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經證釋(上經第2冊):圖象、伏羲文王八卦、各易大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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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證釋上經第2冊 宣聖講義 伏羲畫卦。始於太極。已見前講。其所畫八卦者。純本太極。陰陽並行 之象。及河洛五行九宮之圖者也。太極之陰陽兩儀。非同等同類各 據一方者也。非守位不移者也。非分行不侔者也。其生也有序。化也 有次。交也有多寡。行也有往復。一消一長。一降一升。非劃然兩截也。 一盈一虛。一錯一綜。乃合而有得者也。故自陰之始。至陰之終。陽之 消。至陽之息。皆遞為加減乘除。而象其氣之上下往復。皆序為東南 西北。而分其數為奇偶盈虛。故其名有等。位有級。類有大小。象有經 緯。以成其變化。而賅天地萬物之始終者也。故兩儀遞分為四。四象遞變為八。八卦於是成象矣。合之河洛亦恰同。河洛之圖。由天地之 數成五行。由五行之位變九宮。五行除中央。則仍四象。九宮除中央。 則仍八卦也。中央者。太極也。八卦以中央為虛。故列八方而虛其中。 實則中央太極仍自在也。八卦之象。本於太極。合於河洛。而象天地 萬物之生成變化者。生成無盡。變化無窮。八卦之用亦無垠也。易傳 曰神無方。易無體。此即指八卦之虛中位也。中為太極。元氣周流。主之者神。行無定方。太極為體。八卦成用。太極既虛。故曰無體。此八卦既立之後。用其變化。而至無盡。雖曰無體。體見於用。猶神之無方而無不在也。 夫伏羲作卦之始。初無文字。卦象即象形之字也。其命名也。即象物 之名。故[乾三爻圖]為乾。象天。即天字。天之古文。即如[乾三爻圖]卦之象。象陽氣之聚 於上也。[坤三爻圖]為坤。象地。即地字。象地之形。地成於山水。其左為山。右為 水。後人變其狀為地也。[離三爻圖]為離為火。即火字也。火為旁實中虛。如[特殊圖]。 後人變為[特殊圖]字。或作[特殊圖]。仍[離三爻圖]象也。[坎三爻圖]為坎為水。即水字。象水之形。後 人變為[特殊圖]。仍[坎三爻圖]象也。[震三爻圖]為震。為雷。象天上之電光流照。即雷字也。後 人變為[特殊圖]。仍[震三爻圖]象所化。[艮三爻圖]為艮。為山。象山在地面。高出於土。即山字。 後人變為[特殊圖]。有作[特殊圖]者。仍[艮三爻圖]象也。[巽三爻圖]為巽。為風。又為木。象風行天空。 木枝葉分披。後人變為[特殊圖]。或[特殊圖]。仍[巽三爻圖]象也。[兌三爻圖]為兌。為澤。象水之在澤。如湖沼之類。後人以其從水出。變為[特殊圖]。象水之瀦。而後流之意。又為 說言。象舌動而口啟也。此皆最初之字。象形者也。雖以去古久遠。遷 變已多。不盡相同。而其意仍在。且坎離二象。仍如初也。坎之水。離之 火。其象既似。其數亦同。則一覽可知者矣。因水火二者。陰陽之樞紐。 天地之運用。其自然之象。永古如斯。則字象亦不變也。況八卦。明氣 與數者也。氣有陰陽。數有奇偶。故天為陽奇。地為陰偶。其所生者陽 則奇。陰則偶。亦如之。而陽卦多陰。陰卦多陽。明陰陽必交互而後見 其用也。所謂自然之理。自致至焉。不假人為者也。試觀八卦之名及 其字。即可以知其數與氣。其符合者。純自然自在。非聖人所為也。 八卦之氣數。生化之所繫。皆自四象來。如乾與兌。太陽也。坤與艮。太 陰也。坎與巽。少陽也。離與震。少陰也。陰生陽。陽生陰。二氣周流。循環 無窮。其數則有先後。其位則有上下。屬於陽者。近天而數奇。屬於陰 者。近地而數偶。天地者。陰陽之總樞。故乾坤為父母。水火者。陰陽之 大用。故坎離為樞機。此四者居四方之正。震巽艮兌者。陰陽之變化。 消息盈虛終始之事也。故四者在四隅。以輔翼其生化。而變通其氣 數。此卦之有八。為天地萬物之總象也。夫伏羲作卦。以象明氣數生 化者也。而生必有始。化必有終。有其氣。則有其物。有其數。則有其類。 天地至大。萬物至眾。而約之於八卦。其所象者簡。而所推者繁。所舉者易。而所變者多。則由其用之不窮也。天地一陰陽也。萬物亦一陰 陽耳。故萬物雖生化無盡。不得外於天地。即不得外於八卦也。八卦 之始終可得言也。而變化不可測。八卦之名物可得類也。而遷移有 無窮。此所以名之曰卦。言以一卦萬。以簡御繁。以易御眾。其為德不 二。故能成其大也。此就八卦之名類氣數。略言之耳。 伏羲八卦。自象言之。則包舉天地萬物之象。自數言之。則納天下之 數。自氣言之。則通二五之氣。其設象有物。制卦有則。物者天地生成 之物。則者河洛太極之象。故卦有大小。地有方位。行有次序。有往來 之度。有變化之形。有奇偶對待之數。有陰陽分合之情。故卦有名。有 義。有位。有時。有交合之類。變易之事。雖簡而不遺於物。雖繁而不乖 於道。此其本於自然。成於固有者。非作者意為之也。如八卦之氣數。 與河洛太極之圖合。自分陰陽。自成上下。乾為天而居上。坤為地而 居下。此天地自然之位也。陽從天下。陰從地上。陰陽上下。天地以交。 生成乃見。此河圖之象也。生成之數。首水次火。水以陰藏陽。火以陽 包陰。水則潤下而隨陽升。火則炎上而隨陰降。陽左陰右。故離東坎 西。以象日月。日為陽則東升。月為陰則西出。其象亦天地自然者也。 天三生木。則陽氣初生於陰。陽在天為風。在地為木。風行於空。木生 就上。故震在東北。巽在西南。陽息則陰消。陰虛則陽動。亦天地之氣。自然分合也。地四天九。金以生成。金藏於山。而耀其質。含英則靜而 居地。飛光則動而近天。山乃厚藏。陽因陰用。澤乃流潤。陰以陽耀。故 艮為山而居西北。以附於地。兌為澤而處東南。以麗於天。陰陽自分。 方位以異。亦天地萬物自然之象也。陽者從陽。而樂交陰。陰者隨陰。 而喜順陽。天地既立其樞。六物因之而定。水火既分其用。四象由之 而行。風雷震於東西。以成寒暑之令。山澤列於南北。以見生化之機。 此八卦之方位有所定也。 易傳曰。天地定位。山澤通氣。雷風相搏。水火不相射。此指伏羲八卦 之方位也。至八卦之次序。則本於太極兩儀之象。而分陰分陽。順逆 以相交。成往復循環之數。亦與河洛同。蓋太極之變易。河洛之生成。 陰陽二氣。自生至老。自始迄終。有其序也。而以數紀之。則次序乃明。 八卦亦然。乾為陽統。坤為陰統。乾數為九。紀陽之老。坤數為六。紀陰 之終。此二氣之樞。為各數之宰。循陽者由陰始。行陰者由陽起。故陽 自上統下。陰自下統上。左之卦上統於乾。右之卦下環於坤。一順一 逆。而成環行。陰乃繼陽。陽乃交陰。故自乾數之。則次為兌。次為離。次 為震。又次為巽。次為坎。次為艮。次為坤。以成一序。相貫而相得。莫見 乃見其次序焉。故太陽有二。太陰有二。少陽少陰亦然。以有始則有終。有 來則有往。其行之自至也。觀其卦象。則自知之。如一日然。日午夜子 定其樞。晨夕定其行。而自午至夕。自夕至子。自子至晨。自晨至午。氣 有異同。數有進退。象有盈虛消長。此自然之理。非有所為也。故卦之 次序亦象之。陰陽二氣無一息之停。其序不亂。日月往來。無一時之 失其度。不乖者。則由於有自然之次序也。故八卦成列。則次序見。而 推之無盡。變之無窮。猶依此序。未嘗有差。以合天道。以類萬物。無不 鹹得。則序之效也。故有卦象。則有卦位。以定其方。有卦序。以定其行。 方定則可守。行定則可遵。有守有遵。則可久可大。此易之道。大而無 盡。久而不息者也。 八卦之象物。雖有天地水火風雷山澤之名。然舉其類。不止此也。蓋 物之生也日繁。氣之所賦。數之所同。有難盡舉。此則以其類而統之 耳。如乾象天。以其純陽也。其數九。其氣陽。則凡類是者。皆其屬也。他 卦亦然。有是象者。皆附是類。以象言之。不以物名之。故於所象之物 名外。另為之名。示其不限於此物也。此[乾三爻圖]象天。於天之名外別。名曰 乾。[坤三爻圖]象地。於地之名外。別名曰坤。示[乾三爻圖][陰三爻圖]不止象天地也。故別稱之 為乾坤。他卦皆然。不可以名泥其象也。故曰象不曰物。猶之二氣。不 曰氣。曰儀也。凡物之生成。皆有其氣數。則有所象。象何卦者。屬何類。 上經2-伏羲八卦講義-7 其多不可盡述。述其易見聞者而名之。而恐人泥於名物。乃別名之。 又恐人之不能推演其象。乃別述卦象於傳。雖所舉較多。實未盡也。 且天地間事事物物。生化無盡期。則分類無盡數。名不盡名。紀不盡 紀。由其化合而得者。則自其所合之象合之。由其化分而來者。則自 其所分之象分之。此在人之推之也。如八卦之象。固以天地水火風 雷山澤之物名之。而八卦有分合而成者。則將自天地水火風雷山 澤之分合。而象之也。推之至六十四卦。三百八十四爻。各有所象。有 所合。有所分。有所變化。其所得之事物。亦自其象推之。無不知也。故 易象。以簡象繁。以少象眾。由其本推之。可無盡也。夫乾坤之名。與六 十四卦之名。名其象耳。不可泥於物。物不止此名。而象則同。如陰陽 之為物。可千萬以至無盡。而象同於兩儀。五行亦然。九宮亦然。凡同 此氣數。同此生成者。皆同此象。或事或物。或隱或顯。或神或形。或過 去。或未來。皆同在象中。皆得推而類之也。故象者。象氣數者也。非象 物。物從而象之耳。故在[乾三爻圖]之卦曰乾曰天。不過名其卦而舉天以象 之。非謂以[乾三爻圖]象天已也。其他皆作如是觀。 宗主附註 伏羲八卦。為先天卦。非平時所用者。以其在先天。重體輕用。必合 文王卦。始能用也。然卦始於伏羲。不明其象。則不知所自來。此易經以伏羲卦為綱。文王卦為緯。而其次序。與文辭占卜。皆用文王 卦為主。以在後天。不離後天卦象也。但文王以前。亦自有其卦。為 後天之用。即連山歸藏之類。同伏羲卦行於世。皆伏羲卦所變也。 一正一變。一體一用。原不能離者。不過伏羲時著其正體。未以變 用附之。以時在上古。人事甚簡。人多明道。得正體即自明變用。故 不必著之於冊也。今之伏羲卦。必賴文王卦。而後明其變用。若僅 觀伏義卦。為考古則可。求其適用則不能也。故學易必通二卦之 象。且伏羲創制。皆有至義。必先知之。以溯易之源。此夫子首及 之也。前僅釋卦象名義。與河洛太極之相合。今則講卦之八方次 序。以明立卦之旨。 宗主疏述 夫子言中國文化。發明最早。至伏羲畫卦而後文字乃起。倉頡 氏作字。即仿於卦象而推廣之。因天地間。物物事事。形與意所 見於外者象之。而字漸多。又因物之生化。事之變遷。情識之分 辨。行止動息之殊異。而推此以成彼。借彼以成此。其用益繁。其 字愈多。然其原始。莫不自卦象出。蓋卦象者。實文字之模型也。 卦之初成。原以紀名。雖非字。而含有字之用意。不過所畫。限於 數。止於氣。其筆畫多少。皆有一定。且因數之消長。氣之生化。其 上經2-伏羲八卦講義-9 間有序。其至有位。而皆相連接以成其用。反正以明其變。其為 象。不似字之單立成形。推廣成體。其伸縮無限。其搆合多方也。 故其為象。恆近於畫。皆以平行線為形體也。然最古之字亦多 如之。以便於用。及易與卦辨。則往往以直立為形體。不過筆數 猶未改也。試就各字之例最顯者舉之。以見中國文字之由來。 而正後來字書之舛誤也。 天字仿自[乾三爻圖]卦象。古文作[特殊圖]後漸變為[特殊圖]及[特殊圖]皆自卦象出。今 之天字。仍有其餘意。故篆文作[特殊圖]或[特殊圖]。而草書作[特殊圖]。尤明顯也。 至乾之字形。亦仿於[乾三爻圖]。初本係干字作[特殊圖]。即由[乾卦圖]所變。畫數仍 同。唯末畫改作[特殊圖]。後漸變為[特殊圖]。字書誤為[特殊圖]。以為係翰字古文。 實則乾字也。通作幹。古同一字。後始分也。後更由[特殊圖]變[特殊圖]。即 甲乙二字。以干屬天干。始於甲乙也。以天干共十。又加十於上 作[特殊圖]。遂漸易為乾。此即乾之仿自[乾三爻圖]卦象之跡也。 地之仿自[坤三爻圖]也。亦然。地之初本作[特殊圖]。而[特殊圖]字即水字。水土合為 地故。地古文作坔。同六畫也。而坤字則尤明顯。坤之古文作[特殊圖]。 係將[坤三爻圖]豎起來者。後變為[特殊圖]。即塊字。亦作[特殊圖]。與蕢通。臾即蕢之 古文。申字亦作[特殊圖]。故坤字由[特殊圖]轉變而來。其形仍同地。地作[特殊圖]。 坤作[特殊圖]。象相近也。坤自塊出。亦大塊之義。故以名[坤三爻圖]而象地[特殊圖]其源實自[坤三爻圖]卦出也。 離之為火。火字本於[離三爻圖]象作[特殊圖]。係將[離三爻圖]豎之成字[特殊圖]。此易見者 也。而離字亦仿自[離三爻圖]。其初係[特殊圖]字以合則為[特殊圖]。分則為[特殊圖]。獨立 不與他物合。即分離之義。後由[特殊圖]變加[特殊圖]成[特殊圖]。後又加隹遂成離 字。前之[特殊圖]字。遂另為立字矣。不獨離字仿於[離三爻圖]。即分別二字 皆自[離三爻圖]出。故分篆為[特殊圖]。別古文作[特殊圖]。皆與[特殊圖]字畫數同。皆含分 離之義也。 坎之為水。本於[坎三爻圖]象。豎之成[特殊圖]。其形至顯。亦如火字。而坎字則 其變多。源已難尋。亦似離。但其初亦仿自[坎三爻圖]卦也。坎之初係刊 字亦作[特殊圖][特殊圖]。以刊字畫數亦五也。刊之篆文[特殊圖]後漸變成坎。古 無坎字。凡坎砍杴字。皆自刊字變。故書雲隨山刊木。詩云坎坎 代檀兮。其字義同也。又坎字亦作[特殊圖]。即臽字。示人陷入也。後變 為欿。即坎字從欠所由來。欠字本因刀字之形近似。而坎字之 變。則自刊與臽二字所成。故坎字訓陷。與[坎三爻圖]象同。[坎三爻圖]示陽陷入 陰中。即[特殊圖]字之義也-且[坎三爻圖]與[離三爻圖]反對。[離三爻圖]為分立。[坎三爻圖]為合入。[離三爻圖]為 光明。[坎三爻圖]為暗蔽。[離三爻圖]為麗。[坎三爻圖]為陷。皆相反也。故麗字古文[特殊圖][特殊圖]皆 象[特殊圖]及雙目之意。而陷阬字則從臽亢。皆象人墜下及蔽蒙之 意。此皆自卦象所變而成者也。震為雷。其卦象[震三爻圖]。為雷字所仿者。原作[特殊圖]又作[特殊圖]。後以雷升於 天。故加[特殊圖]於上。亦雨而二字所出也。凡電露雪霜等字皆如之。 故震字亦為[特殊圖]。皆自[震三爻圖]象出也。震者動也。長也。出也。故字從雨 長。後改從辰。而音從辰聲。實則從動長二義。非辰也。其古文有 作[特殊圖]。尚近似也。蓋從[震六爻圖]之象耳。古字之音時不同。以各地語言 之殊。故震或音戰。或音動。或作雷嗚。或示電閃。同一字而分指 各事。同一字而有各音與義也。 巽為風為木。即草類也。其卦象[巽三爻圖]。為風字草字所仿。風初本作 [特殊圖]。後易作[特殊圖]。即今風字。篆書亦有作[特殊圖]。而巽字之初為[特殊圖]。象風 之行。亦象草之隨風動也。而[特殊圖]字亦從此出。蓋巽之木。柔木也。 為草類。而世界初成。無喬木。所見者草上之風。即象風之狀。以 風無形也。巽為順。為入。為細柔。其義與震恰反對。故卦象正相 反。字從象出。故[特殊圖]字上二畫連。下則斷。與[特殊圖]與[特殊圖]。其畫數同也。 此可見字所仿始者也。 艮為山。其卦象[艮三爻圖]為山字所仿。但初時山字作[特殊圖]。後作[特殊圖]。漸變 作[特殊圖]。而古文山岡本一字。岡字從艮象出。作[特殊圖]。即[特殊圖]之變也。山 脊為岡。亦稱艮。今土人尚有呼山岡為艮者。而艮之古文作[特殊圖]。 字書訛為良字古文。實則艮字也。以[特殊圖]象[艮三爻圖]卦形。篆之為[特殊圖]。上 上經2-伏羲八卦講義-12 一畫連。下四畫斷。與卦象同。又艮為止。為限。止字亦自此出。限 則加阜旁。阜亦山也。以大地之氣至山而止。古時山外皆水。水 流遇山亦止。故艮止之義。與山字通。而止字與山字近似。亦可 見其所自仿也。 兌為澤。其卦象[兌三爻圖]。為澤字所仿。初澤字本作[特殊圖]。作[特殊圖]開象。亦作 [特殊圖]。變作[特殊圖]。後漸變為[特殊圖]。即澤字古文也。蓋[特殊圖]示水澤之形。言湖 水之有口可放出也。後人有訛作[特殊圖]者。與澤音近。俗稱湖尾曰 [特殊圖]。即澤也。故澤字草書作[特殊圖]。其上即[特殊圖]。字[特殊圖]即臼。為兌卦象。兌為說為悅。以言與歡笑必開口也。[兌三爻圖]卦之上斷。即象口之張開。 故說字本作臼。無言旁也。後變作曰。又悅字亦無心旁。皆以臼字 為用。後漸分為曰。與兌。及說悅等字。兌為澤。為出。為見。故光 字。見字。形皆近似。出字亦近日字。[特殊圖]亦示舌自口中出。為開口 見舌而音出也。 凡字之所仿。雖屢變不易尋其源。而細按之。無不出於卦象。此 就其最顯明者指示之。以正歷來字書之誤。而俾後人得知文 字之所起源。並見中國文化之由來已遠。初非他族所及。而習 易者亦可見易象為用之廣。與夫求古學者。必先求之易也。 宗主自注 吾國之學術。莫不始於易。而文字尤極顯明。以文字亦自伏羲時 發明也。然古文製作。均本天然氣象。其象形者無論矣。即命名一 層。亦必徵於氣與數。而示其物之自來。事之自成。與夫致用之處。 非貿然名之也。天遠地近。天虛地實。所取象多求近實。而人備天 地之氣。尤為最近實者。故命名多仿於人。雖物物事事變化萬端。 必因人而後見之。知之。行之。成之。故人者。天地間之主體。亦因人 之能代天地而主之也。易卦至後天以坎離為主。六爻以三四為 主。皆以人道立其極。故易象雖繁。其用雖泛。無不歸於人道。以明 其旨。此古人制度之微意也。 此篇係探索文字源流。以見文字出於卦象。日推日廣。愈變愈殊。 而後人字書多不知其來由。妄為揣測。致失古人作始命名之真 意。更不知[乾三爻圖]何以名乾。[坤三爻圖]何以名坤之類。實為習易者一層缺憾 也。要知字出自卦。非先有乾字。而後以名[乾三爻圖]卦。乃先有[乾三爻圖]卦。而後 變出乾字。以別於天。以象於數。而復與字義相近者。始定名之也。 故孟子謂卦象為氣數符號。非象物也。非可定名於其物事也。必 知字之後於卦。名之不因象立。象之不因字立。而後能通象之義。 及作易者之心。