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視點】錢列陽:刑事辯護的幾個邊緣問題的思考

東方刑辯一之江論壇

時間:2015年6月30日晚 8:00-9:00

地點:中國律師大講堂(刑辯群)

方式:語音直播

主講人:錢列陽律師

主持人:龍元富律師

【主講人簡介】錢列陽律師,北京市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專註於刑事辯護、企業刑事風險防控業務,執業近20年,曾承辦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劉曉慶涉稅案、廈門遠華公司走私案、上海社保案等多起國內外影響較大的刑事案件。受全國律協邀請,全程參與《全國律師執業基礎培訓指定教材》這套教材的編撰工作,並具體編寫了其中《律師執業基本技能》中的第一編《刑事訴訟業務基本技能》。現任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檢察機關特約監督員、北京法院第六屆特邀監督員、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副秘書長等重要社會職務。曾榮獲司法局特頒「北京市律師刑事辯護工作突出貢獻獎」、「中國律師界十大新聞人物」、「中國律師·風雲榜」十大風雲律師獎」、 「中國力量·第七屆中國時代十大卓越人物」、 「第四屆刑辯論壇暨2011刑事辯護高峰會優秀刑事辯護律師」、「 ALB 2015年中國十五佳訴訟律師」等榮譽稱號。


講座文字版

各位朋友好,感謝群主的邀請和龍元富律師的開場白,現在就轉入正題,跟大家彙報下我的一些工作思考。今天的題目是刑事辯護的幾個邊緣問題的思考,高大上、主流問題一些大律師已經在思考了,我就講一些邊緣問題。

首先呢,我就想,律師和檢察官、法官的差別是什麼?我意識到他們只要搞清事實、正確適用法律這兩條就夠了,而我們律師不僅要搞清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維護當事人權益,還要讓當事人真正感覺到滿意,這個滿意,還是服務者和被服務者之間的滿意,是被服務者真正感覺到滿意。我意識到一個問題,我們做律師的收了錢,為人家提供了服務,我們認為提供了最好的服務,但客戶不一定滿意。我們做的有遺憾有瑕疵,但客戶可能還對我們千恩萬謝,我就在想什麼是最佳的法律服務,最到位的法律服務。今天所有的論壇都在探討案與法的關係,如何運用非法證據排除、如何法庭辯論技巧,我認為這些都是必要的、都是應該的、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我們和當事人之間光有一個正確的服務,還要有一個適當的服務,還要有一個合理的服務,這些可能是一些比較邊緣性的問題,那麼這些問題是我現在在思考的問題。作為一個從業二十年的老律師了,我必須考慮到,這些個客戶的滿意度的問題。

我覺得作為一個職業律師啊,我們的口才都很好,我們的經驗都很豐富,我們的法律功底都很深,我指的是相對於我們的當事人、我們的委託人,因為他們根本就沒有接觸過律師沒有接觸過法律,突然遇到了家裡頭有人被抓進去這樣的刑事案件,簡直是天塌地陷一樣,所以他們來找我們律師的時候,其實他們是帶著內心的傷痛來的,那麼我們應該怎麼做?我在思考這個問題。

我覺得應該是笨嘴拙舌的聽案件,也就是說,一個我們經驗太豐富了,對方說要123我們就已經知道456了,可能都猜出789了,但是即使如此,我們能不能把話到嘴邊咽回去?別那麼伶牙俐齒,別那麼語速快,反應快,而是笨嘴拙舌一點,把話咽回去,聽人家把話講完,聽人家講了百分之九十都沒有用的話,我們是不是應該靜下心來聽,我覺得是不是應該笨嘴拙舌的聽案件?

