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市投資規則差異
作者: 時間:2014-11-25 09:50:35 信息來源:
項目 |
滬市 |
港市 |
港股通 |
股票層次結構 |
主要是主板市場 |
包括主板和創業板兩個層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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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規模 |
截至2013年底,上交所上市公司總市值為15.1萬億人民幣(約合2.5萬億美元) |
截至2013年底,港交所上市公司總市值24萬億港幣(約合3.2 萬億美元),其中中資股市值為13.7萬億港幣(約合1.8萬億美元),佔比約57%。 |
截止2014年3月31日,港股通標的股票264隻,總市值15.8萬億人民幣(約合2.6萬億美元) |
投資者結構 |
散戶主導的市場:在自由流通市值中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僅為19%,而散戶投資者持股比例高達81%;從成交量上看,散戶交易額佔比超過80%,且散戶中絕大部分投資者(85%)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不超過人民幣十萬元 |
海外和機構投資者佔據主導地位:按投資者類別劃分,整體機構投資者成交佔比高達61%,遠遠高於個人投資者23%的水平,這主要是由於海外機構投資者佔比(41%)遠遠高于海外個人投資者(4%);相比之下,本地的機構與個人投資者比例基本持平。從地域分布來看,46%的海外投資者中,美國和英國的投資者仍然是香港現貨市場的主力(佔比54%)。來自中國大陸的投資者比例過去幾年持續上升,目前已經佔到海外投資者整體成交額的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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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結構 |
上交所的產品主要是基礎證券,包括股票、基金、債券三類。近年來,上交所不斷地推出新的證券交易品種。2011年曾推出權證,目前正在積極開發個股期權等衍生品。 |
根據港交所的劃分,其產品包括證券產品和衍生產品兩大類。其中,證券產品在港交所市場佔據主導地位,包括:股本證券即股票(包括主板和創業板)、合訂證券、債務證券、單位信託或互惠基金(包括交易所交易基金、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結構性產品、衍生權證、牛熊證、股票掛鉤票據。而衍生產品包括五大類:股市指數產品(包括新華富時中國25指數期貨及期權、恒生中國H股金融行業指數期貨、恒生指數期貨及期權、恒生中國企業指數期貨及期權、小型恒生指數期貨及期權)股票產品(包括股票期貨、股票期權)、利率及定息產品(包括港元利率期貨、三年期外匯基金債券期貨)、貴金屬產品(包括黃金期貨)、基礎金屬產品(包括LME期貨及期權)。 |
港股通股票範圍:(1)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的成份股;(2)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3)A+H股上市公司的H股。發行人同時有股票在上交所以外的內地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在聯交所以人民幣報價交易的股票不納入港股通股票。 僅為現貨,不包括衍生品 |
上市公司構成 |
滬市A 股在原材料(尤其化工、建材等)、工業與資本品(特別是工業機械、國防與軍工、電力設備等)、必需消費品(白酒、啤酒、農產品等)、醫療保健、電子元器件等領域公司選擇比港股更加豐富 |
港股市場的油氣服務等行業、金融行業特色類公司(如資產管理)、地產特色類公司(如地產經營)、可選消費(如專賣店、鞋類、運動與休閑服裝、電影與娛樂、博彩、餐飲等)、電信與科技(電信公司、互聯網與軟體)內有比A 股市場中更強勢的品牌或者更豐富的選擇 |
股通標的為恒生綜合大型、中型股指數成份股及上交所A+H股票,涵蓋了金融、地產、油氣服務、公用事業、交通運輸、食品飲料、建築、汽車、紡織服飾、醫療保健、酒店休閑等各類行業中的重點公司。 |
交易時間 |
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假日和上交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開盤集合競價:9:15-9:25 連續競價:9:30-11:30 13:00-15:00 |
周一至周五(公眾假期除外)。 開市前時段:9:00至9:30 持續交易時段:9:30至12:00(早市)、13:00至16:00(午市) 延續早市交易時段:12:00至13:00(僅買賣延續交易證券) |
只在上交所和港交所共同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時開通 |
交易方式 |
開盤集合競價,其它交易時間以連續競價方式進行。 |
開市前時段及建議中的收市競價交易時段以集合競價方式進行;其它交易時間以連續競價方式進行。 |
