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挖墓焚屍」執法不可取 ? 經典案例 ? 文庫 ?

【網路輿情案例】

【事件介紹】

安徽老農土葬後遭挖墓焚屍 民政局:執行規定

2013年12月19日,安徽涇縣農民程朝穆在土葬後,墳墓被公務人員強行挖開,棺槨被澆柴油燒成灰燼。焚屍行為引發激烈衝突。死者女兒程銀珠稱中國傳統是入土為安,他們侮辱了死者,也侮辱了活著的人。「即使要強制執行,也應該把家屬叫到現場,現在燒得什麼都找不到了。」

事發

土葬墓穴被挖,屍體現場火化

2013年12月24日,記者來到程朝穆墓地現場,看到敞開的墓穴四壁都是被火燒過的痕迹,棺木已化為灰燼。

程銀珠介紹,父親程朝穆12月13日去世,16日早上下葬,隨後收到當地民政部門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通知書要求他們在12月18日0時前起屍火化,否則將強制起屍火化。12月19日上午,程朝穆的墓穴被挖開,屍體被現場火化。程銀珠介紹,當時有公安武警,總共20多輛車,還有兩輛大中巴,還有殯儀館的車和消防車。親屬趕到的時候,公務人員已經布好了警戒線。

程朝穆的兒子程英富稱當地民政部門在當天執行前沒有跟他們打過招呼。在解釋為何不按規定火葬父親時,程英富說,前面還有兩戶人家也是土葬的,他們(民政部門)也沒管,同時這也是老人自己的心愿。

回應

民政局:執行當地殯葬管理相關規定

安徽涇縣民政局局長鬍厚永稱,將程朝穆墓穴挖開現場火化,是按照涇縣民政局殯葬管理的相關規定來執行的。

胡厚永稱,涇縣按規定是火葬區,遺體一律火葬,程朝穆家屬不聽勸阻,甚至在下達整改通知書後依然沒有按照整改通知書的要求執行起屍送殯儀館火化的措施,民政局最終只能按照安徽的相關規定強制執行。

但記者發現,在2012年修訂、2013年1月1日正式發布的《殯葬管理條例》中,已經廢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的條文。

安徽省民政廳社會事務處處長劉洪玉明確表示,安徽涇縣強行起屍現場火化的行為,已經違反了2012年修正後的《殯葬管理條例》。即使強制執行,涇縣民政局強制挖開墳墓現場焚屍的做法也是被嚴令禁止的。

對土葬者「掘墓焚屍」做得太惡了

一位過世的老人,墓穴被強制挖開,屍首被當場焚化,發生這樣的事情讓人不忍想像。有網友指出,掘墓焚屍自古就是最惡毒的報復方式,只有有深仇大恨之人才能做出如此惡毒之事。如此對待已故之人,不僅是對死者的褻瀆,更是對生者的再次傷害。更何況這樣的事情是由公務人員來執行,就更加令人憤慨!執法者在百姓眼中代表著政府形象,如此暴力執法只會激化矛盾。

據報道,涇縣民政局長事後作出解釋稱,將老人墳墓挖開,屍體現場火化是「按相關規定進行的」。但是,2012年修改的《殯葬管理條例》中,已經廢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的條文。即便「可以執行」,強制挖開墳墓、現場焚屍的做法也是被嚴令禁止的。

中國傳統文化講究的是「死者為大」,即便有人違規土葬,是否也應以勸導為主?掘墓焚屍依的又是哪一種規定?

涇縣民政局作為政府部門,對法規的解釋卻存在如此大的漏洞,是真的不懂法,還是心中壓根就「無法」,不得而知。但無論何種情況,一句「按相關規定進行」的解釋都讓生者無法接受。

有法必依,政府部門更應以身作則,百姓才心服口服。何況是涉及民眾情感之事,身為公務人員更應對自己的言行再三斟酌、思慮周全。簡單粗暴的強制執法只會引發民眾更大的抵觸情緒,若心中毫無法紀觀念,肆意踐踏法律,也只會敗壞黨和政府的形象。

不禁要問,若此事發生這些執法人員自己的身上,又作當何感想?那麼,請設身處地為死者家屬想一想: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強行「挖墳火化」符合哪條規定

從法律上分析,民政局啟動行政執法,乃是因為當事人並未按照《殯葬管理條例》進行火葬,但採取挖墳火化的強制執行,本身並不具備法律根據。我國《行政強製法》明文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2012年修訂後的《殯葬管理條例》也廢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的條文。不知涇縣民政局所謂的嚴格按照相關法規,究竟何指?