否則不滯於名。則拘於物。不滯於字。則拘於文。皆 習易之蔽也。可忽乎哉。凡中國一切製作。莫不自易象出。又豈文字一端已耶。不過文字即繼卦象而興。其源流為最易尋。果通易 象。則於文字之學亦瞭然矣。此在乎學者之能會而通之耳。 崇正附註 夫子以前講卦象未盡其意。命宗主疏述補之。使之由八卦之名。 悟六十四卦之名。由字悟象。而知易象與名之真解。與前亞聖所 講。卦位。卦序。對反之義。均為習易者所宜先知。如否泰反類見於 傳辭。而不知何以反。即卦位之反。卦數之反。即字亦反。否字為天 加地上。泰字為地在天上。此必於古否泰字求之者也。卦象之不 講。不足以言易。而位序名字之不明。不足以通象。學者勿以為無 關緊要而略之也。 上經2-伏羲六十四卦講義-15 宣聖講義 伏羲作卦。以象天地萬物。自無之有。自始至終。無不包舉。所制卦 象。初不必皆有其物也。而物之生成者自合焉。初不皆有其事也。而 事之遷變者自孚焉。蓋本於氣化。而推之也。合而言之。則卦有物。分 而言之。物自物。卦自卦。且卦簡而物事繁。一卦不止一物一事也。故 言物以象卦。言事以名卦。為自末達本。不可盡也。必由卦以象物以 名事。而後推之無盡。所謂由本以及末也。伏羲首制八卦。以象天地 水火風雷山澤。而天下之物與事未可盡也。乃重之以極其變。變之 以通其化。變化既生。其用乃宏。而八者。重之為六十四。六者。重之為 上經2-伏羲六十四卦講義-16 三百八十四。此皆本於八卦之變。三爻之化而成者也。卦雖盡於六 十四。而卦之用未盡。爻雖盡於三百八十四。而爻之用無窮。以其變 化之率言之。則適止於六十四卦。三百八十四爻也。蓋卦之為象三。 以象天地人。各有陰陽。乃重之為六爻。六爻者體用俱備。陰陽咸具 之卦也。故卦成於六爻。天地人也。八卦之爻皆六。分陰分陽。而天地 之氣以見。由六爻之變。而八卦成六十四卦。四十八爻。成三百八十 四爻。此皆自本推之末也。天地生成。自少而眾。人物生化。自簡而繁。 雖有終始之殊。究無氣數之異。故八者。變為六十四。四十八者。變為 三百八十四。皆自氣數之分合者也。氣數分合。有綱有紀。有起有止。 卦之與爻。有統有屬。有錯有綜。以象之也。 八卦之分變而成六十四。由其卦象之推移可見者也。一卦所變為 八。八八為六十四。故八卦為綱也。四十八爻之變為三百八十四爻。 其象亦同。由卦之象見之也。蓋爻者卦之支體。卦變則爻隨之。爻始於[陽爻圖][陰爻圖]。即兩儀也。積爻為卦。不離兩儀。故爻之變。不出於[陽爻圖][陰爻圖]之推 移往復。卦以爻成。故爻變而卦亦隨之。以卦言。則爻隨卦變。以爻言。 則卦以爻變。實則皆氣數之變也。如八卦自[乾三爻圖][坤三爻圖]變。而[乾三爻圖][坤三爻圖]自[陽爻圖][陰爻圖] 成。則由[乾三爻圖][坤三爻圖]變者。莫不由[陽爻圖][陰爻圖]變也。六爻成卦。六位成章。故卦有六 變。[乾三爻圖][坤三爻圖]六變。而成八卦。即[陽爻圖][陰爻圖]六八之數。合之為四十八爻。因其六位之易。而自有[乾三爻圖][坤三爻圖]之體。故以八變。八者後天之木數。物之初生也。 以象生化之序。故八卦之變亦盡於八。以其變化之序言之。則凡[陽爻圖] 者必變為[陰爻圖]。[陰爻圖]者必變為[陽爻圖]。自其三位之爻言之。則其變者自下之 爻始。六位之爻亦然。故初變自下之爻。由下遞上。六變而至上位。與 其對位本位二者合之。則八變也。故有一宮八卦之變象焉。其對位 者。如天與地。水與火。雷與風。山與澤。皆正對也。亦陰與陽也。本位者。 言返其本主也。如天之歸天。地之歸地。各復其本原。猶陰還陰。陽還 陽也。故名對位曰遊魂。反位曰歸魂。往者必復。終者仍始之道也。亦 由氣至而自致也。故變終於不變。此變之常度也。八卦之變以此而 極於八。八八六十四卦。而其變已盡。其氣已極。盡則反始。極則復生。 雖有變者。仍還於初。不必更推之也。故卦終於八八。而全易之卦已 成矣。爻隨卦動。卦以爻成。卦盡則爻亦盡。卦終則爻亦終。此爻亦盡 於八之四十八。而止於三百八十四爻。雖有變者。不更推之矣。夫數 本於氣。循環無端。寧有終極。而曰盡者。言其一段也。如以三百六十 五日紀一歲也。天地之數。皆至是而更轉也。故卦爻盡焉。盡而未嘗 盡也。 八卦自乾坤而成。六十四卦。自八卦而變。其義人盡知之。而其所以 成所以變者。人或未之知也。本來天下之物物事事。莫外二氣之推盪所成所變。二氣之推盪。自在流行。自然生化。與天地間一切物事。 自相分合。實氣之自至。非有為主宰之。驅策之也。其氣自太極。而兩 儀。而四象。而八卦。自生自成。莫之為而為。莫之致而至者也。而有其 序焉。有其位焉。有其時焉。有其類焉。非漫然無章。雜然並陳者。故其 生成變化不相害。推移往復不相亂。是則謂之道。道猶路也。路有自 至。有近有遠。有水陸舟車之宜。有關山驛旅之便。各不亂也。故行者 利之。居者安之。天地之生化亦如是也。有其跡之可驗也。有其名之 可紀也。有其外之可度。內之可測。大之可計。小之可數。雖繁而不雜。 多而不亂者。有一定不易之統緒也。雖大而無外。細而無內。莫不可 擬以象。可繫以辭者。以其永久不息。終古如一也。故得其本。知其末。 明其往。知其來。推其初。知其終。質其顯。知其隱。如合符契也。彼八卦 固自乾坤出。而六十四卦。則自八卦生。其序至明。其位至清。其推移 變化。至一不二。故觀一足以知十。察此足以見彼。祇在就其象而核 之耳。如乾坤之變。而離坎六卦成。祇由其卦象。索其為乾為坤者幾 何。則知其出自乾抑坤。或乾坤之和。或乾之幾。而坤之幾。皆能瞭然 矣。六十四卦之成於八卦也。亦然。除八卦外。為五十六卦。屬於乾者 幾。坤者幾。其他者幾。或由乾之消。坤之息。或由坤之進。乾之退。或其 他之消息進退。皆可於卦象中見之。故卦之變成於八卦。始出於兩儀。有一定之序者也。而合於一太極焉。卦雖有八。有六十四。爻雖有 六。有四十八。有三百八十四。合之亦一太極耳。以太極銜兩儀而行。 卦爻隨二氣以變。初無他物也。雖卦有象。爻有名。或所象所名無盡。 總不外二氣之消長生化耳。故物物事事雖不可窮。卦爻有可盡者 也。明乎此義。則知卦爻之所自成也。 伏羲之卦象。為象氣之初行。道之始用。天地既奠。人物以生。其數初 見。其象漸成。其卦之序。有異於文王之易。故名之為先天卦象。然既 有象。是已有生成可言。既有物。是已有名類可辨。非如太極之先天。 尚無所有者。不過伏羲之創作時。為物也簡。為名也寡。所象者氣之 所至。非有是物。而後象以卦。乃有是氣。而後象之。其後因其象。而得 其物。物乃備。是伏羲之卦在物先也。非先天。乃先物。以物言之為先 天耳。至其制卦。純本於氣。而其所重。純在於象。初未致其用以極其 變也。六十四卦。三百八十四爻。雖隨時皆成。亦就其本體變化象之。 未及其變體之用。蓋將以示天地之生成。人物之生化。而模其形。指 其途。以教於眾。使知天之為天。地之為地。人物之為人物而已。初未 演其用也。故其卦象。猶懸則以示民。如天之文。地之理。其象顯而變 化有度。其義明而往來有紀。乃發天道之端。而立人道之極。故為易 之始基。而後世諸易之所本也。此卦象之名先天。與文王之名後天者。一屬體。一屬用。一屬成則。一屬變例。其同異自其序可見者也。夫 伏羲既立卦矣。寧不盡推其變而極其用哉。則由為時太古。文字未 傳。初無遺者。後之可考者。有連山歸藏之易。即文王所資以作後天 卦序者也。卦本無異。以序而異。伏羲之卦。留其本則。而文王之卦。通 其變例。其用不同耳。然卦始自伏羲。則習易必先成則。以探其本。本 達而後可言用也。故卦之用。必從文王。而卦之習。必溯伏羲。伏羲之 卦為後聖所採。以製作文物者多矣。其氣所象不易故也。物有生化。 氣永存也。物有成壞。氣常在也。故言物不可盡。言氣則有度有紀。伏 羲之卦名先天者。以依於氣而先於物也。非太極之先天也。 伏羲之卦。既屬先天之象。則其卦所象。為氣而非物。其繫物名者。多 後人為之辭也。且卦少物眾。不可以物象者。則別名之。要皆非伏羲 所名也。不獨六十四卦如是。八卦亦如是。故[乾三爻圖]為天而名乾。[坤三爻圖]為地 而名坤。[乾三爻圖][坤三爻圖]者。卦象氣者也。天地者。象物者也。乾坤者。別名者也。別 名亦有其義。為指事或會意。物名則象物者也。如巽之為風。又象木。 離之為火。又象日。皆一物不可盡其象。而後名之以巽以離。然巽與 離之義。不訓為風木及火日也。是則別名非象物者也。且古人尚有 他名者。至文王始釐定今名。以其知者眾。而含義廣也。故習易時先 知其名。與卦有同異。不可執名以求之也。欲卦之象。必求象之變化在爻位也。或陰或陽。必自其卦爻求之。始得伏羲之卦義也。伏羲 之時。初無文字。所具者卦爻之畫而已。以畫之進退升降。知氣之消 長往復。以畫之變化遷移。知氣之生成同異。故習之者。必列其卦爻 以按之也。伏羲卦序以八卦為綱。每卦屬者共八。明自其本卦所生 化也。然每卦之間。有連貫之氣。非截然獨立者也。如乾坤之卦。固相 連而成變化者。非祇在本卦綱下也。其他亦然。故必會通而求。則其 序可見。此八宮之外。有圓圖方圖二者。以其連貫生化自成方圓。象 天地之氣自相統屬也。圓者象天。方者象地。方在圓中。象天之包地。 其卦則象天上地下之物。及天地間之物也。象其氣之周流終始。非 限於何物也。故觀伏羲之卦。先八卦之變化。次六十四卦之推移。次 六十四卦本宮之序次。及方圓各圖。以求其所以生化之跡。以驗其 所由周行之氣。因以見天地生成之序。人物生化之次。皆可明瞭。則 於伏羲作卦之意已知。而全易卦象之義可得。既得其本。再求其用。 既得其則。再極其變。而後及於文王之卦。其終始可一覽而盡矣。是 則習易者所當知也。 卦之變化。自其本宮所生者。則其本氣之變也。自他宮生者。則間他 氣所變也。如乾宮卦。自乾所變。若坤宮有乾卦所生者。則二宮之氣 共化也。八宮皆相通。唯乾與坤。離與坎。震與巽。艮與兌。皆相對。半屬本宮。半屬對宮。以氣之相當。而變之必至也。如乾三變則受坤氣。四 變以下。皆坤卦之來化。此定例也。唯最末仍返本宮。以歸於本原。明 氣化之終歸始也。此本宮變化之序也。方圓各圖。則以卦為主。凡其 卦之氣屬某者。不問其宮。與各卦同序。如乾卦凡屬乾者。不問在乾 宮與別宮。皆列於一序。交錯各宮以成卦序。因天地之氣。流行八方。 本無界限。氣之所至。則卦象見焉。以此可知氣之周流。不限本宮。而 天地間之物。不出兩氣之生化分合也。故豎之則成行。橫之則成列。 圓之則成環。方之則成塊。氣之所至則成形。象之所見則成物。初無 可氾也。不過行有度。至有紀。不相亂耳。故卦象錯綜。氣數往來。天地 之大。萬物之眾。無一非所生化者。則無在不有其氣也。觀乎伏羲卦 象。知氣之所化。而萬物生成。知氣之所行。而萬物消長。氣至有象。氣 行有序。象徵其物。序徵其數。高下大小。遠近來去。莫不可徵。則天地 人物。生化變易。莫不可知者矣。故曰卦象。言卦以象之也。天地尚在 象內。況其下者乎。故物物事事。有名無名。總在卦中。就象驗之。無遁 情矣。故易者。通天地之造化。明天下之亹亹者也。 宗主附註 此文講伏羲各卦大義。其重要專在卦爻之變化。與卦序之先後。 蓋卦以畫示氣。以序示變。不求其象。則不知氣至。不求其序。則不明氣行。凡屬[陽爻圖]皆乾。[陰爻圖]皆坤。而各卦中有[陽爻圖][陰爻圖]者。知乾坤之氣所 至。各卦上下左右之有[陽爻圖][陰爻圖]者。則知乾坤之氣所行。其他亦然。六 十四卦皆八卦所變。即八卦之氣。往復升降所行所至也。所最宜 注意者。以此與文王卦象比。而得其同異。卦固同也。唯序不同。不 同則變。此體用之殊。常變之異。唯在其方位次序求之耳。 宏教附註 易道通天人。數包神鬼。能精研通徹者。未來事皆可見。伏羲作卦。 諸物尚未有知者。而伏羲知其必有是物。遂以卦象之。後人由此 製作文物甚多。實以伏羲聖智能知未來也。易之次序。有狀天下 者。有象世間者。有比人物者。有例鬼神者。祇在次序上求之。凡物 皆在二氣中生化。故以二氣交互。可象至無盡也。 亞聖講述 易象莫先於伏羲之卦。由八而六十四。綱舉目張。條分縷晰。有體 有用。有正有變。其體不見而用昭。其變無盡而正一。必從其自生 自化。而求其推移之跡。必由其所位所行。而求其氣數之類。非一 覽可盡者也。奇正錯綜。參伍變化。其羲詳於象。昭於辭。而引申於 傳。不待贅述。茲所欲為之言者。卦象之所自成。伏羲文王之易之 所自異而已。夫卦而言象。有所象也。非為物象。物不可盡舉也。非為事象。事不可盡稱也。蓋象夫氣化。而仿於天地造化之機者也。 天地造化。無大小多寡。莫不出入於機。機動則生。機轉則化。機散 則消。機靜則息。皆依於大氣。符於真宰。而包乎萬物萬事。立於至 中至一者也。故卦有所始焉。始於太極。有所仿焉。仿於河洛之圖。 皆自上而下。自一而眾。自神而形。以少御多。以虛類實者也。卦名 虛也。卦象少也。虛則所類不滯於物。少則所御不失其中。故易之 道。神而明。易之用。大而化。非聖人不能知其故。而立其義也。 夫天地萬物。莫不自無入有。自一而眾。故象造化者亦如之。河洛 之圖。太極之象。皆如是也。河圖之數。自一至十。洛書之數。起一終 九。太極之數。由一生二。八卦之數。以一化八。其義同也。故大氣之 動。而為兩儀。二氣之合。而成五行。二五之化。而分九宮。其變愈多。 其物愈眾。而莫不自一始也。河洛之圖。雖不見生化之序。而其方 位與所得之數。已可明其所始矣。積之則成物。分之則化生。由數 證之。可知其氣。故河圖之數。一六在北。二七在南。三八居東。四九 居西。五十在中。此五行由二氣之合化者也。洛書之數。一九三七 居四正。二四六八居四隅。五在中宮。此九宮由二五之分化者也。 數止此數。物已變易。則可知物雖殊而氣猶同。名雖萬。而機猶一 也。河圖象其初生。數定於位。各有所合。洛書象其既化。數之往復順逆。錯行不已。以適其方。故河圖之位。至洛書而變也。洛書之數。 為天下之大化。其縱橫往來。皆極變易之觀。其所象者多。故所用 者廣。其所生化者眾。故所變易者神。其數以一居北。九居南。三居 東。七居西。已異河圖。而一之左。非二而為八。九之次。非八而為二。 互易其位。以成其用。更殊於河圖者矣。蓋以此遷移。生出變化。而 見天地間造化之妙。御用之神爾。故其數無論如何數之。合三數 皆十五。去中數則自成各數。得中數則同為一數。以中五執生化 之樞機。為萬有之主宰也。故數之變不離十五。而其中不離於五。 十亦五所生也。天下萬物自五行生。而五行自二氣合化。此數之 始終也。河洛之言數者如此。而氣在數中。太極則以氣寓數者也。 太極以兩儀互抱而周行。一消一長。一盈一虛。氣之始終。即可見 數之進退。奇陽而偶陰也。陽者左行。陰者右行。二者不可截然兩 途也。必參伍而後見其變化之用。故仍當合河洛之數以觀之。此 卦象之數。必仿於河洛。而同於太極。太極明氣之升降。河洛明數 之乘除。卦則合二者而象之也。 是故卦象。其象自虛。而用可實。其數自一。而變可百。其氣自同。而 生化可無盡。皆本乎自然者也。言卦象必徵以物。言數必徵以名。 言氣必徵以類。是滯也。不知易之為易者也。易豈得而執者哉。故一象之徵。此殊而彼異。一數之合。今是而昨非。一氣之推遷。來如 此而往如彼。不相侔也。如懸則以測事物。則可。若謂此即事物也。 則不可。故曰。卦者卦也。卦之以取象。非以物實之也。虛則用大而 化。神而明。實則不化不明。故觀象必通其義焉。卦雖止於六十四。 其象可盡天下萬事萬物。其數無盡。其氣無窮。由其常。則至中至 一。極其用。則至奇至神。此言易所當知也。 伏羲之畫卦也。自八卦始。其初止於三爻。以符於洛書之象。而分 為八方。以本於河圖之數。而定為對偶。以推於太極之氣。而立為 爻與序。可自其卦位卦體見之也。乾坤之為陽與陰也。其位正對。 坎離亦然。以坎為陰中陽。離為陽中陰。由體而進於用也。故同於 乾坤。此四正之卦也。震兌巽艮。分列於旁。由震而兌。為陰消陽長。 由巽至艮。為陽退陰升。介乎坎離之間。屬於乾坤之類。各歸其體。 各成其用。以符氣之升降。數之乘除。故分列四旁。而為四隅之卦 者也。位如河洛。行如太極。賅氣數而分陰陽。以進退而見生化者 也。 故八卦以陰陽分之。屬陽者四。隨乎乾。屬陰者四。統乎坤。其序則 左右也。其行則順逆也。其數則奇偶也。其位則相對與相反也。皆 以二氣辨焉。以符太極。而本河洛者也。故卦有序。有行。有數。有位。以明氣之始終。生化之推移。有一定也。以見天地之道。萬物萬事 之變遷。有無盡也。試就其三畫之卦證之。乾為陽綱。其爻[陽爻圖]。其用 九。三九二十七。其數奇也。坤為陰統。其爻[陰爻圖]。其用六。三六一十八。 其數偶也。坎艮震之爻。為乾者一。為坤者二。其數皆二十一。皆奇 也。是皆為陽。離兌巽之爻。為乾者二。為坤者一。其數皆二十四。皆 偶也。是皆為陰。陽則從陽而歸乾。故乾為父。震坎艮為三男也。陰 則從陰而歸坤。故坤為母。巽離兌為三女也。以數紀之。知其氣所 至。以象測之。知其氣所行。故陽卦者。得陽氣而成陽數。陰卦者。得 陰氣而成陰數。皆以象見之者也。 卦有相對者。有相反者。有相對兼反者。皆以數見之。即氣之所至 也。而必因位以明之。因序以次之。以象氣之消長進退也。故卦象 因位而別。因序而殊。八卦之位。乾坤居上下。相對也。亦兼反。坎離 居左右。相反也。亦兼對。此易見者也。若震與巽。則相對而非反也。 艮與兌亦然。而震與艮。則相反而非對也。巽與兌亦然。蓋乾之與 坤。離之與坎。皆位相當。而爻相反。以陰陽之不同也。震之與巽。艮 之與兌。其位固當。其類則別。是陰陽相對而已。不相反也。若震之 與艮。巽之於兌。一則陽在下。一則陰在上。一則陽多。一則陰多。其 數相反。而其位不相當也。故為氣之升降消息之象者也。由對言之。則為配偶。或怨仇。由反言之。則為侵襲。或退讓。對者多異類。反 者多同類。如震與巽。異類也。與艮。則同類。兌與艮。異類也。與巽則 同類。異則本為敵也。同則原相近也。敵則對而無嫌於爭。近則違 而適成其逆。故對者位之當。反者序之逆。以震遇艮為陽自反。