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072期——每日重點考點之故意殺人罪(5星考點)
2016年第072期——每日重點考點之故意殺人罪(5星考點)
命題方式提示
本考點考查方式主要是考查相關犯罪轉化為故意殺人罪的情形以及是否構成數罪併罰的問題。
基礎知識概述
(一)概念與特徵
本罪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1.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2.故意殺人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3.主體必須是已滿14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二)處罰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點精析
(一)故意殺人罪的認定。
1.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死亡的,聚眾「打砸搶」致人死亡的,聚眾鬥毆致人死亡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這些條文屬於擬制規定,而非注意規定。
2.對實施積極的安樂死的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3.自殺本身不構成犯罪,但引起、促成自殺的原因比較複雜,其中有的人對他人的自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下面對涉及刑事責任的幾種情況作些說明:(1)相約自殺。如果相約雙方均自殺身亡,自不存在刑事責任問題;如果相約雙方各自實施自殺行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殺未逞,未逞一方也不負刑事責任;如果相約自殺,由其中一方殺死對方,繼而自殺未逞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2)引起他人自殺。即行為人所實施的某種行為引起他人自殺身亡。正當行為引起他人自殺的,不存在犯罪問題。錯誤行為或者輕微違法行為引起他人自殺的,也不成立犯罪。嚴重違法行為引起他人自殺身亡,將嚴重違法行為與引起他人自殺身亡的後果進行綜合評價,達到了犯罪程度時,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犯罪行為引起他人自殺身亡,但對自殺身亡結果不具有故意時,應按先前的犯罪行為定罪並從重處罰。(3)教唆或幫助自殺。欺騙不能理解死亡意義的兒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殺的,屬於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憑藉某種權勢或利用某種特殊關係,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心理強制方法,使他人自殺身亡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行為人教唆自殺的行為使被害人對權益的有無、程度、情況等產生錯誤認識,其對死亡的同意無效時,也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4.對所謂「大義滅親」的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
主觀上是否具有殺人的故意,通過考察客觀事實來認定。對於使用槍支、匕首等兇器行兇,打擊他人致命部位,放任他人死亡並造成死亡結果的,通常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要點在於造成死亡結果的行為性質不同:一個是行為本身具有傷害性質;另一個是行為本身不具有傷害性質。如果行為人具有傷害的故意並實施了相應的傷害行為,導致死亡結果的,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本身不具有傷害性質,而是由於日常生活、工作中粗心、輕率行為不慎造成死亡結果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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