字,正式刊登時另有刪節處理。網路發布時,部分特殊字體及序列符號會消失或亂碼,引用請核對《孔子研究》原刊。http://www.confucius2000.com/admin/list.asp?id=3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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