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話題:姑娘最好自己買房?一起來解讀下新的婚姻法吧!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內容以調整婚姻關係為主,同時涉及家庭關係方面的各種重要問題。
社會,婚姻法
新婚姻法告訴我們廣大女性,愛自己,愛自己的婚姻,慎重考慮,不能把婚姻建立在其他組織的基礎上,因為婚前男方家的私有財產不是物質的女生該嚮往的啦!
婚姻是需要用心去經營的,她也是事業,也需要技術,也需要管理制度,並需要要強有力的執行力
建議更改婚姻法 強烈建議人大代表,提議更改婚姻法,目前中國離婚率太高了,大部分是因為道德敗壞,中國需要加大離婚難度,婚姻法多些道德制約,對道德敗壞的嚴格懲處,禁止過錯方以感情破裂到法院起訴離婚,拯救中國道德,拯救中國千萬家庭,給下一代一個完整的家,給小孩健康成長,請大家轉發,喚醒中國人大代表提建議,
法律必須嚴懲出軌一方,對穩定家庭,穩定社會發展有重要作用。
每個人都有一個美麗的傳說,當你愛情成熟的時候,你將步入婚姻,但是,又有誰知道用法律來捍衛自己婚姻權利呢?!只因為有很多人,不懂得婚姻法規……!希望每個人都要好好的、認真的讀好、讀懂婚姻法,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婚姻權力!
法律是維護弱者利益,維護正義,你只能用法律手段來保護你的權益
人渣一個,這樣的渣人,就該和她離婚,並且要回自己所得的一切,最好,叫他凈身出戶!
中國因沒有通姦罪,夫妻因另一半出軌,而發生血案比比皆是。我要是都會沙,台灣性開放城市,都有通姦罪。貪腐官員都有通姦行為,要求全國人大設通姦罪。支持的,頂一下。
法律的解讀 我認為法律是人類發明過的最好的東西。你知道什麼是人嗎?在我眼裡,人是神性和動物性的總和。就是它有你想像不到的好,更有你想像不到的惡,沒有對錯,這就是人。所以說,法律特別可愛。它不管你能好到哪兒,就限制你不能惡到沒邊兒。它清楚每個人心裡都有那麼點臟事兒,想想可以,但做出來不行。法律更像人性的低保,是一種強制性的修養。它不像宗教要求你眼高手低,就踏踏實實的告訴你,至少應該是什麼樣兒。又講人情,又殘酷無情。
新婚姻法因該對那些破壞別人婚姻,結婚的小三,不管在什麼情況下不能佔有對方財產房屋,應有對方子女繼承,看那些小三能高興幾天,還會有小三破壞家庭不,同意的為發
當你了解了《婚姻法》,也許在婚姻的路上會更加風雨無阻,當一個幸福的家庭,少了小三小四,你的婚姻會走的更長久……。一個人如何捍衛自己的愛情果實,從《婚姻法》中,能學到更多更多……!
每個成長的人,最好在結婚前熟讀一下《婚姻法》,這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你愛的人負責,婚姻中,有許許多多……誰也說不清楚,其實懂得《婚姻法》,也是一種自身的保護,並捍衛著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寧願做個明白的人,也不要做糊塗人……!
在這個金錢時代,離婚為何有這麼多呢?針對這個問題,不得不讓人值得深思……。其實,這個問題,也不是說誰對誰錯的問題?!如果,真的是有對有錯,那麼,你對婚姻法又了解了多少呢?也許你了解婚姻法多點,會對自己起到一個保護作用……!按這個時代來說:曾經的山盟海誓,也會悄然而去……。所以,捍衛自己的婚姻,更加要多懂點婚姻法,這樣,才不會被動……,也許有些時候是被動的,假如你學好了婚姻法,也許會從被動變成主動了,我希望大家更好地去認識婚姻,探討婚姻……,從婚姻法中找出自我的婚姻!最後,我祝願所有有家庭的人,和沒家庭的人,在今後的婚姻中美滿、幸福、快樂、平安!
什麼是婚姻法?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其內容主要包括關於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係,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係。
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條文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係的法律效力規範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其內容主要包括關於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係,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係。概念上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別,廣義的婚姻法的調整對象除婚姻外,還包括家庭關係,其名稱是在擴大意義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既有結婚、夫妻關係和離婚的規定,又有關於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員間權利義務的規定。其內容較親屬法窄,但較狹義的婚姻法寬,實際上是婚姻家庭法。狹義的婚姻法的調整對象僅限於婚姻關係,其名稱也是在嚴格意義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爾維亞社會主義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關係由本法規定」,不涉及其他事項。
三做:1、忘記自己是個女人,忘記自己要照顧老公、生小孩照顧小孩,全身心忘我地投入到工作中去,爭取事業上有長足發展。不然,哪天老公有了漂亮小三,自己被掃地出門露宿街頭。2、一定要買房,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有錢還是借錢,請記住,一定要讓自己父母給自己買。3、對方買了房,別拿錢來裝修跟買車,也別拿錢來共同生活。否則成了為他投資理財做保障。三不做:1、別嫁給貸款買房的男人,以後一起按揭還款,離婚時只能分到少部分錢,房子升值沒你的份兒。2、公婆給老公買房,兒媳就不應該贍養公婆,房子沒你的份,養他們不如把錢留著養自己。3、對方父母如果沒有退休工資、沒醫保,堅決不嫁,他們用養老的錢給兒子買了房,卻要小兩口養他們,以後房子沒你的份,這買賣也太划算了。附一現實的笑話:「一對男女買房100萬,男方首付30萬,婚後還貸幾年後,女方居家教子。十年後雙方離婚,房產增值到300萬,產權歸男方,女方得到四萬貸款,並酌情補償10萬,四十歲人老珠黃的女方帶著十四萬現金默默離開。四十歲一枝花的男人坐擁豪宅滿面春風……」要知道出軌的男人比騙財產的女人多,家庭裡面女人奉獻的比男人少的,這種婚姻法叫人心寒,結婚真的是女人的墳墓。還不如戀愛一輩子。那麼,新婚姻法維護的到底是什麼?這在很大程度上滋長了男人可以對婚姻不負責任。特別是對有房子的男人來說,無論他娶了誰,這個女人在他房子裡面只是暫住,當有一天看這個女人不順眼的時候,他可以輕鬆的跟這個女人離婚,並把這個女人趕出去。並且這個男人即使包小三玩膩了甩掉就行。反正不用出銀子補償。眾所周知,自古中國就有男方買房子結婚的傳統習俗,所以很多女性指望著嫁個有房的男人停止自己的漂泊,安心的過相夫教子的生活。新婚姻法讓女性的夢破滅了,那麼,處於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考量,很多女性的思想要與時俱進,不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不結婚,從而男性要為結婚付出的代價更高。婆媳關係矛盾將更大,為什麼呢?