更重要的是,這種明顯違法的執法行為,直接構成對公民的精神傷害。當地民政部門或許並無侮辱死者的意圖,但其行為卻在客觀上造成了侮辱的結果。即便是火葬,也應按照一定的莊嚴程序安排,而非簡單地將墳挖開對棺木澆柴油燒毀,連骨灰都找不到。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扒人墳墓是一種十分惡毒的人格侮辱,在古代則被視為嚴重的刑事犯罪。現代文明社會,土葬不符合環保理念,執法背離文明規範肆意妄為,帶給當事人精神和心理上的損害,更不具正當性。

國人自古奉行死者為大,入土為安,而土葬在當今許多農村依然盛行,這種深刻在傳統文化心理層面的情愫,可能與現代殯葬執法相衝突。對此,通過柔性手段而非簡單粗暴的方式,在對傳統保持應有敬畏的基礎上實現執法目的,應是文明執法的內在要求。遺憾的是,涇縣民政局在動用執法權時,既忽略了更高法律規範的效力,又低估了民間傳統文化心理的反抗,最終使自己陷入既違法又違背情理的困局。

從之前廣受批評的平墳運動,到這次挖墳火葬的強制執法,行政部門在傳統與現代之間,似乎並未找到一個有理、有利、有節的方式。面對祖先崇拜、奉行孝道、封墳護道等傳統文化價值,執法部門既要尊重「入土為安」的民間心理,又要推行火葬的現代文明殯葬改革,破解困局的關鍵在於:法律依據上沒有瑕疵,執法程序上充分正當,善後處置中充滿人情。

【啟示與思考】

這起事件不單在當地引起極大民憤,也必將在更廣領域倍受指責。因為它僭越了法制位階,民政局「強行起屍現場火化」之苛刻峻厲已突破了民政部的條例規定,是違法執法;超出了執法極限,挖墳焚屍的執法行徑,其惡劣影響甚至遠超執法致人死亡;突破了倫理底線,人死為大、入土為安的共同守則被徹底打破。

這樣的違法執法,惡俗做法,必然受到公眾唾棄。挖墳焚屍,絕對不是殯葬改革的要求。反思涇縣挖墳焚屍事件,避免類似事件再次重演,殯葬改革需要審慎實施、科學推動。

規制公民私生活的立法一定要謹慎。政府對公民從產床到墳墓的全過程負責,更多強調的是支持、服務和保障,讓其能夠健康出生、幸福成長、開心工作生活、以至有尊嚴的死亡。以不同形式的「法」規定公民如何生、如何死,法制公器干預私生活太深,甚至僭越自然法強行約束,在生老病死等各方面引發衝突已經多有發生。其結果或是有法難行,或是執法成本極高,或是法制勝了人心冷了,多屬得不償失。因應公民素質和民主訴求的不斷提升,貫徹民主科學立法的理念,多立良法,在私生活領域不行峻法,更有利於依法治理、社會和諧。

殯葬改革絕非簡單強制可以奏功。死亡喪葬涉及風俗倫理,其改革必須堅持治理思維,運用多元手段,整體協同推進。注重樹新風化世俗,把支持新型殯葬改革作為一種文明新風來倡導,運用示範帶動的辦法,逐步來引導群眾。日前中央兩辦印發了《關於黨員幹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意見》,要求黨員幹部發揮帶頭作用,推動樹立殯葬新風,就是很好的作法。

堅持講事理去舊俗,多用宣傳說理的方法,向群眾講清楚推行殯葬改革為什麼、怎麼辦,引導群眾破除封建迷信誤區,增進理性認同,逐步支持新型殯葬。嘗試多激勵改風俗,在推行之初,要配套相應的激勵性政策措施,讓公眾切實感受到實行新型殯葬於公於私都有好處,履行義務之外還有權益,作出貢獻還有獎償,從而進一步調動積極性。

新型殯葬實施部門要主動和與民爭利行徑撇開干係。殯葬改革推行難,既有「俗」的牽制,也有「利」的干擾。當前一些火葬場、公墓陵園,完全淪為營利性企業,甚至入列暴利性行業,天價的接運費、存放費、火化費、寄存費,其他其他服務性收費,讓公眾驚呼死不起、葬不起。民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投入,規範管理,拿出扶持力度,體現公益性質,讓公眾感覺到新型殯葬不僅文明體面而且低廉實惠,更有利於主動順應新型殯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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