其次,我們在研究這個案件的時候、再看這個案卷的時候我們是不是應該麻木不仁?換句話說,我們這遇到一些案件,往往都是血淋淋的,都是很動感情的,都是眼淚一把鼻涕一把的,我們自己也是有激情的,有血有肉有感情豐富的人啊!可這個時候,我們如果說帶著感情辦案好嗎?這是我的思考的又一個問題,我們是不是應該麻木不仁一點,心在案里,情在案外,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客觀的看我們這個案件,更冷靜的看我們這個問題,更理性的來分析判斷,我們在這個案件的長處、短處、優點、弱點。

這樣麻木不仁的心在案里、情在案外的看,實際上是從根本上解決我們這些上所說的認識論的問題,只要把認識論解決了,方法論可能對的可能是錯的,但認識論如果是錯的方法論怎麼都是錯。所以我們其實一個案子辦的好壞,很多時候是在認識論上出問題,靠經驗主義本位主義想當然,結果在認識論上出現了偏差,所以怎麼做方法論是欠缺的,都是不對的。但如果認識論能解決了,方法論上一開始沒經驗、下次有經驗了也就可以解決,就像小孩子喝開水,一杯滾燙的水,沒有拿把兒,拿杯子,手就燙了,但第二次他就記住了,無論開水不開水他都去那個把兒,這樣就不會燙到,這就是認識論和方法論的關係。我們辦案,首先重心不是方法論問題,那只是個經驗的積累,首先是一個認識論的問題,這是我們的一個態度、就是我們那種職業心態。

所以當我們能夠以麻木不仁之心把案子徹底看完之後,進入第三個階段那才是辦案,我認為辦案應該三心二意的辦案。

三心就是誠心、耐心、戒心。

第一是要有誠心。我們為人服務,為他人提供服務,我們是要一種很誠懇的心態,相反裝模作樣的、做作的、故意的,擺出個姿勢來是不對的,我們應該很誠懇的誠實的誠心的為客戶服務,這個誠字,不能夠或缺。

第二是要有耐心。我們接觸的案件中,大量的各種各樣的亂七八糟的信息充斥過來,當事人在我們這裡告訴我們其實都是沒有用的,但是他們需要一個宣洩的渠道,需要有一個人的耳朵能供他們傾聽,所以這個時候,我們要有一個耐心,靜下來頻頻點頭,眼睛盯著對方認認真真能聽對方講。這個耐心,是一種修養,是一種職業律師的修養,更是做人的一種很重要的素質。

第三就是戒心。擔心我們的當事人會利用我們,會使用我們的一技之長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會把我們玩弄在鼓掌之中,會借用我們的某些特點達到他們其實是一些個非法的目的,所以就像醫生一樣要防止病人,把自己傳染一樣。我們在誠心耐心的同時,不可忘記我們還要戒心,我們很多時候,作為刑事辯護律師,我們是在與狼共舞。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牢牢的抓住了自己的耐心以外,我們還要有三心二意,這個二意就是案內法意要看全,案外民意要想到。

案內法意不用講,這個案件的所有法律關係,法律條文、司法解釋、形勢政策、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當前的司法實踐中掌握的標準,這一切都要看到,這是法意,不是一個簡單的法條。同時,我們還要看到本案在這一類案件中的特有的特點是什麼,還要想到我們的當事人的性格是一個什麼樣的特點,所以案內的法益從法條、司法解釋、判例、形勢政策、司法實踐中的經驗,這一切都是我們需要充分掌握的。

與此同時,案外的民意還要想到,我們經常由於自己沉浸在一個案子裡頭,對於社會對我們這個案件怎麼看,對於大眾對這個案件怎麼看,對於圈內的法律人對這個案件怎麼看,我們沒有想到,想到了我們就會注意到這個案件的社會影響,在這方面比較難以把握,因為我們往往不知道這個案子會有什麼樣的後果、社會反響。

我在這個方面能有一個血的教訓,就是我當年辦的劉志軍案只開了三個半小時的庭,這個案子就結束了啊。結果,那社會上業內那一片罵我之聲,我也很少經歷過這麼一次被別人的指責和謾罵,同行之間不一定理解,社會上的人又覺得很可笑,雖然這件事時間很快就過去了,但是我確確實實留在心底很深的反思。那就是說這個案件來講,我認為從技術層面來講,由於有一天的庭,庭前會議展示的證據以及現有的證據中劉志軍對我的要求給我擠在一個夾縫裡頭,只能就幾個案件進行辯論我已經做到極致了,但是我確實沒有想到這個案件從社會反響來講是一個高度重視的案件。