港股通禁止"暗盤交易"。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和上交所會員不得自行撮合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的訂單,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港交所以外的場所提供港股通股票轉讓服務。 |
撮合配對方式 |
集合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 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仍有兩個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一)最高買入申報價格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格;(二)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三)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
開市前時段集合競價:買賣盤會以買賣盤類別(競價盤比競價限價盤享有優先的對盤次序)、價格及時間優先次序按最終參考平衡價格順序對盤。 持續交易時段連續競價:以價格及時間為優先次序對盤。 |
配對撮合方式與港股相同,但港股通不提供"競價盤",僅可通過"競價限價盤"參與開市前時段集合競價。 |
開盤價的計算 |
開盤價:沒有進行開盤集合競價股票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格。進行開盤集合競價股票的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產生開盤價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 |
開市前時段的最終參考平衡價格為開市價。若開市前時段未產生對盤價格的,以當日第一筆成交價格作為開盤價。 |
同港股對應規則 |
收盤價的計算 |
股票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
股票在交易日最後一分鐘的交易時間內,每隔15秒鐘取價一次,產生共計5個價格。該5個價格的中位數為該股票的收市價。 |
同港股對應規則 |
委託/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
A股是0.01元人民幣,B股是0.001美元,基金和權證是0.001元人民幣。5,000.00至 |
不同價位的股票,最小的價格變動單位也不同。 |
同港股對應規則 |
交易單位 |
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股票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餘額不足100股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
交易規則沒有相關規定,由發行公司自行決定。每手股數不等,有500股、1000股等。 |
同港股對應規則 |
委託/申報上限 |
股票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0萬股。 |
每個買賣盤手數上限為3000手,每一個經紀代號的未執行買賣盤不設上限。每個買賣盤股數上限為 999,999,999(系統上限)。 |
港股通交易實行額度控制。如果總額度或每日額度使用完畢,將拒絕或停止買單申報。 |
有效申報價格 |
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申報價格受到一定的限制: 1.集合競價階段:(1)股票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90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50%;(2)新股上市首日,申報價格不高於發行價格的120%,不低於發行價格的80%。 2.連續競價階段:(1)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於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於該平均數的70%;(2)新股上市首日,申報價格不高於發行價格的144%,不低於發行價格的64%。 |
買賣盤價不得超過當時按盤價9倍或以上,以防止鍵入錯誤小數位。 另外,除開市價的報價,買(賣)盤價一般不可低(高)於當時買(賣)盤價24個價位。 |
同港股對應規則 |
委託/申報類型 |
開盤集合競價:1.限價訂單 連續競價:1.限價訂單;2.市價訂單,其中市價訂單又包含兩種申報方式: (1)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訂單 (2)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訂單 |
開盤集合競價:競價盤(對盤次序優於競價限價盤);競價限價盤 連續競價:限價盤(成交價只能為輸入價);增強限價盤(不超過輸入價的最優十檔價格成交剩餘轉為限價盤);特別限價盤(不超過輸入價的最優十檔價格成交剩餘撤銷) |
在開市前時段只允許輸入競價限價盤,不允許輸入競價盤(對盤前時段9:15-9:20隻允許輸入競價盤,因此港股通投資者無法在該時段輸入買賣盤),連續交易時段只允許以增強限價盤進行買賣(且不可附加"全數執行或立刻取消"指示) |
委託/申報的撤銷、修改與有效期 |
除9:20-9:30之間交易主機不接受撤單申報,其它交易時間內都能撤銷未能成交的申報。 已申報訂單不得更改申報價格或申報數量,必須採用先撤單再申報的方式修改訂單。 |