以 兌遇巽為陰自逆。其陽與陰消息不同也。故乾坤坎離對且反。震 巽艮兌為對。震艮巽兌為反。以位與序證之。自可見也。即在三爻 之陰陽數求之耳。 八卦之位。相對者。皆異類。相連者。則多同類。其序之次分二系。以 陽從陽。陰從陰。而陽中有陰也。則陰從陽。陰中有陽也。則陽從陰。 視其氣所至耳。乾坤為陽陰主。故陽卦從乾。陰卦從坤。而兌為少 女。又從乾。艮為少男。又從坤。則陰陽互近之序也。兌出於離變。艮 由於坎進。故雖不類。而相從也。乾之左為巽。坤之旁為震。陽交於 陰。陰交於陽。其氣之遞嬗也。故位從之。震者。坤之初得乾氣也。巽 者。乾之始換坤象也。故長男近母。長女近父。以是交錯而孚於河 洛之圖也。河圖四方。天地之數。相合成物。洛書八方。陰陽之氣。往 復成文。皆二者相錯也。故卦位序象之。然亦本於變化自然而然 者也。氣至則象見焉。二者之行。必一陰一陽相互。以乾坤既立。餘 物皆自天地之和生化。則不得獨行也。故陽卦以陰成。陰卦以陽成。而行也以交錯。至也以分合。各有其變化。則各具其數。各有其 消長。則各殊其象。非截然不幹者也。對者非仇則偶。反者非主則 從。皆自其象數可測者也。 夫氣之動也。有消長往來之形。故卦象有對反分合之別。以八卦 之分陰陽。不過兩類。而乾坤主之。震坎艮屬陽。巽離兌屬陰。此易 見者也。而離象日且可代乾。坎象月。且以代坤。則前之陰者為陽。 陽者為陰矣。豈非氣有消長。象有往來。數有乘除。卦有升降乎。故 陰者樂陽。其體陰者其用陽。陽者樂陰。其體陽者。其用陰。此一定 不易者也。蓋先天之氣。至後天而變。變則用殊。其因於動也。動則 變見。不動不變。則用不彰。而無所分於陰陽。既動既變。則用以明。 而陰陽之象。不復渾淪。陰陽之途。亦隨遷易。此皆生成之例。造化之源。有必至者也。故陽卦多化於陰。陰卦多化於陽。進則變矣。退 則復矣。其跡可求於象。其行可見於序。其至可審於位也。雖為卦 八。其變化可無窮焉。此固聖人體察入微。徵考有自。蓋能明河洛 之象。闡太極之形。推之而不差。用之而不忒也。夫河洛之數。陰陽 相對。奇偶相生。皆示物之所生化。氣之所流行。而明天下之大本 者也。故卦象之。以畫示其數。以卦成其名。雖氣不可見。而數之多 少可計也。雖物不可形。而卦之大小可名也。故立卦而萬物萬事皆自卦中出。天地尚不外是。況其下者乎。故卦者卦也。言以一而 卦眾也。懸則以測物。謂之卦。卦立。則物物事事皆得依則以測之。 故能周知無窮。 八卦之序。乾一。兌二。離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自乾至震。自 巽至坤。分為左右。而仍成圓形。以二氣之往來相續。循環無已也。 乾坤對列。六子成行。以明陰陽之有所屬。而升降之有次也。故一 二三四之序。乃位次也。必求於象之變化。始見氣之進退。如自下 而上。則震者坤所變。自上而下。則巽者乾所化。其序不同。亦相當 也。蓋陰陽二者。往來不已。初非泥於一地也。升降有時。初非限於 一日也。故時位不同序。升降往來不同道。消長進退不同途。各以 所宜而自至焉。卦象亦如之。故以兌次乾。言兌之上既復。即歸於 乾。以巽隨乾。言乾之初初變。即成為巽。一來一往。一進一退。各有 序也。由兌溯離。可見其升之道。由巽推坎。可見其去之途。其相次 亦有定也。坤之與震艮亦然。不可泥一二之序。而執於一偏。必通 各象之形。而尋其所至。此八卦位序所賅之義。實至精深也。陽之 進者。為陰之退。陰之長者。為陽之消。此易見者也。皆定於三畫。故 有多必有少。有減必有加。其象所具。則數之所計也。故坤納艮之 陽而變震。震之初爻。即乾之下。乾氣初見。坤氣即潛。此震卦之象。示由靜初動。由陰生陽之機。其象既明。其氣亦昭。觀其所變。即得 其所示之義矣。不獨震也。餘卦皆然。故來往有途。進退有道。以成 環行。永無斷絕。此始彼終。非真始終也。為便於紀錄。謂之始終耳。 如春去夏來。秋往冬至。此一歲之始終。為紀歲也。實則冬去春復 來。日月何嘗有所始終哉。彼八卦之交遞亦猶是也。故泥其跡則 不達。通其意則皆知。氣行無垠。數至有紀。必旁通各象而會歸之。 方得聖人立卦之心。與河洛圖書相合之義耳。 夫卦之用以測物。必自物之既生始。物物事事所自生成者三。天 地人是也。故卦之爻三。即仿河圖中之三五也。然生成必自二氣 之合化。孤陰獨陽不克生化也。必合陰陽。而後生成之功始見。必 列陰陽。而後事物之情始明。此三爻之卦必重。重而後竟其用也。 亦即河圖洛書四方之數。以一陰一陽交合成象之義。故卦之體 三爻。而成用。則六爻也。天有陰陽。地有柔剛。人有仁義。皆二氣相 間。以生成事物。而見其情性者也。名之曰道。言物物事事必由者 也。天地人之合。而二氣行止於其間。故卦象以六爻分象之。而變 化亦因之生矣。六爻之卦所自成者以此。原夫天下之物事。莫不 以陰陽之從違。為有無生化之本。陰者求陽。陽者求陰。合而有得。 生化無盡。則前之孤獨者。至此必偶。而前之三爻者。至此必重。此重卦之立。亦本乎生化自然所至者也。如乾之三爻也。無所謂生 成。故無所謂物事。不過以象天之元氣而已。若推其生成。象其物 事。則必加其所行止之象。而仿其氣之動靜。名其數之奇偶。以盡 其生化之用。則三爻之乾。即重為六爻矣。動靜之所別。行止之所 殊。而後可記可名。不復渾沌。而氣之所至。亦悠然見之於數矣。如 乾卦既為六爻。已由陽而生陰。奇而成偶。前之三九為奇者。今已 六九為偶。奇之為陽者。今已偶之為陰矣。此孚於二氣之妙用。生 化之大則。莫之為而為。莫之致而至者也。蓋陽動必生陰。體陽者 用必陰。乾雖純陽之氣。若既動矣。亦當生陰。既用矣。必當有陰。不 必其變也。以三爻之重。遂換奇為偶。非爻之變。其數之自易也。乾 卦如是。餘卦亦然。故體用不同。動靜各異。因其異。而氣乃見。數乃 明。生成之功。仍得而言。事物之類。乃得而辨。則六爻重卦者。實易 道之本。而言易者所必知者也。 重卦之爻六。因而變化以成六十四卦。即八自乘數也。六爻之變 為三百八十四爻。因而變化以成四千九十六。即六十四之乘數。 皆自變出。故六爻重卦。為極卦之變。而窮象之用也。伏羲之初創 時。由八卦之三爻。易為六爻。八卦之用以見。由六爻之變。成六十 四卦。而八卦之變以明。若再推之。則變者愈多。為用愈廣。其所以測事物者。亦無盡矣。故卦之體止於八。而變則無盡。則由於六爻 之重卦也。其所仿者。河圖之數。易為洛書。二氣分合。化成萬類。皆 以數之變。而象以成。類以眾也。易卦之象。三爻者。陰陽自純。而六 爻則交錯矣。三爻者。生化未見。而六爻則分明矣。六爻之卦。係後 天之象。蓋氣已動。而形亦成。數已繁。而用亦廣。非復單純之象可 比。則觀象以辨物。徵數以卜事者。必於爻求之。且必於重卦之爻 求之也。三爻之象天地人也。為數甚簡。六爻則天在上。地在下。人 居中。各得二爻。其數已繁。由下而上。地居其始。由上而下。天處其 顛。人在中央。得二氣之和。故爻六而氣仍二。天氣上行。地氣下降。 一卦之例。正如八卦之方位圖。故乾氣自初至五。為乾之正位。即 九五也。坤氣自上至二。為坤之正位。則六二也。陽者陰用。陰者陽 用。陰陽交用者也。故天氣下行。而地氣上達。人在其中也。卦之有 爻。以紀數也。爻之有象。以明氣也。重卦之爻。二氣咸備。六爻之用。 八卦俱全。陽奇陰偶。天往地來。故在下為初。在末為上。初以明時 之始。上以紀位之高。皆氣之所至。所行。所進。所退也。故卦爻六。而 所象甚多。類雖三。而所用無盡也。 宗主附註 此言六爻卦象也。陽數自初爻起。左上一三五七九。至五爻為九五。即乾位。陰數自上爻起。右下四二十八六。至二爻為六二。即坤 位。初上二爻。純陰純陽之位。五十在中為人位。皆孚於河圖者也。 氣上下左右。則與八卦方位圖同。自震至乾為左上。自巽至坤為 右下。其氣仍循環行於六爻中。以乾坤統二氣。六子分左右。一卦 備八卦也。此釋卦爻之象物事。必統全卦言之。而就八卦之氣。辨 其消長往來。知其所測之事物也。凡卦皆然。不獨一卦之象。須求 其變。推其用。八卦皆有變與用。即自其本卦可測得之。此六爻之 卦。所包甚廣。不必言其變也。若後天文王之卦。又由此變出。因伏 羲原定卦例。僅示常之變。而文王則推及變之變也。伏羲原卦。常 變固分。但不傳變例。文王因連歸之例。而重演之。以盡其變。與原 卦合參。原卦亦自有變例。則由本卦各爻變也。文王變例。自卦位 卦序。先後天之異所變也。故必先明原卦。始可及文王之卦。其實 卦同爻同。以地與時不同。而體用遂異。文王之卦。亦此六十四卦。 其爻亦此三百八十四爻。初無更易。所不同者。八卦方位次序之 殊耳。 又曰。易象所包含意義至深。非簡言可盡。因其象少而用多也。如 八卦不過八象。而列之則為位。環之則成行。左右有升降之殊。上 下有往來之跡。相對為偶。相連為序。隔位成消長之機。易地有後先之象。皆自八卦三畫中變生者也。古人言文尚簡。一言含數義。 一字作數用。況伏羲時尚無文字者乎。故卦象之用極宏。而卦用 之例難曉。亞聖不憚辭費。特為拈出。以告讀者。亦循循誘人之意。 然所示亦止大概。三隅之反。仍在學者之極深研幾耳。 文王八卦方位圖 圖表十 文王八卦次序歌 乾坎艮震 巽離坤兌 帝出震圖 即文王八卦次序圖 圖表十四 上經2-文王八卦講義-35 宣聖講義 文王八卦。世所稱為後天卦象者。即今本易經所傳。以別於連山歸 藏。故曰周易。其八卦方位次序。與伏羲者不同。易傳帝出乎震一節。 即指明其位次也。其位次之定。亦由於太極圖及洛書之象。合伏羲 卦而互闡其用也。蓋伏羲之卦。位次依於河圖。文王之卦。位次仿於 洛書。一體一用。一天一人。其異者。正其變化之跡。其變者。正其自然 之象。初非文王故異之而變之也。文王之卦。原伏羲所制。八卦及六 十四卦。六爻及三百八十四爻。皆無異也。其所異者。方位次序而己。 因方位之異。而見主客之殊。因次序之異。而見生化之別。無非就天人之間。事物之內。盡其情狀。推其始終。以象之於卦。而足為推測之 用耳。故位次之不同。乃卦之自變。文王不過因而演之。以成易耳。他 如連山歸藏。亦如此例。各以不同而徵其變。以變而成其易而已。夫 易固取變易為旨者。則推異致變。亦伏羲易之所有。而人事變易無 窮。一易之象。無以盡之。則雖屢變屢異。既為易道所包者。自可順其 舊。而推衍其新。蓋後天之事物日繁。氣數日變。而易亦象之。以成後 天之卦也。故卦之方位。非前之地位。次序非前之交代。其名類以殊。 道路以別。觀文王之制。即可見後天與先天之不同也。夫先天八卦 以乾坤居上下。而後天則易以離坎。先天以日月列東西。而後天則 易以震兌。而乾坤反在其側。與巽艮同處於隅者。何也。蓋即後天之 氣數然耳。後天者。本生生不息之例。為變化不居之規。不息則位無 定方。行無定所。不居則氣有消長。數有盈虛。與先天者。自異其趣矣。 以先天之氣。變為後天事物。則體用自殊。如後天之二氣。以水火為 主。水火代乾坤大用。為五行之首。為陰陽主器。司萬物之生。故坎離 二卦為上下正位。示後天生化之本源。如先天之乾坤也。且先天之 氣純。一交而分後天。則相錯以行。相和以化。不可劃為二也。如水火 為陰陽合體。水以陽合於陰。火以陰藏於陽。其成固非純。而水以體 陽用陰。故坎屬陽而在下。火以體陰用陽。故離屬陰而居上。其行固交錯以推演之也。故連歸之後。文王又重演之。得文王之易。而伏羲 之卦象更明。以用能昭體。人能合天。其義一貫。其道互證。而其象數 變化。尤能全始終。一本末。足以探天下之繁賾。極事物之常變者也。 故以先天名伏羲之易。後天名文王之易。示雖有異。不過先後之分。 其如一人亦有先後天。事物皆然。則先後天之易。猶一易也。何可異 視之耶。 文王卦位次之變自伏羲卦者。由於先天之氣數。因動靜往來而生 變化。如河圖之象。因五行之交代而生變化也。故河圖易。而洛書成。 先天卦易而後天卦見。其例然也。先天之象。陰陽始判。天地始位。氣 動而升。形定而降。乾坤定位於上下。日月交行於東西。陽由地升而 為震。陰自上降而成風。澤則近天。以示陽之近極。艮則近地。以明陰 之將盈。其位定而次明也。定則不變。明則不化。不變則窮。不化則滅。 而天地將息。事物何生。此先天之氣數。必由窮而變。明而通。生而繼 滅。化而繼盡。以太極之運。本不息也。天地之氣。原貴生也。故不息以 行其位。而性使然也。水性流下。故就地。土性炎上。故親天。故天火為 同人。水也為比。且其致用。則水以體陽宜上升。火以體陰宜下濟。如 天道尊而下。地道卑而上。故水火為既濟。火水為未濟。皆以其所得 於二氣者交。錯所行於天地者同化。而足以為萬物生化之本。代乾坤上下之用也。此後天八卦方位。皆定於坎離。不復同於先天矣。 夫坎離既主後天之位。為全易之宗。則猶先天之乾坤。為諸卦之主。 已無疑矣。而先天日月之象。東西之行。今既以坎離象水火。而代天 地。則必易以震兌。而指日月之升降。明陰陽之道路。在先天以天言。 則為東西。在後天以人言。則為左右。先天之日月升降。即後天之晝 夜往來。故震在東方。示日所生。為陽所始。兌居西方。示月所出。為陰 所行。在一日為旦夕之分。在一年為春秋之別。而以五行言之。則震 為東方之木。兌屬西方之金。木生火而相親。則陽升之道。金生水而 相近。則陰降之途。既以水火主生化之中樞。自當以金木司生化之 相位。此震兌在後天居左右之地。代日月之明。本陰陽升降之機。為 天地生殺之宰。而與先天之象。以變而殊。化而易者。正由後天五行 之氣。萬物之生化。自然而然。自至而成。其方位次序遂依此而見矣。 河圖之易為洛書。由五行化為九宮。此自然變化所至者也。先天卦 之變後天。亦如是。以先天之卦。分陰分陽。統於乾坤。而後天之卦。則 陰陽交錯。或老或少。升降往來。或多或少。而統於四正。即坎離震兌 也。四卦應四象。而推演之。以加於四隅。象氣之多寡。數之進退。而仍 附於四正。以其數不止四。卦則演為八。猶陰陽之復分陰陽也。故八 卦出於四象。而四隅之卦。本於四正也。四隅之卦。乾坤巽艮。在先天為正位。與老陰少陽。所象重要。而在後天。則係坎離震兌之所分化。 以明氣之往來。數之大小而已。故反置於隅位。不似先天之重要矣。 蓋天地生化有主宰。氣數有權衡。當位者貴。逢時者宜。坎離震兌。位 當時逢。其綱領全易。如一歲之四時。天下之四方。為拄持全體者也。 而乾坤巽艮。則其節目。附庸於四正者。故處於隅位。而當於閒時。其 取象自異於先天也。先天以乾坤為主。故二者獨尊。後天以四正為 綱。故餘者為賤。道有輕重。物有先後。不獨後天之乾坤。非先天比。且 所象者。亦異於先天。猶洛書之數。雖同河圖。而其名類。已非河圖之 舊。故乾坤在先天為全易主體。在後天則僅一枝節之用。與巽艮同 觀。人或疑其退處一隅為不倫。或意其甘於退讓為自卑。皆誤也。皆 不明後天卦象所取義全異者也。夫後天之乾坤。為本五行之物。推 演而得之象。與各卦象同。非復統二氣之乾坤矣。後天二氣之主。以 水火當之。水火之外。則皆升降往來之象。乾在西北。坤處西南。其象 不過陰陽升降之跡。水火往來之道耳。後天之用。以事物為主。不限 於氣。而氣行有形。氣至有質。所象有物。非空言天地也。故後天乾坤。 自水火之升降。陰陽之往來。而見其所象之物。不可與先天乾坤等 量齊觀。若不明此義。而仍視如先天。則將坎離混觀。而亂其序。抑將 天地顛倒。而失其真。則何以明文王卦位哉。故乾坤巽艮之在後天。正同先天之震巽艮兌。其位序既易。其象數隨殊。此即先後之分。體 用之別。學者不可執於名。而忘其實。滯於象。而遺其位。混先後天而 一之。使體用不彰。變化不明。而無以探易之蘊也。 文王卦位。以後天二五之氣。分布天地間而不息。為陽者。求於陰而 成生育。為陰者。近於陽而見變化。故系以分。類以別。正如洛書之數。 陰陽次序。分為兩系。奇偶之數。交錯以行。不似河圖之一氣相環。終 始相屬也。蓋動愈久。則變出愈多。生日眾。則類分日繁。有必至之勢 也。文王之卦。既以坎離震兌。分列四柱。則乾坤巽艮。自隨之而各屬 其類。因後天事物。以形為主。形氣所成。以方為定。二五所生。隨其類 而位於一方。水從北。火歸南。木在東。金居西。土行中央。而運四季。各 有其序也。水與金接。火與木連。風木相依。水天一氣。山土成地。而載 萬物。相生則承其氣。相制則抗其位。各有其次也。故先天乾為天。包 舉宇宙。後天則屬金。建位西北。先天坤為地。載育群倫。後天則屬土。 序次西南。南為離火。與土相生。北為坎水。與乾相得。而西方之兌屬 金。亦生自土。而類於乾。艮為山。為氣之終。與土同類。而水泉潛焉。震 為木之生地。木雖生於水。必得土之培。故自山出。巽亦木也。風之所 見。風亦氣也。火之所燃。其性相宜。其位相接。故成環也。水為火仇。金 為木敵。土受木製。金被火刑。水逢土掩。氣為風搖。相異其性。相抗其位。相制其能。相隔其次。故成錯也。環則氣順生成。錯則氣變化見。分 則為四為八。推之無盡。合則為五為二。返之太極。此固後天自然之 象。亦文王卦位之所定也。 且文王卦。為推伏羲卦之用。而盡其變也。即本先天氣數。推至後天 事物。以求其遞嬗之跡也。故伏羲卦位次。為易之體。文王卦位次。為 易之用。因用得體。因體得用。原無二致。則伏羲卦之位次。即文王卦 之前身。而文王卦之位次。即伏羲卦之變象。二者一而二也。由其異 以求其同。知其同以辨其異。此習易者之所先務。而不可不通之為 一。以明其旨之所在。與象之所示也。如文王八卦之序自震始。與伏 羲似同。而一則出於坤。為陽始生。一則變於艮。為陽已動。是不同也。 蓋先天之氣。一六為水。三八為木。其序同也。後天之物。因土製水。因 水生火。其用殊也。故甲乙為木。必得壬癸之生源。而甲己化土。方成 生化之大用。若徒水不生木也。有土以培之。有山以蓄之。則水用見。 而木道成。此後天之序。有異於先天。而震坤之位。有殊於前象者也。 先天生化本乎氣。故五行順序。後天生化存乎形。故五行錯行。一年 之序自春始。一日之氣自寅見。一地之氣自東起。故後天以震司動 令也。