所以這種案外的民意的掌握,這個對我們律師來講其實相比案內的法意講不是我們的長處是我們的短處,我們不能以自己簡單的考慮我自己這個案子辦OK了,上帝知道我努力了就可以了,我們一定還要想的更寬一點,要想到其他律師怎麼看,公檢法同行怎麼看,法學家們怎麼看,老百姓怎麼看,所有這一切要多方位的換位思考。所以我簡單的講要笨嘴拙舌接案,要麻木不仁看案,要三心二意辦案。

接下來了,我覺得一個問題就是我們和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到底他買的是什麼?因為我們是收了錢的,我們賣的又是什麼啊。那麼現實中呢,實際上,當事人花錢找律師的時候,他自己內心都不知道想買什麼,但他本能地是想買一個結果,最後我們家的人在花錢要個無罪釋放,這是他本能的一個心理。但是我們作為律師我們知道不是賣犯人的,我們不是收了錢就能把人給弄出來,我們賣的是一個法律服務的過程,不是結果。

既然賣的是一個過程,那麼我們就更不是簡單的賣一個法條。你們家先生什麼罪,什麼罪名啊,我扔給你一本法條看看吧!這就是這個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三到十年啊!肯定不是這麼簡單。人家不知道,可以在新華書店來買法律書看,人家在來之前,已經把法條翻的爛熟了。所以他來買的實際上他自己都不知道他真正需要的是什麼?這就需要我們給他立個標準,我們給他一個他們需要的答案。

在這種情況下,我覺得我們實際上律師賣出去的是我們的一個經驗加耐心。耐心我剛才講的就是一種平和的心態寬闊的心胸去容忍人家去接納人家去理解人家,而我們的經驗是我們多年積累出來的,第一是的一個紛繁複雜的案件的提煉,第二是對案件未來走向的預測,這兩個加起來就是我們的職業經驗,實際上我們賣給他的就是這樣一個標的物,這就如同請老中醫看病開處方,也同樣是他的經驗。

這種經驗跟博士頭銜、跟博士後頭銜、跟正教授博導是兩碼事啊!學者們所解決的是法學理論問題,解決的是案與法的問題,解決的是法的淵源、立法本意等問題。我們要解決的是法律適用的問題,是對不同的人的問題,所以我始終認為法學院解決的是案與法的問題,律師學院解決的是人與人的關係問題。我在人民大學律師學院每次上課的時候,我也有意識的在這方面加重講課的內容,因為實際上讀人是最難的,我們律師是帶著法律的手套和法官、檢察官、當事人、警官握手,所以做的還是是人與人的關係問題。

同樣一個判決,法官檢察官只要認為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就交差了,他們根本不必考慮當事人懂不懂、能不能接受、會不會誤解、會不會委屈、會不會冤枉,我們律師恰恰要做的是拿到一個判決以後還要給人家解釋這個判決,還要有一個釋法的過程,這就是我們律師的軟性法律服務。

香港有一句名言,「法庭從來不是追究客觀事實的地方」,當然,法庭就是追究法律事實的地方。但是司法人員只需要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最後搞出一個客觀正確的判決就可以了,他們追求是法律事實。但是,我們當事人的人是怎麼想的?我們律師為當事人服務又面臨的什麼?這就是我又想到了一個邊緣問題啊,就是我們和當事人之間的打點焦點在哪裡?兩個字「事實」。

