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民族地區的旅遊開發與文化保護

試析民族地區的旅遊開發與文化保護楊華榮【摘要】在大力開發民族地區旅遊產業的同時,其獨特的民族文化資源亦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外來文化的強烈衝擊。因此,在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我們需要科學地處理文化資源與旅遊經濟互為依託的關係,把民族文化資源優勢轉化為區域經濟優勢,以此推動當地經濟發展,實現民族共同繁榮。

【關鍵詞】民族文化資源經濟效益文化效益民族資源產權

地域遼闊的少數民族地區擁有著豐富的旅遊資源,其得天獨厚的自然風光、異彩紛呈的風土人情、古老濃郁的民族文化為民族地區旅遊的發展提供了天然的資源稟賦。現在,旅遊已經成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主要產業。

民族地區旅遊開發影響的研究

從我國民族地區旅遊開發的實踐來看,一方面,旅遊開發確實帶來了民族地區經濟的發展:通過開發旅遊業,不僅可以平衡區域收支,積累建設資金、發展區域經濟,提高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實現各民族的共同繁榮。同時旅遊業作為一項綜合性的產業,必須依託食、住、行、游、購、娛等各個行業,因此各行業需要相互協調配套,才能創造更高的效益。因此,民族地區的旅遊開發必將帶動第三產業及第二產業的相對增長。目前,旅遊開發已經成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促使民族地區實現了經濟的跨越式發展。

但另一方面,旅遊經濟的發展對民族傳統文化的保護產生了負面的影響。畢竟,民族文化旅遊區的開發與單純的風景旅遊區的開發有所不同。當本地居民不斷受到外來文化衝擊的時候,他們就會不由自主地改變其生產生活方式。在社會轉型期,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族文化旅遊資源一旦出現商品化、庸俗化或「洋化」,一哄而上的開發熱難免造成原本樸實的民風民俗的虛假傾向,喪失民族文化的真實內涵。」①就目前來看,在許多地方「假民俗」、「偽傳統」大行其道,沾染上濃重的商業氣息。商業化必然引起旅遊社區居民道德觀念、宗教信仰的變化。「一個民族的傳統文化習俗被外力強行改變、利用,也就失去其應有的文化價值」,②其文化本質將發生變異,甚至消亡,造成不可逆轉的後果,旅遊業也會隨之無以為繼。

那麼,在旅遊開發的過程中,究竟該如何對民族文化進行有效保護呢?這一問題已經成為學術界關注的焦點。從國外的研究情況來看,西方學者曾經一度認為旅遊開發對民族社區文化的影響是完全負面的。但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學者們的態度發生了改變,一些社會學家和經濟學家逐漸認識到旅遊對社會、文化的影響是「相關」關係而非「因果」關係,合理開發才能夠實施更為有效的保護。

國內研究者們持兩種不同的意見,一部分學者認為,對於那些地處偏遠,長期封閉的少數民族地區文化,宜暫緩開發。然而,採用封閉式的保護政策,可能會忽略少數民族人民追求生活富裕、共享現代文明的需求與願望,在實質上阻礙少數民族文化的進步。另外,封閉式的保護必然會隨著交通運輸、通訊技術的改善而失去實踐上的可操作性,事實已經證明,封閉、隔離是無法抵禦商品化、全球化衝擊的。還有一部分學者提出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經驗,從開發模式上入手。比如美國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著手保護印第安人文化,他們首先建立印第安人自治區,並進一步通過了《印第安人部落法》(AmericanIndianTribalLaw)。該法規定,遊人可以進入印第安人聚集區,但在「文化敏感區」(culturallysensitiveareas),則必須對印第安人村落、習俗等文化要素進行嚴格保護,不允許開發,限制遊客的進入。

這種「局部開發,限制遊客」的開發模式為我國民族地區發展與保護提供了思路。如在一些區域,可以對遊客無限制開放,允許將民族文化內容包裝成旅遊開發產品,讓遊客有機會了解、認識少數民族文化,分享民族文化成果,旅遊者還可深入社區和居民進行交流。同時設定核心區域履行文化功能,儘可能保持該空間的獨立性和封閉性,限制遊客的人數,實施嚴格的民族文化保護管理模式,保留傳統的生產方式、生活習俗、文化習慣等。在封閉區域和開放區域之間設立緩衝地帶,即半開放區域。該區域是商業文化和原生態文化的「過渡區」,實行控制性開發,使其基本保持社會生活的原貌。進入該區域的人員以研究者為主體,旨在設計出更為合理的旅遊產品。

這種模式有效地兼顧到了保護與發展兩方面,在旅遊開發的實踐中也初見成效。但從長期來看,該模式過於理想化,不利於實際性的操作,如在對利益進行分配的時候,「開發區」與「保護區」往往各不相讓。此外,它更無法解決民族文化保護與旅遊開發的根本性矛盾,也即文化效益與經濟效益之間的矛盾。

