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談理性辯護與過激性的非常態辯護
為了正義哪怕天崩地裂
——談理性辯護與過激性的非常態辯護
刑事辯護是一種訴訟程序中的理性辯護,傳統視角下這也是一種常態辯護,並已經成為主流。近些年來,死磕律師在律師界風起雲湧,死磕所體現的凌厲風格讓社會各個層面為之一新同時也為之一震。從字面理解死磕往往給人一個不講道理撒潑耍渾的感覺,甚至為部分社會人士和司法機關所詬病。那麼什麼是死磕律師呢?不知道大家看過韓國影片《辯護人》沒有,這是2013年韓國票房最高的影片。辯護人宋宇錫律師從一個商業稅務律師轉變成死磕律師幾乎是一夜之間。原來他的觀點是很保守的,但是面對不公的司法專制他毅然決然的走到了刑事法庭上進行慷慨激昂的辯護,無論是經驗還是刑法專業他一定是不夠的,但是他作為刑辯律師的精神確實稱職的。刑辯律師的最高境界就是要具有為了正義哪怕天崩地裂的精神,這種較為激烈的死磕辯護與理性辯護相比其實就是一種非常態辯護而已。
非常態辯護除了死磕辯護以外還有哪些?前幾天欒少湖律師提到理性辯護和過激辯護的說法,給我很大的啟發。那麼什麼又是較真辯護呢?在我撰寫講稿時,有人看了我的講稿提出,我本人還不是死磕風格,應該屬於較真的風格。從我本人角度說,我也比較贊成對事情較真對法律較真而不是過激性的死磕,因為從較真的角度出發進行辯護,往往更具有現實性與合理性,也容易取得各方面的共鳴和支持,對於實現有效辯護有著更大的操控性。
因此從是否具有對抗性上分類,常態辯護就是理性辯護,而非常態辯護包括死磕辯護、過激辯護、較真辯護、人權辯護等。
我個人認為,較真辯護、過激辯護就是為應對抵抗那種不合法甚至是嚴重違法的公權刑事行為而出現的辯護,幾乎沒有一個律師會在法院講道理擺事實的情況下隨便採取過激辯護的方式。理性辯護與過激辯護,一種是文質彬彬的辯護,一種是劍拔弩張的辯護,有的時候這兩種辯護風格是相互交融無法分割的,不像死磕與勾兌那樣一白一黑,涇渭分明。但是,理性辯護不應當包括勾兌式的辯護,而過激辯護也不應該是痞子打架式的辯護。
至於死磕較真等非常態辯護,能否作為一種具有現實意義的辯護技巧在實踐中普及,甚至作為一種律師業務能力在律師學院進行講授,這個應當取決於其在有效辯護方面的意義。
作為理性辯護在法治成熟的環境下是唯一值得尊重的辯護風格,而非常態辯護在一個法治成熟尊重人權的國家裡,存在意義並不大。單一的理性常態辯護在中國需要碰運氣,甚至連我本人都把常態辯護能取得效果看成是法官的獎賞或者恩賜。在法治國家裡,輿論是自由的,司法是獨立的,議會更不是唬人玩的,根本不需要律師通過微博通過行為藝術去吸引輿論,記者會蜂擁而至然後報紙上會添油加醋把政府僱員寫的污七八糟,揭露公權存在的黑幕用不著律師,因此律師的大部分精力都是用在辯護本身的工作上。從這個角度上說,我們可以自豪的認為,世界上最優秀最勇敢的律師可能都集中在中國,當然從另一個立場你也可以說,這些死磕律師都是律師隊伍中的渣滓,但是無論怎麼說,非常態辯護的確推動了法治進步,攪亂了那些本來就不該存在的潛規則。
當前的司法體制乃至新聞體制將辯護人綁架在一輛很狹小局促的汽車內,限制律師辯護權利屢見不鮮。最近人民日報評論說,讓律師說話天不會塌下來,但是現實中就是存在不讓律師說話的事實。去年一位張科科律師在辦理300條案件時被法官從法庭趕出,最近江蘇豐縣又發生了律師辦理300條案件時要求打開被告戒具被法官關禁閉的事情。在很多案件中,其實律師並未有過激行為,相反是個別法官無厘頭的搞出一些匪夷所思的過激行為。由此可見我們的司法環境我們的人權保護多麼的不好,而為了伸張權利為了聲討不公,有的律師適應不了壓抑的環境就要來抗爭,哪怕把車窗砸碎把天窗砸碎我們也要伸出憤怒的拳頭讓社會看到,這就是中國出現死磕律師的根源。