我說的事實這裡分三個事實,內心事實、客觀事實、法律事實。當事人其實滿腦子的是他內心事實,就是他是怎麼想的?然後從內心事實再引申到他又是怎麼做的?他們所作所為中有證據可以支持的,才是法律事實,所以內心事實-客觀事實-法律事實是一個遞進的過程。作為司法機關,他只需要追求法律事實,你愛怎麼想怎麼想你愛不服就不服了、你至於你做的什麼事兒,你拿證據說話,沒證據別跟我說,司法機關完全可以這樣瀟洒。但咱們律師不行,我們面對的當事人時候,我們總是要靜下心來,耐心聽他們的內心事實,他們訴說了的內心事實。

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覺得跟當事人之間的啊這樣的一種溝通,這樣的一種協調呢,實際上就是《紅樓夢》里說的世事洞明皆學問、人情練達皆文章。我們律師業務的真正核心點,恰恰是這種事是世事洞明、人情練達中的人心,人性,這種看都看不完的厚書,絕不是簡單的法條法學著作這麼簡單。

那麼,這個時候我覺得我們就引申出來了,這幾個邊緣性問題還想說回來,我在想我們律師服務的範圍到底有多寬,換句話說我們和當事人之間的耐心溝通是十分重要的,但是溝通了之後我認為我可以為他提供五個方面的服務,但是當事人跟我溝通以後,他要我只給他提供135的服務,他不需要我提供24服務這種情況下,我該不該為他提供服務呢?我換句話說我為他提供的服務能不能超出他的要求、他的希望、他的計劃呢?這個問題提出來,供大家思考,我也沒有標準答案,我只是覺得如果我提供的服務沒有徵得對方同意的話,有可能畫蛇添足,還有可能反害了當事人,當事人沒把所有事情都如實陳述的訴我們,有些完全可以提供的服務不需要我們做,他或許有難言之隱。

第二司法公正和當事人利益最大化哪個優先?我們也知道有些案子真的是無罪的,可能司法機關也會認為不對的,但是你只要認罪,他就給你判個緩刑,你要不認罪,他有可能就給你判個實刑,在這種時候,我們如果是大學課堂裡頭拿出這樣的案子和這樣的法律比對,經過討論教室裡頭老師同學很容易得出無罪的結論。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律師為客戶服務,我們如果堅持做無罪辯護,最後的結果也可能當事人就落了一個有期徒刑的實刑,客戶掏錢不是來為我們法治文明建設做貢獻的。客戶掏錢,是要求他個人的切身利益的最大化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把當事人利益最大、合法利益最大化放在第一位呢還是要把通過個案推進法治文明的進步放在第一位呢?

第三,法庭發言。家屬滿意和法官滿意,最兩個法庭發言,其實是在不同的頻道,為了讓家屬滿意,律師講的越長越好,滔滔不絕講了兩三個小時,最後沒有功勞有苦勞,當他終於講完的時候很可能博得底下一片的掌聲,但是法官檢察官早就耐心到了極致。作為專業人士,他不需要聽你從法制宣傳到法律授課到法學理論的最新章節,他只需要你講出乾貨來對他有啟發,對判決上有一定的更充足的理由就夠了。所以這個說同行之間的溝通,語言不需要複雜的,很簡單大家都直接拿乾貨、三言兩語就點頭。

法官喜歡的律師是簡潔乾淨利索,幾句話講到位的。而客戶希望的律師是滔滔雄辯的、滔滔不絕,花這麼多錢真的值。那麼我們的法庭發言,是要哪一個滿意呢?讓家屬滿意,但是法庭效果不一定好,法庭效果其實很好,但家屬又覺得不解渴,那麼哪個是優先的呢?