對於分居可以離婚嗎這個問題,首先要說明的是,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精神與原則,男女雙方結合自由,離婚也是自由的,只要是基於雙方自願同意,法律保護這種自由。 其次,應該明確的是,《婚姻法》第32條具體規定了離婚的五種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中第四種情形是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二年的,應當調解,調解無效的,准予離婚。從前面的規定來看,這裡的分居必須是由於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的,不能是其他非相關的原因,否則分居就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 由此,如果是分居的朋友想要離婚,應該具體看分居的原因和分居的時間,即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引起分居,還有就是要分居滿二年。這兩個條件,是分居引起離婚所必須同時具備的。 如果達到了這個條件,是可以離婚的,但如果一方不同意,還是要通過法院訴訟,並不是分居就自動離婚了,至於說附加條件倒是沒有什麼。
至於是否確實分居,就要知道如何證實分居事實,主要就是由分居方注意保留和搜集一些證據,比如在外面租房,保留租房合同啊,與其他家人同住的,可以尋求證人等。只要證據可以相對證明就行了。 儘管分居事實客觀存在,但是口頭提出的證據是不容易被法庭採信的。所以,要證明夫妻分居以達到離婚的目的,必須搜集和掌握相應的掌握來證明存在分居的事實。那麼,如何證實分居事實,或者說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有哪些呢?一般情況下,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分居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夫妻分居的書面協議,若是口頭協議的,就必須取得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里註明「分居協議」,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或者證人證言。雙方的親朋好友都可以出具證言來作證,當然,證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還需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在這個經濟發展大國中,婚姻也是越來越豐富多彩了,但背後離婚率也隨之增加,很多人都忽視了《婚姻法》的存在,所以導致了盲目的婚姻,也把婚姻當遊戲,如果當時熟透了《婚姻法》,也不會漫無目的地把婚姻當兒戲,不妨仔仔細細想想……是不是確實如此!其實,熟讀了《婚姻法》,也是一種捍衛自己的利益,同時保護了自己!我希望更多的朋友加入到此行列來,探討此話題,從中將會得到更多的益處……!
中國只從上世紀50年,就頒布了《婚姻法》,它伴隨中國有65個年頭了,但社上關注它少的可憐,其實每個有婚姻之人都缺少不了它,我希望更多的人去關注和探討它,或許《婚姻法》會給你帶來好運,特別在這個離婚高發區的時代,你學好了《婚姻法》,它會保衛每個人特有職權,同事捍衛了每個的切身利益,以及婚姻的權利!
《婚姻法》版塊特招小版主啟示:招聘條件: 一:熱愛本職; 二:能積極關注《婚姻法》; 三:能積極探索和討論《婚姻法》; 四:熱愛中華《婚姻法》並宣傳《婚姻法》; 五:小版主職責與要求如下: 1、小版主每天需要發至少1個貼。(內容必須與本職事相有關,發貼要求圖文並茂。) 2、每天在本話題內回復他人的主題貼,並討論他人主題貼。(也可回答求助的問題) 3、每周一次操作檢查,周任務總合需要發布至少7個主題貼+回復。 4、未完成任務的小版主會撤銷其職務。 六:歡迎大家來申請小版主,讓我們一起為《婚姻法》話題努力。 七:小版主和版主均都無收益無報酬,自願原則!