動者自靜出。則震必自艮出。艮者止也。由動而止於靜。此艮為 氣之終。由靜而漸於動。則艮又氣之始。故艮者始終之地。先天以艮入地。後天以艮出水。故艮之先後天。皆為終始之樞。而在後天尤至 顯也。東北之方。正生機所息。如春之先。冬之盡也。山土之中。正生物 之所始。如木之根。草之荄也。故艮者。萬物之所資以生育者也。其同 者則為坤。故與抗位。然後天之序分相次也。以升降言。則坤艮相對。 以出入言。則巽艮相當。巽為風木。草也。氣也。草木之出於地。已異於 艮之根荄。風氣之流於空。卻近於乾之金氣。故與乾對。而同艮比。乾 為氣。若天空之氣。與水一類。化而為水。凝而為金。位在坎兌間。則西 與北之相生也。次於西北方。則淨土之天所在也。佛稱淨土在西方。 而佛身金剛不壞。佛相非空非色。其義與乾象同。佛言四大。地水火 風。獨少金。而以西方淨土為佛地。亦與五行之言一也。故乾為天。而 性屬金。而位西北。與巽對。以用言。則與坤對。坤司載物。乾司覆物。坤 為生。乾為化。乾知大始。坤代有終。皆功用之相當也。故位相比。此亦 先後天之同異也。 在五行生制中。萬物生化以成。固氣之所推盪也。八卦之分。五行以 象物。因二氣生降消長。以象生化之跡。而以後天之卦為最明顯。蓋 先天之卦。為示氣之本體。與其行至之序。非如後天均可按之事物 也。後天卦象。全體生化。有行至之序。有變遷之跡。有相生制之象。有 相循環之式。故分觀之。則一節一方之物。合觀之。則全部全體之事。均貫通者也。如先天之卦。天地水火對列。山澤風雷抗居。其氣佈於 兩間。其數分於萬物。而不相聯接也。故分為二。以屬於乾坤。後天則 不然。以水火為主。金木為輔。四隅相錯。皆相接也。因後天之象。由合 而分。本無窮盡。雖本先天一氣。可統於陰陽。而應五行生化。可變為 萬用。故水火司乾坤之用。金木助陰陽之功。功用以全。物事以備。在 先天以元氣為貴。故乾包坤。而後天以生化為先。故陰先陽。此離上 坎下。與乾上坤下各不同也。生化之用。以陽求陰。得陰始生。陽不獨 生也。故曰陰陽。而上離下坎。離陰以代乾。坎陽以代坤。陰陽互濟。生 化乃見。此實天下至理。萬物大本。而後天卦象位次之要義也。若仍 如先天之象。則生化不成。氣數不續。道之窮也。窮則必變。變則後天 之象見。此文王之卦。必繼伏羲而明。而離坎之位。必代乾坤而立者 也。物變必因陰陽之交。事變必因氣數之易。天地尚不得不變。況下 者乎。後天者變象也。變於先天。而成現在之象。故人道存焉。人道以 為主。則乾坤退用。此離坎屬人。為後天位次之樞。而主八卦之用也。 學者當細思之。 宗主附註 此言文王卦方位次序大概。至乾坤易位。體用不同之理甚深。非 片言可盡。向無人注意及此。何者先天。何者後天。何以易位。何以易序。均模糊看過。遂使易教不明。故 夫子特指出之。 又曰易卦之用。重在後天。如人之生。重在已生之身。而不可忘生 之所自。則後天之卦必本於先天。以尋源探本。且得原始要終也。 然後天之與先天。全異其象。先天無形。純屬天道。後天有質。已為 人事。其隱顯不同。名類自異。必兩兩比較。方知其變化所由。而明 天人之道所判也。以先天為始。則後天為終。以後天為行。則先天 為歸。何哉。天人本無二致。生化必有本源。生死本非兩歧。行程必 歸究竟。此天人之至理。人間之大則。不得有其一。忘其一。則習易 者。不得有先天而輕後天。不得因後天而棄先天。此文王之易與 伏羲易。原相闡明為用者也。學者當於此深求其故焉。 又曰易之後天卦。全為象後天事物氣數人物生化者。故名後天。 亦可謂之現世卦。與先天卦相應。明終始來去之跡。見形神生滅 之途。一天道。一人道也。然天道在今世。必因人道而後見。如棄人 道而求天道。是猶棄人身而求人性。將何從得之。故在現世求明 易數。不得不自後天卦始。所貴在以後天合先天耳。先天後天本 一氣所生。則卦象一類所化。返而求之。無不符合。此要在返耳。傳 曰。易逆數也。又曰。原始要終。即明指易之大用。而往者言往前。來 者言自來。逆者返也。此義人多誤解。以為知來為知將來。而錯釋逆字。使易以明道之義不復明。而忘後天先天一致之旨。實不得 聖人之心。將何以致易之用哉。 又曰此言後天八卦位次之理。以後即後天六十四卦位次之義。 以後天卦重在位次。卦名及象。先後無異。異在位次。全易因位次 之異。而用不同。彼連山歸藏。皆位次之異耳。世傳有異名異象者 偽也。文王卦即出自連歸。而莫不本於伏羲。何異乎名象哉。果異 其位次。即不勝用之矣。天地以變而成。則易之旨必變。此位次有 必異也。天地以不變而久。則易之本不變。此名象必同也。明此義 者。則於逸書真偽不辨自知。 宏教附註 夫子所講極詳。因所關甚大。不得不先為指明。後之習易者。能將 此等處明白。則一讀經文。無不貫通。因經文皆取先後天位次。明 其氣數變化。而證其吉凶順逆。以占天人之道者也。 文王六十四卦次序表圖表十五 上下經卦名次序歌 文王六十四卦合三十六宮圖表 圖表十六 宣聖講義 六十四卦。自八卦出。無論伏羲文王一也。其次序自伏羲八卦方位 定。無論先後天一也。唯六十四卦。有本宮次序。有本卦次序。有相錯 次序。有相和次序。各以其變化而定。本宮者。分乾坎艮震巽離坤兌 八宮。各八變。成六十四卦。此序卦之自生也。本卦者亦依八卦之生 化。而以乾兌離震巽坎艮坤之序。分屬一卦。以成八屬。此明卦氣之 消長為循環也。相錯者以卦之交錯。分乾坤坎離震艮巽兌。相交錯 而成行。以循環而為序。即周易上下經之序也。相和者亦卦之交錯。 合其體用。明其常變。和先後天之例。一伏羲文王之序。並及連山歸藏之成規。與本宮本卦參照而為序者。即雜卦傳之序也。蓋卦變本 多。變必有例。易以明變。則一變有一序也。以此四者舉其凡。若盡其 變。尚不止耳。六十四卦既由八卦出。八卦之序。己有不同。則六十四 卦之序。自分多類。不過後天易象重在交錯。二五流行。無不交互。天 下萬類無非錯行。合則以生。分則以化。推之不盡。用之不窮。則當以 文王所序之例為主。以能象現在之事物。而可推諸往來之氣數也。 其他各例。以備參考。俾知序變則用殊。易道不窮。則變例無盡。有後 聖者出。推而廣之亦足與文王易同。則變例之存。將有待於推闡。不 獨溯源探本已也。 文王所定六十四卦次序。大別之為上下篇。而上篇統於乾坤坎離。 下篇統于震艮巽兌。此大略也。其實皆相錯交互。明氣之周流。二氣 消息往復無已。自為環行。係後天自然之象。由先天既變。氣隨形化。 數隨事見。天道存於人物。化育寓時位。皆莫為而為。莫致而至。以 繼往啟來。埀今鑒古。無不符合。故為易之主體。而見卦之大用也。上篇三十。首乾坤而終坎離。明先後天之卦象異主。坎離即以代乾坤。 為宇宙之樞機。運陰陽之中極。而天地間萬物從此生化也。下篇首 咸恆。終既未濟。即本上篇乾坤坎離交錯。而成人類之萬事萬象。以 震艮巽兌縱橫其間。明事物之回環曲折。無窮無盡。人主其中。以代天地。並化育為世界開化。為物類建極。以成天地人三才之德。而全 易卦六爻之用。此下篇三十四卦始終。與上篇大同。皆以乾坤起。坎 離終。而更交錯之也。蓋後天之象異先天者。以多變也。變因於交錯。 而天地既判。人物已繁。往來其中者。形與氣也。司形者數。司氣者神。 神主於隱。數行於顯。於是一者分為二矣。先天一氣。同屬乾坤。雖二 仍一。以氣同也。後天之變。乾坤分居。坎離代用。形氣並具。二者乃分。 故後天統於水火。分於木金。而同寓於土。非復先天二氣之一源。生 化盡於乾坤。周回歸於陰陽。其象簡。其數單。而明顯易見。純一易名 也。故後天之卦。必以交錯為用。愈交愈生。愈錯愈化。生化日眾。交錯 益多。此六十四卦。雖大類統於水火。屬於四正。而其往復之跡。消息 之機。無不縱橫如織。回環若輪也。此文王六十四卦定序之義也。 文王六十四卦次序。雖因交錯。而異本宮本卦之序。而其取法者則 仍乾坤對列之八卦位次也。蓋乾坤對列之位次。雖屬先天卦象。究 為卦象本體。不得棄之而別取法也。若上離下坎之象。雖名後天位 次。其為用祇與本宮本卦之序相證。而非文王六十四卦序所本也。 此其異者。以先天之至後天。因其變。變有其例。因於體用。體此而用 則彼。體先而用則後。文王八卦位次。仿自伏羲八卦。而與本宮本卦 之序相應。一先一後。一體一用也。文王六十四卦次序。仿自伏羲八卦方位。而與雜卦之序相應。亦一先一後。一體一用也。二者同出異 用。一常一變。常者不變。故其用能變。變而不失其常。若體已變。則何 以用變。以變為變。將不復知有常矣。則易道亂。亂則何以神其用哉。 故變者本於不變。而後天必本於先天也。世之習易者。以文王六十 四卦。不合其八卦位次。而其八卦位次。恰與本宮之序同。有疑為不 如是者。不知六十四卦者全易之象。八卦亦在其中。文王六十四卦之序。即後天之象。與伏羲本宮卦序。正為體應。非可疑也。苟就六十 四卦之象前後觀之。其氣消息。其數盈虛。其行往復。其道回環。無不 與伏羲八卦位次同。蓋可見其取法所自矣。且六十四卦之序。不有 數例在乎。試各按之。皆足以參證其用。以本宮言之。三變而後。則屬 對宮。七變為遊魂。八變為歸魂。仍本先天八卦方位者也。蓋變多必 因交錯。氣交數錯。變乃無盡。後天以變為主。固必取交錯之例。交錯 以對位為主。以旁行為輔。對位為交。旁行為錯。如乾之坤。對位也之 離坎。則旁行也。文王六十四卦序。其例正如此。故以乾坤為首。以既 未濟為終。明後天之交錯。而象事物之生化也。夫本宮之序。終於歸 妹。與此之終於未濟。其義亦可互參。傳曰歸妹女之終也。未濟男之 窮也。乾道成男。坤道成女。男女即乾坤也。乾坤即天地也。天地即陰 陽也。陰盡於歸妹。明體靜也。陽盡於未濟。明用動也。先天主靜。內陽 上經2-文王六十四卦講義-50 外陰。後天主動。內陰外陽。故文王之序。以乾始。以未濟終。示陽氣之 循環。為後天生化之本。而陽氣之終盡。為人物窮竭之時。此其取義。 亦象天地自然之氣者也。況易者。盡而無盡。窮而復通。以其循環也。 天地為一大循環。終則有始。非不續也。故未濟窮而不窮。 宗主附註 數與象之變。皆氣主之。先後天之象。無論何變。其氣仍一貫也。人 世事故。亦由氣而生變遷。氣有盛衰。事有成敗。不問其人之勢力 如何。氣果自餒。必為人所侮。其禍福隨之而易。蓋氣之通於天。無 時或阻。果不自振。必逢災祲。雖由德業不立。善念不固。而其召致。 則關乎氣。以氣之壯。必先有善德。孟子所謂配義與道。無是餒矣。 義為外功。道為內行。功行不失。氣乃剛大。此養氣即脩持也。俗人 一時之慣。亦能作其氣。但不須臾而復餒。以其利害得失。時縈於 心。雖欲振奮。不可得也。故災患之來。不可抵禦。如項王之雄。猶不 免烏江之敗。況下焉者乎。故世變人自召之。興亡人自致之。而應 之者天也。數也。先天之變為後天。即此例也。人事紛紜。中心失主。 欲不變得乎。所要在觀象知數。明天命以定人事。則變者可以挽 回。敗者仍獲支持。此文王示民以變。而教之有所為。以自立命也。 果知此義。雖處善變之時。仍有順變之道。且能盡後天之變。以復於先天之常。以人勝天。以事淑命。則文王作易之主旨。亦 夫子 講易之深心。所望識時之士。能於此三致意焉。 宏教附註 夫子所講。至精詳。人多不明文王卦序所由來。及先後天次序之 不同所由致。而妄為推擬。是不明易道本旨也。本來先後天卦。即 在體用之分。不在伏羲文王之辨。如以伏羲八宮序為用。則文王 八卦可稱先天。如以文王六十四卦序為用。則伏羲八卦為先天。 蓋其變化所自出也。此外尚有各種序例。如六日七分。以中孚始。 分主一歲者。亦自有其用。而與此不同。今但就周易言。故以文王 之序為定。以其所合後天變化。其用至多。且與連山歸藏之序。可 相參證也。觀雜卦傳之序。與文王者大同。即可見矣。 宗主疏述 夫子以周易與伏羲卦序異同。及連歸兩易次序不一。為易學 源流所關。非加詳釋。人不易解。即文王制定卦序之時。亦經研 求周密。與其他各易無不貫通。以承伏羲之舊。而宏其用。以新 連歸之制。而廣其變。使後人於此。得易道精微。以達天道人道。 鉅細無不一以貫之。故其意至深。義至精。非經後聖詳為演繹。 不能盡其奧妙。 夫子既為集序列傳。以輔經文。復為授徒講習。以開後學。其功不在文王之下。然經歷久遠。圖表不全。後儒 失傳。精羲以晦。故於講示之際。命就易道所蘊。世見所忽者。隨 時疏述。以為習者指正謬誤。文王之易。重在卦序。卦由序變。爻 由序明。氣之升降由序見。數之窮通由序知。蓋卦無序。則一卦 六爻。其用有限。一為之次序。則卦與卦接。爻與爻連。宛如龍蛇 夭矯太空。不知所至。又如雲霞絢欄無際。自成其文。外有色相 以為徵。中有元氣以為宰。天地化育以之出。人物生化以之成。 此皆一序之所含。而為全易之所本。故於講及卦序。特為詳盡。 恐有未達。仍命申述。但就序而知易。就易而明道。文王之心可 探。伏義之制猶存。則千古易教必更光明。而中國文化且將推 廣。其所關固匪淺矣。 周易六十四卦序。自乾坤至坎離三十卦。為上篇。自咸恆至既 未濟三十四卦。為下篇。此其大別也。蓋本於天道人道之分。以 上篇象天道。天地萬物生化之序。下篇象人道。人生萬事之狀。 各有所自。則氣與形也。上篇以氣主。乾坤坎離主之。下篇以形 主。震艮巽兌主之。氣主化。形主生。氣主分行。形主合育。氣之始 先天。故仿河圖。形之成後天。故本洛書。二者一氣所分。而有先 後。一德所化。而有分合。故上篇之卦。乾坤坎離皆分立。下篇則相交。咸恆為乾坤之交。既未濟為坎離之交。天地以氣運。故分 立而生化自見。人物以形育。故必二五交合。而生化始成。故咸 恆為少男少女。長男長女之交合。以見乾坤之同化。既未濟為 中男中女之交合。以見坎離之共生。不似上篇之乾坤坎離。上 下獨居。雖有泰否二卦。而氣未交也。形未化也。泰為坤上於乾。 否為乾加於坤。雖見氣之上下。乾坤之形未易也。若咸恆則乾 坤已化。艮兌震巽以成。其氣渾合。其精凝接。其象自異。此上下 篇所分也。蓋以全易卦象言。則伏羲者。為先天。文王者。為後天。 若就文王卦言。則上篇為先天。下篇為後天。二者一而有異。同 而自殊。不可不察也。夫物之為物。凡有生化者。皆有此別。即各 卦亦然。各卦皆有其先後天。不獨上下篇也。即伏羲之為先天 者。亦自有其後天。非純先天一類也。以與文王卦對。則屬之先 天耳。故先天二字不可泥也。分而析之。先天之中有先天。後天 之中有後天。一卦尚然。何況全易乎。此讀周易所必先知者。不 然。則上下篇之分。將不知其何意。則更何由以明文王之卦哉。 周易卦序。自有其例。與他易別。其分上下篇。一也。列卦取反對 卦。二也。卦爻必相對。以陽爻對陰爻。以上卦外卦對下卦內卦。 皆不相失。三也。對舉或兩卦。或四卦。必成循環。此往則彼來。此升則彼降。動靜剛柔。不失其次。四也。卦氣相接。周流無已。合之 八宮。必相當。在一世者。與五世對。二世者。與四世對。三世與三 世對。遊魂與遊魂對。歸魂與歸魂對。反覆皆然。不差其度。五也。 各卦成列。順行者自右。逆行者自左。必與先天八卦方位相對。 乾與坤。坎與離。為上篇主卦。故乾坤二宮對舉之卦十二。坎離 二宮亦同。震兌艮巽為下篇主卦。故震巽二宮對舉之卦十。巽 艮二宮亦同。而震與巽艮與兌。先天對位。故對舉者各四。其他 則非主位之對或反。僅為升降往來之地。故對舉者少。如乾與 離與坎。坤與離與坎。震與艮。巽與兌。各得二卦。非乾坤坎離之 比也。因先天八卦之位。明後天分合之用。不失其序。六也。以此 六例。為周易六十四卦序所本。即文王仿諸河洛之象。伏義八 卦之位。而定其制。以明後天生化之氣。人物往復之數者也。乾 坤至既未濟為一大循環。終而復始。其中各卦。自為終始。自成 循環。猶一歲之四時也。則久而後周。一日之晝夜也。則暫而即 復。而積日為月。積月為歲。仍一貫也。故六十四卦雖為一大環。 其間或兩卦。或四卦。或八卦。復為一小環。以象日月歲時之氣。 即以象天地字宙之數也。近之小之。則一身可測。遠之大之。則 萬紀未盡。故六十四卦。足以窮天下之事物。盡天下之變化。無不知之於近易。而卜之於將來也。 周易六十四卦之序。乾坤之後為屯蒙。屯為坎宮二世卦。蒙為 離宮四世卦。此離與坎對。二與四對也。屯為坎震合。上水下雷。 為二陽四陰爻。蒙為艮坎合。上山下水。為二陽四陰爻。為相對 也。屯為初與五爻為陽。蒙則二與上爻為陽。以屯之象。覆則為 解。反則為蒙。蒙之象。覆則為蹇。反則為屯。蓋震與艮相反也。反 者陰陽兩反。如艮之初二爻為陰。三爻為陽。震之三二爻為陰。 初爻為陽。艮為一陽在上。震為一陽在下。其爻數同而位異。故 相反也。屯蒙之下為需訟。需為坤宮遊魂。卦訟為離宮遊魂卦。 其世相當。而宮則相比。以離為後天對位。先天比位也。需為坎 乾合。上水下天。訟為上天下水。相反也。需訟皆四陽二陰爻。唯 需之初二三五爻為陽。訟則二四五上爻為陽。恰反對也。以屯 蒙之二陽四陰爻卦。與需訟之四陽二陰爻卦。亦相對也。自為 循環。而上下不同。內外異位。自上始。至下終。自內往。至外來。自 成復也。而二與四對。仍與世例同故。屯蒙為對舉。需訟亦為對 舉。而四卦又成對舉。自相環復。此文王序卦之明例也。其下師 與比反對。小畜與履反對。師比皆歸魂卦。皆一陽五陰爻。而師 之一陽在二爻。比之一陽在五爻。上下內外相反也。小畜與履皆五陽一陰爻。小畜之一陰在四爻。履之一陰在三爻。亦相反 也。小畜為巽宮一世。履為艮宮五世。一與五對也。而師比之一 一陽五陰。爻與小畜履之五陽一陰爻。亦相反對。而成往復循環 之象。其例與上同。以下或為兩卦之往復。或為四卦之循環。或 合八卦而論。或計數卦而言。皆按此例。自其爻象可見也。合之 本宮可知也。其卦如是定序。即氣之所流。爻如是往復。即數之 所得。由其表可盡明也。 易數自有定例。雖變亦然。而所演者。自先天始。一以化眾。知其 一。足以得其餘。本以分枝。探其本。足以尋其末。初非茫然渺然。 無可捉摸者也。唯所難在得其本與一。明其生變之例。若不得 明。自無可尋繹。故易象為重要。序例為先務。不能不會通之。而 熟於心也。