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防止假幣流通有何高招?
06-11
中國古代防止假幣流通有何高招? 年前,編號HD90假幣、銀行驗鈔系統升級之類的新聞撲天蓋地擁堵各個媒體,爭相報道,從一元硬幣至百元大鈔,造假和打假從未停止過對抗,並且始終處於一種「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相互不斷升級的格局。 從古至今,只要有巨大利益的地方就有冒險罪惡伴隨發生。我國古代自宋朝發行紙幣開始,製造假幣的行為就更加猖獗。例如南宋查獲的一起偽鈔案中,一次性起獲假幣30萬元,參與造假者53人,犯罪人分工明確、各司其職,明顯呈規模化、團伙化傾向。元代鉛山州(今江西鉛山縣)素以製造假鈔聞名,吳友文所造假鈔遠至江淮、燕薊一帶,他本人也以偽鈔致富,豢養打手,常派人威脅告發他的人,甚至與官府中專門負責打擊偽造假鈔活動的官員對抗。 面對如此囂張的偽鈔犯罪活動,歷代採取了形式多樣的防偽措施,大致歸納有以下幾種: 一、嚴刑峻法,獎懲並行,嚴禁偽幣的製造和流通 古時針對民間的貨幣作偽,政府最直接的手段,便是通過法律的嚴厲懲戒來遏止作偽者的不法行徑。太祖乾德元年(964年)七月頒行的《宋刑統》中規定:「諸私鑄錢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具未鑄者,徒二年,作具未備者,杖一百。」後乾德五年(967年)十二月又下詔:「諸州輕小惡錢及鐵鎉錢等,限一月悉送官,限滿不送者罪之有差,敢私鑄者棄市。」對於私鑄銅錢者,不計鑄造數量的多寡,皆處以死刑。太宗太平興國二年(977年)規定銅錢每貫必須「四斤半以上方得行用」,凡不合標準者限一月送官,官給銅價,「限外犯者之有差,私鑄之人作法處死」。南宋時期,由於銅的產量銳減,為了確保現有的銅材,對私鑄銅錢者的處罰更甚,除「私鑄錢者絞」之外,對於相關失職人員亦有輕重不等的懲罰。再後來,隨著紙幣的出現,鑄幣額銳減,這時的紙幣已經成為流通中的主要貨幣,其行用量大且廣。和鑄幣相比,紙幣作偽更易而獲利更豐。因此政府三令五申,嚴禁偽造,並進一步加重對違反者的處罰。當時,將偽造犯人處斬已成定律,並增設了支賜陳告人的獎賞制度。具體說來就是懲罰偽造、包庇、轉用偽幣者,處分失察的官員和鄉耆;獎賞告發人和自首者,獎勵查獲偽鈔的官員。紹興三十二年(1162年),定偽造會子法規定:「犯人處斬,賞錢十貫,不願受者補進義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賞,願補官者聽。」宋代規定告發者賞銀千貫,金代規定賞銀三百貫,元代規定除賞鈔五錠外,還將犯人的家產全部賞給告發者。在這些獎賞之下,果然有不少造假者被捉拿,有效地起到打假的作用。此後,政府對會子法還進行了不斷的完善和充實。這些都是政府貫徹「嚴刑峻法,獎懲並行」原則,以嚴厲打擊私鑄偽幣者的最好體現。 二、嚴格管制幣材以杜絕作偽之源 鑄造錢幣需要銅、鐵、錫等金屬材料,制偽鈔則需要鈔紙。北宋時期,庄綽就已經指出貨幣作偽在於「物料寬剩,適足以資盜竊」。意思是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控制銅源,盜鑄者就會有足夠的鑄幣資源,為了從源頭上制止作偽,政府就應該採取禁銅、榷鐵以及壟斷鈔紙等措施以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當時控制幣材的具體措施就包括:禁止民間私自開採和冶煉原銅、私相買賣銅料、鑄造銅器出賣等等,其目的在於截斷不法之徒的私鑄之源。