婚姻法古代詩經一詞概括;願得一人心;白首不相離,點贊的都能與愛人白頭皆老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一切公開的或變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結合都是非法的。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結婚不予登記;已經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只有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離婚後,始得再行結婚。納妾者亦應按重婚論處。重婚在民事上是婚姻無效的原因,在刑事上應依法追究犯罪者的責任。按照中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均須按重婚罪予以制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形式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在實行單一登記婚的中國,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2.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關於「同居生活」,則包含了更多的內容,因為正是由於雙方所構成的是一種「婚姻關係」,所以這種同居必須是和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完全的同一性或者適格性,包含夫妻生活的實質內容:(1)雙方須有同居生活的事實,而且這種同居須是長期的、穩定的,若是短暫的、隨時可以結束這種關係的同居,則不能認為是事實婚姻;(2)雙方須有夫妻關係的實質內容,如雙方相互間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具有共同的財產,雙方相互扶助,相互扶養,具有穩定的兩性關係,具有共同的經濟生活,具有共同的社會生活等等。可以說,上述內容是認定「事實婚姻」的實質性要件。與同居的區別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同居不等於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稱為姘居。在認定重婚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1.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別。重婚系是以夫妻關係的名義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那些應由道德規範調整的通姦、婚外戀等行為相區別。通姦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願發生兩性關係的行為。婚外戀則泛指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戀情。通姦、婚外戀都屬於有悖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一般由道德規範調整。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屬於婚姻法禁止的違法行為,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3.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後果。婚姻法不但在總則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且還在其他章節的相關條文中規定了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儘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複》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後,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於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係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儘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小李問老王:為什麼婚姻法要規定一夫一妻制?老王深深吸了口煙後說:等你結婚了就會明白,其實這條法律是保護男人的……
離婚孩子撫養費問題是否應該死磕?婚姻案例 昨天沒有預約的當事人來諮詢,他們一行二人,是一對夫妻,所諮詢的問題也很簡單就是兩個人要離婚,孩子歸女方撫養,男方應該支付多少撫養費的問題。對他們的問題簡單回答之後,他們表示可以協議離婚了,聽完他們的這句話後,我心裡有些納悶,原來就因為撫養費的問題達不成協議啊!如果真的就因為撫養費的問題訴訟離婚,可真是有些得不償失!為什麼這麼說?也許這就是律師和老百姓思維方式不一樣的地方。今天我就來說一下離婚協議時,關於撫養費問題是不是應該死磕?答案:不應該。《婚姻法》明確規定了,離婚時一方撫養小孩的,另一方應該支付孩子撫養費。支付的標準在司法解釋中也明確了,就是月收入的20-30%,我想這兩點大家都已經很清楚的。那麼按照這兩點來算,如果一個人的收入在1萬元,那麼給孩子的撫養費就是2000-3000元,如果再把對方的加上那孩子一個月的撫養費就是4000-6000元,相當於一個普通工人一個月的工資,甚至還高。這樣的標準法院肯定不會判,司法實踐中,法院除了參照工資收入的比例外,還會結合孩子的實際需求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以北京地區為例,一般的撫養費標準法院會控制在1000-1500元,如果想要得到更高的撫養費除非對方工資極高或者對方願意給付。而一般當事人關於撫養費問題協商不成的爭議區間也就是在500元左右,為了這500元訴訟離婚是否值得呢?我們來算一筆賬,然後再講法律原因。訴訟離婚的時間成本:從立案到拿到判決,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其中需要請假的天數是立案、開庭、拿判決共4天。也就是說你將經歷三個月的痛苦及等待時間,需要請假4天,這還是對方第一次同意離婚的情況,如果不同意離婚以上程序再來一遍,然後再加6個月的合好期。這就是訴訟所要花費的時間成本。訴訟離婚的金錢成本:訴訟費不涉及財產的簡易程序一般是75-150元,涉及財產分割就按照財產標的進行比例支付如果按財產價值100萬算,怎麼也要4000左右,這是不請律師的,如果請律師那麼再請加上律師費。這樣算一下是不是很貴?有些不划算了吧!那麼再說法律原因,就是婚姻法解釋規定隨著物價的上漲或者孩子因突發事件需要經濟支出的因素,導致目前的撫養費不能夠滿足孩子正常所需的時候,可以到法院訴訟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也就是說上述離婚協議中所約定的撫養費數額不是一塵不變的,完全可以隨著時間、物價和支出的變化而變化,如果想要一步到位也是不現實的。所以呢,縱觀整體,如果離婚協議其他重要的財產問題都協商好了,就剩這個的話大家都讓一步,撫養孩子的在能夠保證的情況下讓一點,不直接撫養孩子的就自己少出去吃一頓飯多支付一點,畢竟都是為了自己的孩子。最後,還想給那些不想撫養孩子,還不想多支付撫養費的人說,孩子是自己的,當初你怎麼對他,老的時候他也會怎麼對你,不要想著現在,也要想想你需要別人撫養的時候。
「新婚姻法」,是國家頒布的一部司法解釋。新婚姻法催生新擇偶觀「潛力股」成女人新寵。針對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12日公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知名網路交友網站世紀佳緣發布的《2010-2011年中國男女婚戀觀調查報告粉皮書》,其理性剖析婚姻的種種新觀念引發市民熱議。不少市民認為,時下流行的「裸婚」、「全職太太」已經不再靠譜,女人挑對象的首要因素也不再是錢和房子,「潛力股」將成女人擇偶新寵。調查根據該調查,對於「裸婚」,男性可接受的比例高達75%,而女性比例則只有35%。這個調查結果說明,女性在婚戀選擇中常以弱者自居,覺得男方購房理所應當。這次新的婚姻法出來後,第一印象便是,女人通過婚姻和一紙法律文書搞定房子,變得越來越不靠譜了。「首先不可能通過結婚獲得男人房產的所有權;其次婚後沒付首付即使共同還款也得不到房子的所有權。女人要有自己的房子,要麼自己買,要麼讓丈夫變更房產所有權或寫上共同名字。」世紀佳緣CEO、情感專家龔海燕認為,其實這也是對女人的一次集體警醒:女人是時候該真正的自主和獨立了。市民王小姐今年10月即將邁入婚姻殿堂,新房是男友家一次性付款購買的,對於今後即使離婚也不可能分到房產權,她一點也不在意:「我自己有不錯的工作,不盯著那份錢。再說,結婚又不是為了分房!悉心經營家庭關係、和和美美過好今後的小日子才是重點。」該調查還顯示,大部分網友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後,擇偶觀念也開始產生動搖:婚前用父母錢購房的男人,優勢無存;沒房的男人,未來能買房的,婚姻需求將得到極大解放,他們再次站在同一起跑線上,接受女人的選擇。新婚姻法「這很考驗女人的眼光,潛力股將成為擇偶市場里的佼佼者。」龔海燕認為。年過三十後,市內一家網路公司的白領蘇蘇依舊堅持自己的「擇偶標準」:受過良好教育,有一份有前途的工作,有責任感。「父母擇婿往往首要考察男方家庭是否有錢有房,現在看來,這觀點真的過時了。」蘇蘇坦言,為此,她拒絕了很多次父母安排的「最佳女婿」的相親會,依舊尋尋覓覓和自己心靈契合的「他」,和「他」一起奮鬥、一同開闢的新生活成為她對今後幸福的描畫。該調查認為,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中房子「誰買就歸誰」似乎有些過於簡單,假定感情破裂,那麼婚姻內女方原來抱著「沒有人了,還能落下點財產」的想法將會破滅,這隻會讓婚姻中的女人出於安全感,更多與男人爭搶社會地位和資源,所以全職太太會變少。面對家庭、職場的雙重壓力,女人結婚的動力也會減弱,晚婚、不婚者也可能增多。「我以前總夢想著,結婚後可以成為全職太太。」河西某高校大三學生小莉坦言,去年暑期,她曾參加過一些社會招聘,工作的辛苦和賺錢的艱難都讓她對於邁入社會心有餘悸。但看到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後,她曾經的目標開始動搖;「與其面對一份沒有保障的未來,還不如現在自己辛苦點,命運畢竟掌握在自己手裡。」