時之變化。亦在例中。果將易象探明。更合之史事。其亂也。合於何象。其治也。合於何卦。則今之為何象。其結果為何 卦。皆可按圖得驥也。又何茫然渺然。以為無可捉摸乎。其數前 定。皆不改。唯人事所召。或有遲早。或增減耳。其臨時之變。可卜 之。卜以決一時之疑。如合之而無疑。則不待卜。有疑而後卜之。 卜得其象。更參所擬。則未來事無遁情矣。此為習易者。必知之 事。非空談文字圖象也。易以卜吉凶。以正行止。豈為文字圖象之用已哉。 夫卦之所象氣之行也。氣無止息。行無疆域。一以生化之例為 序。氣若不行。生化亦停。生化無盡。氣亦不息。唯生者必化。化者 復生。一往一復。氣亦如是。故氣之行也以循環。循環始能無盡。 若不循環。則不久即窮。如一年也。春夏秋冬。自成循環。而後年 年相續。久而不盡。氣行其間。久而如故。永不消失。以其行之有 度。有升必降。有去必還。故變而不變。生而復化。雖所經日多。生 成日眾。氣猶此氣。行猶是行也。故就其長遠言之。氣將不盡。就 其短近言之。終而復始。物自生化。氣自周流。物有成敗。氣無差 異。此天地之大則。人物之定序。而卦象之。卦自乾坤。象氣之始。 中歷各卦。自為對舉。象氣之生化。往來升降。象氣之循環。終而 復始。象氣之無盡。皆可於卦序爻象見之也。卦以爻成。明氣之 陰陽也。爻以卦別。明氣之分合也。氣在後天。有二與五。二五交 互。或生或制。以成生化。故卦有陰陽之類。爻有五行之名。古有 以卦納甲。以爻納辰者。即明二五之所屬也。卦有體用。爻有世 應。即明二五之所交也。如乾卦屬金。納甲壬。其爻納子午之類。 是有屬也。乾之本宮各世。依卦類推。定其世應。而遊魂則納同 艮。歸魂則納同坤。以此互計。是相交也。故卦序不獨參諸卦爻之數。宜兼納甲納辰之屬。不獨測其對舉循環之例。宜兼考其 宮位世應交互之規。以其氣非復先天之純一。其為物非復先 天之簡單。其所生化。莫不交錯。其所致用。莫不對偶。故其所象 至眾。所含甚雜。非將各例一一按之。必不能盡通其義。而後天 言氣數。固不能外於二五之交錯生制。則言卦象。可不先明之 哉。 六十四卦。自乾坤起。皆有二五交錯之跡。如乾陽坤陰。乾金坤 土。乾納甲子壬午。坤納乙未癸丑。皆相交錯也。以乾之陽而屬 金。本西方陰類。而納甲子壬午。甲為東方木。而化土。壬為北方 水。而化木。子午一水一火。各不同類。而集於一卦。則可知後天 之氣雜居。而二五交錯。以成其生制之用。而見其生化之德也。 後天之異先天者在此。而天地生化之例亦在此。不可不知者 也。乾卦如是。坤卦亦然。純卦如是。雜卦尤甚。以下屯蒙各卦。二 五之交錯更多。其象所包者更廣。故其為物更眾。自屯蒙以後。 氣行益雜。生化益繁。則交錯之情。亦隨之益頻。不獨一卦內外 之交。上下之錯。且將兩卦互交錯之。不獨一宮世應相交。本對 相錯。且將他宮互交錯之。推而至於四卦之交。八卦之錯。反卦 覆卦亦交錯之。愈交愈頻。愈錯愈眾。於是生化愈廣。名類愈多。而氣周流其間。永無寧息。此則後天萬事萬物之象。蓋莫不自 二五之氣。交錯所成。則文王卦序不外乎交錯為用。其例自可 見矣。各卦之序。由於交錯。生成者有之。變化者有之。一卦之氣 由於交錯。相生者有之。相制者有之。故生者有化。化者有生。而 得者為利。忤者為害。利害以具。吉凶以分。此由交錯之象。足以 見其善惡之兆。悔吝之途。而於事之所宜。物之所便。以明氣之 順逆。數之休咎。皆一一如指諸掌。莫不在此卦爻之間。一卦所 含。及於反覆。連於此類。通於變化。達於往復。一爻所示。因於升 降。分於奇偶。進於同異。止於大小。其事萬殊。其物萬致。其所應 者。先後天方位。所出者。本對宮世應。所謂時日之差。地位之別。 主賓之異。動靜之殊。莫不備焉。莫不合焉。究其始終。探其中外。 而得其吉凶之象。明其順逆之情。固不在文字語言。而必求之 於卦與爻。固不在卦爻圖象。而必求之神氣之間。則舍夫交錯 之情。更何以候之哉。故卦者。因象測物。象者。因跡求氣。氣者。因 度明神。神之所知。則合乎道。得道備智。天尚不違。何況其下者 乎。故習易者。要自本求之。二五交錯。生化之本。即一切之本。學 者可忽之乎。 要知卦之用。全在交錯。象之往復反對。無非示交錯之情。設不知交錯之用。是不明易象。更何能致易之用哉。交錯者。以交互 而成其德。錯合而行其氣。示物之所出也。如咸卦兌艮相交。乾 坤相錯。為人類之始。即此意也。 宏教附註 宗主以易象不可執一卦一爻。必會通其所包含之氣。而明其所 以成卦爻之故。一卦一爻。皆合多數氣化而成。非簡單六畫而已。 故易經文言云雲。所指皆其象所有之義。何以有此多義。以其交 錯也。即一爻一畫。亦與各卦各爻有交錯之情。故一爻之辭。有多 至數語者。古人文簡。尚如此。則明其含義多也。不可輕輕念過。必 須一字一義。細細咀嚼。始知其字所由來。而其由來。不外交錯之 情。如二五交錯。上下內外。升降往復反對。主客形神之類。皆因交 錯而見其跡。非究如其來也。其象關乎易者大。必先合通。始明易 用。若不從象下手。更不知文字何所自來。此宗主切言之也。 又宗主所講。俱文王卦序。須將各卦象一一對看。以見其氣數升 降往復。無不有定則也。即此以觀。足見天地萬物生化推移之序。 無不相得。蓋六十四卦為一氣數模型。小大皆可照此推算。苟有 生成變化之物。莫能外此例。即天地世界。亦有成住壞空之期。亦 如此象。而自循環往復。苟按之此例。則千萬年猶可知也。此即所謂數往知來之義。然不明其往。安知其來。不知其例。安知其義。故 講及卦序。不得不詳言之也。 乾坤生六卦六卦生六十四卦圖 圖表十七 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61 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 復聖講義 卦象先後天之異。在方位與次序。 夫子已詳言之。唯先後天各 圖象。位次各不同者。以其氣數各有合也。伏義八卦位序。為一切 根本。其六十四卦則有數種。位序不同。名類斯異。文王八卦位序。 自伏羲變來。其六十四卦。亦與伏義者殊。然皆出於上乾下坤之 八卦位序則同。蓋根本一。而變化無盡也。伏羲六十四卦。應以本 卦之序為最明顯。即依乾兌離震巽坎艮坤之一二三四五六七 八次序。而將本卦所變者。統屬之於一卦。如乾卦之下。兌乾。離乾。震乾。巽乾。坎乾。艮乾。坤乾。各卦。即夬。大有。大壯。小畜。需。大畜。泰。皆 屬之乾卦。其次則兌卦。兌所合者。如履。兌。睽。歸妹。中孚。節。損。臨。各 卦。皆屬之。兌以下。如離。如震。及巽。坎。艮。坤。各本卦所合者。依序列 之。以為全易次序。因其由本卦所推。故名為本卦序。因其依先天 八卦位次。故名為先天六十四卦序。或伏羲六十四卦序。此種卦 序。為圖有方有圓。有平列。有豎立。其象雖殊。致用略一。而其別於 他類者。順八卦之位次。示本卦之分合。無交錯之用。純先天之象。 蓋其變化少。而生育之功不見。藉以定天地之位。辨氣數之差而 已。故後人多不曉其意義。不過備易象之一格。而為他卦參證雲 爾。 又有本宮卦序者。則依文王八卦位次。而為各類。其卦變化。則依 本宮對宮相交錯。及比類五卦。而推生各卦。皆為八變。如乾宮自 乾起。初變為乾巽。次為乾艮。次為乾坤。次為巽坤。次為艮坤。次為 離坤。終為離乾。即乾。姤。遯。否。觀。剝。晉。大有。各卦。依次序列。屬之乾 宮卦。其次為坎宮。自坎以下。為節。屯。既濟。革。豐。明夷。師。各卦。亦依 變化之次序。列屬之坎宮卦。以下如震。如巽。如離。如坤。如兌。皆依 後天八卦位次序列。以推生全易卦象者也。以其變生由於本宮。 不似前之出於本卦者。故名本宮卦序。亦曰八宮卦序。或稱後天六十四卦序。然非與文王六十四卦序同。不過序列各宮。依文王 八卦位次。其推生變化。純先天例。有異文王後天交錯之序也。應 仍屬之先天卦序之一種。此種卦序。有一定之例。即自本宮本卦 起。三變而至對宮。七變而為對比宮。是曰遊魂。八變由比宮仍還 本卦。是曰歸魂。大凡八卦。依伏羲方位相對者。曰對宮。相並者。曰 比宮。如乾與坤。離與坎。震與巽。艮與兌。對宮也。如乾與離。坤與坎。 震與艮。巽與兌。則比宮也。對宮不獨本卦位次相對。其變化位次 皆相對。如乾變之巽。之艮。至坤。由離返乾。皆自上下行。自下返上。 而坤則之震。之兌。至乾。由坎返坤。皆自下上行。由上返下。所至所 行。恰相對也。其行各宮。而生變化。一宮所涉者五。不入者三。如乾 涉巽。艮。坤。離。坤則涉震。兌。乾。坎。餘宮皆然。此其例也。蓋氣之變。必 以動。變至三。則易其位。至七則游於比宮。八則歸於本宗。故一宮 八卦。所交五宮。亦自然變化之序。此序之用。為納甲所本。於佔法 適宜。是先天用法。古人常取之以卜筮。至今猶傳。與後天卦序有 相闡發也。 此外有合一歲序者。亦有數種。如以八卦八宮分候四季者。以乾 坤二宮分候十二月者。以六十四卦分候全歲。一卦六日七分者。 其例詳各家書。皆傳自古。為歷數家所用。亦本先天卦象。推其變化。而應於歲時。無不合也。蓋卦象包羅無盡。其變化隨用而見。初 非限於一例也。天文地理。日月度數。星辰躔次。山川里程。人物形 體。皆有所象。神而明之。無不符合。固不僅象一事一物。亦不止象 一時一世。果推而廣之。則宇宙之圖。今古之跡。天人之事。神形之 倫。在大氣之中者。無不隨象而可徵也。蓋氣者生化之本源。卦象 氣也。則凡有生化者。無不外於卦象。而視人之能明否耳。文王之 易。亦此一例。以後天之卦。象後天之氣。而推及變化所至而已。故 易象一。而用無盡。一者本也。即伏羲八卦是也。餘皆其用。而所異 則在次序。次序異。則象異。其象不因事物名。皆以氣數紀。先天之 氣純數簡。故取象少。即伏羲八卦。已足為萬變之宗。後天之氣交 數繁。故取象眾。雖彙各序例。猶未盡其變。但歧途而同歸。仍不離 一本之源。此無論為伏羲。為文王。為連歸。為本宮本卦。六日七分。 歲時星紀。種種例用。更無問其為出自先天後天。合自八卦六十 四卦。皆一也。皆上乾下坤之八卦位次。所生所化耳。故伏羲八卦。 為一切卦之母。因得名先天之象。其餘皆後天也。然以伏羲六十 四卦本卦之序。與文王者異。亦名之先天。猶曰後天之先天也。若 繩之八卦。則為後天。若較之文王各卦。則為先天。故以此別之。其 實先天之象祇一。而克稱先天者。上乾下坤之八卦序耳。此為爭論先後天之重要處。故表出之。以袪世人之惑。 文王六十四卦次序。所取旨意。已見序卦傳。而所應知者。則其例 也。其次序本於伏羲八卦方位。以往來交錯而成。而其連接者。皆 相對也。以後天生化。必一陰一陽。交互而行。非如先天之陽行於 陽。陰行於陰也。故文王六十四卦。取八宮各卦。分合而交錯之。本 八卦位次。往復而對舉之。以成一陰一陽之道。而見天生地成之 羲。凡各卦之有往者。必繼之以復。有上者。必對之以下。有奇者。必 聯之以偶。有動者。必應之以靜。使本宮對宮相錯。比卦類卦相交。 不限於八宮之序。不囿於本卦之次。而其次序。恰與八宮相證。不 亂其數。恰與本卦相通。不乖其位。以後天自然之序也。天地人物。 歲時日月。周行不息。動靜有度。皆如此序。故以卦象言。文王六十 四卦。自乾坤起。以乾坤對舉。陰陽交行也。終於既未濟。以坎離互 交。水火易位也。其中各卦。莫非此例。皆以比偶相及。對應相生。分 之自成一卦。合之則為全序。以卦雖六十四。而乾。坤。坎。離。頤。中孚。 大小過。八卦。獨不同象。其他五十六卦。皆反覆自為兩卦。則五十 六卦。實二十八也。合之乾。坤。坎。離。頤。中孚。大小過。八卦。共三十六 卦。以應周天之數。而象萬物之類。故其次序。以上下篇分括六十 四卦。而皆統之於乾坤坎離。明天地為萬物之本。水火為二氣之宗。而合乎伏羲八卦方位四正之象也。故全易之序。皆以此四卦 為主。反覆交互。上下錯綜。更以震。巽。艮。兌為用。縱橫應接。奇偶對 生。以盡二氣之生化。而推五行之承製。蓋其旨意固如是也。 至文王卦序之例。可得言者。則其卦之對舉。合之本宮卦序。必一 與五世。二與四世。三與三世。遊魂與遊魂。歸魂與歸魂。皆不亂也。 如屯蒙二卦對舉。屯為坎宮二世卦。蒙為離宮四世卦。又如同人 大有二卦對舉。同人為離宮歸魂。大有為乾宮歸魂。是其所舉雖 異宮。而仍同世也。其次則乾。坤。坎。離。常以對舉。以屬先天對宮也。 震。巽。艮。兌。或對舉。或比類。以屬於先天四隅卦也。又乾與坎。坤與 離。或離與乾。坎與坤。亦比類連舉。以先天之乾坤。後天之坎離同 位。先天乾以離為用。坤以坎為用。其位次相比並。有如比肩。故其 在後天有相對之象。有相類之象。亦猶乾與坤。坎與離也。震。巽。艮。 兌。亦然。震之於艮。於兌。巽之於兌。於艮。艮之于震。於巽。兌之於巽。 于震。皆以比類連舉。如震與巽。艮與兌之對舉也。且在先天震巽 為對。後天則震與兌對。先天艮兌為對。後天則艮與坤對。巽與乾 對。其為比類者。在後天變對舉。故其序恆連舉也。又震與艮。巽與 兌。二卦獨舉。不以先後天對宮。為明四隅之卦。以交錯為先。以類 及為重。不似乾。坤。坎。離。四正之卦也。故其下篇序。震艮連及。巽兌並列。以先天方位次序。固如是對。而卦之性相同也。震艮一長男。 一少男。巽兌一長女一少女。性類不殊。氣數可通。故其致用也順。 為生也孚。風澤為中孚。澤風為大過。雷山為小過。山雷為頤。之四 卦者。反覆不變。恰與乾。坤。坎。離。同。其並舉有由來矣。 又六十四卦。一往一復。無不相應。合之先天八卦方位。自可見也。 如乾坤之後。繼以屯蒙。屯為水雷。蒙為山水。後天之用。始於震。終 於艮。而藏機於坎。坎水以代坤。坤之氣見於坎。故坎陽體陰用。屯 自水中陽出。蒙則山下水流。屯為往。蒙為復。一往一復。見氣之所 化。陽動而陰靜。陰出而陽歸。故二卦對舉。而見一陰一陽之道。此 後天生化之始。二氣往復之初。以交互而生。以循環而化。為卦止 二。為象已多。天地之機以明。乾坤之用以啟。故繼乾坤而為六十 四卦之首也。雷之為物。動而為陽。靜而為陰。故出於地。而升於天。 在後天。東方木也。木氣生於天。成於地。木數生於三。成於八。其本 則天地也。其先則水火也。在先天水為始。而後天木為初。故傳曰 帝出乎震。言萬物之始出生也。然自出者。必有本。震之所本。坎也。 坎為水。先天之始生。後天之根源。震自坎出。為先天化為後天之 啟端。故屯卦為全易各卦之初始。象萬物之初先也。祇在卦爻求 之。即可見矣。然生者必化。往者必復。此後天公例。既有屯。以象往生。自有蒙以象復化。化於此者。即生於彼。往於昨者。必復於今。此 循環之定理。既有屯蒙以明其初。氣自有需訟以象其次數。氣數 周流。生化無盡。而後萬物之象見。萬類之數明。其例固昭昭矣。就 屯蒙卦言。在先天八卦。坤之左右。雷自水出。泉流山下。二者一自 左上。一自右降。一升一降。仍還於原。坤用重坎。故用水不言地。明 卦序之為後天也。然後天者。仍出於先天。仍歸於先天。故需訟二 卦。則一為水天。一為天水。坎本得乾陽為體。故遊魂之卦。仍溯源 於所生。而需訟之象。仍往復於乾坎也。 需訟二卦。一為坤宮之遊魂。一為離宮之遊魂。坤之遊魂。即乾宮 之氣所化。離之遊魂。即坎宮之氣所化。則需卦為乾坤二氣之交 互。訟卦即離坎二氣之循環。以水天合而為需。水上於天。即坎與 乾交。而陽上升。以天水合而為訟。天下近水。即乾與坎交。而陽下 降。一升一降。一往一復。自相偶也。故需與訟二卦對舉。恰相當其 位。而氣數亦相得。自先天八卦言之。乾與坎為比類。即後天之對 位也。在後天坎代坤用。有似於泰否二卦。與晉明夷二卦相類。晉 與明夷。一為火地。一為地火。為坤與離。升降交互之卦。離在後天 代乾。與泰否亦相似。又與既未濟亦相近也。蓋先天為泰否。後天 為既未濟。半先半後。則需訟與晉明夷也。皆乾坤坎離交錯往復之卦。即陰陽二氣交互升降之象也。故皆對舉以成序。仍本於八 卦位次者也。需訟在八宮。以坤與離對。在八卦位次。以乾與坎合。 對合之間。見其交錯之出於自然。明其生化之有其定序。不少差 也。不獨其世同也。凡此卦序。其例皆然。皆自氣數所至。生化所成。 非故為之序也。故六十四卦之序。循環終始。一一相得。而八卦之 用。往來升降。一一相當。初無不偶之處。亦無相逆之情。其相對舉 也。正一陰一陽之道。後天生化之理然也。合之洛書。徵之太極。自 易明曉。至其連續之義。見序卦傳者。不贅述也。 宗主附註 天數之常變。必由人事。而人事之得失。又關天數。蓋一屬先天。一 屬後天。本分而合。一而二也。必能先天不違。後天奉時。乃取全勝。 而無一失。此武王伐紂所以成功也。然伐紂之功在文王。而非武 王。文王能不違先天之道。而遺奉時之教。以授武王也。其所作易。 則兼斯二者。以明時定治為先天。以應順鼎革為後天。故能繼商 湯之業。開周代之基。其教之寓於易者至明顯也。故以離坎代乾 坤。震艮為終始。分天道人事而立言。以革命新民為順事。其象盡 在六十四卦之次序也。六十四卦之變。本於先天八卦。而次序則 交錯。明天人之相應。陰陽之調和。必改革前規。別行新治。方能挽救世亂。蘇息民生。此後天八卦。必異先天。而乾坤之位。讓為離坎 也。此固天數所在。人事不得不順應之。而得文王為之著明。以成 武王之功。周公之政。蓋其睿聖。不下伏羲。又當憂患之時。有以激 動其志。故其心思深契天道。製作可侔神功也。後之習易者。必於 此等處有所得。方足以探文王之心。見周易之精。不可徒騖於象 數文字之末。而忘其改革變化之本也。 宏教附註 復聖此文舉一例以概其餘。因各卦太多。不及一一指述。苟就卦 序表細按之。則無不明矣。可將上下經各卦平列一表。下註明何 宮何世。再將先天八卦位次。明其卦之合自何方何屬。再就卦之 爻象升降。以明氣之消長往復。數之奇偶大小。而後合前後看之。 合全序讀之。自能體會到文王定序之旨。與後天之用。生化之則。 而後參之序卦傳所釋之文。使圖象文字。均無疑義。則全易之精 蘊。皆在指掌。其與先天異同。連歸分合。亦在此中求之可矣。如有 未逮。再徵之雜卦之序。