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婚前各自房產 不因再婚轉為共同財產
市民張女士問:我與現在的老公均為再婚,雙方名下各有一套房產,聽說可以做一婚內財產公證,可以明確雙方各自所有的房產永遠屬於各自所有,想請問律師,是不是如果不進行此協議的公證,那若干年後,我們彼此的房產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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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
你們無須進行
婚內財產約定,更不用進行此項公證,你們雙方各自名下的房產不發生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上述規定,只要你們不特別約定各自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均不會發生你所描述若干年後將各自房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
丈夫遺囑涉妻權利部分內容無效
市民王女士問:我丈夫去世之前背著我寫了一份遺囑,遺囑內容為把我們夫妻倆單位(雙職工)分的一套福利房給小兒子一個人繼承,該遺囑是否有效?
律師解答:
依據《婚姻法》和《繼承法》相關規定,該房屋應為你們夫妻共同財產,你丈夫只能處分屬於他的那部分房產權利,處分自己房產權利的遺囑內容有效;你丈夫無權處分屬於你對該共同所有的房屋所享有的權利,處分你的房產權利的遺囑內容無效。
房屋租賃合同應登記備案
未履行手續並不導致合同無效
市民孫先生問:我是一名房東,因房租問題和承租人發生糾紛,對方說我們之間所簽訂的租賃協議,因為沒有進行登記為無效合同,所以拒絕支付房租。請問,租房合同不進行登記就無效嗎?
律師解答:
不是的。為便於管理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目前對房屋租賃合同實行登記備案制度。但城市地產管理法第53條的規定只是要求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並不意味著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就會導致房屋租賃合同無效。考慮到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在租賃物出賣時享有的優先購買權以及買賣不破租賃等原則,從平衡交易各方利益的角度出發,未經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
守約方可行使違約金請求權
市民張先生問:我和別人簽了一份買賣合同,賣方沒有按時交貨導致我無法轉賣給他人,想解除合同並請求支付違約金,但賣方辯稱,合同既然已經解除,就沒有違約金而言。請問我可以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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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
可以。違約金是當事人預先確定的一種獨立於合同債務履行之外的給付,依《合同法》第98條關於「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的規定,違約金條款屬於「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其效力並不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而受到影響。在因一方違約而導致合同解除的場合,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守約方可以行使違約金請求權。
用人單位未及時辦理終止合同 視為繼續履行
市民王先生問:我是市內一家企業的員工,我與公司簽訂的為期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應當於上個月月底到期。合同到期後,我仍繼續在該公司正常工作。前天,公司勞資部經理告訴我下周不用來公司上班了。我問公司有沒有經濟補償給我,他說沒有。要我直接辦理相關交接手續就可以離開了。請問律師:公司勞資部經理說法成立嗎?
律師解答:
不成立。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到期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及時與勞動者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當事人同意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另外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該公司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你解除用工合同,並應當支付你三個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市民王先生問:我最近準備買房。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因對方不履行合同,造成了我的損失,我能否請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律師解答:
看情況。《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因此,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應當以雙方之間對違約金有約定為前提。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或者雖有約定但該約定因違反法律規定歸於無效時,當事人不得主張違約金,但仍可以依據《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要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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