新《婚姻法》離婚房產的分割,全編:新婚姻法,離婚房產如何分割,離婚後房子歸誰?一、新婚姻法,婚前房產,離婚房產如何分割,房子歸誰?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購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首付支付方名下,離婚房產歸誰? 根據新婚姻法。即《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歸登記一方。因此,該種情況下,登記的房產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償還的貸款為獲得房產一方的個人債務,由於婚後是夫妻共同還貸,在離婚房產分割時,需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當然,根據協議優先的原則,如果雙方對房產達成協議的,離婚時可以按照協議分割房產。 2、一方婚前全額出資購房,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離婚房產歸誰? 一方婚前全額出資購房,婚後採取得房產證的,不能簡單的認為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實際上,一方婚前出資購房,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房產證只是對購買方對房子產權的確定。因此,離婚房產分割時,該房屋屬於一方婚前財產,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房產歸誰? 若婚前購房時,一方父母全額資助自己的子女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該房產就屬於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房產分割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已經登記的房產。如果婚前購房時,父母資助子女買房,只出了部分購房款,剩餘購房款由婚內夫妻雙方共同按揭償還貸款的,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等機房所有,對於婚內共同償還的貸款及房子產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4、婚前雙方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歸誰? 實踐中,經常會出現雙方出資購買房屋,男方為了討好女方,將房產登記在女方一方名下。離婚房子歸誰?此種情況比較麻煩,如果登記一方不承認對方有出資行為,或是認定對方的出資屬於贈與行為的,法院就很難支持未登記方的請求,也就是說離婚未登記方除非有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且出資不屬於贈與的,才可能請求分割房產,否則最後可能會人財兩空。 5、一方婚前全額出資購房,取得房產證的,離婚房產歸誰? 根據婚姻法及物權法的規定,婚前一方全額出資購房且取得房產證的,毫無疑問房產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不計入在夫妻共同財產內,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房產。 二、新婚姻法,婚後房產,離婚房產如何分割,房子歸誰? 1、新婚姻法,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後雙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該房產科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佔有。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2、新婚姻法,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這種情況,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方的子女,離婚時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對首付部分應認定為出資子女的個人財產。 3、新婚姻法,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後一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的,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對方無權請求分割該房產。 4、新婚姻法,婚後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後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應該屬於購房者一方的財產,離婚分割房產時,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認定以個人財產買房,需要證據的支撐。以一方個人財產購房的,需要證明購房款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因此,特別需要保留認定財產屬於個人財產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5、新婚姻法,婚後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後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房,不管房產證登記在哪方名下,該房產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法官會按照實際情況判決哪方擁有房子,獲得房產的一方根據實際情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以上僅僅是離婚房產如何分割部分情況的解釋,對於其他情況,在此就不一一列舉了。如果沒有符合您的情況的,可以諮詢一下律師,通過律師的解答,確定房產歸誰,如何分割。但是,知道房產歸誰還遠遠不夠,畢竟知道歸屬並不能實際解決房產分割的問題。房產分割會參考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照顧女方、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等等條件,所以,房產歸誰和房產分割並不是隨便幾句話,一篇文章就能解決的。此文只是告訴您房產分割的基本情況,了解本文至少不會在房產分割上由於不懂而吃虧。但是,具體得到如何分割還是律師比較在行,有一定經濟基礎的,可以找個律師幫忙。畢竟,和房價比起來,律師費就不算啥了。
愛爾蘭結婚不許離婚,但是可以選擇年限1到100年,過期不續期就相當於自動離了,但是時間越短費用越高,1年的登記費摺合人民幣2萬多,100年的只要6元錢。選擇結婚一年的,有一本好厚的關於婚姻的書要看,而選擇100年只一張紙,上面寫著一句:祝你白頭到老。
蝶戀花:(祝有情人終成眷屬)曲:張馨月詞:文雅 梁芒 王海濤對酒當歌夜千里嬋娟月花若沒有愛意蝶與誰纏綿好風吹夢遠碧水映長天蝶若不懂春心花向誰繾綣蝶戀花蝶戀花想解雲的情坐在雨中聽蝶戀花蝶戀花此生永不渝他生長相憶蝶戀花蝶戀花笑為誰穿紗哭為誰削髮蝶戀花蝶戀花生為誰開花死為誰蝶化蝶戀花蝶戀花蝶戀花想解雲的情坐在雨中聽蝶戀花蝶戀花此生永不渝他生長相憶蝶戀花
如果有父母親為已婚子女買房,而房屋財產是如何分割的,請進來看一看,看看是如何分割的……!【案例】李先生和孫女士在2007年登記結婚,婚後一直租房住。2009年,李先生的父母拿出積蓄,為他們購置一套房產並支付了首付款30萬元,餘下的50萬元房款則要由他們夫妻償還,房子登記在李先生名下。2011年,李先生和孫女士因感情不和鬧起了離婚,對於這套房產的分割也有很大爭議。那麼,這套房屋該如何分割呢?【分析】依據201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本案中,房產登記在李先生名下,李先生父母的出資應被認定為李先生個人的財產。但是購買房子後,孫女士也償還了購房貸款,所以在他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共同還貸的部分,包括相應的貸款及相應的增值部分,應當由李先生補償給孫女士。據此,婚後一方父母給子女購買房產,因出資性質認定的不同,房屋權屬的認定也有很大的變化
按《婚姻法》來說,可以返還彩禮的……!