及本宮本卦六日七分各種之序。一一參 對。則更無不瞭然者也。總之易之變化。全在序次。要將全易序次 明解無遺。則易之神用即在目前。此文不過啟其端耳。 又曰復聖講述六十四卦次序意義。以易象重在變化。而變化生於次序。一卦數易其序。則成數變。皆六十四卦自相分合而來。六 十四卦則八卦自相分合而來。八卦有正卦正位之別。皆以次序 定之。故次序一易。卦用全殊。無論先後天皆有次序。以生變化。即 連歸周易。亦由次序以為異同。此中關係甚大。必詳舉其例。細推 其理。方能曉然於易用。而有以收易教之功也。 宗聖講述 周易之書。文王所作。易卦之象。伏羲所制。文王演之以盡其變。是 為周易。故卦象一而用二。卦名同而用殊。以伏羲初制為先天象。 文王復演為後天象。以此分別。體用斯明。然 夫子刪訂六經。獨 宗周易。而不及文王以前者。文王之作。足賅各易也。文王之易。雖 屬後天。而先天存乎其中。人之生也。神存形中。言形而神在。以神 之德。體物不遺也。先天之象亦然。先天以後天用。後天以先天神。 先後並行。神用無極。故曰神無方。易無體。以體不見。由其用而見 也。然體不可見。因而忘之。不可也。先天之象。不用可也。因而蔑之。 不可也。故言後天必及先天。原始要終。易之道固如是。推來溯往。 易之用亦當然。明乎先天。則知後天所出。明乎後天。則知先天所 存。氣數不同。名類異致。雖猶木本與枝。水源與流。一脈所傳。而在 既變之後。形神各別。理氣殊途。有一而不一。同而未同者在也。故言文王之易。必溯以前之易。習文王之卦。必本以前之卦。卦同而 異。以用不同。易異而同。以體無異。故雖有同異。而不得不求其合 也。合則通。通則神。不合不通。滯於物。而失其神。將何以致易之用 哉。故學者。必將先後天二者。氣與數之分。明晰無遺。再將二者之 合。通貫無滯。庶可以因文王之作。探伏羲之制。即可由周易。包括 以前之易也。請將先後天卦象之同異者略述之。 先天八卦方位次序。與後天異。先天乾坤上下。離坎東西。震居坤 左。巽在乾右。艮連坎坤。兌接離乾。此為相對。方位卦象皆相對也。 乾陽坤陰。離陰坎陽。震艮皆陽。巽兌同陰。陰下陽上。陰上陽下。一 陽與一陰對。二陽與二陰對。無相失也。故其數為乾一。兌二。離三。 震四。此左之上行卦。巽五。坎六。艮七。坤八。此右之下行卦。而其本 數。則與河圖同。其式為左右兩行。左則自下數。右則自上數。左為 震一。離三。兌七。乾九。右為巽四。坎二。艮八。坤六。 四 二 八 六 巽 坎 艮 坤 五 乾 兌 離 震 九 七 三 一 此即先天卦數。合河圖者也。以乾九坤六。為乾坤大用。左為陽數。一三七九。順行而上。右為陰數。四二八六。逆行而下。五在中央。以 一合六為水。三合八為木。七合二為火。九合四為金。五為土。以成 交互之則。一與四。三與二。七與八。九與六。皆成五。即中央所得之 數也。故卦八而數九。中數暗藏。明卦之體不見。而寓於用也。乾用 九。坤用六。為用之最大者。以陽極於九。陰終於六。九六為乾坤之 用。即全易之用。故以九六代卦之用。九與六合為十五。成中央土 數。即體也。體以用見。故乾坤以下各卦之用。皆為五。不違其體。體 一而用殊。八卦各有其用。而體則一。五在中央。名為中數。中者天 下之大本。八卦皆自此出。萬物皆歸於中道。此數之妙。亦氣之所 存也。數以紀氣。氣行無垠。周流無息。而不離其宗。即永繫於中也。 中之氣。先天之真。八卦之氣。兩儀之象。八卦有物。故氣有二。而成 生化。有升降消長。而成變化。真氣無形。獨居中央。無動無變。八卦 有名有數。中氣無名。而數以用成。此即伏義本河圖之象。制卦象 也。卦八用九。而不以九卦者。為示中氣之先天。而有異乎他物也。 然有物。則有此氣。卦雖八。而中氣仍在。其妙義可見矣。 後天八卦之象。方位次序。均與先天異。以先天之已變也。其象本 於洛書。而成二五交錯之用。故離上坎下。震東兌西。乾居西北。坤 處西南。巽在東南。艮移東北。離陰而在上。坎陽而就下。震木在東。如日之出。兌金在西。如月之升。乾以金而連兌。巽以木而接震。同 類相親也。坤以地而守南隅。艮以土而歸北角。土氣分布也。陰陽 皆交互以成生化。五行有生制以為功用。以其後天之象。必由二 五之交錯。氣數之升降往來。而後見其生化。成其功用也。 九 二 七 六 離 艮 兌 乾 五 巽 震 坤 坎 四 三 八 一 由八卦之序數之。則為乾。坎。艮。震。巽。離。坤。兌。循環以行。牽引以用。 而其本數。則為坎一。坤二。震三。巽四。乾六。兌七。艮八。離九。其式仿 洛書也。坎為一。自下始。左右皆由下上。陰陽皆交互行。不似先天 之左上右下。左陽右陰。兩相對待。而未交合也。後天之象。在生化 之後。本已交合。故氣為同化。數為連生。自坎至巽。為左之四卦。自 乾至離。為右之四卦。其數原以一二三四居左。六七八九居右。而 其中二八易位。坤艮易方。故左則坎一。坤八。震三。巽四。右則乾六。 兌七。艮二。離九。以成後天之數。合乎洛書者也。洛書之數。二在西 南。與七連。八在東北。與三接。正符河圖之數。二七為火。轉為金。三 八為木也。故後天卦數。下則坎一與乾六合。上則巽四與離九合。金水為橫也。左則坤八與震三合。右則艮二與兌七合。木火為縱 也。以在後天金火易位。變為水火上下。金木東西。而巽木仍連震。 乾金仍接兌。離與坎對。水火相交。坤與艮偶。土地分化。土為四季 之旺。分布於四行中。故土在後天。得時最多。以成生化之本也。水 火既濟。則萬物以生。雷澤歸妹。則萬物以化。有地山之謙。以行其 令。厚其德。則萬物以成。而後後天之用可見也。且以乾六與巽四 合十。則天風姤之象。示氣之媾遇也。以坎一與離九合十。則水火 既濟之象。示氣之交濟也。震三兌七亦合十。坤八艮二亦合十。則 謙與歸妹之象。示氣之通貫和好也。氣皆交和。用乃宏大。數皆錯 列。功乃周密。而體以用見。神以功名。則中數之五與十。仍存其中 矣。此後天八卦之象。全本乎洛書者也。 宗主附註 氣之於天地間無一時息。人物滋育。事故滋變。莫可究詰。而莫不 周回圍繞於一道。是即氣之中也。中氣如室之柱。各材皆倚之而 縱橫為用。無柱則不能致其用。萬物萬事之於中氣亦然。然柱之 為物。人所見知。中氣無形。人莫聞睹。此其先後天之辨也。中氣先 天。不因物生。而物由生焉。不因事變。而事由變焉。物事之生變。皆 中氣主之。而人不見中氣。祇見物之生。事之變也。夫既為之主。則 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76 其重要可知。既不可見。則易為人忽可知。故聖人為易以明其象。 以可見者示人。而得其不見。以易明者告人。而求其難明。則易之 教也。卦象有象外之象。卦用有用先之用。必自所始終而會通之。 合陰陽而同一之。以盡其先後天之象。而後中氣即可見矣。蓋中 氣非物事。而不離物事。若舍物事。則中氣無可得。若泥物事。則中 氣亦無可探。必自物事溯其本末內外。而後得之。此即象外之象。 象中之象也。非通乎象者則不有所忘。必有所執。忘與執。皆失之。 故習易必求其通。而於象必窮其本。八卦也六十四卦也。皆以此 中氣為本。皆因中氣而通其用。不問其為何易也。此言易必於此 深切求之。不以為煩也。 述聖講述一 周易一書。文王所本於連山歸藏者。而復推衍其變。以與伏羲之 作相證也。故卦象不異。而序異焉。文王六十四卦序。雖參伍錯綜。 往復循環。與本宮本卦序異。而仍不變其宗。宗者伏義八卦之 序是也。伏羲八卦為各易根本。無論何易。皆由其序而推衍之。故 連山歸藏周易三者。其所宗皆同。即本宮本卦。及六日七分。十二 辟卦之序。亦自伏羲卦序所變。初無異也。其所異者。為其用耳。用 者合於時宜。孚於人事。本於天道。翕於鬼神。而無間隔也。故夏有連山。商有歸藏。周有周易。時之殊也。有天地之序。日月之度。歲時 之歷。人物之生。幽明之道。不相侔者。則卦用以變。故有本宮。本卦。 六日七分。辟卦之異。及夫納甲。納辰。納音。運氣。占候之差也。蓋卦 以象物事。物事不一。則卦用不同。而卦之為卦。仍止六十四。其應 於變者。唯有異其序。序異則用殊。雖卦同。而為象不同。故各序皆 有其象。以致其用。非重複也。亦非別有他易。而異於伏羲文王之 制也。伏羲之制最古。時世簡樸。事物純省。故為序者少異例。以不 用也。遞降而時移世易。物繁事多。則必推其變以窮其用。而後序 之異例日加。為易亦日眾。此自然之理也。苟有賢者。能通其變。則 卦序猶可推衍之以應於用。亦如文王之變連歸為周易也。故周 易者。文王之制。周代之作。為孚有周政教之用。應當時事物之變 也。三代之政教極於周。故 夫子刪訂以周易為主。周鑒二代。崇 五帝。明周之作。即足概以上之制。取周易。足以窺各易之用也。然 周易之序。序周時之政教。應事物之變者。以後有所傳者。亦可以 輔周易而廣其用。非僅限於周易也。故於各序之例。有由來者。亦 宜習之。以廣易道。而神變化。此固 夫子之微意也。 本宮之序。以乾。坤。坎。離。震。巽。艮。兌。相對之卦為次。如乾本宮卦。一 世為姤。二世為遯。三世為否。則變於坤。四世為觀。五世為剝。皆坤 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78 卦所變。六世遊魂為晉。則乾附於坤。七世歸魂為大有。則乾反於 乾。自本卦至三世。屬本宮所變。自四世至五世。屬對宮所變。六為 附於對宮。故曰遊魂。言在外也。七為返於本宮。故曰歸魂。言歸本 也。此本宮之序例。以本位與對位。相生相變。次第以成。七世而終 必有始。往必有復。故三變而易對宮。七變而還本位。與其本卦成 一宮。八卦雖屬一宮。已見交錯往還之象。非純一宮卦也。蓋既有 生化。必有陰陽。陽合於陰。陰交於陽。生化始成。陽還於陽。陰還於 陰。循環始見。本來天地萬物生化。固如是也。故卦序象之。其異乎 周易者。則所交錯往復。僅限於相對二宮。而不及他卦。故其所象 者。先天初化。萬物始生。二氣初調。五行未雜。其變簡。其氣純。與周 易之錯雜循環者異矣。且本宮之序為縱。周易之序為橫。本宮八 卦。為一宮卦屬。而不連他宮卦。如乾宮各卦。皆屬金。納甲納辰。皆 同乾卦。唯遊魂屬艮。歸魂屬坤。不同乎乾。以其氣變。數亦易也。氣變則改其情。數易則殊其名。此必至者也。然其大用。仍不離其宗。 故所取者。仍本宮內之所合卦。如晉取艮。則遯卦之所合。大有取 坤。則否卦之所合。固二世三世之卦也。夫卦在後天。以下卦為主。 而本宮卦以上卦為先。如姤卦乾上巽下。不從巽而屬乾。則以卦 之變自下始也。乾之變初爻為陰。則成巽。而姤卦出。故以下卦明變也。二變則為艮。三變則成坤。四以後所變者。上卦各爻。故反以 對宮為主。而坤不動也。迄七變歸魂。而始還於本來。而後後天之 用見。如大有一卦。乾在下。與前一二三世相孚。而乾卦之氣乃完。 生化循環之用乃盡。其序之次第。皆自然而然。亦猶天地生化之 序也。乾宮如此。他宮亦然。其例皆同。不待盡述。 本卦之序。有方圓二圖。即世傳之先天六十四卦方圓圖。宋人所 得於道家者。實古人所留傳也。其序一依伏羲八卦位次之數。即 乾一。兌二。離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全與河圖數合。乾與坤 對。一始一終。離與坎對。一來一往。餘卦順序。分陰分陽。以明氣之 升降。數之消長也。自乾卦始。為一之一。屬乾卦者則為夬。大有。大 壯。小畜。需。大畜。泰。八卦。順序數之。則夬為兌乾合。為一之二。大有 為離乾合。為一之三。大壯為震乾合。為一之四。小畜為巽乾合。為 一之五。需為坎乾合。為一之六。大畜為艮乾合。為一之七。泰為坤 乾合。為一之八。是八卦皆屬乾卦所合而生者。乾之所生八卦。凡 乾在下者。無論上卦何屬。皆歸乾。其次第則全依先天數。自一至 八。一為乾。八為坤。相循環也。故皆相對。其次則兌卦所屬。自履始。 為乾兌。為二之一。次為兌卦。為二之二。次為離兌之睽。為二之三。 次為震兌之歸妹。為二之四。次為巽兌之中孚。為二之五。次為坎兌之節。為二之六。次為艮兌之損。為二之七。次為坤兌之臨。為二 之八。是八卦皆屬兌卦所合而生者。故為兌卦屬。而其數以兌屬 先天數二。故皆統於二。猶乾所屬統於一也。以下各卦皆依此例。 以迄於坤卦。為八之八。而殿六十四卦焉。乾始坤終。乾一坤八。氣 數相得。而成全易之序。為圖或方或圓皆同也。蓋此卦序。純本先 天之象。以明天地物事之序。有所定也。位有定方。至有定時。上下 有次。左右有紀。升降有度。往復有制。不相差於黍粒。不相失於毫 毛。故其致用不同後天。而異乎周易之序。且不同先天生化之例。 而異乎本宮各卦之序。其象之所指。為明先天之物與事。俾知氣 數之本源。而得生化之初象。方以象地。圓以象天。天地既立。萬有 斯定。故其制為道家所重。實足以探先天之奧。明無為之道。超形跡之上。達天人之源者。惜乎世人未知其用耳。 本卦序與本宮序。二者有可印證處。如本卦乾卦所生八卦。夬。大 有。大壯。小畜。需。大畜。泰。諸卦。合之本宮。則僅本卦之乾。與歸魂之 大有。屬乾宮。其泰。大壯。夬。需。四卦。則屬對宮坤宮。其小畜。大畜。二 卦。則一屬巽宮。一屬艮宮。是八卦分屬四宮也。而所屬者。仍與本 宮之例合。如對宮四卦。原由本宮變。乾坤對變。原定例也。大小畜 二卦。雖非本對宮。而小畜由巽合。即本宮一世之所變。大畜與艮合。即本宮二世之所變。本宮一世為姤。亦變巽也。二世為遯。亦變 艮也。卦雖不同所合之例仍同。故本宮乾宮八卦。由對宮與對宮 合變者。亦四卦。與巽艮合變者。亦二卦。是與本卦之變例。異而不 異也。坤卦亦然。所屬八卦除本宮外。亦屬乾宮者四卦。屬震兌二 宮者二卦。與本宮之變例皆同。故卦雖殊。氣之所合不殊也。乾之 氣由西下。而與對宮坤合。坤之氣由東上。而與對宮乾合。無論何 序。其例不差。蓋天地陰陽之氣。原來如是也。凡本卦各卦。皆以陰 陽升降。本對合化。而生各卦。其例不亂。故其序有定。如指與臂。其 象有數。如線串珠。無或差池。無少陵亂。不過本卦之序。明先天之真。由下而上。以返本復始。故其卦以下卦為主。本宮序則為明後 天之象。由內而外。溯源達流。故其卦以上卦為本。一自下而上。一 自上而下。其變化次序不同耳。苟細按之。自得其故。如為人事吉 凶。物理變化。則本宮之序。便於用也。如為天道往復。元氣動靜。則 本卦之序。得其真也。故術家卜筮。必取本宮飛伏納甲之圖。而道 家脩持。必重本卦方圓合數之象。皆易中精妙。非淺識可得。此不 過舉其大要。以明其用耳。 易之合歲時者。有辟卦序。有六日七分。歲象序。辟卦者。以乾坤二 宮卦。除遊魂歸魂二卦外。分配十二月。自四月起乾。五月乾之一世姤。六月二世遯。七月三世否。八月四世觀。九月五世剝。十月則 為坤。十一月坤之一世復。十二月二世臨。正月三世泰。二月四世 大壯。三月五世夬。周而復始。以象二氣之流行。明寒暑之迭更也。 另有分各月屬春夏秋冬四時。而以各宮分配之者。即以震巽二 宮分配四孟月。離坎二宮分配四仲月。艮兌二宮分配四季月。而 循環交錯。以周一歲。與十二辟卦相應。其取義蓋本於周天之數。 三百六十。天地主其綱。則半為天。半為地。各得百八十。故以乾坤 二宮之卦。分主冬夏。自巳至戍。屬天氣。即乾主之。自亥至辰。屬地 氣。即坤主之。而更以六子。分象四季之氣。震巽為長。乾坤之長男 長女。故震配春夏二孟月。即正月四月。巽配秋冬二孟月。即七月 十月。坎離為中男中女故配四仲月。即二五八十一月。艮兌為少男少女。故配四季月。即三六九十二月。如是乾坤二宮總主一歲。 猶二氣之升降消息也。震巽六子分主四時。猶五行之分合生化 也。故一年三百六十餘日。合之於六子之爻。亦三百六十爻。乾坤 二宮。則合十二月。雖綱目交錯。日月代嬗。若不相接。實則後天二 五生化。固交錯而行。代嬗以成。非復先天之單純也。故卦象往復 。爻象錯雜。氣數相間。循環無盡。雖以一歲為例。非限於歲月也。本 來卦象。無所不包。其序既殊。其用自異。而一歲氣數。恰符周天之數。日月推行。恰符陰陽消息之度。遠者可譬於近。難者可喻於易。 就其簡明者行之。足以推於精微。極於高深。非曰六十四卦。專為 歲序用也。故此歲序之易。亦言易者之一例。有不可不知者焉。 六日七分歲象序者。以全易六十四卦分配一歲。而將坎離震兌 四卦。當二至二分。震主春分。離主夏至。兌主秋分。坎主冬至。謂之 四正。餘六十卦。以每月五卦。一卦主六日七分。因一歲計三百六 十五日又四分一。則卦六十合三百六十爻。每日八十分。一卦合 六日七分。恰當一歲之數。其氣始於中孚。其時始於冬至之月。由 復至咸。共半歲。為八十八陽爻。九十二陰爻。自姤至中孚。亦半歲。 為八十八陰爻。九十二陽爻。恰當百八十爻。而主陰陽寒暑之數。 而中孚至復。咸至姤。恰得六日七分。定為例。實天時之度數。自然 之序也。卦以交錯。爻以次第。一升一降。一往一復。象氣之周行。後 天生化之例也。故其序可以紀歲候時。可以占天驗氣。即四正之 卦。分管四時。以候四氣。春夏秋冬有其序。生長收藏有其令。木以 長春。火以長夏。金以長秋。水以長冬。五行不失其常。二氣不亂其 道。以往復循環無盡。而消息進退可見。其易之傳。蓋已久矣。蓋自 黃帝始造甲子。曆數漸明。堯舜之時。曆象尤備。其制仿於易卦。本 於河洛之圖。合於日月之紀。非率爾之作也。易傳曰。懸象著明。莫大乎日月。日為陽。月為陰。後天之離坎。代先天之乾坤。故歲象以 坎離為主。當冬夏二至。冬至為陽生陰消。夏至為陰生陽消。實一 歲寒暑之樞機。而四時氣候之中宰。震司春分。如日之升。兌司秋 分。如月之上。為陰陽之管鑰。實歲時之道路。皆為氣數所至。而象 最明。以之合時令。則足為曆家之所法。以之體天道。則足為生化 之模範。蓋其序之取義。雖近辟卦。而尤善焉。不過辟卦法乎先天。 故以乾坤二宮。為一歲之綜。而歲象法乎後天。故以坎離四正。為 一歲之綱。先天乾坤對位。主於上下。此伏羲八卦之序。後天坎離 震兌分主四正。此文王八卦之序。