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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倒灌新家她把樓上16戶都告了

污水倒灌新家她把樓上16戶都告了

她還把物管和開發商一併告上法庭 要求三方被告共同連帶賠償自己的損失

2014年7月15日 成都商報電子版

雙流法 成都商報記者 周茂梅 攝影報道

核心

提示

鬱悶

她的新家被倒灌

因裝修不久的新家被堵塞的下水道倒灌而受損,家住雙流人居都市陽光小區的劉女士,將同單元共同使用同一污水管道的16戶鄰居連同物管公司和開發商,一併起訴至法院,請求三方被告共同連帶賠償自己的損失。

喊冤

鄰居稱不該擔責

樓上鄰居普遍認為自己是「冤枉」的,他們認為自己有權使用下水道,並沒有故意往下水道丟東西,自然也沒有侵犯二樓原告的權益,因此不應該承擔責任。

物管方則表示,物管公司只要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履行了疏通義務,且沒有給業主造成次生損害,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最近,家住雙流人居都市陽光小區的劉女士,遇上了一件很難為情的事情。因裝修不久的新家被堵塞的下水道倒灌而受損,她選擇了將同單元共同使用同一污水管道的16戶鄰居告上了法庭。她稱這並非自己的本意,但面對損害嚴重的新家,找不到更好的賠償渠道。

從去年7月事發至今,劉女士一直希望能通過協調解決好這個糾紛。但沒人「接招」的現狀,讓她最終選擇將16戶鄰居連同物管公司和開發商,一併起訴至雙流法院,並依據相鄰權法律關係,請求共同連帶賠償自己的損失。對此,樓上鄰居們紛紛表示「冤枉」,聲稱自己合理用水,並沒對二樓業主實施具體侵權行為,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物管公司也表示已盡到妥善合理的管理義務,不應當擔責。

原告方:

樓上住戶不當使用

致下水道堵塞污水倒灌

一直在重慶工作的劉女士,於2010年在成都雙流人居都市陽光小區購買了一套位於二樓的二居室住房,裝修後偶爾居住,平時交由親戚幫忙照看和打理。2013年7月,劉女士的親戚例行前去查看時,發現整個房屋滲滿了污水,各種油污漂浮在房間內,發霉變質。隨後,劉女士返回雙流家中處理此事。「看到好好的一個新家,還沒怎麼住,卻變成這樣,心情可想而知。」劉女士將此事第一時間通知了物管,並委託物管對下水道進行清理。「當時從二樓下水道中清理出了大量的油污和各種殘留物,還有一張毛巾。」物管公司工程部經理嚴大海告訴成都商報記者。

同時,劉女士一家在單元內貼出公告,告知鄰居們自家因污水倒灌被淹的情況,希望樓上的鄰居們能注意用水,避免下水道再次堵塞。同時,也希望能以此找到導致下水道堵塞的侵權人。「事實上,根本不可能找到具體侵權人。面對家中造成的數萬元的損失,我們想到了起訴。」劉女士告訴成都商報記者,最先只想到了起訴物管,但很快發現物管不是下水管道的使用人,他們只具有管理義務,加上在每次下水道維護中,物管都按約進行了疏通。後經過諮詢律師,最終選擇將共同使用管道的16戶鄰居和開發商也一併起訴。「正是由於樓上住戶的不當使用行為,造成了下水道的堵塞和污水的倒灌,物管公司在管理上也存在相應過錯。」劉女士的律師介紹。

鄰居們:

沒故意往下水道丟東西

未侵犯二樓原告權益 不該擔責

面對二樓住戶的起訴,樓上鄰居普遍認為自己是「冤枉」的,他們認為自己有權使用下水道,並沒有故意往下水道丟東西,自然也沒有侵犯二樓原告的權益,因此不應該承擔責任。

「我家至今還是清水房,也沒用過下水管道,原告連我也起訴,是沒有道理的。」18樓的一位被告業主告訴成都商報記者。

「我們家下水道口都是有漏斗的,從來不用抹布、拖帕,也不會掉這些東西到下水道去。就算一不小心掉進了下水道,也應該是堵在樓下的管道內,不至於到了2樓才堵上。」住在14樓的梁女士向成都商報記者表示,自己家比原告先入住了2年多,從沒遇上類似情況,而原告沒住多久就給堵上了,「他們沒想過是自己的原因?我認為他們自己也是有責任的。」

「一根管道從2樓到18樓在公用,要說責任大家多少有一點。」住在5樓的陳先生表示,但下水道反水問題很容易發現,作為原告業主,自己沒有第一時間發現處理,導致損失不斷擴大。「以此分析,我認為大部分責任都在他們自己。」陳先生稱,「不能因為自己的過錯造成損失就來告我們樓上住戶,再說我也沒有錢去賠償。」

「要想讓我們擔責可以,但必須要證明下水道捅出來的東西是我們丟下去的。」被告林先生則表示,「原告要拿出具體侵權的證據,否則就是法院判了,我們也不得賠錢。」

物管方:

履行了疏通義務

未造成次生損害 不該擔責

同樣作為被告的物業公司成都潤錦城實業公司表示,原告起訴鄰居,「是把問題複雜化了。」據物業公司工程部經理嚴大海介紹,下水道管理維護問題是每個小區都面臨的普通問題,物業公司每年要定期對該小區進行2次例行疏通,初步安排在每年的4月和9月,對於業主發現的堵塞問題,物管也會在半小時內達到現場,應急處理。

「小區十幾棟樓房,只有這棟堵漏的情況最為嚴重。」嚴大海不否認在事發前,物管公司已經應急疏通過2次。對於此次事故的責任,嚴大海表示,物管公司作為管理方,只要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履行了疏通義務,且沒有給業主造成次生損害,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面對業主的起訴,小區開發商成都人居置業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師表示,由於目前尚在應訴中,開發商方面不便接受採訪。

新聞透視

一家住戶被污水倒灌,樓上16戶怎麼都成了被告?

對此,律師表示,業主在發現自己的權益受損時,可依據《民法通則》《物權法》等法律中關於相鄰權關係的規定維權。那麼,什麼是相鄰權?

相鄰權

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係時所享有的權利。《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物權法》第84條、第92條也作出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焦點1

樓上業主該不該「連坐」?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類似事件的認識和判案都不一致。判決支持的案例依據的法律包括共同危險行為或共同侵權行為;而判決不支持的則認為,受害業主無法舉證證明樓上業主存在過錯,因此駁回訴訟請求。下面讓我們先來看看這三個判例,並了解下法院判決的理由。

支持方:認定共同侵權連帶賠償

判例一:

2003年至2004年期間,北京喬女士家多次遭遇污水倒灌現象,維修人員在下水管道中掏出襪子、塑料袋、頭髮等雜物。2004年5月,喬女士起訴樓上16戶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1萬餘元。

判決: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樓上16家住戶各一次性賠償喬女士200元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喬女士與樓上16家住戶共同使用同一污水主管道排放生活污水。鑒於無法確認堵塞下水道公共部分污物的直接來源,從維護公共利益角度出發,在無免責事由情況下,應由使用主管道的各住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判例二:

2011年,成都湯先生的家因下水道反滲損失嚴重,隨後他將樓上兩家住戶告上法院。

判決:成都高新法院審理認為,樓上兩家住戶實施的是共同危險行為,由於加害人不明,判兩住戶對湯先生所受的損失連帶賠償3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0條規定,應認定李先生、蘇先生實施的是共同危險行為,只有舉證證明其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方才得以免責。

反對方:無法證明使用人過錯而被駁

判例三:

2014年,家住柳州的阿強夫妻倆出差十幾天回家,發現才裝修好的房屋被衛生間里倒灌的污水和污物浸泡。經檢查發現屋內積水是因建築垃圾和材料殘留物排到主排污管道引起的堵塞所致,便將樓上11戶業主全告上法院索賠。

判決: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發生堵塞的管道原告也同時在使用,發生堵塞的部位也位於原告家排水管之下,不能排除因原告裝修時傾倒的建築垃圾導致堵塞。原告提交的證據,並不能證明11名被告存在過錯或實施了侵權行為。

焦點2

物管和開發商是否有責?

本案中,和16名業主一起被起訴的還有開發商成都人居置業有限公司、物業管理方成都潤錦城實業有限公司。作為開發商和物業管理方,在類似滲水事故中是否承擔責任,成都商報記者採訪了四川法銀律師事務所律師刁偉瑋。

刁偉瑋分析,物管公司在相關法律關係中,承擔著物業管理和維護義務,如果物管公司存在管理不善或者在管理中導致次生損害,那麼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開發商在設計和施工建設樓房的過程中,應該按照建築設計施工標準,建設房屋及附屬設施,如果開發商存在設計施工不合格的情況,也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焦點3

鄰居如何證明自己不擔責?

被告上法庭的16戶鄰居,該如何證明自己不擔責?對此,律師刁偉瑋分析,被告方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證明自己不應承擔責任。

首先可以證明自己不是適格的被告。比如像18樓尚未裝修入住的業主,可以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在侵權事實發生時,自己並沒有裝修,更沒有入住房屋,因此也談不上使用下水管道和侵權行為。

作為已經入住的被告鄰居,也可以提交證據證明自己一直在妥善使用和管理下水道,以證明自己在使用下水道時沒有過錯,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以減輕自己的法律責任。

焦點4

受害業主應如何維權?

律師刁偉瑋介紹,業主在發現自己的權益受損時,可依據《民法通則》《物權法》等法律中關於相鄰權關係的規定維權。在確定具體被告後,需要收集並固定證據,「不但要證明侵權行為、還要證明具體損失,以及侵權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刁偉瑋稱,本案的核心法律關係即是相鄰權。

根據法律規定,相鄰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係時所享有的權利。《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物權法》第84條、第92條也作出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權利人可依據上述法律請求同一根管道的使用鄰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刁偉瑋稱,這些法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和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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