愛蓮之說:【愛蓮】【原古文】 水陸草木之花,可愛者甚蕃。晉陶淵明獨愛菊;自李唐來,世人皆愛牡丹;予獨愛蓮之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漣而不妖,中通外直,不蔓不枝,香遠益清,亭亭凈植,可遠觀而不可褻玩焉。 予謂菊,花之隱逸者也;牡丹,花之寶貴者也;蓮,花之君子者也。噫!菊之愛,陶後鮮有聞;蓮之愛,同予者何人?牡丹之愛,宜乎眾矣!
愛蓮之說:【愛蓮】【譯文】水上或陸地上的草木及花,受人喜歡者特別的繁多。東晉陶淵明偏愛於菊;自李唐王朝以來,世上的人都特別的喜歡牡丹;可是我獨獨喜愛蓮花的出自於淤泥而不沾染污穢的高潔,它經過清水的洗滌,顯得純凈而不妖媚。它內心通達而外形剛直,不像藤蔓四處蔓延,也不像枝幹四處縱橫。香氣遠而清純芬芳,亭亭玉立如在水佳人,只可以遠遠的欣賞而不可以肆意的褻玩也。 我比喻菊,是花中的隱居避世之人也。牡丹,是花中的富貴之人也。而蓮花呢?是花中的君子也。噫!(感嘆詞,在此作助詞,以加重語氣)愛菊之人,陶淵明死後很少聽到。愛蓮之人,與我同樣所好的又有幾人?(幾人又作何人)而愛牡丹之人呢,適合於大多數人也
Love的含義:Love的真正含義是什麼?又有多少人可知?今天,我給個解釋,望友友們得之其義!"L"代表:Listen:傾聽;"O"代表:obligate:感恩;"V"代表:Valued:尊重;"E"代表:Excuse:寬恕;如果,你想一份長長的愛,所以要永遠學會: 傾聽對方,感謝對方, 尊重對方,寬恕對方!今天你做到沒,實現LOVE沒……!
愛情、婚姻與《婚姻法》:其實每個人都有一個傳說,一個一段刻骨銘心的愛情傳說;花開蒂落的時候,才有了美滿幸福的家庭;但愛情、婚姻、家庭之後,也有很多無奈。這正如一句話:認識一個人很容易,但認清一個人卻很難;你不僅要聽其言,還要觀其行,更要明其心。那麼,《婚姻法》無疑是給予你的一種保護,以及捍衛每個人的權利和利益……!請友友們多多關注,並探討《婚姻法》中的愛情、婚姻與家庭…!同時祝願所有的家庭幸福美滿!
聖誕節的祝福!過了一平安夜,今個兒聖誕節來到,《婚姻法》版塊,祝願大家聖誕節快樂,並度過一個歡快的聖誕節!
友友們: 看看吧,你的房子是不是你的……?!然後再聯想一下,是不是要多了解了解《婚姻法》……!
【三條魚的故事】:有空給孩子們講講三條魚的故事吧: (紅大馬哈魚) 第一條是海洋深處的大馬哈魚。母馬哈魚產完卵後,就守在一邊,孵化出來的小魚還不能覓食,只能靠吃母親的肉長大。母馬哈魚忍著劇痛,任憑撕咬。小魚長大了,母魚卻只剩下一堆骸骨,無聲地詮釋著這個世界上最偉大的母愛。大馬哈魚是一條母愛之魚。 (烏鱧) 第二條是微山湖的烏鱧,據說此魚產子後便雙目失明,無法覓食而只能忍飢挨餓,孵化出來的千百條小魚天生靈性,不忍母親餓死,便一條一條地主動游到母魚的嘴裡供母魚充饑。母魚活過來了,子女的存活量卻不到總數的十分之一,它們大多為了母親獻出了自己年幼的生命。烏鱧是一條孝子之魚。 (鮭魚) 第三條是鮭魚。每年產卵季節,鮭魚都要千方百計地從海洋洄遊到位於陸地上的出生地——那條陸地上的河流。央視動物世界曾經播放了鮭魚的回家之路,極其慘烈和悲壯。回家的路上要飛躍大瀑布,瀑布旁邊還守著成群的灰熊,不能躍過大瀑布的魚多半進入了灰熊的肚中;躍過大瀑布的魚已經筋疲力盡,卻還得面對數以萬計的魚雕的獵食。只有不多的幸運者才可以躲過追捕。耗盡所有的能量和儲備的脂肪後,鮭魚游回了自己的出生地,完成它們生命中最重要的事情。談戀愛,結婚產卵,最後安詳地死在自己的出生地。來年的春天,新的鮭魚破卵而出,沿河而下,開始了上一輩艱難的生命之旅。鮭魚是一條鄉戀之魚。 (後感) 常常想,在這個世上至少還有三條魚讓我們感動。 一條是父母,給了我們生命,目送著我們走向遠方,無怨無悔地付出直到無所付出; 一條是子女,從呱呱墜地的那一天就與我們結下了血脈之緣,從此無比信任相伴到老; 一條是故鄉,無論飄得多高,終有一天我們還是要踏上這條回家的路。 我們都是一群孤獨的魚,不小心游到了這個世界上,從此被這個世界收留,成為今生今世三條魚最大的牽掛。 這個故事很震撼!很感動!很回味!