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與文化保護的可行性思路

我們在探討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與民族文化保護關係的時候,經常將兩者彼此對立起來,但全球化的大趨勢促使我們必須改變這種狹隘觀念。事實上,在我們的周圍,像韓國、日本等國家,在實現經濟騰飛的同時也完好地繼承了本國的文化傳統,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生活在北極圈內的薩米人。「薩米人是生活在斯堪的納維亞半島上位於北極圈內的一個以放養馴鹿為業的游牧民族,分屬挪威、瑞典、芬蘭、俄羅斯等國家。牧業經濟一直是這個民族的支柱產業,而且至今沿用傳統的經營方式——游牧。但是薩米人已經實現了現代化游牧業:傳統的騎乘工具已由鹿拉雪橇改為機動雪橇;鹿群轉場渡海時,使用了現代化船舶;放牧時,甚至動用直升機監視鹿群……,薩米人並未將游牧文化作為一種落後的東西去進行改造,而是在游牧文化的特點之上附以現代化手段保持其健康發展。加上北歐各國政府十分重視保護薩米人傳統的經濟生活方式,給予他們很大的關照。所以薩米人在實現現代化的過程中,民族傳統文化得到了較好的保護和發展。」③

民族地區旅遊開發應當遵循文化效益優先的原則。從我國民族區域經濟發展的現狀來看,地方管理部門在制定旅遊開發規劃時多以市場為導向,根據市場需求提供旅遊產品,即一切從經濟利益出發。這是一種單純追求經濟效益的民族文化資源開發形式,即把少數民族傳統文化進行商業包裝後,就投放市場讓人們去消費,並不能將民族文化真正發揚光大,相反,民族文化的原真性被市場化無情地吞噬了。更進一步地,被市場化和現代化強行改變的民族文化一旦失去了自身的特點,也就失去了對遊客的吸引力,民族文化旅遊業可能就無法維持下去。如何保留民族文化的原生態性,營造真實的民俗氛圍,比單純對自然風光,人文古迹的保護更難。旅遊業的開展應更強調經濟效益與文化效益的統一。

就我國目前的國情而言,區域發展極不平衡,少數民族地區更是相對落後。但通常情況下,文化效益目標的實現是以經濟發展為前提的。現有的經驗表明,我們理應對民族文化習俗實施有效保護之後再談開發,對於那些不能適應時代發展、即將消亡的文化,可以實行靜態保護方式,即運用現代科技,通過保存實物、影像等手段,採用建立民族文化旅遊博物館的方式加以保護。對那些適應性較好的民族文化,要進行動態保護,在政府有關部門引導和相關專家的指導下,科學合理地對其進行開發。

民族地區旅遊開發應當遵循當地居民的意願。從目前旅遊開發的實踐來看,政府部門制定的旅遊規劃會優先考慮遊客的需求,這主要表現在:一些地區將傳統的民族文化風情和神聖的祭祀儀式當作旅遊的賣點,導致了少數民族文化的庸俗化和民俗風情的失真;為了迎合旅遊者的興趣,擅自把原來富有宗教和禮儀涵義的工藝品改製成商品,這種做法嚴重損害民族工藝的文化價值。

民族地區旅遊開發應當首先保證本地居民的利益不受損害。而在一些地區,地方政府與開發商成為旅遊開發的最大受益者,對於當地居民而言,他們犧牲了世世代代居住的和諧環境與寧靜家園,換來的經濟回報卻是微乎其微。更為嚴重的是,一些投機商竟然偽造民族文化用品非法盈利,這不僅損害了民族文化品牌的聲譽,而且也直接對原住民的經營活動構成了競爭。因此,如何保證當地居民在旅遊開發中的有效獲益是目前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發達國家為我們提供一些成功的經驗。澳大利亞的《知識產權法》用版權和商標認證來確認和鑒別土著居民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加拿大也利用版權和商標保護「原住民」的傳統標誌,包括「原住民」的食品生產、服裝和旅遊服務等,並且兩國的土著和「原住民」都成功地阻止了未經同意而複製他們的傳統圖案成為商品的行為。我國政府也在資源產權歸屬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但仍有許多不完善之處。相關部門應進一步合理運用《知識產權法》保護當地居民的正當利益,這樣既可以改善少數民族居民的經濟狀況,同時也可以保持其文化的獨立性與傳承性。

結語

當前,我們必須注重對少數民族文化旅遊資源的保護性開發,堅持走可持續發展道路,才能在發展旅遊業與傳承少數民族文化、保護少數民族文化旅遊資源之間找到平衡點和契合點,在取得良好經濟效益的同時,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以推動少數民族地區旅遊業健康穩定的發展。(作者單位:重慶師範大學)

注釋

①黃柏權:「從民族文化資源之爭引發的思考」,《湖北民族學院學報》,2004年第3期。

②潘蛟:「火把節記事:當地人觀念」,《民族藝術》,2004年第3期。

③趙錦元:《歐洲民族主義發展新趨向》,北京: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1996年,197~2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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