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量化分析方法對詐騙罪量刑時應避免重複評價
【審判規則】
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以調包的方法多次實施詐騙,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在對其具體量刑時,首先應當依據其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確定量刑起點。其次,依據詐騙數額、次數、對象、手段、被詐騙款物原屬用途及造成的危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確定基準刑。對於已經作為量刑起點考慮的,不得重複評價,不得再作為確定基準刑的因素。再次,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確定擬宣告刑。最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宣告刑。對於附加刑的確定,應在考慮詐騙數額、追繳罰金可能性的基礎上予以認定。
【關鍵詞】
刑事 詐騙 非法佔有 數額較大 量刑 犯罪構成 量刑起點 詐騙數額 危害後果 基準刑 重複評價 宣告刑 附加刑
【基本案情】
自2008年始,秦立濤與劉兆新(在逃)、李強(另案處理)在沂水縣、蒙陰縣、沂源縣等地以調包方法實施了詐騙作案十起,共騙得現金、手機、首飾等財物,共計18700元人民幣。經查,秦立濤詐騙的對象中,老年人的比例大約在一半左右。
案發後,秦立濤在公安機關僅掌握髮生在沂源縣的部分詐騙犯罪時,主動供述了其在沂水縣、蒙陰縣的多起詐騙犯罪事實。同時,秦立濤對所有案件都積極主動地退贓退賠。
公訴機關以秦立濤犯詐騙罪,提起公訴。
秦立濤辯稱:其具有悔罪表現,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爭議焦點】
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多次實施詐騙,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依據行為人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確定其量刑起點後,對於已經作為量刑起點考慮的情節,能否重複評價,作為確定基準刑的因素。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秦立濤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宣判後,秦立濤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規則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構成詐騙罪。本案中,秦立濤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以調包的方法多次實施詐騙,騙取他人財物共計18700元人民幣,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在對其具體量刑時,首先應當依據秦立濤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確定量刑起點。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詐騙數額較大,以五千元為起點。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結合秦立濤的犯罪行為以及當地審判實際情況,確定秦立濤的量刑起點為四個月拘役。其次,依據詐騙數額、次數、對象、手段、被詐騙款物原屬用途及造成的危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確定基準刑,根據法律規定,詐騙數額超過5000元的,每增加1200至15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據此,秦立濤的基準刑確定為二十二個月。對於已經作為量刑起點考慮的,不得重複評價,不得再作為確定基準刑的因素。再次,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確定擬宣告刑。考慮到秦立濤的詐騙對象大多為老年人,屬於社會弱勢人員,依法應增加其基準刑。考慮到秦立濤在公安機關僅掌握部分詐騙犯罪時,即主動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實,屬於坦白情形,且案發後對所有案件都積極主動地退贓退賠,應確定減少其基準刑。最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宣告刑。對於附加刑的確定,應在考慮詐騙數額、追繳罰金可能性的基礎上予以認定。考慮到秦立濤詐騙犯罪次數較多,人身危險性較大,服刑更有利於其改造,故對其不適用緩刑。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六十一條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將《刑法》修改,本案例適用的第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二百六十六條內容沒有變更。
【法律文書】
拘留通知書逮捕決定書起訴意見書刑事起訴狀公訴意見書辯護詞刑事答辯狀刑事一審判決書
【效力與衝突規避】
參考性案例 有效 參考適用
秦立濤詐騙案
【案例信息】
【中法碼】刑法分則·侵犯財產罪·詐騙罪·本罪量刑·量刑幅度(S040304011)
【案號】(2011)沂刑初字第18號
【罪名】詐騙罪
【判決日期】2011年01月07日
【權威公布】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量刑規範化典型案例(1)》收錄
【檢索碼】P0916++226SDZBYY0311D
【審理法院】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法院
【審級程序】第一審程序
【審理法官】李瑞文
【公訴機關】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秦立濤
【裁判文書原文】(如使用請核對裁判文書原件內容)
《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秦立濤。
本院經審理查明,自2008年以來,被告人秦立濤與劉兆新(在逃)、李強(另案處理)在沂水縣、蒙陰縣,沂源縣等地實施詐騙作案十起,均採取調包方法予以實施,共騙得現金、手機、首飾等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18700元。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秦立濤主動退贓、退賠共計人民幣18700元。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秦立濤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公私財物1870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是:被告人秦立濤多次流竄作案,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對被告人秦立濤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並要求判處實刑。
被告人秦立濤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辯解意見,在量刑方面請求法庭根據其悔罪表現從輕處罰。
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廣本案。
本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本案中,被告人秦立濤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多次騙取個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故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適用的法律正確,應予以支持。鑒於被告人秦立濤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秦立濤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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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體方法師:金剛般若波羅密經講記(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