新《婚姻法》有關於房產的劃分:2014年新《婚姻法》有關於房產如何分配,請看下圖有解:
結婚是人生的頭頂大事,只有婚姻美滿才能家庭幸福事業有成。但是要經營出一個理想的婚姻是得之不易的,需要大家不懈的努力和國家婚姻法全面約觸。生活在社會群體的每一個人都應該有起碼的道德意思和法律意思。
版主大人,雜家來給你送祝福啦,祝版塊越辦越好,祝美麗人生版主在新的一年裡,心想事成,萬事如意!同時也祝各位朋友在新的一年勇往直前!
【元旦賀詞】:大財、小財、意外財,財源滾滾;親情、友情、情人情,情情如意;福運、財運、桃花運,運運亨通。我祝願所有的友友心想事成、萬事平安,並送上最真摯的祝福:元旦快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13日正式實施,關於房子、小三、生育權等規定引發民眾強烈反彈。婆婆笑了、丈母娘哭了、男人有福了、女人受苦了、小三失寵了……由此產生的悲喜劇不僅反映出對司法本身的誤解,更折射出那些堅稱受到傷害的女性面對婚姻時的脆弱。可能是理解中夾雜了太多感情的因素,其實法律並不會只偏向於一方,法律是從保護合法公民的合法權益出發的。裝備製造網的筆者也是快要結婚的女性,所以也非常的關注新婚姻法中對夫妻雙方各自的權益規定,整理了一些對新婚姻法的多方解釋,希望對各位也會有所幫助,找到如何更好的維護自己利益的方式,因為除了自己的力量之外,我們一定要學會合理的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而且這也是最為有效的一種方式!關於買房《婚姻法》新規: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理解:很多女性認為這解釋對她們不公平,將來一旦離婚,女方很可能被「凈身出戶」。不過,該解釋也讓不少公婆放心:養兒子也不「虧」了,不用「防」著兒媳了;而淪為笑談的「丈母娘需求論」則可能進一步變異為一定要讓女方的名字「登上」房產證。解釋:公婆買房兒媳沒份?岳父母買房女婿同樣沒份 安於女方弱勢,堅持「男方必須買房」才是不平等 女權主義者忽視了這條普適性的規定不僅僅包含給兒子買房女方不得分,娘家為女兒買房也同樣適用。如果仍要堅持「男方必須買房」,那隻能說這些人自認男女不平等,並且安於女方弱勢的地位。大多數的中國家庭,男方父母奔波半生購置的房產,若在婚後通過贈與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提出離婚便可取走一半,這對男方而言同樣顯失公平。更何況,父母買房若未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則推定贈與自己子女一方,這其實是對出資購買不動產的父母「意思自治」的絕對尊重。父母要是特別喜歡兒媳婦,新條文之下女方未必分不到房產。
婚姻法》新規: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理解:由於現實中多數為男方婚前買房付首付,這一規則在女權主義者眼中就演化為「男人離婚成本低」、「男人不可靠」,甚至會抬高離婚率等等,但這樣的「想像」離現實很遠。解釋:妻子參與還房貸卻被掃地出門?可依法求償且享有房產增值部分新婚姻法解釋(三)有別以往的規定就是確定了對按揭房升值產生的孳息主張權利。以往離婚財產糾紛中,婚後共同還貸的女方只能得到還貸額度的一半且無法享有房產增值部分。簡單算一筆賬就能明白,不考慮利息的話,一套房首付20萬,貸款80萬,首付男方付,房產登記為男方,貸款婚後夫妻雙方還,也就是說買房男方支付了60萬,女方40萬,離婚後房產歸男方。房產現價值200萬,男方需補償女方40%,即80萬,僅從投入產出比而言,女方並沒有任何損失。當然,如果房產貶值了,那就再一說了。
婚姻帶給女人的是懷孕產子贍養公婆,外帶承擔男人出軌失去婚姻獨自撫養孩子的風險,我國的新婚姻法無疑對婚姻里的女人和孩子保護力度是不夠的,一個可以獨立掌控人生的女人而言,男人根本沒有存在的必要和價值,婚姻這個累贅更不需要
我覺得新婚姻法蠻好的,時代不同了。奔著物質走進婚姻的女孩,是把自己當商品了,能贏得男孩和家人的尊重嗎?男人有小三,你能理直氣壯么?女人還是要自強,才能贏得別人尊重。生孩子是為自己防老,爺爺奶奶不會指望第三代送終。說白了是為自己傳宗接代。姓氏不過是個符號而已,相同姓氏太多了。女孩搞清楚這個問題,一切就迎刃而解了。現在女孩要求男孩有房有車,不知自己具備什麼?女孩子還是獨立自強的好。
丈夫在外有小三逼妻子離婚,妻子該怎麼辦 2015-11-26離婚案件在民事糾紛中是佔主要的,離婚涉及對否離婚,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那麼丈夫在外有小三逼妻子離婚,妻子該怎麼辦?妻子應該如何應對這種情況?丈夫在外有小三逼妻子離婚,妻子該怎麼辦網友諮詢:老公在外面有了小三後,回家和我鬧離婚,他說他有愛情了,他要重走青春,他現在熱血沸騰,就是鬧,和我打架要離婚,我倆結婚5年, 我操持家,照顧他,現在主要是婆婆還摻和進來,天天罵我,罵我沒孩子,房是她的,她要轟我走,她讓我老公和她住一屋,讓我倆分居,我老公每天白天找小三,晚上回家住,然後就逼我離婚,和我吵架打架,我不想離婚,我該怎麼辦?律師回復:(一)如果對方堅持離婚建議早做準備。1、離婚屬於夫妻雙方的權利與自由,可以協議離婚,也可以訴訟離婚。2、【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婚前財產各自歸各自,婚後夫妻共有財產原則均分。如果對方有導致離婚的法定過錯(一方惡意轉移財產)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時可以要求過錯方少分,並可以主張損害賠償。3、【離婚與子女】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二)你不想離婚的話,可以拒絕離婚。如果老公起訴到法院的話,你依然有權利拒絕離婚,同時應該積極應訴。一方面,你要收集證明你們夫妻感情沒有破裂的證據;另一方面,你也要收集老公外遇的證據,例如照片、證人證言、錄音、報警記錄等,這樣在離婚時你可以要求多分財產,同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延伸閱讀:為買房假離婚,對方不願意復婚怎麼辦外遇離婚想要獲得更多賠償,怎麼搜集出軌證據呢離婚後查出前夫出軌,能否主張賠償
新婚姻法不是為了維護婚姻的,只是減少了一些人的麻煩。把重婚罪基本上消除了,因為沒有了事實婚姻,法律只承認有結婚證的婚姻。可是卻忘記了婚姻屬於世俗,有沒有法律都存在婚姻。明媒正娶,私定終身(同居),到民政局領取結婚證都應該被視為合法婚姻,都應該在婚姻法的保護之內。
分居二年的離婚辦法,也是有關於《婚姻法》的解讀……!