輸入買賣盤時段9:00-9:15,接受競價盤及競價限價盤,並可修改或取消買賣盤。 對盤前時段9:15-9:20,只接受競價盤,且不可修改或取消買賣盤。 對盤時段9:20-9:28,不得輸入、修改或取消買賣盤 暫停時段9:28-9:30,不得輸入、修改或取消買賣盤 持續交易時段9:30-12:00及13:00-16:00,可以更改或撤銷未能成交的申報。 另外,午市開市前三十分鐘,即12:30-13:00,可以取消早市的買賣盤。 |
港股通訂單已經申報的,不得更改申報價格或申報數量,但在港交所允許撤銷申報的時段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 |
碎股買賣 |
在撮合系統中允許零股賣出 |
碎股以"半自動對盤"方式買賣,交易系統有專頁顯示所有沒完成的碎股買賣盤,供有意買/賣家參考。價格通常有折讓。 |
港股通股票交易申報數量應當為港交所規定的一個買賣單位或其整數倍,但通過港交所碎股市場賣出的除外。上交所SPV僅提供限價盤一種交易指令,且僅可賣出不可買入。 |
錯誤交易的處理 |
撮合系統: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交易即告成立。符合上交所《交易規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交易,上交所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對顯失公平的交易,經上交所認定並經理事會同意,可以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證監會報告。違反《交易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上交所有權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
對交易中的意外錯誤輸入,經買賣雙方協商後達成撤銷交易的共識並通報交易所,交易所予以考慮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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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港交所稱為系統外交易) |
有單獨的大宗交易系統。大宗交易在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後,向大宗交易系統提出成交申報。 |
香港交易所容許參與者不通過交易系統主機進行交易。非自動對盤成交分為兩類:兩邊客成交(同一個交易所參與者自行配對的交易,其既是買方也是賣方);非兩邊客成交(不同交易所參與者之間達成的交易)。所有系統外完成的交易信息都必須在達成後15分鐘內由賣方交易所參與者輸入到系統。買方在規定時限內可以核實成交信息,並在發現錯誤時反駁錯誤的輸入資料 |
暫不允許系統外交易 |
買賣盤揭示 |
最優五檔,內容包括:1. 每個交易日9:15至9:25開盤集合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虛擬開盤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和虛擬未匹配量。 2. 連續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最新成交價格、當日最高成交價格、當日最低成交價格、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實時最高五個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實時最低五個賣出申報價格和數量。首次上市證券上市首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格為其發行價,上交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
最優五檔、有經紀標識,連續發布(只要有變動即更新)。內容包括: 1. 開市前時段,實時行情內容包括:股份代號;股份(英文及中文)簡稱;印花稅標記;賣空標記;中央結算系統股份標記;上一日收市價;價位(即最小股價上下波動單位);每手股數;貨幣;買賣價;兩邊各顯示最優五個價格及其買賣盤數目;買賣盤隊伍中的經紀編號;當前市場階段;參考平衡價格以及參考平衡成交量。 2.持續交易時段,實時行情內容包括:股份代號;股份(英文及中文)簡稱;印花稅標記;賣空標記;中央結算系統股份標記;當日最高及最低的成交價;上一日收市價;按盤價;成交股數;成交金額;價位(即最小股價上下波動單位);每手股數;貨幣;買賣價;兩邊各顯示最優五個價格及其買賣盤數目;買賣盤隊伍中的經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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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 |
只有某些指定的股票才可以融資買入;只有某些指定的股票才可以融券賣出。有關交易所指定的允許融資融券的證券名單可在交易所官方網站獲得。 |
只有某些指定的股票才可以賣空。有關交易所指定的允許賣空交易的證券名單可在交易所官方網站獲得。 |
港股通投資者不得參與港市融資融券交易,更不允許裸賣空。 |
是否允許日內迴轉交易 |
除債券、權證以外都不允許日內迴轉交易 |
允許迴轉交易 |
允許迴轉交易 |
