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電子監察系統在行政許可中的運用
06-11
本文共被查看110次發布人:蔣明亮班次:廳局發布日期:2006-3-27 10:05:13淺談電子監察系統在行政許可中的運用行政許可電子監察系統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使用「電子眼」對政府行政許可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情況包括每項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承辦、審核、批准、辦結五個環節進行實時監控,對各個行政許可服務現場進行實時的視頻監控,對違反行政許可條件、不按程序、超過行政許可期限、違規收費等情況會自動發出警告信息,對每個行政許可部門和行政許可工作人員進行績效評估和排名,從而使行政許可的辦理過程達到「看得見,管得住」。開發電子監察系統是紀檢監察部門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即改革行政監察工作,創新政府運行機制,又使紀檢監察部門關口前移,為優化投資環境作出實實在在的貢獻。一、電子監察系統的主要功能行政許可電子監察系統由核心軟體系統、視頻監控系統和行政許可外網三大部分組成,具有實時監控、預警糾錯、績效評估、信息服務四大功能。(一)實時監控。這個功能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運用核心軟體系統與政府各行政許可部門的業務系統直接對接,自動採集每項行政許可事項辦理過程的詳細信息,包括受理的事項內容、承辦人和申請人情況、受理與否及其理由,辦理人員、步驟,承辦時間、意見、結果,許可證件、收費、辦結時間,以及投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情況等等,使監察機關即時、同步、全面監控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過程。二是在行政服務大廳和政府主要部門如工商、建設、交通、國土、公安等行政許可服務現場設置視頻監控點,通過網路進行遠程視頻監控,實現對公務員工作作風、服務態度、在崗在位和辦事效率的有效監督,並及時處理行政許可服務現場可能發生的問題。(二)預警糾錯。電子監察系統根據有關規定,預先設置每項行政許可事項的內容、法律依據、條件、程序、收費、時限等規範化要素,制定有關辦法明確違反行政許可規定的具體情形及處理辦法。對各種違規行為,系統分別給予「黃牌」、「紅牌」警告,通過網路自動通知相關部門和責任人,監察機關進行督促整改和調查處理。對不予許可、不予受理、補交材料等情形,視為異常情況,實行重點監察。(三)績效評估。制定「行政許可績效評估量化標準」。電子監察系統設置行政許可績效評估子系統,根據評估量化標準,對各部門、各崗位的行政效能自動進行打分、考核和分析。對不同部門、同一部門不同時間段的行政許可實施情況和行政效能情況進行橫向、縱向比較和綜合評價。評估結果每月向各級領導和社會公布。根據評估結果,可以對行政許可事項的程序、期限等規定的合理性進行分析,從中查找問題,研究改進措施。(四)信息服務。電子監察系統可為群眾、各級領導和監察機關自身提供多種信息服務功能。一是系統設置統計分析子系統和綜合查詢子系統,可以靈活統計和查詢行政許可實施的有關信息。二是系統開設行政許可互聯網站,向企業和群眾提供所有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具體辦理要求等信息,提供行政許可事項電子申請表格下載功能,公布績效評估情況,方便群眾辦事和監督。三是系統與政府領導辦公決策信息服務系統連接,向市領導和各部門領導反饋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及績效測評情況等。四是系統與工商部門企業註冊登記查詢系統連接,監察機關檢查和調查工作中需要查詢企業法人信息時,可直接通過這一系統進行查詢,為監察工作提供方便。二、電子監察系統應用的效果開發電子監察系統監督作用十分明顯,可推動行政許可行為的依法、規範、公開和高效。(一)政務公開可得到推行。政府可在行政許可外網和內網上,把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公開,行政許可申請人可以輕鬆獲取所有行政許可事項的指引及表格下載,可以依法獲得更迅速、更透明、更清晰的高效優質服務,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依法申請行政救濟,可以依法獲得有效投訴途徑,可以諮詢和查詢所申請行政許可的辦理結果,可以發揮社會對政府的輿論監督作用。