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強制執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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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質監行政執法中,經常遇到行政相對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是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質監部門沒有被授予直接強制執行權,行政相對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的,應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那麼,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如何確定?筆者結合有關規定作具體說明,供大家參考。

  一、當事人既不提起複議也不提起訴訟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般情況下,行政處罰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從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以後第1日至第180日止。

  二、當事人只提出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該規定,收到複議決定書15日或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未提起訴訟,當事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從屆滿的第2日起至第180日為行政處罰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期限。

  三、當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或先複議後訴訟的。《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執行:(一)原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根據上述規定,一般情況下,即使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仍應執行。質監部門沒有自行強制執行權。而《解釋》第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訴訟具體行政行為的,法院不予執行,但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法院可以先予執行。根據該規定,一般情況下,在訴訟期間,法院原則上不強制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綜上所述,如果當事人最終提起訴訟,質監部門申請強制執行實質上是最終生效的法院裁判文書,其執行期限適用生效裁判文書的強制執行期限。《解釋》第八十三條規定,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第八十四規定,申請人是行政機關為180日。根據這兩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執行裁決文書的期限是自文書生效之日至180日內。《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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