漲跌幅 |
大部分情況下都實施漲跌幅,有10%和5%兩類。 |
無規定 |
無規定 |
交易異常停牌 |
股票、封閉式基金、權證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上交所可以決定停牌。上交所可以對涉嫌違法違規交易的證券實施特別停牌並予以公告 |
香港交易所無類似的停牌規定。停牌通常由有關股票發行公司申請,並由交易所批准執行。 |
同港股對應規則 |
指定交易 |
上交所市場證券交易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資者從事B股交易除外。 |
無類似制度 |
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 |
公開交易信息 |
在幾種情況下,披露買、賣金額最大之五家會員營業部名稱和金額: 1)當日收盤漲跌幅偏離值達到正負7%的前三隻股票(基金)2)日價格振幅達到15%的前三隻股票(基金); 3)日換手率達到20%的前三隻股票(基金); 4)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積達到正負20%; 5)連續三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比前五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比值達到30倍。 |
無明確規定 |
無明確規定 |
股票標識數字 |
6位 |
5位 |
5位 |
股份代號標識 |
存在警示風險的特殊標記 |
不存在特殊標記 |
不存在特殊標記 |
報價顯示 |
上漲的股份報價顯示為紅色,下跌時為綠色 |
上漲的股份報價顯示為綠色,下跌時為紅色 |
視不同行情軟體而有所不同,如錢龍、通達信等港股行情軟體採用國內習慣,紅色為上漲,綠色為下跌。 |
交易費率 |
A股傭金最高為成交金額的0.3%,起點為5元 證管費0.002%(雙向)經手費:成交金額的0.00696%(雙向) 印花稅:成交金額的0.1%(單向) 過戶費:成交股票數量(以每股為單位)0.6‰,無最低收費標準 資本利得稅:無 紅利稅: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為5%;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 |
傭金:經紀可與其客戶自由協商傭金收費 交易征費:0.003%(雙向)交易費:0.005%(雙向) 交易系統費:每宗交易付費0.5港幣(雙向) 印花稅:成交金額的0.1%(雙向) 過戶費:不論股份數目多少,上市公司之過戶登記處收取新發股票費用,收費每張港幣2.50元,由買方支付 資本利得稅:無 紅利稅:香港個人投資者在收取內地企業派發的股息時,按10%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 本地企業派發股息,無須繳納紅利稅 |
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應當按規定向其委託的會員交納傭金。 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應當按照港交所市場收費標準交納交易費、交易系統使用費和其他費用,並按照香港地區相關規定繳納印花稅等稅款。 |
做市商制度 |
對於一般股票不採用做市商制度對債券大宗交易、權證實行一級交易商制度 對ETF實行流動性提供商制度 |
對一般股票不採用做市商制度。 對ETF採用做市商制度,結構性產品有流通量提供者 |
同港股對應規則 |
前端監控 |
交易所實行前端監控、對投資者賬戶進行檢查,以免構成交收違約 |
港交所並沒有實行針對投資者賬戶的前端監控,但旗下結算所有一套風險管理措施,處理交收違約的情況 |
上交所會員接受客戶港股通股票買賣委託,應當確保客戶賬戶內有足額的人民幣資金或證券。 |
第三方存管 |
A股交易實行第三方存管制度 |
無類似制度 |
與A股相同,實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
交易幣種 |
人民幣 |
港幣 |
以港幣報價,以人民幣交收 |
投資者賬戶 |
A股投資者賬戶類型有:A股個人投資者賬戶(A賬戶)、A股機構投資者賬戶(B賬戶)、A股專業機構投資者賬戶(D賬戶)、A股投資者基金賬戶(F賬戶) |
香港投資者投資證券可以於經紀商處開立個人投資賬戶、機構投資賬戶、聯名賬戶。按照是否可以融資可分為現金賬戶及孖展賬戶,經紀商還根據自身情況提供融券賣空等服務。此外投資者可以直接於中央結算開立投資者戶口買賣證券,也可以股東自己的名義或選定代理人的名義在過戶處登記並持有實物股票。 |
港股通投資者需擁有上證A股賬戶。可參與的賬戶類型有:A股個人投資者賬戶(A賬戶)、A股機構投資者賬戶(B賬戶)、A股專業機構投資者賬戶(D賬戶) |
交易規則 |
T+1 |
T+0,當天買賣次數無限制 |
T+0,當天買賣次數無限制 |
交收規則 |
T+1交收,賣出股票的資金T+1可取 |
T+2交收,賣出股票的資金T+3日可取,如遇八號風暴等原因可能會延遲交收 |
T+2交收,賣出股票的資金T+3日可取,如遇八號風暴等原因可能會延遲交收 |
權益 |
T日買入,T日享有權益 |
T日買入,T+2日享有權益 |
T日買入,T+2日享有權益 |
匯率風險 |
無 |
有 |
有 |
裸賣空 |
不支持 |
不支持 |
不支持 |
融資融券 |
支持 |
支持 |
不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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