第四,被告人對有罪無罪的認識和我們律師該做罪重罪輕的辯護是一致的還是不一致的呢?比如說被告認為自己無罪,我們律師能不能做罪輕辯護?我們做的罪輕辯護也許對當事人的話是有好處,但我們是不是違背律師法、刑訴法?我們是不是承擔了指控的職能,如果被告人是認為自己有罪的,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能不能做無罪辯護?如果如果我們做無罪辯護是不是要徵得當事人的同意?這些問題其實在司法實踐中也經常是困擾著我們大家的問題。

我個人認為在劉志軍那個案件上,我的這個做法是成功的。他要求認罪不能做無罪辯護,他認為事實已經確定了、你不能改,在這種情況下,我跟他講,我尊重你的要求,我必須滿足你的要求,雖然是指定為你辯護,但我也認為,也是為你服務,不能跨越你的界限,但是在法內,那我要堅持六千五百萬中的四千九百萬受賄,我個人認為不是犯罪,我要堅持自己的法律觀點,只要我能站得住腳,所以後來徵得他的同意,這是雙方之間的一個博弈的過程。

所有我個人認為,律師做無罪和罪輕辯護,一定要徵得當事人的同意。但是還有一種情況,那就是當事人,希望自己是認為自己是無罪的,但是他又威懾於紀委和司法機關,所以他決定自己認罪,落個好態度,但是他要求律師給他做無罪辯護,而我們律師實實在在看了這個案件認為這案件就是有罪案件,我們不能睜著眼睛說瞎話啊,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還能不能繼續為這樣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呢?他想讓我們律師來背這個黑鍋了。

所以我相信我遇到的這些問題都是在座各位在司法實踐中也看到過的也遇到過這些問題,我把他提出來,也是供大家有一個思考。接下來,我想在說第五個問題,就是家屬要求我們律師做一些調查取證工作,可以我們的經驗,這樣的調查取證可能會反而有壞的影響,我們應不應該迎合他去辦,還是我們堅決頂著不辦,讓當事人時對我們產生誤解?

比如說某些證人證言,這個證人證言可能對我們現在很有利,需要我們去調查取證。而我們知道我們一旦調查取證以後這個證就必須在開庭之前交給法院,法院就會交給檢察院,檢察院就會讓公安馬上來找證人來核實,核實的結果很可能就會掰回去,很可能這個證據,這種顛覆性的證據就會被掰回去,我們律師還要面臨三百零六條的風險,那麼最好的辦法是我們申請證人出庭,然後我們當庭詢問,可是如果我們不去找證人作證,我們向法院申請了,法院通知後該證人不出庭,那我們又該怎麼辦?所以這時候我們就處在一個兩難的位置。

如果我們迎合了家屬的要求,去做了某些調查取證,那麼很可能證據將來會被掰回來堵住了最後的希望,而且我們自己面臨三百零六條風險。如果我們今天頂住了,按我們自己的意思去之後,我們申請證人出庭,這人又不出庭,法庭又不強制證人出庭,那麼我們的法律服務就會被當事人認為不盡職,這個時候這個也許已沒有也許,這個時候我們又該如何選擇,這是我談的第五個問題。

第六,我們這些律師那我們大家都知道一個案件,尤其是涉及一些證人的私人信息,他實際上是保密的。一個普通的案件應該講在開庭之前他是屬於機密,我們在案卷上經常能看到開庭前保密的字樣。可是有些律師,是習慣於把這些案件的材料案卷放到網上去曝光、用輿論去壓法庭,我不去評價這種行為對不對,但是不是所有律師都擅長這麼做。那麼有的家屬就需要找律師,你就讓輿論來審判、讓這個案件曝光出去,這種時候,我們應不應該這麼做,不擅長做的事情,我們應該怎麼面對?開庭之前把有限的案件材料曝光出去,這會不會有泄密罪之險,這也是我們需要考慮的一個問題。