同時,系統使行政許可各個環節辦理情況一目了然,從而實現行政許可實施過程的公開透明。(二)辦事效率可明顯提高。由於系統本身具有的預警糾錯功能,經過系統監控,對各種違規行為及時給予「黃牌」、「紅牌」警告,監察機關督促、新聞媒體宣傳、各部門整改,系統的應用可有力地促進行政許可辦事效率的提高。(三)服務質量會有大的提升。可定期進行行政許可績效量化測評,並通過報紙、網站公布各部門的績效排名,視頻監控對行政許可現場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對違規行為自動發出警告,監督威力增大。出現「黃牌」的部門,會針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認真抓好整改,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完善規章制度,強化內部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務質量,會對行政許可現場的工作人員制定詳盡的服務規範,使其在遵守辦事時間、著裝儀錶、文明用語等方面有章可循。(四)工作責任制會得到強化。政府行政許可實施部門與紀檢監察機關簽訂責任書,作出配合系統運行和加強行政許可組織領導的承諾,明確每項行政許可事項實施的受理、承辦、審核、批准、辦結五個環節的責任人,建立「四級工作責任制」,即單位分管局領導負總責、相關業務處室領導具體負責、處(科)長現場負責、許可現場工作人員對經手的具體許可業務負責。三、開發電子監察系統的意義政府行政許可電子監察系統的開發應用,是適應信息化發展趨勢的產物,是監察方式、監察內容、監察手段和政府運行機制的變革和創新,有利於實現「四個轉變」。(一)行政許可電子監察系統的開發應用是監察方式的變革,有利於行政監察由事後監察為主轉變為事前、事中、事後監察相結合。以往行政監察工作中,事後查處比較多。事前和事中監督雖然也比較重視,但因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方法而難以開展。系統的應用為實施事前事中監督提供了一個途徑。它對行政許可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行政許可事項實施前就進行了規範和約束,實施中各個環節的情況都納入監察的視線,可以及時發現和有效杜絕不規範現象和違紀違法問題,防止利用行政許可權力謀取不正當利益現象的發生。(二)行政許可電子監察系統的開發應用是監察內容的深化,有利於行政監察由個人行為監督為主轉變為個人行為與行政程序監督並重。以往行政監察工作側重於對公務員個人行為的監督,而對行政程序監督的意識不夠強,辦法也不多。行政許可電子監察系統的開發應用,使監察機關實現對每項行政許可事項的方式、方法、步驟、期限、程序等行政程序基本要素的監控,既保證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人員嚴格按照設定的程序來辦事,又監督現行行政程序的執行,分析和發現行政程序中的薄弱環節,為改進行政程序提供依據。(三)行政許可電子監察系統的開發應用是監察手段的革新,有利於監察監督由柔性轉變為剛性。以往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行為雖然也有許多規定和要求,但由於監督手段有限,約束力不強,因此,工作中隨意性較大,一項許可事項既可以這樣辦,也可以那樣辦。行政許可電子監察系統的開發應用,以行政許可事項法定化為基礎,以信息技術為手段,把行政許可事項的規定固定下來,使行政許可事項必須嚴格按照設定的規則來實施。對違反程序和超越許可權的,系統將自動限制;對超過法定期限的,系統將自動警告;對違紀違規的行為,系統會自動記錄和及時發現。由此實現增強監督和約束的剛性。(四)行政許可電子監察系統的開發應用是政府運行機制的創新,有利於行政許可實施由內部進行轉變為公開操作。這一系統的基礎是實行與各部門行政許可業務系統的連接,各部門系統的數據進行交流並自動、實時反映到電子監察系統。因此,每個行政許可事項各個環節的辦理意見、依據、時間、結果等一目了然,暗箱操作的情況可明顯減少;各部門的信息在較大範圍內進行交換和共享,辦事公開化的程度得到大大提高。(五)行政許可電子監察系統的開發應用是落實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綱要》的有效舉措;是優化投資環境、為企業為群眾辦好事辦實事的創舉;它為建設「法治政府」、「責任政府」、「電子政府」、「服務政府』搭建新平台;也改革和創新政府行政管理活動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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