新《婚姻法》解釋三(之六):涉及內容(之四:)(四)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徵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予一方聯繫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結婚容易是兩個人的事離婚難是兩家人的事法律是文字人卻是活的
整天研究這些,還沒結婚就考慮離婚的事情,你覺得你們那是愛情是婚姻?不,你們那是做生意!人生路走一步算一步,想太多了,反而失去了快樂!多少愛情就是死在這些現實里了?都當做生意,也別怪小三逼宮,你有理由讓你的老公或者老婆面對更好的商品不動心?你都把婚姻當成做生意,就不要抱怨別人看到更好的,選擇拋棄你。
婚姻法是應該了解,但是不用太過糾結,畢竟沒有誰結婚就是為了奔著離婚去。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兩個人可以協商的很多事情
新《婚姻法》解釋三(涉及內容完整版一【前三條】):涉及內容這部司法解釋共有19個條文,涉及的內容十分豐富,其重點內容包括以下六個方面:(一)首次明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主張撤銷結婚登記應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現實生活中,常常有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中存在瑕疵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如一方當事人未親自到場辦理婚姻登記、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進行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越權管轄、當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材料有瑕疵等。在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時,如果同時欠缺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內,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無效,但對僅有程序瑕疵的結婚登記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以婚姻登記中的瑕疵問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條關於婚姻無效的四種規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如果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結婚登記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為無效,不僅擴大了無效婚姻的範圍,也不符合設立無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從徵求意見的情況看,多數觀點主張應當本著司法便民、利民的原則在司法解釋中增加指引性規定,以方便當事人解決紛爭。據此,經研究認為,在中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下,結婚登記在性質上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即行政確認行為。當事人對已經領取的結婚證效力提出異議,雖然不屬於法院民事案件的審查範圍,但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解決或提起行政訴訟。據此,《婚姻法解釋(三)》第一條第二款作出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二)明確規定親子關係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鑒定將導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的法律後果。親子關係訴訟屬於身份關係訴訟,主要包括否認婚生子女和認領非婚生子女的訴訟,即否認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或承認事實上的親子關係。現代生物醫學技術的發展,使得DNA鑒定技術被廣泛用於子女與父母尤其是與父親的血緣關係的證明。親子鑒定技術簡便易行,準確率較高,在訴訟中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經有120多個國家和地區採用DNA技術直接作為判案的依據。在處理有關親子關係糾紛時,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係,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做出處理,即可以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係一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而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鑒定的一方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對此予以了確認。從徵求意見的情況看,多數意見認為,對親子關係推定認定的規定符合社會常理,且便於實踐操作。(三)首次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也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如何認定未予明確。在《婚姻法解釋(三)》(徵求意見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但多數意見認為,徵求意見稿中的「貢獻」一詞不是法律用語,理解上也會產生歧義,審判實踐中很難把握。經過反覆斟酌,《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解釋三(涉及內容完整版二【後三條】~~全文完):涉及內容(四)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徵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予一方聯繫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五)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對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於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婚前一方與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銀行是在審查其資信及還款能力的基礎上才同意貸款的,其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合同相對人,故離婚後應由其繼續承擔還款義務。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六)明確規定當事人協議離婚未成則事先達成的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不生效。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離婚協議,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作了約定,但該協議是以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或到法院進行協議離婚為前提條件的。實踐中,主張離婚的當事人一方在簽署協議時可能會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讓步,目的是希望順利離婚。由於種種原因,雙方並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離婚時一方翻悔不願意按照原協議履行,要求法院依法進行裁判。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往往成為離婚案件爭議的焦點。離婚問題事關重大,應當允許當事人反覆考慮、協商,只有在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併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自願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附條件才可視為已經成立。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當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權利,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經綜合考慮徵求意見的情況及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婚姻法解釋(三)》還對夫妻之間贈與房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否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生育權糾紛、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屋如何處理、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人等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
個人覺得新婚姻法還是很好的 !主要是自己本身也沒有想過通過婚姻去得到什麼, 兩個人因為感情 ,因為想要一起生活而去結婚,而不存在其他目的性。 有人說新婚姻法出台後 女人們嫁給富二代或者官二代, 不去嫁給一個潛力股 ,而在我看來都是一樣的 。我們應該在乎的是婚姻的過程 ,而不是離婚後的勝算 ,即便這個人再有潛力。 一旦他得勢 ,眼裡心裡還有沒有你也是兩說的; 即便他是官二代或者富二代, 也不代表都會彩旗飄飄。
為什麼還沒有結婚就開始算計離婚後房子歸屬 為什麼女方家不為女兒買房 只想著怎樣分房不吃虧 你們過一輩子 無論什麼都屬於你們!