第七個問題就是關於變更罪名的問題。我遇到過一次一個案件,職務侵占罪,三個被告我給第一被告作辯護,這個時候本案認定為三個人共同的職務侵佔,但是,因為涉及到金融領域的證券里的房子是比較複雜的犯罪,所以法官在對第三個被告訊問的時候,說出了兩個字「回扣」,所以我當時我就靈機一動,我在法庭辯論的時候,我首先就對職務侵占罪做出無罪辯護,然後辯護完了以後我又自己臨時加了一段,我注意到了法官對第三被告訊問的時候,有一會說出了「回扣」兩字,這就意味著有可能這個案件變成一個商業賄賂,也就是第三被告向第一第二被告行賄、第一第二被告接受了第三被告行賄。如果是這樣,那麼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法院是可以變更罪名作出判決的。那麼我有理由做出這樣的懷疑,因此我針對本案不構成商業賄賂,我再提出辯護意見如下123。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案件,我當時也是靈機一動,我發現突然自己給自己樹立一個靶子,然後又開始打靶,公訴人這邊的也沒法回答,他既不能支持你也不能反駁。因為公訴人並沒有指控這樣的一個罪名,所以他不便於作出更激烈的反應,我這個是給自己設的靶子,他同意和不同意他都不好說。而法官其實也確實在想變更這個罪名,所以他也不好意思打斷我,對第二個罪名做無罪辯護的法庭陳述。所以這樣做的結果呢,我不禁擋住了的第一個罪名、還擋住了第二個罪名,迫使法官走上了第三條路,一個比較輕的挪用資金罪下判決。這樣的一種嘗試呢,也是我以前從來沒有過的,也是實踐出真知吧,我也不知道這樣做是對還是不對,A罪辯完了又給B罪辯護,最後迫使法官在一個比較輕的C罪下判決。

好,這是我談到的幾個比較邊緣性的幾個問題。我的心裡頭可能就覺得,沒有完全的標準的答案,就是在摸索,不是當前的刑事訴訟法學界的什麼主流問題。最後,我再說一個我今天在山東棗莊的法庭上在搞非法證據排除的時候,我突然遇到的一個現象,也是我提出來,供大家有一個參考吧。

今天上午,我們法庭上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然後檢察官播放了同步的錄音錄像,但是我們在同步錄音錄像中,發現了幾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程序上來講,同筆錄內容和錄像播出來的情況其實不同步,問和答並沒有真正對應上,這是程序。實體上出現兩個情況,第一個情況,是被告有言必錄不錄,這個可以理解為被告無關緊要的一些話,預審員沒有把它完全記錄下來是可以的,但問題還有第二種情況那就是在有言不錄的同時,還有一個無言有錄,這被我在法庭上抓住了。案卷里被告人的回答的一些問題,在同步錄音錄像中根本沒有做出回答,這是一個實體性的問題。換句話說,是預審員記錄的時候,把自己的話加進去的,然後讓被告人稀里糊塗的就給簽字。所以你如果不看這個同步錄音錄像的話,你是認為被告人就說這些對自己很不利的話,所以這條被我抓住了,我就說你預審員不能這樣往裡加佐料,你有言不錄,或許還有解釋的餘地,但是無言有錄,這是絕對違反你們的職業紀律和職業倫理的,所以我抓住了一條,三十八頁的筆錄,一個小時之內做完了,看完了簽完字了,我說可能嗎?我說是什麼樣的效率?

我今天在法庭上指責偵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事實就是說你們把自己工作中的一些想當然的東西直接遷進筆錄中去,這是對被告人嚴重不負責任。筆錄筆錄就是問和答,你工作中的預案、線索、知道的東西,這不是筆錄要解決的問題,這是你工作計劃、工作彙報要解決的問題。所以我個人始終認為,筆錄裡頭比有言不錄問題更大的是無言有錄。希望各位同仁也能夠同樣注意這些問題,而這是我們的當事人忽略的或者當時暈頭轉向就簽了字了,根本不是他的意思表示,但恰恰是這些無言有錄的這些話是對被告人是致命的打擊。

好啦,各位同仁給我一個小時的講課的時間,我其實也談不上講課了,就是提出一些問題來供大家參考,還剩下十分鐘,我把話筒交還給主持人,然後跟大家有一個交流,歡迎大家批評、歡迎大家拍磚,謝謝!