宋代時期,民間銅器製造業不斷發展,因此一些銅器作坊商就藉此機會私鑄銅幣以牟取暴利。為了集中幣材以供宋朝政府鑄錢之專用,根據《宋史》卷180《食貨下二》的記載,宋朝法律就規定:「凡山川之出銅者悉禁民采,並以給官鑄焉。」太宗雍熙元年(984年)也令江南諸州官府所處貯雜錢:「每貫及四斤者送闕下,不及者銷毀。民間惡錢尚多,復申乾德之禁,稍峻其法。」 宋朝時期還規定,宮廷寺觀法器、軍器、銅鏡、銅鑼等銅製金屬品均由官府製造出售,民間不得自造,凡不宜官造的器物,如銅鐘等物,則由有關方面提出申請,獲准之後在官府派員監督下方可鑄造,至於門上銅釘、銅飾等銅製品則一律禁絕。通過上面這一系列的措施,宋朝官府收繳、集中了私人手中的大量幣材,有效、充分地壟斷了銅源,強化了它的貨幣管制制度。 精選幣材紙幣最早出現在四川,當地官員在與製造偽鈔活動做鬥爭的過程中積累了不少經驗,他們認為只要在製造印鈔紙上多下功夫,選擇一般人難以偽造的特製紙,便可有效地仿偽。為此,他們製作了光亮潔白、經久耐用精品紙專門用於印鈔。史書記載,「鈔用川紙,物料既精,工制不苛,民欲為偽,尚或難之」。朝廷的一些定點紙局所造紙張比不上川紙,因此,川紙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成了印鈔紙專用紙。這種紙張只許印鈔,不準民間採購,目的是為了有效地防偽鈔。 三、收繳收兌私錢,阻止私錢在社會上的流通 只要有利可圖,私鑄現象就難以完全禁絕,就會有大量的私錢進入流通領域,對政府的錢法政策產生影響。因此,對於已經鑄造流通的私錢,古代政府經常採取收與禁相結合的辦法,在嚴禁私錢流通的同時,用官鑄法錢和谷帛等收兌私人手裡的惡錢,再回爐重鑄,力圖減少社會經濟生活中惡錢的數量。收兌政策畢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國家財力有限,無法長期承受。法錢和惡錢的比價如果定得太高,政府財力不足,便無法將民間的惡錢全部兌換出來;比價太低,私人的惡錢不原意拿出來,又收不到效果。不過收兌政策儘管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它畢竟是符合經濟規律的,只要官鑄和財政上的支持,還是能起到一定的調節作用。 宋太祖初年鑄宋通元寶錢,並於乾德五年(967年)下詔令諸州輕小惡錢和各種雜錢「限一月悉送官,限滿不送者罪之有差」。太宗太平興國二年(977年)下詔規定銅錢每貫必須「四斤半以上方得行用」,凡不合標準者限一月送官,官給銅價。接著又於太平興國七年四月下詔,收繳江南諸州私鑄鉛錫惡錢和各種輕小錢,令「每千錢須重四斤,人家先蓄者,許令所在納官敢有私貯而不以聞,及違禁而擅以貿易者,並論如法,募告者差定其賞。」以後宋朝政府還多次申明了這方面的法規。通過收繳和收兌惡錢,對於整肅貨幣流通,維持貨幣的法定標準,控制私鑄確實起到了一定作用,此後較長的一段時間內,民間的私鑄現象也都有所收斂。 四、提高法幣質量,改善工藝水平,加強貨幣本身的防偽功能 宋代為保證錢幣質量,在鑄錢時有嚴格的工序要求和操作規範。根據《遊宦紀聞》卷2記載:「其勇工之序有三:曰沙模作,次曰磨錢作,末曰排整作。」、「模沙、冶金、分作有八,刀錯水瑩,離局為二。」可知宋代鑄幣有嚴格的工序要求和操作規範之則。宋代史料之中還有許多錢官因鑄錢質量不合格而遭受處分的記載,例如,宋神宗熙寧十年(1077年),因「改置永平監大爐鑄錢怯薄」,提點浙江等路鑄錢坑冶、太常少卿錢昌武被罰銅十斤,監官侍禁崔坦差替,均受到處罰。 