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慰小悅悅應先改彭宇案判決思維

告慰小悅悅應先改彭宇案判決思維

2011年10月22日02:47

10月21日凌晨,佛山被碾女童小悅悅終因搶救無效而離世。輿論痛惜之餘,有不少人呼籲,借鑒國外經驗,以立法形式「保護見義勇為者不被誣陷」,規定「見死不救者應受懲罰」。

對此,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院長季衛東教授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立法告慰」的效果不宜作過高估計,相形之下,改變「彭宇案」的判決思維「也許更為現實」。

據了解,美國、德國、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國的法律中,均有見義勇為者「免責」、見死不救者「受罰」的相關規定,這些也成為公眾眼中值得借鑒的「他山之石」。但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中國法研究中心教授本傑明·利伯曼、中國政法大學中德法學院副院長馬克·漢斯今天都向記者表示,在他們看來,西方社會中的「救人意識」並非主要通過「立法」來塑造的。

「在美國的大部分州,確實有某種形式的《好撒瑪利亞法》來保障助人為樂者,使其一般不會因為救人過程中的疏忽而遭到起訴。」本傑明·利伯曼表示,「但紙面上的法律,究竟能對現實產生多少實效?實證研究表明,見義勇為的頻率,並不建立在它是不是一種『法定義務』之上。」

馬克·漢斯也向記者證實,德國刑法中確實規定對一些「舉手之勞」卻見死不救的行為,要課以1年以下監禁或相當數額的罰金。「但是,我相信,如果你問一個德國人為什麼他會選擇幫助悅悅,答案不會是『因為法律是這麼規定的』,或是『否則會有人起訴我』,而是『這是一種他人需要幫助時的自然之舉』。」

在佛山女童被碾案中,18名被斥「冷漠」的路人無一伸出援手,被不少公眾看做是4年前南京「彭宇案」的陰影投射。

2007年,南京徐老太將彭宇訴至法院,稱後者將自己撞倒,而彭宇則一直堅稱自己並沒有撞到徐老太,完全是出於好心將其扶起送醫。一審判定彭宇撞人並賠償4萬餘元,「彭宇案」最終以調解告終。「第一個下車之人,從常理分析,其與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較大。」「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一審判決書中的上述判決詞,在「雷人」的同時,引起輿論嘩然。

有網友就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彭宇案』之後,助人的成本、風險、恐懼值都提高了,慢慢就形成了現在這種『想救不敢救』的冷漠局面。」「不知當年審判『彭宇案』的那位法官,可知自己的一個決定,造成了如此大的蝴蝶效應?」

季衛東表示,將「想救不敢救」的社會局面歸咎於當初審理「彭宇案」的一名法官,固然有失偏頗,但要避免悲劇重演,重要的一點就是改變「彭宇案」的判決思維。

「在雙方證據都不充足的情況下,法官沒有依照『誰主張、誰舉證』這個基本標準,而是在疑點重重時,就根據所謂『常理』和『社會情理』對彭宇的過失進行了可能性分析,當然難以令公眾信服。」季衛東表示。

他告訴記者,按照現代民事訴訟制度在分配證明責任方面的基本標準,應該是「誰主張、誰舉證」,由負責舉證的那一方來承擔無法查清真相的不利後果。「在『彭宇案』中,告彭宇撞人的徐老太有義務證明彭宇存在侵權的客觀過失。」他解釋,「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如果不讓負有舉證責任的徐老太承擔不利後果,就意味著,實際上在相當程度上把舉證責任推給了被告。無需藉助『見義勇為』行為來辯護,這種思路也是有悖法理的。」

馬克·漢斯也表示,若「彭宇案」發生在德國,法官會要求原告證明「是彭宇撞了她」,證據不足就不予支持。「被告沒有義務證明『他沒有撞』。否則,每個人都會很容易隨機地把損失『賴』給別人。」

季衛東擔心,「彭宇案」的這種判決思維正在形成某種定勢,公眾在救人時不僅擔心被被救者「訛」上,更害怕的是連法官都不會支持自己。

據公開報道顯示,繼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被判罰錢的彭宇案之後,天津、湖北、江蘇及福建等地都曾上演「一方稱好心助人,一方稱對方肇事扶人」的「羅生門」。

「一旦這樣的事態普遍化,道德的大面積滑坡就無法避免。」季衛東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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