提問互動階段

龍元富(主持人):這個話題本身就很大,首先是什麼叫最佳的法律服務,然後什麼又是客戶最佳的滿意度,這兩個問題本身就是夠大的問題。而這兩者之間的關係就更加複雜,正如錢律師所說的,最佳的法律服務不一定能獲得客戶的最佳滿意度,而最佳滿意度的案件,不一定來源於律師提供的最佳的法律服務。這也是一個很奇特很有趣味的一個現象。

錢列陽:好的,其實我也沒有想的很深,我就是想說的是我們律師認為,我們為客戶提供的最好的法律服務是就如同一個廚師拿出最優質的食材用自己的水平,做到了最高最有營養,我們廚師認為這就是給客戶最好的東西,但客戶不一定,客戶會覺得我要吃的還是我最符合我的口味的符合我的口感的,我是江浙人我就吃不了麻辣的,你別給我做麻辣的最高檔次的川菜,我是東北人,我喜歡吃鹹的,你給我是最好的潮州菜我可能會覺得沒味兒,所以客戶所認為的最好的服務和我們律師提供的,這兩者還是有差距的。那換句話說,我們律師是不是除了我們的能力達到的最高層面以外,還要換位思考,客戶需要怎樣的服務,客戶需要聽的懂的服務、需要更貼切的更細緻更周到的法律服務,是他們不僅知道而且理解和接受我們律師的良苦用心,這樣一個吸收消化的過程,實際上是我們律師的一個附加服務,這兩者之間的距離很可能要靠自己來彌補。這是我的一些不成熟的思考。

顏崇靜:認罪緩刑,不認罪實刑這樣的情形如何通常解決,想取取經。@錢列陽律師

錢列陽:對於我們司法實踐中遇到的這種認罪了可能緩刑出來、不認罪就可能實刑的情況,我們是要跟當事人有一個充分的溝通,跟家屬要說清楚,我們到底圖的是敢把牢底坐穿的豪氣還是圖的是現實的眼前的自由,好漢不吃眼前虧,識時務者為俊傑,我必須把兩邊的情況跟當事人說道,所以當事人一般都會選擇儘快出來。反過來,如果我們想當事人宣傳了司法正義,然後當事人最後被判了實刑,過後,他們想想會後悔,會認為我們律師做的太書生氣或者其他怎麼樣了,當事人會後悔的,所以我們必須把一些話說在前面。

林荔莉:錢律師,很多時候當事人家屬要求看案卷材料,對家屬的這種要求應該拒絕。但是,如果是當事人要求看案卷,看守所又不讓把案卷材料帶入,這種情況怎麼辦?應不應該把案卷給當事人看?

胡厚毅:是的,案件材料,尤其是證人證言、同案供述可否當事人看?

錢列陽:當事人閱卷的問題刑訴法有一個漏洞,就是核實。核實這兩個字有不同的解釋,看案卷叫核實,然後只是說也是核實,如果不讓帶進看守所,那麼你也就只能是摘抄一些東西!有的看守所允許有的看守所不允許,差別很大,但總體來講,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被告人閱卷權,因此這個核實證據從保護自己的角度,最好還是不看的好,只有那些原始的簽字、複印件讓他看一下,是不是他本人簽字這個可以叫核實。

同案犯的供述是應該告訴當事人,是準備辯護詞和與被告人溝通的一個重要內容。證人證言也是應該告訴當事人。

史群力:如果證據不足,但當事人心裡清楚自己幹了壞事,願意認罪,那律師是要做無罪辯護呢,還是滿足當事人要求做有罪辯護呢?

錢列陽:如果證據不足理論上講我們當然是可以做無罪辯護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這種無罪辯護如果是靠自由心證,司法人員認為確實是他乾的而被告人也認罪了,我們堅持在法律上的一個無罪可以辯護,但是不太容易被採信。

錢列陽:謝謝大家。

編者言:本講座實錄根據錢列陽律師在中國律師大講堂(刑辯群)里的微信語音整理,因為本人水平有限,可能存在謬誤,敬請諒解、批評、指正!本文歡迎轉載,但須註明編輯和公眾號均為燦爛千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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