宋朝政府禁止使用「鍥薄」、「鏗惡」之錢,而且對銅錢的合金比例有著明確的規定:對鐵錢的鑄造,也有關於輕重和損耗等方面的約限。南宋理宗朝人洪咨夔所作《大冶賦》云:「於是鑄錢使考期會,辨銅令第其品」鑄錢所用的銅、鉛、錫等金屬材料是要由專人鑒別、驗收合格後,方得交付使用的。這對保證錢幣成色、質量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這裡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宋朝鑄錢工藝中最先實行的樣錢制是翻砂鑄錢技術出現之後,國家為劃一鑄幣形式所採取的促使鑄幣規範化的一項重要措施。它不僅對提高鑄幣的質量,禁止私鑄錢幣等具有重大的意義,而且也對宋朝以後錢幣鑄造中形式的樣錢、母錢制的出現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再者,印製圖案古代紙幣有的以著名畫家的作品為圖案。宋元時代的紙幣圖案以房屋、花鳥、人物居多,清代寶鈔以龍的圖案居多,外做花紋邊欄,因圖形複雜,作假者不易摹仿。 書寫文字古代紙幣的一個明顯特點是上面印有大量文字,且均出自帝王或當時書法家之手,還有的印有刑律。印製的文字一多,則難以造假。 五、增加貨幣供應量,以減少私鑄的產生 宋朝時期,私錢之所以能夠在社會上暢行無阻,往往得益於官錢的不足。正如宋人王禹偁在《江州廣寧監記》一文中記載說:「與夫租庸調之入,鹽鐵榷酤之課相與為表裡資助國用,亦重事也。且夫工徒無賴聚一州而非便,散之則盜心不生矣。錢幣益多,流四海而不匱用之,則盜鑄幾息矣。」指出了錢荒,流通中貨幣的不足,影響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也使私鑄有了足夠的理由,而增加官鑄錢可以有效地預防盜鑄現象的發生。 因此,宋朝時期為了順應預防私鑄錢幣,同時也是統一全國貨幣,發展商品貨幣經濟之需,就大力鑄造錢幣,發展鑄錢業。宋太祖即位後就開始鑄錢,但銅礦資源多處南方,所以最初鑄造額較小。太宗太平興國二年(977年),江南轉運使樊若冰建議在升、鄂、饒州設錢監,「大鑄銅錢,凡山之出銅者悉禁民采,並取以給官鑄。」朝廷採納了這一建議,但由於礦源缺乏,鑄錢量無法增長。時任江南西路轉運使的張齊賢致力於銅礦的勘察開採工作,為當時鑄錢業的發展立下了不小功勞。他訪得南唐舊臣丁釗,「歷指饒、信、虔州山谷產銅鉛錫之所,又求當代鑄法...歲鑄三十萬貫,凡用銅八十五萬斤、鉛三十六萬斤、錫十六萬斤。」礦產資源的增多直接為鑄錢提供了先決條件。銅礦在皇祐中(1049——1053年)年產約500萬斤,到元豐元年(1078年)增為1460年;而鉛錫也同樣有所增加。宋朝的鑄錢業就在這樣龐大的礦產資源上逐步發展壯大起來。 為增加鑄錢量,宋朝廷還設立對鑄錢官的獎懲辦法,例如宋神宗元祐時就曾下令:「岷州並通遠軍威遠鎮鑄錢監官,任內鑄到錢除支費外,每凈利三萬貫減一年磨勘,幕職州縣官占射差遣,六萬貫循一資。二員者分受。」至此,就將主管官吏的升謫直接與鑄錢額聯繫起來了,以促使提點官加緊鑄錢。 六、加強對鑄工的控制,收編盜鑄者 中國古代鑄造技術落後,因此鑄錢往往要徵用大量的工匠,大型的錢監甚至有上千人之多,如宋真宗時期,江、池、饒、建四州錢監「凡役兵三千八百人」,各監人數不會完全相同,因此四監中人數多的應超過了一千人。那麼工匠人數眾多,如果疏於管理,則會出現盜鑄、私販等現象,也會成為官府的大患,因此當時就有官員指出:「兵工失業,亦或轉而為盜,故當飢歲,尤宜鼓鑄以聚民。」所以,在宋朝時期,當某個錢監停鑄錢之時,對工匠的安排,並非遣去了之,而是派往他監。