大家沒看懂一個問題,中國有6億婦女,中國傳統:買房子是男人的事~與女人無關~這是90%以上女人根深蒂固的想法,但現在房子已賣不出去,之所以改《婚姻法》就讓要逼著女人也買房子,如果大多數婦女都被迫買房子了,政府修改婚姻法的目的也達到了…開發商活了,笑了
作為子女我想諮詢一下,多幫助一下謝謝! 父親與母親共有財產一門市一住房,離婚後我歸父親,母親凈身出戶,財產全部歸父親所有,然後父親再婚,現在馬上有一小兒子,請問父親與母親的共有財產為父親再婚後的婚前財產,與現在的妻子有關係嗎?與現在妻子得子女有關係嗎?離婚後父親答應家人過戶到我名下,並且現在妻子口頭答應與她無關。我很著急是不是應該在小兒子出生之前整理請財產關係,如果有關係我想知道財產分配比例。謝謝
婚姻法是為離婚準備的,不是為結婚,婚姻中的幸福不是愛不愛而是信念,如果不能把自己的另一半作為自己最親的人,心裡只有自己的父母和兄弟姐妹,那麼婚姻始終會亮著紅燈,父母總有一天會離開我們,兄弟姐妹都有自己的生活,兒女長大後也會有自己的生活,只有你的丈夫(妻子)才是陪伴你照顧你一生的人,珍惜你的愛人吧!他(她)絕不是可有可無。
新的婚姻法對於離婚方面的原則和財產分配情況也作了規定,規定了兩人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之間的關係,尤其是增添了無效離婚和撤銷,使得新婚姻法更加人性化。除了上述規定的之外,婚姻法對於一夫一妻制的提倡力度增大了,這樣在防止家庭暴力和包二奶方面對個人的權利有所保障。 一、我國新婚姻法的進步之處 (一)技術上的進步 在新婚姻法的制定中,嚴格遵守著制裁、處理、嘉定三個立法要素,通過這三項對婚姻的各方各面進行了規定。 在以前的婚姻法中,雖然規定較多但是很少有用的上的規定,並且一般是對事情粗略的定義,若是有具體糾紛很難決斷。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各種矛盾也隨著發展,原有的法律對當下時局的判斷已經不能作為榜樣來遵守了,我們需要更符合國情更科學的法律來對婚姻中的問題進行解決,新婚姻法誕生。在整體類型上,新婚姻法是以民法和社會道德作為依託的,偏向於細緻類型的,對於婚姻中的各項條例都進行了規定,而且在文字性上也有所提高,更加的通俗易懂,不會被人鑽法律的空子。相比於舊法律,新的婚姻法在內容原則、制度上都進行了更新,更加符合現在的社會家庭情況。 (二)立法模式的進步 在新的婚姻法的立法中,明顯有所創新的就是在親屬的財政權利上設立了私法,對私人的財產進行了保護,即使是夫妻也不能改變財產的私有地位,否則就觸犯了法律。這在舊的婚姻法中是沒有進行詳細規定的,在時間、效力、範圍中都沒有解釋,僅僅是一句另行約定不能改變婚姻中財產的爭執情況,而且其對於身份法比較重視,無法實現法律在倫理道德、身份背景上的超越。 (三)對個人財產保護力度的加大 在新的婚姻法中,對個人財產的歸屬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以後審理此類案件的時候會比較輕鬆。在現在的婚姻中或者是戀愛中,因為年輕人思想的自由行導致他們的感情處於不確定的狀態,離婚結婚都只在一念之間,那麼在離婚後房產的歸屬問題上就有了問題,又或者說是夫妻雙方某方結婚的動機不純,是以房產和財產為目的的,在結婚後馬上離婚進行財產上的爭奪;再或者第三方對夫妻二人的房產進行購買,並且是善意的購買,那麼法律就要保障這三種人的利益。除了保障利益方面,新婚姻法對於個人的獨立、權利意識都有增強作用。 二、新婚姻法的不足之處 (一)財產制度仍舊不完善 在上述我們提到新婚姻法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私有財產都進行了規定來保護夫妻雙方的權益,但是我們也可以從中發現,新婚姻法對於夫妻財產方面的制度都是通過列舉距離來進行規定的,這就有了特別性,而婚姻法是解決一般性問題的,現在的社會需要的更多是一部一般性質的能夠適用於所有情況的法律。比如有這樣一種情況:夫妻雙方在某一時間段冷戰分居,那麼他們在這段時間內所獲得的財產是歸夫妻雙方共有還是財產賺取者個人所有呢?若是根據其他法律規定這些財產就是歸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是根據道德和現實來說,這些財產顯然是賺取他們的人所有的,而新的婚姻法並沒有相關的規定。 (二)處理生育方面有所不足 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而已婚公民的生活中,生育也算是一件頭等大事。但是新婚姻法中卻並沒有對夫妻雙方的生育權進行規定,在生育過程中,無論是妊娠前還是妊娠後,都必須要夫妻雙方共同參與,若是在生育方面發生分歧,雙方也應該滿足另一方的生育要求,當然,若是生育與公共利益相悖、或是不能生育、或是在侵犯其他權利時生育權利就不能正常行使了。對於目前較為火熱的試管嬰兒、人工受精、胚胎移植、代孕母親等事件也要在法律中予以明確規定。法律要根據時代的變動而實時進步著。 (三)對女性權益的保障仍然不足 即使在現在也沒有實現
推薦閱讀:
※北京買房,首套二套有什麼區別?
※買房不得不說的「秘密」 家居裝修風水20條軍規
※先把糾結症治好,再來買房吧。
※這才是最正確的投資理念:順周期、好區域、強抗跌、不投機
※情人節,我選擇了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