二者各有取義。而後者最宜於後天之用。以所象無不交錯往復。所配皆以消長平均。以合一陰 一陽之道。而能會通日月之行也。故中國之曆法。實本此序。而後 人以之占筮。亦無不驗。其為易之精妙。亦足與周易相證。即合之 其他各易。不問為先天後天。亦無不貫通。要之後人多不明其用。 忽其旨趣。門戶之見。以責難之。方技之辭。以鄙夷之。遂使上古流 傳之易。反為俗人所訿。豈不惜歟。 宗主附註 此節言盂京氏卦氣圖例。即六日七分術。世以為出於孟京二氏。 而不知傳自上古。為中國曆法之祖。亦一種易也。今所講僅其大概。若求詳者。宜就二氏之書。並各家之言。細研求之。 又曰歲令與卦合。如乾為四月卦。乾初變為姤。姤為五月卦。而其 先為兌與乾合。即澤天夬之象(指天風姤。反之即澤天夬。二卦在乾先後正如復剝二卦在坤先後也。)六 十四卦。唯夬一卦。無先後天之分。以在乾之左者兌也。先後天皆 同。其他則移易。而次序有先後天之殊。故夬卦終始。在乾前後不 相離。先天方圓圖之序。以夬次乾。雜卦傳序。以夬先乾。皆因夬之 象近乎乾。進則為乾。退則為夬。而乾之變必由夬而後終。其氣必 至夬而復始。故雜卦終於夬。即以乾之在後也。由乾至夬。為始至 終。自夬還乾。為終復始。卦氣不息。則卦序必循環無盡。故一年之 氣。亦大終於夬。夬者決也。快也。快解決矣。 述聖講述二 周易之用。在乎人之誠。不必一例。如周易之序。固為周時太卜所 司。而太卜所用。兼及連歸。不限文王之易也。則可知易之為用。不 以序為限。但有是序。即有是變。有是變。即有是用。伏羲之易。有伏 義之用。文王之易。有文王之用。 夫子合二者而作雜卦序。即 夫子之易。亦有 夫子之用也。推之連山之易。有連山之用。歸藏 之易。有歸藏之用。八宮之易。有八宮納甲之用。歲象之易。有六日 七分之用。分而言之。各有其用。合而通之。則易之用。廣無不包。變無可窮。而能通之為一者。則能見天地之心。斯非聖知不克也。就 其最簡易者。則但執一易。審其象。參其數。列其圖。而合其先後天。 明其辭而衍之經與傳。則亦可以得易之用矣。故易之種類雖眾。 精其一者。能通其餘。若一而未精。雖多奚益。目迷於象數之異。手 迷於圖表之繁。能紀其粗。而遺其精。逐其物。而忘其神。則為易百 年。曾不得易道之一二。此後世有掃象之說也。夫易之本在象。而 掃之。將何以見易。豈非以世人之馳於外。而遺其內。求其末。而棄 其本歟。故習易者。必先去其蔽。所蔽者。多而不精。博而不深。能於 貌。而不及於神。以為能通習。而不知其無一得也。故各易之序。 夫子不錄。僅取文王者著為經。而集其他關乎易理者。述之為傳。 使學者知所宗。而不紛其智。知所本。而不亂其思。庶由一以通其 餘。由易以達於難。由近以賅其遠。則習之有成。而易道亦不荒塞。 此則 夫子刪易之微旨也。 夫易之致用。非為卜筮也。若為卜筮。則巫祝在。 夫子不以之首 六經也。 夫子以易為六經之首者。以其用能明天人之道。類萬 物之情。定日月之行。奠山河之度。可以致治平之業。可以正性命 之功。可以達神鬼之情。可以敷教化之德。故其用在此。而不為卜 筮也。然卜筮亦易所固有。卦爻之辭。吉凶之占。悔吝之途。君子小 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87 人之道。皆著於象數。徵於言文。苟按其數而卜之。因其辭而決之。 則所謂易逆數也。通變化而行鬼神者。皆在傳中揲卦之法。可見 之也。故經不備者。傳則補之。經取其約。約而後尊。傳取其博。博而 後宏。用宏而道尊。則易之精粗皆備。故傳所舉者。有各易之例。凡 連山歸藏之類。八宮歲象之圖。上自先天。旁及河洛。無不徵取。以 為周易之輔。而明易道之大也。故讀經則專文王之制。雖伏羲之 序不列。讀傳則必廣搜各易之圖。而不限於一種。此講易時必旁 及各序也。人或疑其言之雜。不知正欲其雜也。人或謂其異於經 文。不知正求其異也。雜則變例多。而用可廣。異則分類明。而道可 通。此傳之本旨。 夫子訂易之微意也。故傳中之辭。各不相類。方 位次序各不同。名類上下各不一。其所以然者。各易之原制如是 也。 各易皆可用於卜筮。而周易最善。其次則八宮納甲法。其次則歲 象六日七分術。而伏羲先天本卦方圓序。則為示脩養之道。明先 天之氣。若用於卜筮則淺矣。然亦能通。不過難測耳。至俗傳各種 卜易法。皆由數者變化而來。有當有未當也。與周易等者。前有連 山歸藏。後有 夫子雜卦。皆以卦爻象數為本。不取甲辰。不用日 月。其道簡而理微。人多難知。故卜者不用。而好八宮與歲象術。其實理數一也。苟通者無所忤焉。故周易之卜。古之史傳常見其例。 其應甚靈。豈古可用。而今不宜哉。蓋用之在人。能誠而通神者。何 易不可靈。否則雖俗淺之術。亦不得其效。故易之用。不在序之異 也。序之所異。不為卜也。其理見前。可以知矣。周易之精。在以後天 之物象。明先天之氣數。一卦一爻。各有所象。而貫通先後天。以明 其變化。故不枝不離。而獨來獨往。為最宜於時中之道。合於戒慎 之教也。以文王作此。正囚辱之時。憂天下之亂。存革正之心。鑒前 人之敝。立新教之意。故其辭巽而決。其旨正而中。其道極變化。而 仍守常度。其志攘暴亂。而先重仁德。故與 夫子中庸之教。脩道 戒慎為本。忠恕時中為用。立誠復始為成。其義正同。 夫子取之 以繼堯舜之傳。而明文武之治。即所謂祖述憲章者。易經居其首 也。中庸之書。繼易而作。皆言事而歸於道。言人而歸於天。原始返 終。正其性命。明物達情。通其精粗。故言博而約。辭詳而明。為古聖 心傳之所存。而儒家至教之所寄也。後之學者當加意焉。 亞聖講述一 夫子刪定六經。取文王之易為首。同於尚書。為三代以上之遺。於 此可見二帝三王之政教。神農伏羲之製作也。而不取連山歸藏。 及伏羲神農之易。獨采文王者。為文王之易。即各家之所傳。傳至 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89 文王變例已多。易道更明。易習易知也。伏羲神農堯舜之時。有象 無文。有文未備。連山歸藏之易。有文異義。有變未全。唯文王之易。 象仍古昔。文備義明。變推新例。體具用昭。故言易至文王為最宜 於時之制。而易道亦更發皇光大矣。此 夫子序易。以周易為本 者也。然周易雖善。舊制亦不可盡棄。伏羲之作。固為易之源。不可 不知。即神農堯舜夏商之易。亦不可不明。則將其說備載於傳。繫 之於經。故曰繫辭。而以證諸經文。廣其變。推其用也。故有先天乾 坤上下之位序。為伏羲之遺。即天地定位一章所述也。有日月成 歲。合乎天行之序。即揲蓍求卦象一歲之一章所述也。有納甲應 爻。分宮飛伏之序。即出震齊巽。先甲後甲各節所述也。有日月代 行。水火上下之序。即後天卦位。三索得男女各節所述也。其他如 地代有終。歸藏之義也。艮為終始。連山之義也。方圓之圖。伏羲之 制也。納甲納音。黃帝之制也。歲象辟卦。神農之制。及於堯舜。而更 推衍者也。九宮五行。五運六氣。河洛之遺。及於黃帝。而更發明者 也。故易者。成於各聖。傳於千古。而其義備於傳。以與周易證明也。 夫子猶以為未足。更合伏羲文王之作。先後天之象。各家之制。 而成雜卦傳。雜者合也。合各種而一之。以見其會通一貫之義也。 故以之終諸書。而成 夫子之易。是易雖取文王。而仍包各書。 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90 夫子之作亦附焉。此讀易者所宜知也。 易之致用。一而已。一者道也。故各易。皆為明道用。無論為伏羲。為 文王。為先天後天。為連山歸藏。皆不離於道。然道自一。何以各易 不同。則為明道之方。有不同耳。道本無方無體。人之求之也。則有 其方。以悟其體。是猶行路。或車或馬或步行。其行一也。所以行不 同也。故各易各有其方。以明其用。在太上之時。道至簡。事至略。人 樸物醇。生計至易。故象之者。亦直樸無文。而見道亦真。其後則漸 降漸變。漸繁而文。而象之者。隨之而異。故易自古入今。自簡趨繁。 人事使然。道為之道。固未改也。故一易之用。為應時之需。時之不 居。易亦必變。此易之所以為易也。伏羲之易。名為先天。義為修道。 政尚虛靜。教崇純樸。其時然也。神農黃帝以迄堯舜。生息日眾。世 事日新。政日以備。教日以詳。善惡以明。吉凶斯判。故其易亦由簡 而繁。其用由純而雜。堯舜之後。文勝於質。政明於教。禮備於德。事 增於物。變化既多。氣數以分。於是三代之易。更張其舊。各適時宜。 以為新制。至文王而變益異。時劫既迫。事物乃非。道晦不明。教亡 不復。政失其紀。俗失其常。善不敵惡。吉不侔凶。君子道消。小人在 位。易道至是窮矣。窮則必變。敝則必革。此湯代桀之時也。文王師 之。以變為新易。而寓教於卦象焉。故周易者。革舊改新。正教明道者也。當時晦塞。值身窮困。而欲為此挽回教政。光復道德。其非易 事。蓋可知矣。故其為象曲折反復。為辭宛委丁寧。一變前日之作。 而成獨有之制。此其與伏羲之舊大殊。與連歸之辭亦異。而成一 後天之易也。蓋文王之易。與時相宜。後天者。奉時也。本無先後天 之名。以別於伏羲。故曰後天。以能奉天時。故曰後天。其實易一也。 用異耳。若分先後。則文王以前者。皆宜先之。伏羲以後者。皆宜後 之。而獨先伏羲後文王者。以二易足盡易之體用耳。若推而言之。 則連歸各易。皆後天也。以其明伏羲之變。同於周易也。不過歸藏 出。而連山亡。周易成。而歸藏息。時之既易。易亦隨之。由歷代之文 物考之。則連歸可備參證。若以時之宜。變之極。明易之道。為後世 之則。則唯周易足與伏羲表裏。取周易而他易存其中矣。此 夫 子以周易為經。而博搜各易之義為傳也。 周易之用。為救時明道。而本於易之原旨。易者以六爻三極。合天 地人者也。天道陰陽。居上兩爻。地道剛柔。居下兩爻。人道仁義。居 於中央。此名三極。以人道為綱。故三四爻。人之位。善惡之門。吉凶 之途。皆在是焉。人為天地之中。道之所存。時之所依。教政所出。生 化所成。故天地之道。依人而明。時之敝。依人而新。教政之失。依人 而復振。仁義之不講。時之亂也。教政之不明。人之責也。唯人能理亂救亡。正失止敝。故聖人則之。以負其任。而文王適逢之。乃明易 之變。而濟道之窮。以教寓於象。以心存於卦。故其易與前異者。應 夫時也。道之不明。時之所為。時之不回。則人心失所主。而變生焉。 變之亂者。時之咎也。變之治者。人之功也。人應時而為變。變乃通。 通乃道。故道在時。而聖人乃能用時。用時變時。是曰時中。道之存 也。時之隆也。則守其常。道之晦也。時之污也。則達其變。唯變乃復 於中道。而道乃明。聖人在因時明道。非守死而忘時也。乃因時而 變之。以存亡正失也。故文王之易在於是。其意若曰。伏羲之易。經 常之道。不可變也。時無明之者。易乃日晦。必以變而新之。則前者 益光大。其義取在革卦。革以去故。言去時之污也。而其用取之鼎 卦。鼎取新也。言新易之道。而光大伏羲之制也。故其序以往復循 環為則。以吉兇相對。善惡相當。明世道之無往不復。而人心無時 不動。必以善制惡。以新革故。以成循環之數。而復歸於道。此則文 王之易所以異也。夫連歸遞嬗。夏商異代。其政教不一。制度各殊。 故文王因之。而鑒於二者。成其新作。存其所長。尤能揭二代之善 制。合兩易之成規。以開有周之政教。為盡美盡善之禮樂制度。此 夫子有從周之歎也。故文王之易。為易道之大明。其旨在變。變 以復道。乃宜於時之敝。道之衰。教之亡。政之失也。故夫子獨取之。以鑒於周道之微。春秋之亂。非重新易教。不克以復堯舜文王 之道。而續伏羲神農黃帝之德也。其意見於雜卦焉。苟有明哲之 主。而取用之。以新政教。振仁義。以盡人道。合乎天地之原旨。而因 時推變。以孚革故鼎新之義。則文武之治。周初之禮樂制度。固當 復見於世。則 夫子老安少懷之志。大同之願。時中之智。皆將見 於行事。非復微言之擬。文章之可知而已。觀夫雜卦傳末雲。君子 道長。小人道消云云。蓋已自言其效。或者他日必驗於世。時乎時 乎。吾知之矣。運之流行。寧無極乎。請留吾言。以待後人之證之也。 宗主附註 亞聖因易理之難明。人不知卦象之用。以為僅卜筮所備。實淺見 者之蔽也。蓋易卦為一種圖象。正如河洛圖。算術勾股方式之類。 雖為數用。實不止用於數。以數示道。而明天地之祕妙也。卦象亦 然。以象示氣數。亦明天地之道。非僅卜筮止也。而卜筮自在其中。 故中國之學。道在術先。術亦不離乎道。若執其術。而忘其道。是知 小而失大矣。無論何事。必歸於道。方成其大。若拘拘於一技一藝。 是小道也。非君子所求。故道在能大。而事在不失於道。 亞聖講述二 易道兼體用。統神形者也。先天卦象。可用以釋道之真體。而明神天之德。成誠明之功。後天卦象。可用以釋道之大用。而明人物之 生。成位育之德。合而言之。則內聖外王之道。大學之脩齊治平。中 庸之中和誠明。莫不在易中也。智者見之謂之智。仁者見之謂之 仁。以道無大小。所見者有大小耳。易之初。有象無文。象則隨人所 解。文則泥於一詮。故以象用。而不重文字也。易之後。兼象與文。象 存其真。文釋其例。二者並重。則後天物事可見。從文明象。則先天 性道亦知。故易在後天藏體於用。猶寓神於形也。以人言之。其未 生也。無神形可分。迨其既生。形著神隱。神在形中。未嘗無也。神主 其真。形達其用。知覺運動俱全。而生育以見焉。易之為用亦然。卦 爻形也。氣神也。明其卦爻。得知其氣。知氣始終。得知生化。故必從 象求之。一卦一爻。象也。合數卦爻。亦象也。總六十四卦。三百八十 四爻。無非象也。皆有其氣。則皆有其神。故一易有一易之序。序之 異者。象之異。象之異者。氣之異。氣之異者。神之異。神之異者。用之 異。用之異者。生與化也。消與息也。往與復也。去與來也。變與不變。 靜動也。生與無生。成敗也。吉凶悔吝之事也。從逆反側之道也。上 下終始之行也。大小分合之情也。而皆歸於陰陽。辨於五行。存於 二氣。通於微顯。孚於人天。以究其性情。探其數命。而致其德。立其 道。此易之大用。有各易。而無不通。用各象。而無不達者也。智者察同。昏者察異。異其初。同其終也。何哉。為其不越於道耳。道之用或 有異。其本大同。易雖多種。原始反終。則歸於一。一者道也。故曰易 以道陰陽。言由陰陽而歸於道。二者為一。此則易之真用也。 夫子以周易為本。而於各易略采其一二。列之於傳。明易之為用 無二也。文王之易。所異於眾者。為其取象。極變化之例。明循環之 道。言天道無往不復。而人事應之。人事無處不交。而天道順之。如 人物生化。此往復也。氣候遞嬗。此交錯也。有陽必有陰。有陰必有 陽。此交錯也。陰窮則陽生。陽盡則陰息。此往復也。日往則月來。寒 往則暑來。一交一錯。而成紀焉。冬盡則春回。夜盡則朝回。一往一 復。而成度焉。不得有失。有數可數。不得有差。有氣可候。天道如是。 萬物亦然。故今之是者。昨之非。往之得者。來之失。此成則彼敗。早 生則晚殺。有見於前。必應於後。有開於舊。必復於新。日久則移。風 久則改。滿者則傾。中者則側。昔之壯者今則老。今之微者後則盛。 盛衰倚伏。成敗推移。吉凶無定時。悔吝無定位。生死相續。榮枯相 聯。莫不自成循環往復之象。自合交錯來去之數。象數如是。卦乃 應之。故文主之易。純取此義。而異乎各易也。夫文王作易。有為而 作之也。當商紂無道。湯德既衰。暴政虐民。污吏干位。時非俗敝。上 下交困。天怒民怨。神鬼同愁。文王身在憂囚。處地艱險。救民之志未已。切膚之痛且深。鑒諸天道之推遷。欲期人事之改革。故明志 於易。易者變易也。言當變易之際。必有以處變易之道。而成變易 之功。時之變易。即天之變易。天之變易。則人事不得不變易之。以 順承天。故其取義重於鼎革二卦。而明變足以適道。撥亂反正。足 以順天應民。故明易之道。以寓其教。而在以天時示人事之則。如 秋冬肅殺。萬物皆殘。若不易以春和。則生機且息。如子夜暗澹。萬 物同昧。若不易以朝陽。則大道莫明。此皆天之必變易者。而人事 亦當應之。故卦象重在明變。變則通。通則道。而往復循環者。變之 所由來。交錯消息者。變之所自至。故綜論卦象之旨。不過明易之 為易。而推衍其變。以教天下後世。知道在變。則變為道。不復以天 不變。道不變為言。蓋變者。變而復於不變。非永變不已也。故變亦 道也。試當桀紂之時。果無湯武之變。天下尚有人類乎。故其變。天 也。天之宜變。則變為天。豈悖天哉。故易道至文王為一大變。自商 湯至紂。為數之窮。窮則變耳。而 夫子之時。周德既衰。諸侯僣竊。 人民塗炭。政教乖違。以易言之。毋亦應變之世乎。故 夫子取其 義也。夫周易之用。雖重明變。亦非有背於伏羲之旨。伏羲之易。重 常道。以道為本。而人事隨之。其用主常。文王之易。以用為本。其義 主變。然二者一也。一由上而下。一由下而上。文王以人事明天道。 其終亦歸於天道。故變而不失其常。其卦序始乾坤。終坎離。始咸 恆。終既未濟。仍以伏羲之序為本。乾坤定位。故首上經。坎離代用。 故終上經。乾坤交錯。故咸恆首下經。坎離往來。故既未濟終下經。 合而言之。仍以乾坤為經。坎離為緯。與伏羲卦象同。分而言之。則 多一交錯之用。即所以見其變也。既未濟坎離二卦。交錯以終全 易。而取未濟。不用既濟者。明人事雖合終分。雖交終離。以復於先 天之不生不滅。猶本天道立言。為天道由無入有。雖人事紛紜。時 時交錯。及其至也。終返其本來。有仍歸無。如首之乾坤定位。上下 不侔。而終未濟之水火不相射。即伏羲八卦位次也。水自下。火自 上。水火相離。天地大定。此由有反無之道。而不生不滅之觀。至此 生機已息。天地終老。萬物入定。世界將傾。故全易之數。至此乃終。 而出於乾坤者。仍歸之乾坤。成於陰陽者。仍分於陰陽。坎離不交。 而一切同歸於盡。此未濟一卦。為天地大結束。而由生化言之。為 生化之氣絕。由脩持言之。則因緣之業淨。瞭然無礙。潤然無罣。空 然無存。是則無聲無臭之時。而將同於上天之載。故曰大終。以人 仍循環於初始之乾坤。則又一太極矣。此義與先天卦象。