這樣,待將來開鑄,仍可望召回舊匠以利鼓鑄,同時也可以防止鑄工到民間私下盜鑄。宋孝宗淳熙元年(1174年)正月下詔罷舒、蘄二州鼓鑄鐵錢:「逐監已差監官並依省罷法,見役工匠盡數發赴饒州鑄錢監收管,內招道百姓人匠,願從便者聽。」不是簡單地將錢監內的工匠放散了事,而是發送到別的錢監處去,以加強管理。 七、完備貨幣管理機構,制定嚴格的偽幣檢驗規則和處理方法 宋朝時期將紙幣收歸官營,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民間的偽造,但官吏本身的舞弊行為也不可輕視。宋朝交子務初立時,僅設主管監官一人,交子務「所用之紙,初自置場,以交子務官兼領。」後來考慮到官員作弊,因此設立了專門負責幣紙製作的機構。大觀元年(1107年)五月:「改交子務為錢引務......所用之紙,初自置場,以交子務官兼領,後慮其有弊,以他官董其事。」這樣就將抄造幣與紙幣印製分割開來,令官員相互牽制,也可增強對官員內部作偽弊端的管理。 古代的紙幣特別是最早由私人發行的交子,在印製和使用當中必須經官方認可,即官方將收到的錢數記在交子上,經籤押後,方可做現錢使用。流通時,朝廷發給各省留一印記,各省發給各府留一印記,各府發給各縣留一印記,各縣發給錢莊留一印記,最後錢莊發給民間再留一印記,這樣做在當時就是一種有效的防偽印記措施。我們見到的大清寶鈔上的層層印記或籤押就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 宋朝紙幣發行之初規定必須有銅錢作為後備金,而且有一定數額的限制。但到了後期,發行的數量就無法控制了,造成過多過濫。國家不得不對紙幣進行多次的整改,與此相應的是,官府也必然會增加對偽造紙幣行為的防範和打擊力度。為杜絕偽幣的流通,使造偽者不易以偽幣獲利,宋政府還特別注意在收換紙幣時發現偽幣,加強偽幣的鑒別工作,採取措施強令有關官吏增強防偽意識。 紙幣換界也有利於防偽。因為宋朝紙幣一直存在著兌換制度,所以每次換界都要重新製版,圖文的不斷變化給造偽者帶來一定困難。同時在新幣與舊幣兌換過程中,制定出詳密的制度,注意檢查出偽幣,勿使其魚目混珠,這也成為了整個兌換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在偽幣問題嚴重的時候,負者收兌人員的工作尤其不能馬虎。交子兌換後一律燒毀,兌換時要查驗字型大小,經確認後才能毀抹合同簿歷。例如,乾道四年(1168年),南宋首次大量回籠會子時,就規定:「舊會每道收糜費錢二十足,零百半之。應舊會破損但貫百字存,印文可驗者,即與兌換。內有假偽,將辨驗人吏送所司,其監官取朝旨指揮,每驗出一貫偽會,追究元收兌會子人錢三貫與辨驗人,如官吏用心訖事,無假偽,具姓名推賞。」 八、普及、提高辨別偽鈔水平,設立民間辨鈔人 各地官府都在錢局設有辨鈔人,專門幫助民間識紙幣真假,普及有關知識,提高人們辨別真偽的能力,辨別後收取手續費,一般收二錢,最多收六錢。這在我國古代經濟和文化相對落後的歷史背景下是一種很有效的辦法。 總之,中華民族深厚的金融歷史文化源遠流長、博大精深。除了上述介紹的幾種措施之外,還有很多打擊和防範偽幣的好辦法,難以枚舉窮盡。因此,當前要想真正實現假幣永無「藏身之處」,我們除了要積極利用現代文明所帶來的反假幣的高、新、尖技術之外,還應該積極借鑒古人的一些正確經驗和做法,真正做到「古為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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