刑事辯護本身就是一場戰鬥,現有的司法體制下法院檢察院明顯式微,更做不到獨立。本人近期剛剛辦理的一個遼寧地區的黑社會案件,辦案的市公安局公安竟然用衝鋒槍在高速上喝令一名男性老律師蹲下,還把一個政協委員女律師傳到公安局進行恐嚇,更有甚者,由於指控事實漏洞百出,為了達到定案目的,對堅持原則的檢察官公訴科長進行當面的威脅。大家都知道,公安局長過去都兼任政法委書記,現在大多都兼任副市長,由於公安行政勢力強大,一些上級插手的案件,檢察院很難把關,因此,訴辯兩方的分歧、矛盾都在法庭上激化。面對一個矛盾激化的現實,想選擇通過促膝談心柔情似水的合作性辯護達到辯護目的根本不可能。在所有設立刑事法庭的國家裡,刑事辯護都是對抗性的,而對抗性在我國的環境下是尤為激烈的。死磕等非常態辯護的效果我們都很清楚,我親身經辦的案件中也經常充滿了對抗,對抗得到的有效辯護往往效果出奇的好。沒有對抗性的刑事辯護就很難保障法律的公正,甚至也就少了樂趣,沒有中國的司法體制之弊也就無法錘鍊更多的有骨氣有擔當的刑辯律師。
對於非常態辯護中的死磕、過激辯護作為律師還是要把握分寸的,把握好分寸就是一種積極的較真辯護。我認為,過激辯護有三點要注意,第一、過激辯護要有目的性和現實性,不能以過激為目的,要注重過激辯護是否具有現實意義,沒有現實意義或者現實意義很小的過激辯護應當放棄。第二、過激辯護還是要堅持法律和公正,要在追求法律公正的前提下發出最高亢的吶喊。第三、過激辯護要謹慎,要反覆的把關衡量,要做到不枉不屈,合理有度,要注意保持律師自身的正直形象,不要讓死磕律師淪落成街頭小個流氓阿飛的形象,不能使社會和司法機關對律師產生不好的推測和聯想。
現在很多當事人對過激辯護還持有懷疑,經常相信一些人情關係,最終往往案子沒解決好錢財還損失很大。還有的當事人對於過激辯護有著不合理的要求。我辦理過的個別案件中,有的當事人缺乏訴求上的現實性合理性,甚至對律師妄加懷疑,這種情況下就不能死磕,而有的當事人本身確有不合情理不合道德不合法律之過錯,這種情況下律師也不能死磕。
前不久,我所的任輝律師辦理了一起敲詐勒索案件,這起案件在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做出了不起訴決定,這起案件任輝律師沒有死磕辯護,更沒有勾兌,但是這種案例我認為實在太少太少,除了律師對此案實現了積極的有效辯護以外,還需要感謝的是檢察官的嚴格執法堅持原則。我也有很多案例通過理性溝通和檢方、法院達成共識,最後獲得公正的結果,但是這一類的情況並不多見,對於能夠堅持原則的法官我總是報之以崇高的敬意。我希望刑辯能依靠理性方式實現法律的公正,那樣律師可以更加輕鬆愉快的完成工作,但是為了達到這種理想狀態,我們還是要堅持必要的情況下選擇非常態式的辯護。雖然非常態辯護的風險比常態辯護的更大,但是從法治全局的角度看,從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角度看,非常態的辯護風格還是值得律師界肯定,值得司法界和國家去思考和研究。
北京德和衡(青島)律師事務所
張海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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