自乾至坤。各不 相離。正同。如本宮卦。大終於歸妹。其義亦然。以歸妹之象。地氣已 盡。天地分離。與未濟之乾氣盡。水火分離。皆孤陰獨陽之象也。故 傳曰。未濟男之窮也。歸妹女之終也。言此二卦。為二氣之大終。終 則生化息。而易道盡。易以道陰陽。陰陽既盡。更何易道之存。故易 之終。必終於二卦也。 宗主疏述一 人生天地間。與萬物同。而所異者。以其得氣全。而合乎道也。道 者一陰一陽。並行不悖。周流不息者也。唯人能象之。物則否也。 非偏於陽。則偏於陰。所得者不全不均。故不能合於道。天地者。 陰陽之主宰。日月者。陰陽之樞機。水火者。陰陽之運用。故人者。 必合天地之中氣以為性。合日月之光耀以為靈。合水火之器 能以為生。無此者。非人也。得一而失一者。物之生。人則無不 全受之矣。故天下之生物。咸以人為最靈。非智識之謂。為其得 道之用也。苟充其用。可奪造化之權。通鬼神之德。立數命而主 吉凶。啟星辰而回度象。以其道。足致之。足成之也。故天地之象。 日月之行。神鬼之情。人莫不可通之。而象數之節度。氣運之消 息。又其易焉者。有不明指於掌者乎。故言人者。非僅人事也。凡天下之事。莫非人道所固有。則莫非人之所宜研習者也。此古 聖孳孳教人以天文地理。日星河嶽。種種象數。而懸則於易。垂 範於諸經史者。為夫人之不可不知也。 夫人之中智以下。渾渾噩噩。日唯飲食衣服。身體之欲是務。家 庭之情是講。則固無求於天地之間。陰陽之道。然不求之可也。 不由之以生。不可也。蓋飲食衣物。身體家庭。何非道之所存。道 之所行。日由之而不知。是猶為人。而不知人道。豈非自暴棄者 乎。故聖人憂之。而亟亟以教之。首揭於易。以明所始。繼述之於 諸經史。以明所終。雖言之不厭。語之不倦。造作體例。推衍方略。 以盡其義者。皆為人道之所關。有必求之明之行之通之者也。 上古之時。師授於徒。上詔於下。官存其冊。家藏其書。如易卦象 外。則內經。天元紀。甲子術數等等。皆記是氣之行。道之至。而寓 於教者。故中國文化。一言蔽之。陰陽之道。二五之數而已。明乎 此。始知人之所生。明乎此。始知天地之所以成。日月之所以明。 明乎此。始知道之為道。教之為教。千萬年以上。由此而啟其文 化。千萬年而下。亦不得外此而續其人道。故氣化之學。二五之 理。實天之經。地之義。日月之度。山河之紀。人之所生。物之所化。 不得或越者也。則五行之說。二氣之數。所推衍之術。如內經等書所紀者。豈不與易象同為重要哉。 納音者。本於五行生克。氣數相合而成者也。先天之數。以河圖 為主。故一六為水。二七為火。三八為木。四九為金。五十為土。皆 本天地生成之序。而得所合之數也。後天之數。以五行從化為 主。故甲己化土。乙庚化金。丙辛化水。丁壬化木。戊癸化火。皆本 後天天地生化之序。而得所化之數也。二者以先後天之異。形 氣之殊。故其為數不一。雖五行同。其所以為五行者不同。其在 先天者。以氣靜動而生成見。在後天者。以精交合而生化成。故 其數有先後也。然先後者。由其時言之。若自物言。則無二也。故 有先後天之合數焉。納音是也。納音者。以先天之氣。合後天之 形。本氣之生成。推形之變化。而仍歸於一也。其為數也。以天地 之積。比大衍之數。而較其餘。以為本生。所生者。恰當其類也。故 其數一六為火。二七為土。三八為木。四九為金。五十為水。有同 於先天者。有同於後天者。皆順其自然之數。得其分合之用。而 以合先後天之象。推二五之用也。故言氣數者取則焉。蓋易者 以變易為主旨。凡天下之變有三。即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 是也。一屬先天。二屬後天。三則先後天之合。納音之數。屬於三 也。易之以變為用。必求其廣。八卦不足。則重之而為六十四卦。 六爻不足。則行之而為三百八十四爻。又不足也。更推其變於 序。而成先後天各易焉。又不足也。更推其所本河洛之數。衍之 而為干支甲子焉。尚不足也。更就甲子之所變。衍之而得納甲。 納音。合聲。合律。以及五運。六氣。七星。十二辰。種種象數。以盡其 變。而明其用焉。故凡言象數者。無論何類。莫非易之變也。其數 同。其象同。其為氣形同。其為二五同。故其用皆同。雖名不同。其 實無不同也。蓋皆以二五分合。生克相推為用。故無不同也。明 乎此。則明諸象數。而所謂納音之用者。亦指之掌矣。 按納音數以餘數計者。即以統數係先後天之和。而餘數為所 生之數。故一六為火。二七為土。三八為木。四九為金。五十為水。 其與先天同者。木與金也。先天五行序。為水火木金土。後天五 行序。為木金木水火。納音五行序。為火土木金水。此其不同也。 以納甲言之。乾納甲壬。坤納乙癸。坎離納戊己。艮兌納丙丁。震 巽納庚辛。納辰則乾納子午。坤納丑未。坎離納寅申卯酉。艮兌 納辰戌巳亥。震巽納子午丑未。與乾坤同。其五行數交錯最甚。 如乾金也。納甲壬。一木一水。納子午。一水一火。再合後天數。則 甲為土。壬為木。子為水。午為火。更合納音數。甲子為金。壬午為 木。亦相交錯。各有所合。以視所宜。而為生克。非一類也。故五行在後天。生化變例至多。不可拘泥。即就天地干支論。除納音外。 又有三合兩合之異。更加以五運六氣之推遷。其變化尤多。故 氣數在後天。無一不交。無一不變。愈交愈變。則吉凶禍福隨之 見焉。此言數象者所當知也。不過變化雖多。皆有定則。苟求其 故。無不可按圖索驥。初非混亂無章者也。聖人明示其則。作各 圖例。以寓其用。而皆本於易。示百變不離其宗也。納音之制。創 於黃帝。蓋既定甲子之後。推廣其用。以證諸易。遂制為各象數。 納音其一也。他如五運六氣。五音六律之類。皆自黃帝所傳。今 書史不詳。所略記者。僅內經一者。然古人重師傳。皆有口授。其 所述雖屬後人。而其由來遠矣。學者識之。 宗主疏述二 易之象天地人物之生化也。皆以卦之變易為辨。然卦祗六十 四。其變易人或不知。故黃帝取古聖之意。更干支之制。以日月 之行。合人物之生化。而明其氣數往復。生死消息。以盡五行之 用。故有五運六氣之術焉。凡天數以五終始。地數以六往復。故 河圖之象。天數二十五。地數三十。天以五乘五。地以六乘五。天 地之異者。在五六。以陰陽奇偶之殊也。天以奇而成陽。地以偶 而成陰。而奇偶必合。以後天生化。故皆合於五。五者五行也。故 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103 天以五合五。地以六合五。恰當河圖之數。即一三五七九之陽 奇。與二四六八十之陰偶。相加之數也。河圖之數。即五行之數。 生成之數。即天地之數。天地之數。以五分。以六合。故天數終始 於五。地數終始於六。五者天之本數。故地氣上奉者必五。六者 地之本數。故天氣下交者必六。天地以五六合。一陰一陽。一奇 一偶。而包括二氣五行之數。人物生化之氣。故以五六二數。為 一切生化之本數也。陰以陽生。陽以陰成。奇以偶分。偶以奇合。 故五六二數。為萬物之中數。五之合十。則萬物之生。六之分三。 則萬物之復。此分合之數。即萬物之終始數也。故自太極兩儀 五行以降。其數愈分合而愈繁。而其質數。不離五六。五以陽奇 而用陰。六以陰偶而用陽。故天之見於地者。為六氣。地之見於 天者。為五運。而六氣五運。又莫能外於五行。以陽主陰。天主地 也。五行莫外於二氣。以生主生。克主化也。二氣莫外於太極。以 有出無。無返有也。故五六者。氣之所行。生化所成。天地人物所 以生死存化之樞紐也。今請言五運六氣之制。 五運者。以後天象數為主。由星辰所經而見者。即甲己合化。為 土運。乙庚為金運。丙辛為水運。丁壬為木運。戊癸為火運。其所 取象。以丹天之氣。經於戊與癸分。故戊癸化火。黅天之氣。經於甲與己分。故甲己化土。玄天之氣。經於丙與辛分。故丙辛化水。 蒼天之氣。經於丁與壬分。故丁壬化木。素天之氣。經於乙與庚 分。故乙庚化金。以其色象。知其氣所在。以其氣至。知其運所行。 故甲己之歲。土運主之。乙庚之歲。金運主之。丙辛之歲。水運主 之。丁壬之歲。木運主之。戊癸之歲。火運主之。此歲氣之常。為五 行所屬。而循環不已者也。天之氣令。繫以天干。自甲至癸十數。 合五行。各得其二。亦一陰一陽也。陽曰剛。陰曰柔。故甲丙戊庚 壬為剛。乙丁己辛癸為柔。剛柔相從。陰陽以和。故甲木與己土 合化。己之土柔。從甲木之剛。不畏其克。而喜其健。猶夫和婦順 也。其餘亦然。皆以相剋者轉相從。以成其生化。即一陰一陽之 道也。與周易之象同。一陰一陽。相環相抱。而後生化見也。故天 道以二氣往復為準則。而易卦以二象消息為對舉也。陰陽之 和。必由於調劑。如男女之合也。兩陽不生。孤陰不化。故以一剛 一柔相偶而後生成。如甲與己。乙與庚是也。若甲與庚。則為兩 剛。必相害。是謂之克。金克木也。木克土也。土克水也。水克火也。 火克金也。皆以兩陽相遇。而後克害見。若一剛一柔。則不克害。 且相和好。猶陰陽本異類相仇者。若剛柔相得。則變仇為姻。以 其陰中有陽。陽中亦有陰。陰陽二者相調。乃能同化。故五行生剋自剛柔成。不僅以木火土金水木為生。木土水火金木為克 也。能明此理。始知二氣之宜。五行之正。而於五運歲氣之吉凶 得失。亦瞭然矣。 五行之氣運。各有其化。即其德之見於外也。故五行在天有其 象。而成五色。在地有其位。而列五方。在時有其序。而為五季。皆 可數者也。至其化之在天地間者。則土為濕化。金為燥化。水為 寒化。木為風化。火為熱化。言其施於物。而見其德也。其在地者。 亦有所見。如土為敦化。金為清化。水為潤化。木為動化。火為炎 化。亦施於物而見者也。其在時也。則土為化。金為收。水為藏。木 為生。火為長。其在方也。則土為中央。金為西成。水為北寒。木為 東生。火為南明。其在味也。土為甘。金為辛。水為鹹。木為酸。火為 苦。其在色也。土為黃。金為白。木為青。水為黑。火為赤。其在用也。 土為稼穡。金為從革。水為潤下。木為曲直。火為炎上。皆以五行 分類。而見其德也。故天有金木水火土之數。則有丹黅素玄蒼 之氣。天有風寒暑燥濕之令。則有春夏秋冬長夏之時。於地亦 然。於物亦然。於人亦然。人也者。秉天地之全。而得五行之正者 也。故有心肝脾肺腎五臟以應之。更有經脈以代其用。有皮毛 血脈肌肉筋骨以致其化。有耳目口鼻舌以司其官。有神志智 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106 精魂魄以主其神。凡五官四支百體。以及臟腑經絡之為形。五 識五神。以及七情六慾之為用。莫不本五行之德。備五行之化 者。故遠則徵之天地萬物。近則徵之一身。無不得也。得其氣。則 知其數。得其數。則明其象。象數既明。德化成用。則人之所以生。 物之所以化。無不瞭如指掌。則易象之旨。內經諸書之所述。凡 五行生剋之道。合乎一陰一陽者。皆可洞悉無遺。而其所由生 之吉凶得失。禍福利病。更不待蓍龜。則可一一驗之於平日矣。 此五運六氣之學。不僅為醫用。實人道大則。聖人之諄諄以教 者。以其為易象之固有也。 六氣者。三陰三陽。即太陽。陽明。少陽。太陰。厥陰。少陰也。其合五 行者。太陽為寒水。陽明為燥金。少陽為相火。太陰為濕土。厥陰 為風木。少陰為君火。五行火居其二。以少陰屬君火。少陽屬相 火。蓋在後天。火分大形無形。君火為有形之火。相火為無形之 火。即熱也。故六氣為風寒暑濕燥火。而分合六經。即太陽。陽明。 少陽。之三陽經。與太陰。厥陰。少陰。之三陰經也。此天地二氣之 所合化而成者。六經有形。六氣無形。亦一陰陽也。六氣者。天之 下降。六經者。地之上承。故天地交。而六氣始見。如以歲季喻。太 陽寒水屬冬令。厥陰風木屬春令。少陰少陽二火屬夏令。太陰 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107 濕土屬長夏令。陽明燥金屬秋令。其運行次序。自厥陰始。由春。 而夏。而長夏。而秋。而冬。即由厥陰。而少陰。而太陰。而陽明。而太 陽。至少陽則界乎少陰之後。太陰之前。以其所主相火。同屬君 火也。此天氣之序。異乎時序者也。時序者。以地氣為主。即六經 所合者。為少陰。少陽。太陰。陽明。太陽。厥陰。係一陰一陽。相間而 行。天氣之序。則自少陽。陽明。太陽。至厥陰。少陰。太陰。先行三陽。 再交三陰。二者之序既殊。故有主客氣候之異也。 六氣六經。亦本氣化自然之例而分者。蓋五行既分。二氣自化。 所推移者日異。所變遷者日多。則前者與後來殊。本者與枝葉 異。後天之象必至者也。如五行在天地間。以生克關係。各不相 侔。則屬天者。與屬地者。自然分類。天之風氣。為地之木。天之寒 氣。為地之水。天之熱氣。為地之火。天之燥氣。為地之金。是所謂 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各有所屬。則各有其名。各有所化。則各有 其類。故在地之五行。化而為在天之六氣。在天之五行。化而為 在地之六經。本陰陽分合自至者也。如三陽同出於陽。三陰同 出於陰也。以其分合多寡。乃變為三。太陽者。陽之最大。少陽者。 陽之最少。而陽明。則兩陽之合明也。太陰者。陰之最大。少陰者。 陰之最少。而厥陰。則兩陰之交盡也。故陽極於陽明。陰盡於厥陰。太少者。陰陽之盛衰。厥明者。陰陽之極至。各以氣之所至而 成其象。數之所至而成其名也。故陽三陰亦三。合之則六。此六 經所由來也。然陰陽雖有六。而五行祇五。則天地將不相應。故 五行變為六氣。以與地數應。而天地以合。生化以成。故重火以 為六氣。氣雖六。仍五行。以火之重也。雖重非重。仍自異氣。則火 之有天地也。蓋天地生化。無火不成。而天火地火。各致其用。如 天空之日。天火也。地中之熱。地火也。二者不能闕一。闕則天地 不全。雖二火而用不一。雖似重而非重也。在六氣之中。除二火 外。則水木金土皆同。故六氣以二火加五行而成。實仍五行也。 且六氣之合六經也。亦自有精義。非偶然配置者也。如水為寒 氣。而合太陽。火為暑熱。而合少陰與少陽。木為風。而合厥陰。金 為燥。而合陽明。土為濕。而合太陰。其名類似不侔。而竟相偶。何 也。蓋本後天之象。陰陽交錯之大則也。後天易卦。坎以水而為 中男。又代坤而居北。離以火而為中女。又代乾而居南。震以長 男為木居東。兌以少女為金居西。皆以陰用陽。以陽從陰。極交 錯之序。而見生化之用。與六氣之配合六經。其理正同。皆以二 氣消長。五行生剋。自相分合而成生化者也。故六氣之於五行。 與六經之於天地。其數各有所本。其名類各有所殊。非聖人故 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109 為之也。天地之間。人物並生。莫不由六氣推移展轉。以生以長。 以衰以死。即猶一歲之草木也。人之一身。以形氣之合而後生。 故六氣隨六經以週流全體。於平日。以六經分血氣多少。候神 識強弱。於病時。以六經驗邪氣淺深。定診治方度。皆憑此以知 六氣。而明一身之壽夭康病也。故六氣者。人物生化之途。六經 者。形氣出入之道。實五行所賦。二氣所流。有必知者也。 夫六氣之用。以主後天生化。而為五行生剋之實施者也。故其 用有一年主氣之例。有歷年客氣之例。有歲會之例。有時序之 例。有甲子循環之例。有司天在泉周歲之例。皆明六氣在天地 間。周流往復。無時或息者也。而人物應之。人之六經脈應主氣。 六經病應客氣。凡全身神形氣血榮衛呼吸之類。應各種之氣 也。故六氣者。主生化之樞紐。司造化之權衡。世間一切。莫不由 之以生以化。以長以育者也。其氣有常有變。有主有客。有過不 及。有勝有復。而象應之。故在天之寒暑風濕燥火。在地之冷煖 旱潦蟲災。及乎日月之變。山河之異。疫癘之至。水火之殃。關乎 災祲之事。禍患之類者。莫非六氣主之。而應之者唯人為最捷。 以其氣之行也。在天地之中。名曰氣交。人秉天地中氣而生。所 受氣交之變最切。舉凡災祥禍福變異怪誕之事。莫非感於人類也。故聖人明其氣之例。以教人知所省。而以輔易卦者也。其 言詳於內經。與前五運之說。皆為歲氣所司。不獨為疾病言也。 年之豐歉。物之夭壽。日月薄蝕。山澤崩竭。風雨失調。水旱不時。 五災八難。七眚九殃之事。皆著於冊藉。懸為教語。其旨意至深 切矣。豈可忽乎。 宗主自注 此文因太長。唯盡其意。所述各例。人或未明。以為難稽。此數千年 來久不講求者。致中庸所謂禎祥妖孽。必先知之各語。均不明所 指。豈非不讀書之蔽乎。果細繹內經運氣各篇。則知所謂吉凶災 祥。豐歉壽夭之所兆。初非空談玄理之事也。而古聖人教民之心。 亦可見一斑矣。 宏教附註 宗主此文精詳。為恐讀者難明。且糾正時人誤解五行為迷信之 說也。要知二氣五行。係生化原質之分類。本氣化所有。非古人故 作名目也。五行由生克而後見。實觀天象得之。其最初發見。即河 圖之數一六為水之象。及後神農氏。又見五天之氣。由東而西。由 南而北。相互成文。始明後天之生化。與河圖先天者不同。河圖以 五行初成。由氣之化。此則以五行合化。由氣之交。以後天生化。必一陰一陽相合而後見。故五行至後天。以剛柔相偶而後成。如戊 剛癸柔。不相剋而反相生。因丹天之氣即火氣亙於戊癸。故合化 火。其象自天見之。故紀於天元冊。即內經所述也。甲子干支。亦伏 羲神農所造。為輔易卦之用。至黃帝時更為推衍之。以成六十周 甲。三合兩合之數。而五運六氣之數以明。蓋皆仿易象也。易乾健 坤順配為父母。即甲剛己柔合化所仿也。故其理皆基於易。即易 所謂一陰一陽之謂道一語。足以明其用矣。 又曰五運六氣本造化所主。即氣化之例。實一切生化本源。但久 矣無人明之。遂以為陰陽五行荒唐無稽。而不復置信。不知內經 所言。皆經驗之事。無一不憑實在得來者。奈何人之不肯研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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